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应显,赵慧娟,高 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刑事侦查中的误导因素研究
罗应显,赵慧娟,高 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当前犯罪形势的智能化、专业化以及扩大化给侦查活动造成了很多误导因素。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分析研究误导因素的成因及其表现形式,总结出识别误导因素的方法经验,以助于从犯罪现场以及侦查讯问过程中发掘有价值的犯罪信息,准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侦查方向和范围;误导因素;识别
刑事案件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由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侦查活动中侦查与犯罪之间,是一次次正义与邪恶的较量。现当代社会,可供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空间在不断增大,可资犯罪利用的现代化条件越来越多,刑事犯罪活动的技能化、专业化、智能化程度逐步提高,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伎俩也日渐见长。他们多采用较为隐蔽和“安全”的方法进行犯罪,并尽可能地营造出各种假象或施行某些反侦查行为误导侦查,从而对抗和干扰侦查,给侦查工作设置巨大的阻力和障碍。
刑事侦查活动中,误导因素是由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表现形式也是纷繁多样的,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随着案件侦查的不断深入,当繁琐的线索表现出来的案件事实不能够得出合理的唯一的肯定性结论,呈现出大量可供参考、发掘或使用的案件因素时,便极有可能误导侦查方向和范围。如,武冈市村民刘福香被杀案。2005年6月21日下午2时,湖南省邵阳武冈市发生了一起血案,65岁的女村民刘福香及其4岁的孙子在院内被人杀死。[1]
案发后,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受到现场纸条的误导,错误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致使长时间内侦查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也没有获取任何有价值的破案信息。后经过刑事技术专家在多次现场实地勘察,对案件进行重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侦查方向,武冈警方逐锁定疑凶,并最终于9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罗小军抓获归案。从侦查实践的探索和总结中,可以将误导因素的产生原因及其表现形式归纳为以下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对案情的供述和辩解囊括了真假对错,言语中渗透着若隐若现的真相,极容易混淆侦查人员的视听。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会采取主动式的方法掩饰自己的犯罪事实。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隐瞒更重大的案情,通常会把某些违法或较轻的犯罪行为归结为自己所为,以分散侦查人员的视线,从而达到缩小侦查范围的目的;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隐藏案件的真相,如代为“替罪羔羊”,通常会在想要的时间和想要的地点让犯罪现场顺利地重现在警方的视线里,或“主动投案自首”,承担所有的责任。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会以牵引式的方法诱导侦查方向,使得侦查机关贻误侦破的时机。例如,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言语的伪装,如故意回避、暗示某些无关的情节,营造出让侦查人员认为是案件侦破工作的关键所在或极易获取的假象,或者供述出某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犯罪情节,以诱导侦破方向。当侦查工作根据该线索深入开展之后却徒劳无功,但此时犯罪证据已被人为或自然的因素所破坏,侦查机关错失了调查取证的良机,使得侦破工作陷入盲区。
2.目击者的指证
目击者的指证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其自身属性决定了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错误。心理学家认为,一个具体的指证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感觉、记忆、辨识。指证的准确率取决于感觉能力和记忆力,准确的辨识也至关重要。[2]但是,这三个环节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错误。
