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罡
2011年3月11日,北京的刘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海淀区君安家园的一套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约定,中介公司需按季度支付租金,逾期付款需支付月租金200%的违约金。签约当日,刘女士收到了首季度房租,但当第二季度房租交费时,中介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为避免因对外出租导致罚款等不利后果,该公司未能将刘女士的房屋出租营利。刘女士因没能按时收上房租,将中介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
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般房屋租赁纠纷案,只要双方有租赁合同,法院都会按照租赁合同作出判决。但是,刘女士出租的是经济适用房,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個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法官指出,经适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按照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因此建议双方尽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以纠正违规出租行为。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