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9年,经朋友李某介绍,我将10万元现金借给张某,并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为了防止借款到期后张某不还款,我要求李某作借款担保人,我和张某签订了协议后,李某在担保人一栏签上了他的名字。现在借款期限已到,张某称其生意赔了钱,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请问,我起诉张某时可以同时起诉李某吗?我可以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吗?
山东 郑源
郑源读者:
李某在你与张某的借款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字后,李某就成为这笔借款的担保人,他提供的担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按照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张某不履行债务时,李某作为保证人有义务按照你们之间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虽然李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字,但是你们对李某的保证方式并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你在起诉张某时可以将李某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至于李某担保的范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你们签订的借款协议上没有对李某的担保范围予以明确约定,因此,李某应当与张某共同承担10万元借款、利息以及你实现债权的费用。
山东 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