潘慧明
[摘 要]德国职业教育师资经过严格而规范培养而成,相比之下,我国的高职师资培养显得较为薄弱,专任教师总规模、教师素质、教师培训等方面仍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必须以“双师”素质培养为核心,以教师深造和继续教育为途径,以企业挂职实践为突破口,规范师资培养,推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德国双元制;高职师资;双师素质;入职资格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140-03
以“双元制”为标志的职业教育是德国应用性技术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对保证德国劳动者的高素质,产品的高质量,以及德国经济在国际上的持久竞争力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成效显者、举世闻名,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拥有高素质的职业教育师资。
1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模式
在德国,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各类职业学校的专职教师,另一类是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和跨企业职业培训中心)中的实训指导教师。尽管专职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不同,但他们都经过严格而规范培养而成。
1.1 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
德国职业学校的专职教师有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之分。理论课教师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五年大学学习阶段,学习内容包括教育科学、职业技术专业、普通教育副专业三部分,同时参加规定时间的实习和社会实践。第二阶段为两年见习期,职业学校进行实习教学,担任少量的教学任务,并参加各种研讨会,接受更高层次的师范教育,掌握教育理论。两年见习期满,参加国家组织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获得正式岗位资格证书,应聘到职业学校独立任教。职业学校实践课教师所占的比例较小,他们在接受普通职业教育的基础上,还必须参加1~2年的师傅或技术员培训和有关的职业教育学培训。
根据德国各联邦州的法律规定,职业学校教师要不断接受新技术知识、新规范的继续教育,以更新知识、提升管理能力。教师进修深造和继续教育包括知识更新培训和管理能力类培训。
1.2 企业或企业培训中心实训教师的培养
根据德国《职业教育法》和《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实训教师必须年满24岁,接受过相关职业教育,通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考试,具有该职业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必需的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知识,通过主管部门(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考试。实训教师的培养包括业务资格培训与职业教育学、劳动教育学进修。业务资格培训是在国家认可的各种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培训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根组织,内容包括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职业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法律基础知识等。
2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特点
德国以“双元制”为标志的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在企业和职业学校两个教育培训场所进行职业教育,这也决定了德国职业教育师资结构的双元性。在师资培养上,德国职业教育主要有以下特点:
2.1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职教师资高质量的前提条件
从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过程看,政府立法是德国建立高素质职教师资队伍的前提条件。德国关于职业教育以及师资培养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健全,包括《职业教育法》、《职业促进法》以及各种继续教育法规等。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规定和严格执行师资任职资格的具体素质要求以及进修培训内容,从而保证了职教师资队伍的高质量。
2.2 “双师”素质是职教师资培养的核心
在德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双师型”教师的概念,但是从教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双师素质是核心。不管是企业或跨企业培训中心的实训教师,还是职业学校的实践课教师甚至理论教师,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教育学、劳动教育学的学习与进修。实训教师和实践课教师不仅要接受严格的职业技能训练,掌握实训设备的操作规程,同样要掌握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知识。
2.3 政府、社会、学校、企业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职教师资培养
德国的职业学校属各州所有,联邦政府负责校外及企业内的职业培训及职业教育。职业学校与培训企业各司其职,发挥积极作用,共同参与职教师资的培养。联邦教育与科学部是政府一级的职教师资基本立法与协调主管部门;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雇主、工会及州文化部等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就职教师资培养方面的问题向州政府提供咨询;综合性大学负责培养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师;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办学机构,负责本地区或企业内职教师资培养以及检查、审核(包括考试)等事务。培训企业的雇主代表对实训教师的聘用享有参与表决权。大型企业独立培训自己的实训教师。
教师在企业实习进修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教师也利用其长期工作和教学中积累的经验为企业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企业的经营理念进行理论上的指导。
3 我国高职教育师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快速发展,高职教育师资队伍不断壮大。但相比国外特别是德国的职业教育,我国高职师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 师资数量与素质不能满足高职教学需要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师总规模增长很快,高职教师数量显得不足;在教师结构上,“双师型”教师不到30%,不能满足高职教学的要求;企业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为30.2%,也达不到教育部“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的要求。由于判定标准上的差异,其中真正符合双师能力要求的比例更低,许多“双师型”教师只有“证书”但缺乏实际指导学生技能训练的能力。
