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卡夫卡名作《诉讼》的模糊判决法则

2012-04-12 02:31仝志敏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8期
关键词:诉讼原罪罪恶

仝志敏

(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试论卡夫卡名作《诉讼》的模糊判决法则

仝志敏

(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奥地利小说家弗兰茨·卡夫卡(1883—1924),以独特的创作赢得了世界性声誉,被表现主义、意识流、存在主义、荒诞派、黑色幽默及新小说派作家奉为大师[1]。《诉讼》是其标志性作品。它叙述了这样一个故事:银行襄理约瑟夫·K一天早晨突然被宣布“被捕”,但仍可以自由行动和工作,只是在诉讼进行时接受审判。经过一年的“反抗与辩护”,他最终意外地被法庭的两个代表带到郊外的采石场杀害了。作品除深刻揭露了司法制度的腐败和官僚机构的庞大之外,还揭示了一种模糊判决法则。受这种法则约束的个人,随时都有可能被模糊地抹掉脖子。卡夫卡验证了这种法则的合法性,也进而挖掘出人类精神世界并非清晰存在却真实的模糊元素,这一法则与现实法则共同规定着人存在的自由。前者过多地来自内心,法则条文使具有了相当的模糊性与朦胧性。被模糊法则捕获的人往往有种自寻死路的意味,其中的原罪感、疲劳意识和怀疑及虚无主义始终模糊地控制着人们的灵魂,陷入或违背其中之一,即是触犯法律。因此,这些痛苦着的生灵只能绝望地勉强生存下去。K即是在这些条文的规定下选择了近似自尽的死亡方式。

一、圆圈里的原罪

“恶是人的意识在某些特定的过渡状态的散发。它的表象并非感性世界,而是感性世界的恶,这恶在我们的眼里却呈现为感性世界”[2]。卡夫卡不仅声称没有人比他更懂得原罪,而且还用他的写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个幻想罪恶的文本。《诉讼》即是其中之一。

约瑟夫·K在被划进了原罪的圈子之后就再也没有走出来,头脑中模糊的“上帝/法官/罪恶感”给他戴上了重重的枷锁,于是他在这固定的圈子里飞快地旋转直到晕眩和死亡。K本身所固有的罪恶意识在一天早晨被“被捕”事件唤醒后逐渐扩展,从阁楼到业务生活然后到交际的广大圈子,最后绵延至心灵的角角落落。K在审判之初有几次不明确的提问,他对被安排在这场诉讼中的处境感到莫名其妙。这些混沌的法官和审判程序让他难以捉摸,审判的原因、时间、地点和人员都有相当的不确定性。K此时却把眼光放在揭露法院的腐败上,这恰恰中了法的圈套,陷入了“上帝/法官”有意或无意划定的怪圈子。可以说让K走入法庭的外因是其外部生活的压抑感或者说是“法院”的作用力。法庭代表赋予K的“罪责”竟被周围所有的人认同,包括他叔叔、画家、律师等,他们不是去关心其有罪无罪,而是帮他如何摆脱罪恶,都不约而同地认定K犯了“罪”。这是人类意识的一种想当然的感觉,受其控制,他们在帮助K的过程中不得要旨,使K陷入孤苦无援的境地,成为模糊法则的牺牲品。这样,模糊的罪恶感就必然成为判决法则的一项条文,因此,个人一旦认识到自己的存在,就都不可避免地会把自己当成一名罪犯。K在寻求“清白”的路途中踯躅独行,其余的人就都成了他前行过程的自剖者和看客。他们都无法摆脱罪恶,获得清白。可见,K最终被判决的根本原因是模糊的罪恶感。

模糊不是物质世界具体的个人处境,而是整个群体乃至人类的共同生存状态。《诉讼》中的审判不仅仅针对约瑟夫·K,也针对周围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卡夫卡创造了模糊法则,证明了法则条文的合法性。其目的在于他想跳出被“上帝/法”划定的圈子,改变被圈的无望状态,只不过他采取的手段是自己设立一个靶子,然后朝它射击,但从另一角度来说,这是卡夫卡在更深层次上对这种法则的反抗和力图超越。

