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宏良
摘要:社会政治稳定具有一种动态的内在逻辑,它可以从权力、利益、自由三个逻辑支点出发进行解读,从而形成社会政治稳定完整的逻辑结构。公共权力是政治运行的核心要素,它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政治运行的稳定状态,利益是政治关系形成的逻辑起点,是推动政治运行的基本原因,自由是衡量政治运行秩序的基本价值尺度。社会政治稳定的逻辑结构体现为三个基本的逻辑向度: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生长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规定性;利益冲突的生成与消解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的本质规定性;自由与秩序的互动共存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的价值规定性。
关键词:利益;自由;秩序;政治稳定:规定性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7-0121-04
社会政治稳定具有一种动态的内在逻辑,它可以从权力、利益、自由三个逻辑支点出发进行解读,从而形成社会政治稳定完整的逻辑结构。公共权力是社会政治稳定研究的核心要素,正是权力的配置结构与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治运行的状态,而权力的配置结构及运行,在形式的意义上表现出来的就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因而,从权力这个逻辑支点切入,就必然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入手,这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内在逻辑的第一个基本向度;利益是政治的本质,利益是政治关系形成的逻辑起点,是推动政治运行的基本原因,权力结构所确立的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结构,因而可以认为,利益即是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逻辑起点。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研究的动态过程;秩序之维持,是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态,而自由则为建构稳定秩序进行正当性说明。无正当性保障的秩序终将崩溃,因而自由之秩序才是社会政治稳定的常态。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与秩序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应然逻辑的价值判断。社会政治稳定的逻辑结构体现为三个基本的逻辑向度: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生长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规定性:利益冲突的生成与消解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的本质规定性:自由与秩序的互动共存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的价值规定性。
一、国家与社会互动生长: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规定性
政治稳定是对一个国家政治运行状态的判断,动态的意义上它标志着政治运行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序互动,静态的意义上,它表示政治运行中国家与社会在有序互动基础上所达成的均衡状态。在这里。动态的政治稳定具有绝对的意义,即政治稳定依赖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持续互动;静态的政治稳定具有相对性,即政治运行中形成的国家与社会的均衡需要不断重建。这是基于两种情势所做出的判断,第一种情势:基于生产力发展的根本推动,社会生长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点,而国家对于社会的变化。其反应是相对滞后的,它需要一定的缓冲时间来调整自身复杂的制度体系来适应社会的新变化。在这个缓冲时间里,国家能否做出及时的能动反应,通过新的制度建构呼应社会的新欲求,就成为政治稳定与否的关键;第二种情势:社会的发展具有渐进性,特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是不可超越的。国家的发展却具有很强的自主性,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自主性的非理性扩张可以带来制度建构的跳跃,这样就形成了超前的制度建构与迟滞的社会发展之间的对抗。在此情况下,国家能否及时能动的进行制度建构的自我调适,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就成为政治稳定与否的关键。国家与社会的持续互动构成了政治稳定实现的一般过程。
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具有其逻辑的必然性。国家的产生本身是社会冲突的必然结果,因而,一开始国家就是超越于社会冲突之上的,从抽象的意义上讲,国家的存在是社会存续不可缺少的外在力量。国家的独立性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天然产物。国家保持一种相对独立的姿态,其根本价值在于以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去消解社会内部不同力量之间的冲突,把这些冲突规制于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维系社会的存续。
但是国家的这种独立性是有一定限度的。从国家发展的历史来看,合法性基础已经从传统国家的神圣性、人格性、世袭性权威向现代国家世俗化、制度化、法治化权威转变,这种转变的直接结果就是宪政国家的形成。宪政国家是一种有限国家,即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有了一定的界限,权力的运行更具规范性,社会对国家的制约性明显增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由于具有了稳定的制度通道而更趋理性。