首先,在感觉阶段,案发过程中目击者对犯罪活动常常会产生错觉。因为,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人们的感觉能力:包括光线的明亮程度、距离以及目击者的听觉、知觉、心理压力、年龄以及注意力的集中程度等。就压力而言,心理学家的研究证明,当一个人心情愉悦时,往往能够准确地把握视野内的事物,如果心情紧张时感觉能力就会大打折扣。中等程度的紧张,容易对目击者的警惕性和注意力产生干扰。当情绪高度紧张时,目击者的注意力往往会集中到这些异常的物件上来。刑事案件,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暴力性犯罪案件,案发时证人的神经往往高度紧张,因此感觉到的通常是使自己产生恐怖的物件,如罪犯手中的凶器或者残肢断体等,而对犯罪分子的服饰、身高、相貌等方面的注意力和兴趣会大为减弱。
其次,目击者在记忆阶段往往会产生偏差。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人都不可能将过去发生的事情如摄像机一样地完全固定下来。所谓的记忆,本质上是人们将过去发生的一切,依自己的主观重新复制。在复制的过程中,人们会靠自己的想象、希望、畏惧来填补。不但如此,在回忆过程中,人们往往会受到自己过去经验的影响,将自己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现象留存在大脑中,而将真正发生的事实忘却。具体到目击者指证的问题,人们往往还会发生“无意识转移”现象(所谓的“无意识转移”,是指当一个人目睹犯罪一个小时以后指证罪犯,他往往会无意识地将其记忆转移到另外一个无辜者身上,将其指证为罪犯)。
再次,目击者的辨识也容易发生误差。特别是辨识阶段的场景设置、程序安排等方面,会造成目击证人的先入为主,极有可能导致分辨错误。例如,在庭审的指证程序中,被告人很醒目地坐在被告席上,神情紧张。在这种场景下,任何目击证人,尤其是那些在电视中看见过庭审现场的,都会轻而易举地识别出谁是被告人、谁是辩护律师、谁是公诉人。
3.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案件的过程中,主观方面的认知因素更为复杂,包括了其对犯罪行为的心态、识别能力、年龄、心理素质等。
一方面,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愤怒,被害人往往会情绪化地陈述“案情”。例如,虽然被害人直接面对犯罪分子,对其体貌特征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但有些被害人可能出于对犯罪行为的憎恨,强烈的报复欲望驱使其胡乱指证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事实予以扭曲,以达到迅速惩罚罪犯的目的。
另一方面,直觉假象也会影响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例如,在凶杀案件中,面对着一件致命的凶器,被害人大多考虑到的是自身安危,对凶器的注意力往往要比正常情况下低,因此所描述出来的凶器特征容易失真;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面对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渴望及早从中解脱的意识尤为强烈,因此对于犯罪持续时间的估计,通常会认为比实际持续时间长。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侦查能力得到大幅提升的同时,反侦查行为也呈现出一定的迅猛发展态势。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会抛出各种反侦查措施,设置侦查障碍,转移侦查视线,干扰和破坏侦查工作。虽然侦查人员认识到了反侦查行为的广泛存在,并出现了不少识别和利用反侦查行为进而获取案件信息得以破案的成功范例。但是,侦查人员对于反侦查行为的认识不足,利用案件中反侦查行为获取案件信息的自觉性不高和方法有限,从而导致了侦查误区的出现。通过对实践中大量案例的分析并对反侦查现象加以一定的系统研究,不难发现,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反侦查行为在各构成要素上有如下表现:
1.伪装犯罪现场
作案时间一旦能够准确地确定,调查摸底便具备了一个先行条件,因此有的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可能会设法伪装作案时间,使其提前或延后,给侦查机关确定作案时间设置障碍,制造出自己无作案时间的假象。例如,在现场故意留下“证明”案发时间的信件或物件;拉大实施作案与发生死亡的时间间隔,推迟犯罪结果发生时间,典型的如,在爆炸、放火案件中,利用导火线、定时器等作案工具推迟案发时间等。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判断错误,极有可能会将犯罪的真正目的和动机掩盖,导致侦查方向和范围误入歧途。例如,盗窃案件中为了掩盖内部作案的事实,在现场出入口故意留下撬锁工具的痕迹;或者明明熟悉现场情况,却故意在现场大动干戈,制造生人作案的假象;又或者犯罪分子在实施报复杀人行为后,通过拿走现场财物,伪装成为图财害命而行凶等。
在刑侦物证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犯罪分子还可能会利用侦查人员对专业化取证技术合理信赖的心理,故意改变数据或伪造某些证据。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会大脚穿小鞋或是小脚穿大鞋;作案后将事先携带的他人的毛发、指纹等样本留在案发现场;当侦查机关根据科学鉴定得出的结论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时,会于无形中将真正的罪犯排除在外。
2.改变自身形象痕迹
