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艳
[摘要]我国的社会公德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德水平呈下滑态势,公民的公共道德意识淡薄,轻视道德教育的倾向严重存在。本文从公德现状及原因分析入手,提出加强社会公德建设的手段应该是,从教育入手;利用网络新兴媒体;突破传统机制,加强立法、合理社会赏罚。
[关键词]社会公德;道德情感;教育;合理赏罚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9-0079-04
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上升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的公民道德教育却出现了倒退现象,许多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优良传统悄然消失。尤其近几年网络媒体揭露的铺天盖地的负面事件,更是引起国人内心对社会公德的拷问,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
一、当前我国社会公德现状分析
(一)我国社会公德现状
1.道德滑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
近年来,“染色馒头”、“地沟油”、“毒火锅”、“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香精大米”等报道不绝于耳,各种不顾集体利益一味追求极端个人利益的行为比比皆是;贪污腐败、欺诈偷盗、侵犯他人利益甚至是生命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不讲诚信、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恶意拖欠债款、哄抬物价行为屡禁不止;不注意保护自然环境、乱砍滥伐、滥捕杀珍稀动物以及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扔杂物、吸烟、吐痰等等更是随处可见,这些都昭示着我国公共道德的缺失。
2.真善美信仰缺失,追求物欲冲击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主、竞争、开放等道德观念的形成,但在中国特定的转轨时期,市场经济自身的趋利性导致人们把重利轻义作为人生的信条,把追求物欲和功利视为行为的杠杆。当真善美的道德价值与获取个体物质利益的行为产生冲突时,人们就会冲破社会公德规范和道德禁忌。于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充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造成公民意识、公民责任、公民义务等社会公德意识的淡薄。
3.对道德行为产生怀疑,害怕施救背后的陷阱
现实生活中,以怨报德的现象使人们担心道德施救后的种种深不可测的陷阱,害怕和恐惧最终战胜了内心向善的道德感。“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郑州版“彭宇案”的出现,姑且不谈事实真相如何,至少给人们的心灵上划下了一道伤痕,人们感受不到帮助别人的乐趣,还要提防自己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当人们普遍意识到好心没好报时,“谁还敢救人?”的声音淹没了众人的公德心。
4.道德情感缺乏,漠然对他人进行道德救助
人们受趋利性影响,彼此之间关系出现严重的淡漠,面对深处困境的人,在情感上表现得麻木和冷漠,其不幸难以激起人们道德上的同情和良心震颤。2011年两岁女孩小悦悦的悲剧,引起人们对18名路人漠然离去的道德追问——人性何至沦丧至斯?同样,2012年的东莞,巴西男子阻止窃贼偷一女子包包,遭报复群殴,众人围观,治安员拒救。归根结底,这是道德情感的缺失,致使道德的边缘化和失语。这种道德冷漠使人们对弱者缺乏怜悯之心,难以将内心的道德情感转变为对他人的道德救助活动,更不会去履行道德义务。
(二)社会公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社会公德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社会因素,也有媒体责任;与民众道德素质水平有关,也与社会监督机制和道德控制机制弱化有关。
1.重私德轻公德的传统伦理文化影响
所谓“公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私德则是相对于“公德”而言,“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中国传统社会的公共伦理是以血亲为中心扩展开来的亲族关系伦理。因此在血缘亲情生活圈子里,非常重视自己的形象,重视自己如何做人,如何互助相帮。如果脱离血亲的家庭家族结构,进入一个公共的环境中,可能就表现为对他人的冷漠和旁观。这种偏私德轻公德的道德习惯使民众缺乏公共生活的热情和意识。
2.道德行为的负效应削弱德育正效果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行为的榜样示范作用是巨大的,人们会对其认同并效仿,反之,各种失德行为也会弱化德育正效果。目前不论在经济领域还是生活领域,不论平民百姓还是为官者,大量的不诚信、不守规则的失德之人,不仅没受到应有的惩戒,反而会带来比遵守规则更多的好处,这种破坏社会公德的人得不到惩处,而遵守社会公德的人得不到激励,造成人们想遵守就遵守,想不遵守就不遵守,面对社会公德随心所欲。
3.德福相悖挫伤道德行为积极性
所谓德福相背,就是有德、行德的人得不到幸福,而无德作恶的人却得到好处。很多去救助别人的人反而惹祸上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很显然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统一。现实中的例子更是不乏,救下坠楼女童的最美妈妈吴菊萍拟自用20万奖金引争议,舆论哗然。长期以来,有这样一种观点根深蒂固:好人就是圣人,应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种过于严苛,也过于完美的“好人观”与新形势下的道德现实不相适应。公德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无私,道德回报可以让履行道德义务的人在得到一定物质补偿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心灵上的满足。一位农民无偿献血85次救百人,其独生女患病无钱医治,仅因为看病需要3万元,就被某市级医院拒之门外。这种德福相悖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壮现象,助长了社会歪风邪气。
4.缺乏公德意识而导致的从众心态
費孝通说“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这种自古缺乏公德意识的传统,会导致“盲目的从众心理”,甚至形成“集体无公德意识”倾向,比如“见死不救”的围观现象等等对单个主体有暗示的作用。
5.法治、监管缺位
社会公德往往是一种不成文法,没有法制约束的公德是贫乏的。从我国法治建设看,公德入法的意义仍未引起重视,由于没有法律强制规范,失德现象愈演愈烈,甚至连基本的道德底线都难以维持。同时,社会公德的缺失还在于缺乏社会公德的维护者、监督者和对违反者的惩罚措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违反公德者比比皆是,而社会公德的坚定维护者、敏锐的监督者和侠义的“志愿惩罚者”却少得可怜。这些主体的缺位致使遵守社会公德的人得不到激励、破坏社会公德的人得不到惩处,从而导致对社会公德的视而不见,对公德的遵守可以随心所欲。
6.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大环境