有限国家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也符合其自身的内在逻辑。这根源于国家权力自主性和国家行动能力的限度规定。一个缺乏国家权力自主性的“弱国家”,必然难以发挥对社会的有效整合作用,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这对于社会的生长是极为不利的。但是如果国家的这种权力自主性过度扩张,畸形发展,企图操控社会的一切领域,则必然会使社会严重萎缩,失去生机和活力。当国家权力缺乏社会的有效制约而恶性膨胀时,权力体系内部的自律机制必然缺失。特殊的官僚阶层利益地位上升,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退而居其次,不同的官僚阶层的利益争夺必然导致腐败滋生,直至国家的自我摧毁。所以保持国家权力自主性具有一定的限度,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保持国家权力的自主性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也是提高国家行动能力的需要。国家能力主要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即政治统治能力和政治管理能力。具体来说,国家能力包括社会抽取能力,社会规范能力,社会控制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国家的社会抽取能力表现为国家从社会中获得财政支持和人力服务的可能性,其表现形式是税收、兵役等;国家的社会规范能力主要是其对于社会的制度化规约能力,这一方面表现为对社会结构的规约,另一方面表现为对资源的分配。前者的关键在于产权的界定,后者体现在提供给社会享用社会价值的制度结构;社会控制能力指的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维持社会秩序的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是指国家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以适应社会变迁带来的压力和挑战的能力。这四种国家能力都是有其自身的限度的,不受制约的国家能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能是国家行动能力的低效或失效。
现代国家的历史发展表明,国家能力的不断增强是与国家权力自主性的集约化相伴随的,这里国家权力自主性的集约化是指国家权力改变了过去事无巨细、无所不包的运行格局,不断从社会的大量微观领域退出,专注于对社会的宏观控制。国家权力自主性的集约化显著增强了国家的行动能力。但是国家的行动能力也是有其限度的,其原因在于,国家行动能力的有效性依赖于在与社会的互动中根据社会的新变化不断形成其行动能力的新内涵。
国家独立性的内在限度决定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必然性,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有效实现,依赖于均衡的制度安排。政治学意义上的均衡表示两种不具备消灭对方实力的对立力量在互动中保持一种平稳的状态。制度均衡的形成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的构件。首先是国家制度的构件。国家必须完成从全权国家向有限国家的转变,全权国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权力使用的任意性,权力行使空间范围的模糊性,权力行使具有绝对性,对行使权力的结果可以不负责任。从全权国家向有限国家的转变就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了一定的边界,从而给社会的发展预留出一定的空间。同时,有限国家还必须具备有效的秩序供给能力,为社会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有限国家必须形成一种自律机制和整合能力,对于来自社会的利益诉求,能充分的消化吸收并适时转换成理性的政策输出。其次是社会制度的构件。社会必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领域,并在自主领域中发展出成熟的自组织系统。通过自组织系统。社会不但能够有效的抗拒来自国家的非理性权力扩张,而且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自身的权力主张,通过向国家权力系统进行输入,实现社会意志向国家意志的转换。
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是政治稳定实现的过程,通过互动达到国家与社会的共同生长,则是政治稳定质的规定。政治稳定的实现决不能以国家、社会发展的停滞为代价,相反,政治稳定的实现正是以国家、社会的生长为目标。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国家与社会互动生长构成了政治稳定的基本规定性。
二、利益冲突的生成与消解:社会政治稳定的本质规定性
利益是政治现象形成的逻辑起点,任何政治关系无不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关系。政治的基础是利益,利益是政治的本质,人们对于政治活动的参与,无不深隐着对于利益的关切和诉求,“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政治的产生本身就是调控社会各阶级的利益斗争并防范这种利益争夺使整个社会失序的客观结果,国家政治的产生同时也标志着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些阶级对另一些阶级利益剥夺关系的确立。可以认为,特定的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其本质上反映和确立的是特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制度,在现实性上,它确定了人们在特定的利益关系格局中的基本地位,以及人们在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具体状态,因为利益分配关系是利益关系的本质。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客观上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经济基础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必然引发政治制度体系的变化和调整。而生产力发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力量,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效应推动着政治制度的深刻、持续的变迁,其本质上反映了利益关系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关系格局调整的过程同时也是人们的利益分配关系重新调整、重新确定的过程。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同的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都存在具有一定利益差别和利益关系的社会利益体系。体现为一定的社会利益格局。一般来说,在一定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多元利益体系是一个对立统一的、保持相对平衡的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使得在利益的分配上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利益格局本质上是利益的分配格局。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变化,利益体系及其格局会发生变化,打破原有的均衡,形成利益体系的新格局。可见,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必然会经历一个从旧的利益均衡经过新的利益不均衡直到重建利益均衡的过程,与此同时,围绕利益和权力的分配,政治系统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从旧的稳定状态到新的不稳定直到重建稳定状态的过程。从动态的意义上可以认为,利益冲突的生成与消解构成了政治稳定的本质规定性。