犯罪分子作案时为了避免自身的形象特征不为现场访问和勘查所刻画出来,通常会通过改变自我的形象痕迹来混淆他人的视觉以及听觉。如改变步法和习惯动作、男扮女装、模仿异性腔调等。侦查人员一旦通过现场走访所获取的视听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真正的罪犯将不会被列于排查对象,从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3.利用高智能手段作案
现代化技术的高度发达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会被犯罪分子加以利用。例如,为了避开手机信号被追踪,犯罪分子通常会选择异于其住所的地方拨打电话,当警方通过信号追踪开展摸排布控工作时却前功尽弃;倘若犯罪分子中有精通计算机网络的成员,通常会利用安全漏洞侵入警方的网络系统,摸清警力的部署以及侦查策略,从而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有效对抗侦查;利用BP机遥控或手机信号接收器进行引爆;利用核原料辐射杀人等等,都是这一趋势的体现。
案发现场勘查不细致,访问不深人等勘查工作不到位是导致现场勘查失误的原因之一,与此同时,案件发生与发展过程中所处的不利环境,也会极大地限制取证条件,如数据的错误或不足等。这些证据的表象可能会掩盖犯罪事实或影响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往往会给案件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误区,从而导致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错误锁定或者得出“意外事件”的结论。具体而言,这些限制性条件包括了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自然因素是指现场原貌遭受改变,导致破案线索减少或消失。例如,有的案件发生后,天气骤变,刮风、下雨、降霜、落雪,严重破坏了现场中的痕迹和物品,使案件分析的依据减少;有的案件发生后,忽然遇到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使现场中遗留的痕迹物证受到毁灭和破坏等。人为因素则包括了案发现场居民群众无意识的行为以及主观能动性的限制。例如,现场周围的居民群众出于无意(如抢救伤员、搬移尸体、扑灭火险、集体围观等)而使现场遭到破坏,痕迹物证受到毁灭,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增加了难度;有的案件发生在偏僻的山区或农村,交通不便,通讯不畅,报案不及时,导致时过境迁。[3]误导因素的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前述情形,但无论是基于何种因素,它们都会导致侦查误区的出现,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和障碍。如何理性地分析、识别此类因素,对指导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刑事侦查误导因素普遍存在于侦查活动中,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对案件的侦破与否极其重要。一旦误入侦查误区,侦查人员往往会左右摇摆,不仅前期的侦查工作将徒劳无功,而且会贻误最佳的侦查时机。在分析侦查误导因素成因的基础上,通过言辞辨析、策略调整、证据过滤等识别方法,能有效排除侦查中的误导因素,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减少不必要的人、财、物的浪费,提高侦查效率,以促进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善于掩饰自己内心的人来说,撒谎不脸红并不困难,可“演技”再高超,肢体语言还是会于无形中显露其真实的想法。因为由肢体动作表达出来的心理或情绪,当事人经常并不自知。因此,仔细观察并分析被讯问及询问人员所表现出来的肢体语言,辩识出他(们)的肢体语言所表达出来的心理或情绪,并辅以针对性的讯问策略,可以为侦查人员辨别言语的真实性提供帮助,及时准确地侦破案件。
1.口供
在侦查讯问实践中,要取得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口供往往是一项比较困难的工作。一般而言,说实话的犯罪嫌疑人都会重组案件,但撒谎的人却早已准备好了供词。一方面,他(们)一旦承受了压力,就会不断重复这些相同的话语;另一方面,由于口供缺乏真实性,他(们)可以按照预先编造好的顺序进行叙述,但从不会倒着想,也就很难把谎言倒叙出来(因为真实的记忆并非如此)。因此,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束后,侦查人员可要求其将之前的话语倒叙一遍,以辨别其口供的真伪性。
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基于惭愧、紧张等心理,其真实的想法会于无形中通过肢体动作表达出来。侦查人员可以针对能够及时准确地锁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讯问,以节约侦查资源,有效排除误导因素。根据情绪生理学的理论:若犯罪嫌疑人对于所提及的人或事做出了吞咽的动作反应,嘴上却予以否认时,这是强烈的感情表现,同时也是说谎的信号,说明其心里承认并认同某事或某人,嘴上的否认只不过是为了隐藏秘密;犯罪嫌疑人摩擦自己的手掌,这是一种自我安慰的姿态,说明其中必定隐藏着什么,因为对于所提及的人或事,他不知道该说些什么,只能通过摩擦手掌的方式来打消自己的疑虑;犯罪嫌疑人对于提及的事情愤怒大吼,然后猛拍桌椅等,如果他真的发火,这些动作会同时发生,这是对可怕事情反映的“手势时间差”的表现,否则就是想掩盖某些事实;人在恐惧、害怕时会出现生理逃跑反应,即血液从四肢回流到腿部,做好逃跑准备,手部会最先变冰凉。此时,可以通过握手的方法测试犯罪嫌疑人手部的温度,以判断其口供的真伪...诸如此类的判断方法还有很多,例如,耸肩表明在隐藏什么,手放在眉骨附近表示羞愧,(男人)挠鼻子,说明他试图掩饰某些事实(男人鼻子上有海绵体,想掩饰的时候就会痒)等等。