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大多数人会因没有安全感自保,势必会出现个人无公德、社会无公义的现象。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经济增长被置于核心地位,公平和正义只是作为第二层次甚至是第三层次的发展理念。于是就出现了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公平正义的现象:只要经济发展了,什么都可以干,什么都可以破坏,什么都可以违背;这就造成许多的社会正义伦理和道德底线被突破,被扭曲,在缺乏正义的社会氛围下,作为社会正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的社会公德也就自然被漠视。
二、社会公德体系建设的路径探索
(一)社会公德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
1.社会公德建设要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的统一
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合理、主流的社会公德理论作为公德教育的指导和人们行为的向导,人们的观念就会发生紊乱,社会的发展就会失去文明的方向。但仅仅有理论教育而忽视实践活动也是不可取的。只有经过了体验的道德生活,才是真实的道德生活,正如张岱年所说:“道德之所以为道德,在于不仅是思想认识,而更是行为的规范。道德决不能徒托于空言,而必须是见之于实际行动。”因此,从教育形式和社会功能上看,应该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2.社会公德建设要坚持“显性教育”与“隐性渗透”的统一
凡是有组织、有计划的,德育目的明确、德育形式直接的德育方式,都属于显性德育的范畴;而隐性渗透则是通过耳濡目染的途径熏陶、感化人们的思想和情操,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愉悦地接受教化,“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地注重道德修养、与人为善,成为一个合格的、道德的公民。显性德育与隐性渗透,二者相辅相成,在公德建设中的功能互为补充。
3.社会公德建设要坚持“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建设的统一
社会公德教育的顺利开展和实效性的实现需要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的结合,即公德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两方面因素的有机结合。其中内部环境建设是社会公德教育的内在基础,外部环境建设是社会公德教育的外在保障。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从社会公德的内部环境建设上看,要保证社会公德教育理论内容和方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要提高公德教育者自身的综合素质。外部环境建设要有健全配套的法规政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要加强媒体和大众舆论的监督,发挥其激浊扬清的功能。社会监督力量的增强是社会公德教育顺利开展的有效外在保证。
(二)社会公德体系建设的具体路径
1.从教育入手,充分发揮家庭、学校、社会合力,提高公德意识
社会公德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以国家利益为归依的价值取向,还在于使公民认识并认同公共道德的基本规范,培养具有公德意识的公民。因此应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不断弘扬传统文化,丰富教育内容,创新德育方法,充分利用舆论导向、法律操控和风俗礼仪的影响来实现。社会公德教育内容要从三个方面构筑:其一,“历史继承性”要求我们要注意吸收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精华,以丰富新道德的内涵;其二,“兼容并蓄性”要求我们要善于借鉴西方文化的道德精华;其三,“时代创造性”则要求我们用发展的眼光和智慧不断地突破自我理论、完善自我理论。公德实践教育的内容也应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的特点。传统的社会公德实践教育的号召起点较高,比如号召人们生活中要“毫不利己、无私奉献”等。但在某种程度上却忽视和牺牲了个体的利益和权利。所以在实践教育中我们要注意从宏观着眼,从微观入手的教育方式,以“生活式”的实践使人们从自己身边的所谓的“小事”开始践行社会公德,逐渐通过舆论宣传和鼓励,引导其道德行为逐渐上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层次。
2.从媒介方面加大正面引导、宣传,通过榜样示范,培养道德情感
手机、杂志、报纸、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介,就是一种无形的调节器,会对个体的道德情感、道德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它的渗透力和影响无形而有力,持久而不易逆转,这些“运用典型的人格来教育人,运用动人的事例来影响人,也就是以他人的模范行为作为榜样来影响道德主体的情感和行为,这种方法叫做榜样示范法”。它能够使道德主体与道德楷模、道德榜样产生情感共鸣,在目睹道德行为中获得道德启迪,并认同这一社会价值。
3.从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寻求突破,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德建设
(1)加强立法,完善社会监督
一个人是否履行社会公德,光凭道德监督作用并不明显,面对路人有危难或受伤漠然离去和好心人被诬陷的结局,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因此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的规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新加坡则规定“被救反污蔑他人者需要“道歉+赔偿”,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先例,我国也应将社会公德纳入法律轨道上来,将好心、善良、无偿的施救行为纳入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规定对好心施救者造成伤害的免责条款,这样才能鼓励见义勇为者没有顾虑,大胆施救;对那些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除了舆论谴责外,还要给予法律上的制裁。
(2)合理社会赏罚,实现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统一
“社会赏罚是社会组织根据其价值标准和一定的组织形式对其成员履行社会义务的不同表现方式及其行为后果,以物化、量化的形式所实施的报偿,包括对行为优良者进行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对行为不良者给以的物质或精神的制裁。”因此,我们要通过合理的社会赏罚和健全的道德回报机制加强对道德的支持。社会赏罚可以是物质性的或者是职务提升、任免和社会荣誉的分配等行政性的。适当的道德回报可以充分调动社会成员履行道德责任的积极性,将履行道德责任转化为内心的自觉行动。如果履行道德责任的人感到不幸福,就会引发个体的动力不足,造成道德信仰的迷失;如果履行道德责任就意味着牺牲和奉献,而道德主体在牺牲和奉献后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履行道德责任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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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