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情、理、法

2012-04-29 11:28吴金凤,朱振飞,方斌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8期
关键词:拆迁补偿

吴金凤,朱振飞,方斌

摘 要:从中国拆迁补偿的现状出发,探讨在推进拆迁补偿的过程中,构建合情、合理、合法三者兼顾的制度环境,以及贯彻这一行为的必要性。

关键词:拆迁;补偿;情理法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67-02

暴力拆迁激起民怨,沸沸扬扬,致使人心不安、社会不稳。江西宜黄的“自焚事件”、黑龙江密山的“自焚事件”、云南昆明的“人权攻击”、山西太原的“违法事件”和江苏无锡 的“楼半半”等强拆与暴拆已造成多起命案,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就事件而言,大多数事件反映出政府权力的无所不能和执法者对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漠视,也有事件表现为个别群众的非理性做法和自私、贪婪的内心世界。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推进,产生如此不协调的声音,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也不利于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高。如何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和国家稳定与发展的节奏。从政府层面,需要重新思考珍视生命的意义与重新审视执政理念,从合情、合理、合法中开拓土地利用的新方式,从人性发展的角度仔细度量城市发展每一步成长足迹中所折射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也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合理的城市化发展愿望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念,从大局出发,理性解决拆迁补偿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所谓合情,是合乎情义,它不是所谓的江湖义气,也不是朋友间的哥们友情,而是中国人民传承了几千年的爱国情结与民族情愫。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这种情感是通过君臣之礼、礼仪之帮、孝仪天下的形式加以表达的。但凡盛世,都是君悦民欢、国富民强、国强民盈之态势。而诸多历史教训也蕴涵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哲理。由此,“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的意识在千百年来汇为以人为本之理念。反思种种,暴力拆迁是否有从人性的愿望出发?是否有违以人为本之原则?就此,从合情的角度,执法者需要自我反思。从暴拆之行径中,思考自己行为是否彰显了权欲与政绩,是否贪图了金钱与美色。果真如此,其“爱民之心”、 “人之本”之念,自然与“还权于民、造福一方的为人民服务思想相悖。调研发现,诸多拆迁的确存在一些不尽人情之处。但随着中央三令五申的不允许暴拆、强拆诉文件出台,各地政府的确也在反省,在方式方法上都有较大改善,暴力事件逐步得到遏制。调查同时也发现,很多事件的责任是与人们的不理性行为关系密切的,存在部分群众因己之私欲借机发泄自己的不满和敌对情绪,同时,媒体的不公正报道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部分人的贪欲和不理智。

所谓合理,是指合乎道理。拆迁是城市化、工业化推进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升民众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更是创造美丽祖国、美艳山川、美好城市、美妙生活的必然之路。因此,拆迁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拆得合理,迁得恰当却难以把握:(1)拆迁的理念是否合理——是否以提升城市品味、改善民生为主旨?是否以规划为依据,有目的、按时序拆迁?(2)拆迁的方式是否合理——安置方案是否设计好?安置区建设是否完成?民众生活之地是否落到实处?(3)拆迁补偿的标准是否科学——评价指标的选择是否经得起推敲?制订过程是否引入公众参与,并得到他们的认可?标准是否能增加市场机制?所有细节是否考虑清楚?类似上述的一系列问题都有必要认真思考与执行。通过对苏州、常州等市、县级国土部门的走访、对拆迁地的踏勘、对拆迁农户的调查,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确在反思自己的行为,拆迁理念逐步得到修正,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发生了较大转变,同时,拆迁补偿的程序得到了进一步论证和应用,增加与民沟通的面对面协商制度及谈判机制、补偿的标准也进一步作了修正,增加了弹性空间和重要问题的会商机制,提升了集体决策的空间,减少了因个人行为不当而激化矛盾的机率。

