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解决

2012-04-29 22:59李继红聂建波
考试周刊 2012年65期
关键词:处分权教育权学籍

李继红 聂建波

摘要: 近年来出现为数不少的学生诉高校处分不当案,反映了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诸多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容易受到高校不当处分的侵犯,二者之间的冲突加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高校处分权的执行不规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因此,我们应数管齐下,充分运用法律来解决高校的学生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利益冲突,以此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高校处分权受教育权高校和谐发展

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双证行政诉讼案和2000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发生以来,学生与其就读的高校之间的讼争就屡见诸报端,高校处分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发生冲突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实现高校和谐发展是高校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一、案例分析

我国《宪法》第46条和《教育法》第9条第1款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1]2005年3月29日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第5条还针对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因此,确保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已成为我国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高校处分权是高校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依据相关的法律或校规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惩处的权力。高校在其管理中,行使处分权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事例较多,笔者拟对以下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两名在校大学生诉重庆邮电学院案

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学生李静与本校男友在暑假旅游时同住了一晚,发生了性关系。2002年10月,当她在校医院验出怀孕后,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勒令二人退学。次月,两学生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母校撤销处分,并以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向母校索赔100万元,但被法院以诉讼不在司法范围内为由驳回。[2]后经协商,双方和解,两学生回校继续学业。

案例二:韩冰诉沈阳农业大学案

2006年初,沈阳农大大二学生韩冰在该校考试中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后又被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同年5月,韩冰将母校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根据新《规定》的相关规定,韩冰的作弊行为并不属于农大处罚中的“开除学籍的情形”,农大属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农大没有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就对韩冰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属程序违法。故一审判决:撤销农大对韩冰“开除学籍”的处分通报。

以上都是比较典型的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发生冲突的案例。案例一法院不予受理,体现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案例二的学生胜诉体现了对受教育权的不容侵犯。以上两个案例体现了当前高校管理中存在对于违反“校规”的学生施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惩处,此举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原因探析

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均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两项重要权利。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高校的管理更加规范。但是,目前高校管理的法制化程度仍然有待提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校涉诉案日益增加,体现了高校处分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弱小,学生受教育权极易受到高校不当处分的侵犯。产生这一现象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教育领域有两类救济方式:一种是学生申诉制度,另一种是法律救济。但是我国的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方面,在申诉制度方面,新《规定》虽对申诉受理机构、申诉范围、申诉实效及处理期限等相关事宜作了规定,但在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受教育权的保护,申诉效力,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等方面存在着立法漏洞。并且多数高校并未筹建申诉委员会,这就使学生申诉无门。在案例一中,李静被法院驳回起诉,这就是由于学生申诉制度不完善,导致该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可诉性仍有待加强。

2.高校处分权的执行不规范

(1)高校处分权的执行不规范,运用不公正,缺乏正当程序,透明度不高。其一,高校的学生处分制度作为一种规范性制度具有普适性。实际上,许多高校对待同类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态度并不一致,甚至有悖于公平、公正和比例的原则。其二,从学生状告高校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看出,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缺乏正当程序,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例如,案例二中,农大未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就对韩冰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属程序违法。其三,高校学生处分规章的制定与执行环节没有公开,透明度不高,使得學生的权益容易受侵害。

(2)高校处分权运用不合理,损害了学生其他的合法权利。高校应在不影响学生其他权益的情况下行使处分权。然而,一些高校在执行合法的处分权时也会不可避免地侵犯学生的其他权利。例如案例一中的女大学生怀孕被高校强制写下同居详细经历并被给予通报批评,此举极其严重地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目前,社会对于高校将学生的违纪行为(如作弊、同居、代考)公布于众并公开处分结果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隐私权的见解各不相同。笔者认为这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及高校处分权的规制及执行不规范,凸显出高校不够重视学生权益,导致高校涉讼在近年呈上升趋势。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措施

针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及高校处分权的规制和执行不规范,笔者拟提出以下对策来弥补这些不足。

1.遵循原则规范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与执行程序

(1)高校处分程序须遵循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首先,高校应严格依法贯彻正当程序,进一步规范处分程序。如高校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校长会议的研究决议程序、实施处分的细节程序等,特别是对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些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罚措施应由听证委员会监督,并将听证作为处分的必经环节和首要条件。其次,高校处分权的运用应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就要求高校在对学生进行处罚时要将这种处分对学生的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使“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适度的比例。

(2)高校处分权的行使须保障大学生的其他合法权利。大学生权利一般指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高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恣意侵犯学生的以上权利。高校对学生的惩治也必须控制在法定范围内以尊重学生权利为前提。如学校在处理考试作弊、两性关系违纪违法行为时,将其结果在全校通报批评,这是否会侵犯学生的其他权益,学校要三思而后行并酌情处理。

2.健全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正如法谚所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即要保证权利的实现,一定要有救济措施做后盾,“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所谓“救济是指矫正正在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3]因此,要确保学生充分享有受教育权,不仅需要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还要有相关的救济措施予以保障。

(1)加强大学生申诉制度的建构。在机构设置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建立专门的、独立的申诉受理机构,并为之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在立法上,教育立法部门可以出台具体的《大学生申诉管理条例》和《大学生申诉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将申诉制度的重要内容:申诉主体、申诉形式、申诉受理范围等明确化,并保证教育行政申诉的公正,使学生在申诉中有法可依。在执行环节上,当处理学生的申诉时应该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适时运用“回避原则”。

(2)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诉讼机制。首先,将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高校涉讼的重要方式,如将勒令退学和由纪律处分而引发的开除学籍的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渠道,并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制度,为学籍和纪律处分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要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处理机关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制定高校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鉴定标准,增強行政复议对不当行为的监控力度。其次,完善教育行政诉讼机制:通过深度的司法解释确认高校的行政被告资格,并且加强法院对高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审查。最后,完善民事诉讼机制。当高校处分权在程序上或行为上侵害了学生的名誉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时,学生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3)完善教育仲裁制度。教育讼争出现后,当事人双方在和解不成的境况下,可以申请教育仲裁,教育仲裁委员会按照高效、公平、规范的原则进行处理。教育仲裁是继申诉救济之后的一种有效补救措施,是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缺陷的弥补,是高校学生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4]因此,不断完善教育仲裁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教育纠纷,缓和高校与学生的矛盾。

综上所述,要实现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平衡,确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规范高校的处分制度与执行程序;其次要不断健全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纠纷,从而真正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参考文献:

[1]姜雪丽.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47-150.

[2]马焕灵.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及其处理[D].华东师范大学,2007:26.

[3]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出版社,1988:7641.

[4]汤帮耀.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理性思考[J].中国农业教育,200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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