如果侦查人员已经初步判断出口供的虚假性,那么可以通过转换话题的方式来对自己的观点加以确认。此时,若犯罪嫌疑人表现得非常乐意并感到无比轻松,那么他之前的口供并非是真实的。因为正常人会对突然的话题转换感到迷惑,并希望再次回到之前未续完的话题,以证明自己的对错与是非,而说假话的人则急切希望从那些令自己紧张或者害怕的话题中解脱出来。
2.证言和陈述
对于证言,应当从逻辑性着手进行分析,查找有无矛盾,可信度如何,嫌疑对象的锁定或排除依据是否充分,从而排除误导侦查的因素。一般情况下,目击者指证的目的在于再现其记忆中的客体,并与侦查、控诉和审判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比较甄别。因此,非出于光线、距离等客观条件和心理压力的影响,目击者的证言是比较可靠的。为了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以采用反向质疑、记忆混淆等方式进行分析。所谓反向质疑,是指数名目击证人中,有多名证人都对某件事或者某个人都产生质疑时,那么没有提出质疑的证人所出具的证言可信度较低;记忆混淆,是指侦查人员针对证言,故意错误地说出案发现场中某些特定情况,迫使目击证人回忆实际情况并予以确认,若证人最终的判断与侦查人员的错误陈述一致,则其证言可信度较低。
对于被害人的陈述,主要是对直觉假象和对扭曲犯罪事实的排除。直觉假象可以通过侦查实验予以验证,如何去规避扭曲的犯罪事实则略显复杂。犯罪事实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第一是犯罪事实的加重化,第二则是犯罪行为的转嫁。例如,被害人出于愤怒,可能会将犯罪分子故意伤害行为陈述为故意杀人的行为,又或是基于利益的保护,将自行或相关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转嫁他人。因此,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现场环境对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若是对犯罪事实加重化,那么被害人就应对其如何摆脱犯罪分子的控制,安全逃离犯罪现场等涉及不对等的能力问题进行合理解释;若是将犯罪行为转嫁他人,由于自己并未真正受到犯罪行为的威胁,只是想让侦查人员将注意力集中到犯罪过程上,从而避免被怀疑,那么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关注度会高于因“犯罪行为”对自身造成的害怕心理,并且在陈述案情的时候常常会矛盾地陈述“犯罪行为”中的某些细节问题。
当然,对于证言和陈述真实性的确认,不排除通过肢体语言的分析法进行。因为不管是谁,都很希望有人静静的倾听他诉说自己不幸的经历,他的情绪才会得以发泄,结果,一切都会不攻自破。
案情分析贯穿于整个侦查破案的过程中,案件一天未侦破,对案情的分析就一天不能停止。案情分析的错误,往往会造成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判断错误,导致案件侦查呈现出全案性僵局。因此,在找出分析错误的原因的基础上,重新分析案情并及时调整侦查策略,有利于摆脱僵局性的被动处境,及时准确地侦破案件。
案情的分析错误,如果是所依据的客观材料不客观或不充分,可以通过重新勘验现场、走访现场(群众)获取全面材料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析判断。但如果是主观方面的判断失误,则应将案件的所有材料展现开来,打破过去陈旧的思维框架,对案件发展的可能性重新进行分析判断。这类失误在系列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突出表现为作案现场或犯罪对象的改变。犯罪分子在同一类型场所作案多次或者实施多起性质相同的案件后,为了避开警方的布控、抓捕,可能会转移到相似场所作案或改变作案对象。如为了获得枪支,避开军事区而到射击场作案;为了摄取钱财,抢劫对象由单身女性转变为年迈老人等。发展心理学认为:一个人成长过程中形成的一定行为方式、习惯,构成了他们日后行为的基础,动力定型后的行为在一定时期内有其稳定性。[4]具体而言,犯罪分子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皮层中建立了刺激,以后在相似条件下作案时,都会沿袭此类方法。因此,尽管犯罪分子选择的现场及对象有所改变,但通常情况下其作案手法却是大同小异的,如作案时间的选择,侵害的部位、方法,作案的工具等。侦查人员应当归纳总结案件在某些方面的共性,改变原有的侦查框架,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和范围,把握万变中的不变,给予犯罪分子出其不意的打击。
当然,某些经过长期精心策划的案件,也容易让侦查人员出现主观上的判断错误。典型的有,作案后逃跑路线的选择上异于常规,从而避开警力的布控,如水路替换公路;作案过程中制造混乱,通过浑水摸鱼或者衣着、行为等方面的伪装从警方眼皮底下溜之大吉等。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大胆地对现场现象、案件性质、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所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等作否定性的理解,进行反向思维,重新认识以往分析判断、工作方法和措施,找出新的侦查方向。