二、疲劳的迷惘

疲劳在《诉讼》中不仅仅是一种身心感觉,更是一种无望的心理状态,是死神的秘密判决法则。如果跌进这种状态或违反这种法则势必要落入判决的口袋。约瑟夫·K逐渐进入状态时因其不得法的战争,使得他在辩护中争取到的一点点鲜艳色彩都被无端地抹煞掉了。就其结果而言,判决死刑是不可违拗的结局。但他在抗争路途上出现的点滴希望并没有得到加强,法院的审判程序捣毁了K的每一个小小的胜利。他走的每一步,即使是为了打探一点点关于案子的进展情况也都要耗尽心血,直至筋疲力尽,陷入难以挣脱的疲乏厌烦之中。这时哪怕有一点点清晰的胜利都可以从无限疲惫之中挽救K。但这些可能有利却弱小的胜利始终表现得异常模糊,最后都被困乏覆盖了。K始终处在判决之水的掩埋之下,直到疲劳窒息被判致死,可以说,K根本无法清晰地洞察自己的困难处境。他在疲劳中没有明确的方向,摸不着头脑,而从叔叔的帮助、律师的解救,甚至画家的出谋划策中都看不出一点希望,每一步努力仅仅在心灵上触动一下然后又无可奈何地蔫败下去,其中的“素质”主要是在K身上,最先放弃和最为惊恐的都是他。于是K从根本上顺应了人性的弱点:“人的根本弱点不在于他不能胜利,而是在于他不懂得利用胜利……”

K与商人布洛克都是被法勾画的圈子里的人,布洛克的命运始终处于运动之中,他被法庭判断有罪之后,耗尽财力精力也没能洗清罪恶,但他确信活动的效果,承认辩护行为存在的价值,相信结局的圆满,内心较K清晰得多,除看不到结果之外,还基本上能够清晰地活着。在布洛克身上我们看不出辩护价值的丧失。K的内心则不同,他除当初确信自己无罪可以摆脱法庭纠缠以外,到审判之后,已经不能再坚信自己能摆脱罪责了,K的自救行动和别人为帮助他而采取的行动都被他盲目地否定了,他已经对这类行为感到疲乏厌烦。K在倾听画家的拯救对策时,先是感觉有兴趣,后来逐渐辨析出无罪开释、假无罪开释和延期审判的矛盾,于是对拯救无限厌烦,匆忙逃遁。他固执地认为:自救和他救已经无法挽回自己的悲惨处境。这些毫无结果的努力只是在默默地损耗自己的能量,身心自然而然地疲劳下去。他以后的苦苦挣扎与悲剧性反抗只不过是生命的一种本能,不代表任何意识。疲劳不断地接踵而至,它已不是简简单单的身心之感,而是更为深刻地凝结为一种符号——痛苦/无奈/绝望/黑暗/目的的丧失/精神的无限困惑。实际上它是一种方向判定的模糊性,一种前途命运的无所指归和迷惘,因迷惘而疲惫,因疲惫而厌烦,因厌烦而否定自己的活动效果。这样,每种救赎手段都在疲劳厌烦中戛然而止,如摆脱画家、解聘律师等。K的反抗滑稽而痛苦,他已经摸索不清法的原则,走不出暧昧的罪行和精神困窘,最后被判决法则死死网罗住。

三、无边的怀疑及虚无

法要求在其面前必须协和、认同甚至屈服而不是违逆,被法追究的人有其自然而然的终途,任何辩驳和反抗都将被视为悖逆而横遭“天怒”。

K的怀疑经过了一个不长久的过程,他在开始被捕时确曾产生过怀疑,这对任何一个身处平静却突然陷入危险的人来说是很正常的。但他只是对两个法庭职员的行为和身份表示怀疑,而且这种怀疑也不是漫无边际的。他此时还是确信自己是清白的,因此这种怀疑只是一种不满的内心情绪,并没有罪恶意识附着。但经过一系列外界的折磨,法庭职员身份的确定及行为、初审和周围人的强烈认定以及苦苦挣扎的毫无结果,直至到了第九章,其怀疑就变得天翻地覆起来,渐渐将存在的价值自我摧残。