所谓合法,是指合乎法规。千百年来,只许“周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大政府理念,已让政府即法、政府即规的理念根深蒂固。强烈的政绩观和考核机制已让多数领导者们急功近利,对法律置若罔闻。指示成命令,常规成法规,习惯成惯例,视违法如儿戏,视民生为草芥。很多领导研究法律不是为了遵守,而是为了开方便之门,其结果是:法不具备视若无法,法不令不行视若可行,法令行则寻其漏洞,法处之则衡量违法与合法之成本。由是之,拆迁补偿本为民生,却常常显现民众生命之惨烈。调查结果显示,随着网络力量的强大和社会媒体的关切与监督,政府行为并非完全不受控制,很多环节也逐步进入法制轨道,法制观念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领导也开始从民众的愿望和切身利益出发,依法行政。但是,也存在个别群众的不理性行为,对城市化建设和谐音符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如最近的苏州中心城区某区域的拆迁建设历时已2 年,拆迁居民户达4 004户,已实施拆迁户达4 000户,仍有4户不同意搬迁,导致该区域无法进行回迁工程建设,已搬迁的4 000户农户目前仍然在外租房,无法回迁,政府仍需为此工程的无法实现而支付相当大的一笔费用,以继续支付给4 000户的临时安置费用。如此损失最终将由谁来承担?据调查,该区域所有补偿标准按户测算,各户测算款均已上墙。同时,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苏州市政府还建立了协调委员会与各位居民进行协商,同意居民可以提出合理的不搬迁理由,以及对补偿款不满意的缘由,并通过会商制度对在个别家庭可能存在的特殊性进行审议,可适当放宽对其补偿标准。可以说,在这一问题上,政府的确做到了合情、合理,体现了人性之翔。但结果并不理想,部分居民以上级不予强拆指令为保护,制造出很多无视法律和公众利益的不理性要求,其提出2000万美金补偿要价,从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公民所应具备维护社会公德的品质。调查也发现,部分群众的不理性和目前法院不受理司法强拆的做法有可能导致很多区域的终级拆迁无法进行,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于国于民不利。以上种种,并不在少数,各地方时有发生,如何从法律层面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不仅是政府、学者,也是值得公众思考的重要问题。

当然,从社会理性发展的需要出发,执政者、学者、公众都应静心,从合情、合理、合法的角度,冷静思考拆迁补偿问题。(1)从关心民众、服务于民、体贴于心的角度,从民众的需求、稳定、保障这些最基本的问题着手,解决民众的“吃、穿、住、行”,解决民众的后顾之忧。如果执法者真能胸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志向,拆迁必能动彻百姓之心。而作为民众,应胸怀爱国之热情,尽“匹夫”之责任,顾全大局,理解并支持当前的城市化建设的各种行为。如果两者兼而有之,何愁拆迁不顺势而为。(2)作为执法者应理顺拆迁补偿之道理,以具体现状与事实晓义公众拆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以兴国兴家、造福民生的具体行为体现拆迁之重要;从细微出发,分层次、分类型制定补偿之标准,让公平、正义体现折射出太阳之光辉;珍视承诺,兑现诺言,让社会主义大家庭充满真诚、坦诚与善意;真正地为民着想。从群众层面,应顺应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分清小家与大家的关系,理顺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先后秩序。(3)法终究是法,让依法办事、依规而行成为政府行为的行动准则,也是对公民的行为约束,只有政府与公众能充分理解法的概念、了解法的威严,才能真正体验 “法治天下”的效应,才能奏响法治的和谐音。而作为公众也应该牢牢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只有走法制之路,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政府为民服务之形象植入民心,让社会多一分和谐、少一分灾难。

在此物欲横流之阶段,在此经济比拼之时期,在此财富掠夺之场景,回归社会包容之本性,还原人人善良之源起,少一分空置经济增长,多一分温暖人性留存,少一分欲望膨胀,多一点净心释怀,何愁国家稳定与和谐不能顺理成章?

Feeling,principle and law in the demolition for demolition

WU Jin-feng,ZHU Zhen-fei,FANG Bin

(Geography science college,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46,China)

Abstract:Proceeding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ompensation, in the course of discussion in advance of compensation, building a balance between sensible, reasonable and legal thre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the need to implement this behavior.

Key words:demolition; demolition; feeling,principle and law

[责任编辑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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