另外,在与犯罪分子周旋的过程中,尤其涉及绑架案件、抢劫案件,还应特别留意犯罪分子所提出条件、要求,并及时进行合理性及可能性分析,摸清犯罪分子的真正犯罪的意图。例如,在绑架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对于赎金的连号、包装方式以及赎金的跟踪等问题都没有要求,那么就要谨防罪犯的真正目的,特别是要求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赎金的时候,要防止二次绑架或者交赎现场其他新犯罪的发生。抢劫案件中,涉及人质的交换问题时,犯罪分子提出的交换条件应当符合对价原则。如果犯罪分子愿意以不等价的人质交换某人或某物,应当着重核查此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分析是否为犯罪分子一员,防止放纵罪犯;高度分析该物的价值性,判断是否为其他新犯罪的必要条件,以防新犯罪的发生。
简言之,在重新分析判断的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对作案时间、地点、工具、手段、人数、动机、嫌疑人特征、因果关系、作案过程、案件性质等方面,逐一寻找证据,逐项核对证据,找出它们之间存在矛盾或逻辑上不合理之处并加以分析,使其结论更加可靠,从而作出有利侦查的策略。
在侦查对抗的过程中,犯罪现场作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地点和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有关场所,自然也就成了侦查机关与犯罪分子相互斗争和较量的核心阵地。在侦查机关看来,犯罪现场是遗留犯罪痕迹物证的宝库,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其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侦查破案的成败。而对于犯罪分子,现场在侦查勘验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为其逐渐认识和把握,为了逃避打击和对抗侦查,他们也开始在犯罪现场上做文章,试图以此来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或将其引上歧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现场行为和证据进行分析识别,对侦破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
1.犯罪行为分析
J.Loweinstain指出,“一个犯罪现场显示出的犯罪行为各方面的特点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犯罪人的个性特征,尤其是犯罪行为表现出的有序性和无序性”。[5]犯罪行为分析的最终手段就是把自己看成是犯罪嫌疑人本身,旨在重现犯罪行为的发生、经过以及结束的全过程,通过对案件及犯罪现场物质痕迹及其折射的心理痕迹进行分析,初步刻画出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征以及基本情况。
因此,侦查人员应当设身处地在犯罪现场感受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和动作,假设并去重演案发现场。通过置身现场观察研究,可以激发侦查人员挖掘案件真相的灵感,把现场中的物与物、物与现场、物与环境加以联系,提高对案情认识的深度和发现痕迹物证的灵敏度。具体而言,我们要把自己假设为罪犯,想其所想,为其所为,淋漓尽致地模拟出案发的情形。包括行为方式、身体位移以及事后动向等等一切有利于再现案发现场的因素,并从中发现并提取犯罪分子可能残留下的痕迹物证,特别隐蔽部位及微量痕迹物证。对于痕迹物证的提取,要特别留意反侦查行为中可能会留下的新线索。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反侦查行为时,由于注意力集中于一种反侦查行为的实施,出于疏忽往往会在犯罪现场留下新痕迹物证。例如,有的犯罪分子作案后用拖布擦掉了现场的足迹,却在拖布柄上留下了自己的手印。通过对犯罪行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可以推测并勾勒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征,包括行凶手段、作案范围、现场处理、认知水平、职业特点等。例如,杀人分尸的案件可以根据尸块切割痕迹推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从事医药或屠宰行业;故意杀人的案件可以根据致死部位推断是否是职业杀手所为。从而为缩小侦查范围、甄别犯罪人提供有益的帮助。
2.现场证据过滤
一般而言,犯罪现场的证据对于案件侦破工作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忽略犯罪分子通过制造“证据”的方式,设置侦查障碍,转移侦查视线,干扰和破坏侦查活动的行为。现场犯罪证据的过滤,旨在通过对现场某些物品或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性进行分析,从而判断出现场证据的可取性。详言之,即结合案发现场的自然及客观环境,对证据的产生过程及其效果的适应性进行评估。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伴随着产生的过程,其存在的合理性取决于其产生的客观环境,例如,寒冬的大街上出现一个身着短裙的女孩,此即“存在但不合理”,因其有违常理。具体到刑事案件中,即为制造“证据”干扰侦查。若室内凶案或盗窃案现场没有烟灰,只有烟头的存在即为不合理,因为没有哪个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有闲暇时间分别在不同的空间抽烟和抖烟灰,而且还将带有自身DNA样本的烟头丢弃于犯罪现场;若案发现场没有其他痕迹物证,却留下显而易见的足迹,亦为不合理,因为能够将作案时遗留下其他痕迹物证处理掉的犯罪分子,不会犯下如此明显大的错误。此时,烟头和足迹对案件的侦破都不具有价值,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性,则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证据并加以利用。否则,很有可能陷入犯罪分子设下的侦查圈套。因此,一旦判断出现场证据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大小,便可以将存在不合理、没有侦查价值的证据予以过滤,排除误导因素。