在这里,政治稳定的本质规定性强调的是以下几点:第一,政治稳定的本质规定性体现的是旧的利益秩序的解体和新的利益秩序的重建过程。利益秩序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与和谐状态,在既定的生产关系条件下,一定的利益秩序依赖于一定的制度体系的规范,这个制度体系既包括基本经济制度,也包括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体系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各个利益主体在经济关系中的具体位置,确定了利益主体的基本经济收益状态:由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利益主体在政治关系中的基本位置,确定了利益主体的基本政治收益状态:法律制度体系是对于利益主体的经济收益、政治收益的强制性确认。经济关系是利益关系的表现,利益是经济关系的本质,“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但经济关系对于利益关系又具有反作用,这表现在经济关系的调整和改变必然引发利益关系的重构,其本质是一种新的利益秩序的产生和旧的利益秩序的改变过程,政治稳定正是在这一过程的反复演进中得以形成的。
第二,政治稳定的本质规定性强调的是理性认知社会发展过程中利益分化的客观现实,并以此理性认知为基础寻求利益冲突的破解之道。利益的持续分化是生产力持续发展的客观结果,利益分化推动了人们之间利益差异的形成,利益差异构成了利益冲突的基始原因,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人们利益分化的客观性决定了利益冲突的必然性。应该说,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副产品,利益分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表征和社会发展动力的基础环节。只有理性认知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分化,才能对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摩擦和对抗形成正确的态度,寻找出恰当的解决办法。有发展,就必然有分化,包括利益的分化、阶层的分化等等,有分化也自然会有碰撞和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益分化的持续发展所形成的利益冲突构成了政治稳定实现过程的逻辑起点。
第三,政治稳定的本质规定性强调的是通过利益协调以消解利益冲突的重要性。一定的利益体系与利益格局的稳定与均势是有条件的,它首先取决于多元利益体系及其格局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其次取决于多元利益体系及其格局内部的利益分配体制是否符合各个利益群体的基本利益要求。一定社会必然存在一定的利益体系,既然存在利益体系,就必然存在复杂的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也必然会要求实现相对的利益均衡。利益是任何个人和社会群体追求的目标,它是人们行为活动的基本动力。由于社会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等诸因素的不同,人们的利益也千差万别,形成纵横交错的利益体系,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这样,进行利益协调就很有必要了。
对于利益协调来说,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是两点:其一是必须确保正当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为此就要进行利益表达的制度体系建设,在这方面,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利益表达是实现利益协调和保证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础环节,没有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无阻,没有完善的利益表达制度体系,就没有可能实现利益的协调,更谈不上实现消解利益冲突的目的;其二是必须确保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均衡,防止利益博弈中强势利益群体的“权利强势”和弱势利益群体的“权利失语”。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利益主体间的贫富分化已成为客观现实,但“在贫富分化的背后所隐藏的往往是不同利益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的不同”。其实质其实反映的是不同利益群体在争取实现自己利益的过程中权利失衡的现实。如果在权力公共性缺失的政治环境中,这种权利失衡的现实将进一步恶化,并促成利益的失衡演化为利益的冲突。可见,确保利益主体间的权利均衡,对于实现利益协调、消解利益冲突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自由与秩序的互动共存:社会政治稳定的价值规定性
自由的本质在于人通过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所实现的对于必然性的适应和对客观现实的超越。这里对必然性的适应指的是人类通过发挥主体的自觉能动性,能够在持续的实践活动中逐渐认识、适应规律,对客观现实的超越指的是人类能够运用认识的规律来改造世界,通过改造客观世界以满足自身的需要,这是主体目的的现实化。自由是主客观的统一,是主体能动性和客观必然性的统一。作为自由主体的人,既是个体的人,也是群体的人,既是主体的个体与群体,也是客体的个体与群体。在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中所形成的人与自然、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的特定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本内涵。社会秩序为人类的自由自觉活动设置了基本的规范和机制。使得人类的自由实践保持一种相对和谐与稳定。人类社会实践的每一步发展,都会引发社会关系发生新的变迁,从而打破旧的社会秩序,形成秩序的新内涵。没有抽象的自由。也没有抽象的秩序。自由与秩序都是客观的具体的。自由与秩序统一于人类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生产实践过程。
在人类的社会政治生活特别是现代政治生活中,自由一般被具体化为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结构,在这个统一的结构中,个人的权利又往往被作为强调的重点。秩序一般被具体化为一种法治结构,在这一法治结构中,法律被赋予最高的权威,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权利关系由于具有了确定性而保持着稳定与和谐。这样,人的自由实践活动在法治的结构框架内就表现为一种有机结构,人的自由权利与社会政治秩序实现了统一,社会政治系统保持着稳定的状态。这不是一种凝固的稳定态,而是一种发展的稳定态。这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必然使得在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自由内涵中,持续增加新的内容,从而不断突破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传统结构;其二,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推动下,作为秩序的法治结构,也必须顺应自由内涵改变的现实,调整自身,对新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结构进行确认,形成新的法治结构,从而实现自由与秩序之间的新的协调统一,使社会政治系统从旧的稳定态步入到一个新的稳定态。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自由与秩序的互动共存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的价值规定性。这里强调的是以下两点:
其一,社会政治稳定是作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自由与作为法治结构的秩序进行互动的结果。秩序是社会政治稳定最直接的价值诉求,宏观意义上的秩序就是社会秩序,在这里“秩序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社会秩序的着眼点是社会的宏观演进。是秩序的宏观的、远景式的展现。社会政治秩序属于一种微观秩序,其核心是政治运行规范与机制,主要是指权利的有序运行,法律构成了权利运行的基本规范,所以社会政治秩序本质上表现为一种法治结构。作为法治结构的秩序,一方面是对于特定历史时期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认,从而保证了作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自由,在这一时期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随着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拓展,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必然随之发生改变,这种改变表现为一部分权利和义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脱离了自由的特定内涵所涵盖的范围,另一部分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逐渐为人们所重视,从而成为自由的新内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改变,会突破旧的法治结构,推动新的法治结构的产生。
作为社会政治稳定的价值规定性,自由与秩序处于一种持续性的互动状态,人类社会实践的每一步发展,都会引发这种互动状态的改变。这客观上要求,作为法治结构实体的政治制度体系要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变革性。一方面,制度体系要对于来自社会深处的权利生长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并适时把这种新生长的权利诉求纳入到法治结构当中,使之合法化,避免权利合法化过程的延迟而产生的自由与秩序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制度体系要增强自我变革的主动性,因为制度体系具有滞后性,容易形成“路径依赖”,主动性的制度变革,可以减弱新生的权利诉求与制度满足之间的张力,有效防止“路径依赖”的负面效应。
其二,社会政治稳定是作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自由与作为法治结构的秩序和谐共存的状态。在逻辑的意义上,与这种和谐共存状态相对立的是以下三种状态:其一是有自由而无秩序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一个权威的法治结构,在自由的内涵中,权利与义务的链条发生了断裂,人们只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顾及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那么个人之间权利主张的冲撞在所难免,于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大行其道,社会陷入危机;其二是有秩序而无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专制权威秩序取代了法治结构秩序,社会的运行规则依赖于少数人的命令与智慧,人们的实践活动被强制限定于规定的领域,自由创造被抑制,人类灵性遭摧毁。其结果是社会缺乏生机,生长陷入停滞;其三是既无自由又无秩序。这是一种社会分裂的症候,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往往被强势集团分割开来,在各自的垄断领域和范围内行使强权,强势集团之间的争夺,使得这种垄断领域也不具有确定性,所以社会缺乏统一的规范,权利缺乏稳定保障,是这种既无自由又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体现。
这三种状态是一种理论的创设,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这三种纯粹的社会形态是不可能出现的,纯粹的自由与秩序完全统一的社会形态也是不可能出现的,它多多少少会发生向自由或秩序的偏离,从而展现出某种社会形态对自由或秩序的价值偏向,这最终都取决于特定历史条件的具体规定。对于社会政治稳定来说,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也会发生价值偏离,但这种偏离的客观性与人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实践的客观性是一致的,所以,可以认为,在社会政治系统中,自由与秩序具有价值偏向性的统一,可能更符合社会政治运行的常态。
社会政治稳定并非是消弭了矛盾和冲突的状态,利益的冲突不仅是社会政治发展的伴生物,而且始终是社会政治进步的基本推动力,只不过,在自由与秩序相统一的社会政治系统内,这种利益冲突的强度大大减弱了,并且利益冲突可以获得最终有效地解决。这是因为,自由在社会政治系统内被具体化为一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结构,秩序在社会政治系统表现为一种确定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权利关系的法治结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规范机制,是对利益的分配和界定。在利益上升为法律权利的过程中,不仅使利益分配获得了明确的行使范围,减少了人与人之间因利益分配而产生冲突的可能性。而且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都以对他人的义务为界限,任何人对于利益的追逐和自身权利的主张都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权利的有序运行同义务之间关系保持了协调一致。这些都使得在法治结构的框架内,利益冲突能够获得有效解决。
自有国家政治产生以来,在社会政治系统内,公共权力就成为核心的要素之一。公共权力产生于社会利益冲突激化的现实,因而公共权力成为调节利益冲突的最高权威,社会秩序的代表者。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民主政治的兴起,社会政治开始从一种权威结构秩序向法治结构秩序转变。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社会政治稳定依赖于权利与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获得一种动态平衡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的基本诉求是:权力必须来源于权利,以权利作为权力存在的法理基础;以权利作为权力运行的边界,防止权力扩张对权利的侵害;权力系统通过不断的调整自身以满足持续增加的政治参与的权利需求;在法治的框架内权利与权力能够通过互动保持这种平衡关系的持续性。对于社会政治稳定来说,这种动态平衡关系显然是自由与秩序互动共存关系的逻辑延伸。
责任编辑杨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