卡夫卡的怀疑虚无主义就表现为此种心理状态并最终导致目的/结果/存在价值的不确定性。依据这一法则条文,人将走入一个极大的虚空当中,然而这一“虚空”不可触摸,只是无限模糊无所依附的空间或极端含混抽象的词语,因此,生命的本能与灵魂的无所皈依将成为不可调和的矛盾,人的存在就陷入了苦苦挣扎与无奈妥协的两难选择之中。约瑟夫·K一方面要活,确定自己的合法自由地位,另一方面又先验地感觉找不到方向,寻觅不到灵魂的真正救赎路途,如此一来,他只能从属于这种模糊判决法则,只是漂浮在审判程序过程上的一块木头,个人的辩护与反抗已毫无意义可言。

卡夫卡坦言:“……凡是有真正的、耐久的价值的东西,都是来自内心的礼物。人不是从下往上生长,而是从里向外生长。这是一切生命自由的根本条件。这个条件……是不断地通过斗争去争取的对自己和对世界的一种态度。有了这个条件,人就能自由。”[2]这与《诉讼》寻求自由的答案是相悖的,约瑟夫·K过多地关注外部世界,想从外部开始摆脱“被捕”的遭际,对于内心的迷惑、精神困境及模糊之法没有清醒的审视。只是在模糊地采取无效的手段去争取自由,罪恶意识从外到内逐渐由肉体折磨飘向精神虐待。K没有清理出争取自由摆脱罪行的透彻头绪,内心的模糊性成为前行的绊脚石。可怕的是,他并没有明确的想法去挪动它,对于精神而言,K已经陷入模糊与朦胧,判决只是早晚的事,所有的行为都成为审判程序的被动协和,奔走、反抗、拯救都仅仅是无效的辩护。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K寻求自由的价值。《诉讼》中K的结局是这样的:K在两位执法者的压挟反抗(本能)着时候,出现了比尔斯特纳小姐(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其态度完全从本能的反抗坠落到屈服顺从:“……K也并不在乎,重要的是他已经意识到反抗毫无意义。即使他反抗,给那两个人制造一些麻烦,并以此使他的生命延长一刻,那也算不上什么英雄行为。”以后的步伐K都是迁就配合,甚至欣然赴死,直到屠刀进入他的心脏并“转动了两下”。如果K反抗,就不会那么轻易地被处死,或许能从他最后的抗辩中体现出存在的价值,然而K的想法出人意料:“K现在清楚地知道,或许应该由他自己来尽这项义务,趁着那把刀在他的头顶上方传来传去的当儿,自己把刀夺过来插入自己的胸膛。”[2]这近乎自尽毫无反抗的死恰恰应验了卡夫卡的话:“我们仅仅是虚无主义思想,它在上帝的头脑中慢慢升腾起来,我们是自尽的思想。”[2]卡夫卡用悲剧的腔调揭示了人类精神之法的本质,指出精神世界里的彷徨与无助,渴望在自己创造的法则中超越灵魂的朦胧与模糊。

综上所述,卡夫卡作品《诉讼》包含一种模糊判决法则,条文是原罪感、疲劳意识和怀疑及虚无主义。原罪感是模糊判决法则之基。因原罪感而感到疲劳,因疲劳而陷入怀疑与虚无,人在这种意识下,丧失了走出困境的决心,模糊了生与死的价值,疲劳、怀疑与虚无由此转化而来,罪恶意识在模糊法则中决定其他条文,也最终规定人的方向。

人类的合法存在必须在适应现实法则和模糊法则之后才能得以确认,人类的愉悦生存必须遵守现实法则和模糊法则。卡夫卡向后者所做的奔突具有开创性,但对其探索并没有完成,人的原罪意识、内心的暧昧性、精神的迷惘和灵魂的无所附着决定了人只是一个痛苦模糊的存在,用这些条文来判决人的存在是对人类精神困境的一种超越。但卡夫卡并没有指给我们解决这一困境的路途,只是让我们注意到人类精神世界的模糊存在。

[1]郑克鲁.外国文学史(下册)[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叶廷芳.卡夫卡全集[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 宋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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