误导因素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是常遇到的,它是多种主客观因素作用的结果,给侦破工作带来重重阻挠,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侦查人员的信心。尽管它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千变万化,其识别过程更具高度理论性与技术性和实践性,但在侦查机关与犯罪分子长期的斗争过程中,战斗在第一线的广大侦查人员与现场勘查技术人员也已经积累了大量识别误导因素的可行性经验和方法,如矛盾分析法、实验验证法、痕迹比较法、言词印证法、反常现象分析法等。为使这些经验性的方法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侦查机关应当将这些方法加以提炼,供广大干警系统地研究学习,使之成为指导侦查实践中有力的思想武器。与此同时,广大侦查和勘查技术人员还应结合当前科技发展的新动态,不断探索应用于识别误导因素的更高效、更科学的方法,从而不断丰富和完善识别侦查中误导因素这一具有理论和实践性的新课题。
误导因素的识别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思维对抗的过程,实现了现场物证、犯罪行为与心理痕迹之间的有效关联与整合。随着侦查工作的不断开展,在逐渐认清案件性质,推翻侦查初期形成的案件结论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复析并拓宽侦查途径,形成新的判断和认识,确定新的侦查方向和范围,使案件呈现出“枯木逢春”的境界,水落石出,既能坚定侦查人员的信心,又能维稳社会促发展。
[1]刘卓.青年沉迷黑帮暴力片杀死堂奶奶体验过程.[DB/OL]. http://www.qingdaonews.com/content/2005-09/20/content_5415549.htm.
[2]张泽涛.目击者指证规则中的若干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5,(1):97—107.
[3]王秋杰.浅析疑难案件的侦查对策[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117—119.
[4]卢兴亚.心理痕迹在系列杀人案件侦查中的运用[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83—85.
[5]刘杰.论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报,2004,(5):43—47.
Research on the M isleading Factors in Crim inal Investigation
LUO Ying-xian ZHAO Hui-juan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100038)
It causes many misleading factors in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by the current situations of crime intelligence, specialization and the expansion.The investigators should analyse the cause and manifestation of misleading factors carefully,and summed up the identification method of misleading factors in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so as to explore the value of criminal information from the scene of the crime and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to accurately determine the direction and scope of investigation.
the direction and range of investigation;misleading factors;distinguish
D631.2
A
2095-1140(2011)06-0105-07
2011-12-01
项目名称《刑事侦查中的误导因素研究》(项目编号:11SK004)。
罗应显(1985-),男,贵州贵定人;赵慧娟(1986-),女,河南濮阳人;高兴(1984-),男,云南版纳人,三人均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2009级刑事认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王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