3.2 职称评审标准与教师素质能力要求不相匹配
目前高职教师的职称评定标准的设定上与普通高校区别不明显,仍强调学历、科研论文数量和进入核心刊物的级别,而对教师职业技能的掌握程度、教师的实践能力等缺少考评指标体系,重理论、轻实践,重文凭、轻技能的倾向还十分明显。这势必造成高职教师素质能力低下,教学活动大多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上,实践指导变成纸上谈兵。
3.3 缺乏入职标准,技能型教师引进渠道不畅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高职教育教师的入职标准,致使在教师的入口上,很难按照职业教育“双师”素质的要求把关;新进教师基本没有受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缺乏职业技能指导的能力。由于目前教育体制和人事制度方面的原因,学校从企业引进的人才在取得教师身份和职称评审方面困难重重,使得已经引进的人才不能安心工作,继续引进人才困难。此外由于学校待遇相对不高,也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由此导致高职教育发展越快,“双师”素质教师的培训任务越沉重,总体上影响到职业教育的教学水平。
4 对进一步加强我国高职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
结合我国高职教育师资队伍的现状,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优秀成果和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4.1 完善高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高职教师入职资格
在国家宏观层面上,要加强有关职业教育与师资队伍的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高职教师培养模式,逐步建立高职教师教育标准体系;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教师资格标准,从教育理论、高职教育教学能力、企业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等方面设定高职教师入职资格条件,从源头上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
4.2 提高教师社会经济地位,稳定高职教师队伍
在逐步完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培养模式的同时,要稳定师资队伍、吸引优秀人才投身高职教育,社会地位、福利待遇是关键。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规范高职教师培养模式、严格高职教师任职资格的前提下,赋予高职教师国家公职人员(或类似)的身份和待遇,使高职教师安心从教,潜心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
4.3 重视教师深造和继续教育,以“双师”素质为核心建设师资队伍
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高职教入职和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通过合格的专门培训机构实施,使高职教师的深造和继续教育常态化、专业化、终身化。高职院校要根据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和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制订科学又切实可行的师资培养计划,落实教师外出进修培训所需资金,保证每一位教师都能接受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的熏陶,提高教育理论水平、执教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升职教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学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师资团队,通过深造、继续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强化教师所任教的职业(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积极寻求与相关大企业合作,建立专项经费建设教师挂职锻炼基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专任教师赴企业挂职锻炼,使教师在实践中积累行业经验和职业技能,切切实实提高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
4.4 广开渠道大力引进行业专家成为专任教师
企业一线的行家能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熟悉企业发展现状,了解企业组织管理机构、生产经营方式,熟练掌握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要打破教师必须是高学历的观念,从企业引进能工巧匠,并辅以教育理论的培训,使其成为合格的专任实训教师。
4.5 建立相对稳定的企业兼职师资队伍
随着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的进一步扩大,学生进入企业顶岗实习的时间相对延长,许多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移到企业来完成,其中实训教学部分基本由企业兼职师资担任。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其执教能力是关键。
4.6 加强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培训
生产结构和服务结构发生变化,技术与企业组织、企业管理理念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社会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为了达到高绩效目的,要求从业人员很好地掌握技能并能及时更新、补充和扩展自己的知识与技能,并具有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等。在职业教育中要大力推进“行为导向”教学法,通过项目教学、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模拟教学等具体形式的实施,培养学生的职业行为能力,胜任职业岗位工作要求。
师资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更新观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设一支职教理念先进、专业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整体素质高的职教师资队伍,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合格人才,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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