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民,邱房贵,肖义
(1.2.3.梧州学院,广西梧州 543002)
法学专业创新实践教学方式的转型
——以法律诊所教学为视角
陈爱民1,邱房贵2,肖义3
(1.2.3.梧州学院,广西梧州 543002)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注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存在“四重四轻”的现象。开展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是不可或缺的实践教学方法和途径。当前应在借鉴国外诊所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结合高校自身的教育定位逐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法律诊所
推进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是我国30年法学教育在当前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从法学教育的微观层面来看,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是目前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所思考的热点问题之一。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指高等学校为配合本科阶段大学生的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专业技能训练而设置的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大学本科阶段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自2000年9月由美国福特基金支持的“诊所式”法学实践教育走入我国高校开始,我国各法学院校对实践教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经过十来年的发展,各法学专业院校教学方式虽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迫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所采取的实践教学环节仍然属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即实践教学环节只包括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内容。总体来说,现阶段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主要存在“四重四轻”的问题。
一是重讲授,轻辅导。即采用传统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教学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课后联系社会实际问题进行必要的互动探讨环节,学生缺少必要的实务辅导,学生在对法律问题进行整体分析、综合联系、积极创新等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
二是重教学,轻应用。在传统法学教育观的指导下,高校不得不将法学教学的“教”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法学教师对法学教学工作的“主导”作用被放大,法学学生主体地位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1]。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教学计划中虽然安排了模拟法庭等实验实训环节,但很多院校缺乏系统性的实践操作方案和必要的实践教学设备。实践教学环节彼此脱节,学生缺少综合运用知识的实践训练,导致学生在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张口就是“门外话”。
三是重书面成绩,轻实习过程。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课程学分后,接受8周左右的专业实习。实习环节大多采取个人自主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虽然有的学校集中组织实习,但学校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四是重专业知识,轻素质培育。法学教学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输,欠缺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训练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培养法学学科学生应有的法律素养,学生的能力素质存在明显的缺陷。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方式
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将人文教育与职业教育分开,大学法学院仅进行法律职业教育。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十分注重实践教学。
现代英国法学教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术阶段,一般为3年,由法学院开设基础理论课,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第二阶段为职业训练阶段,时间为1年,由律师学院负责安排实用性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律技能的训练;第三阶段是实习阶段,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也称为学徒期,主要熟练法律业务和法律文件。经过“三站式”的训练,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能够完全胜任工作[2]。
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管理,学生在修完大学4年本科非法律专业的课程,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美国法律教育注重实务训练,法学院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采用判例教学法、模拟审判、诊所教育等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通过指导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职业素质,帮助学生学会如何从实践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办案经验和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此外,法学院还通过建立许多实习中心,如上诉法院实习中心、民事法律实习中心、刑事法律实习中心、家庭法律中心、商法中心、残疾人法律中心等,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得到实际的锻炼。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法学院直接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的模式,把法学视为普通大学本科专业进行设置与教学,但大学毕业之后,若从事法律职业则必须再进修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进行大约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方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
德国《法官法》作为联邦法律,规范德国的法学教育,是德国法学教育实施的主要依据。德国法学教育极为重视实践教学,法学教育被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大学学习阶段为期4年,主要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期间,学生必须参加审判实习、行政管理实习、法律咨询服务等实践教育活动,且时间不少于3个月,以获得基本实践经验。学生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经申请可进入见习服务阶段,应在法院、律师事务所或立法机构、公证处等部门实习,了解司法与管理工作的实施,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职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见习期为两年。见习期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也是法学教育结业考试,主要是考核在见习期是否达到学习的目的,即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所需的法律知识、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通才式教育,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形式。法学教学分为两个阶段:大学4年中前两年在教养学习部学习人文科学基础知识,后两年在法学部学习法学知识,毕业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并非获得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而只是获得了进一步接受法律职业教育的资格。日本法学教育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其特色在于司法考试后的法律实务训练。第二个阶段,在日本最高裁判所下属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2年的实践学习。这期间的学习,前4个月由司法研修所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讲授案例,其后安排18个月的实习,实习单位主要在法院、检察厅、律师事务所,最后返回司法研修所再进行4个月的总结性学习。在司法研修所期间,研修生需要阅读过去的案件,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练习起草判决书、检察官调查书及其他司法文书等。
可见,国外法学实践教学是一个专门的教学阶段,时间较长,德国、日本为2年,英国为1年,内容丰富,既有课堂实践教学,又有专业实习等内容,美国由于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法学教学则以实践教学为主;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时间较短,按照教学计划一般为20周(即一个学期),只占2~4学分,所以我国法学理论常识教学占主导地位[3]。自从法律诊所教学传入我国,各大院校法学教育工作者以及实务界法律工作者,都对这一全新的教学模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寄予了高度的期望。但是,经历十年有余的实践,各高校诊所教学的开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仍有许多方面存在认识不一的现象。特别是地方一般院校,迫于自身发展的有限条件,对法学实践教学中开展诊所法律教学的模式和方法,都只能“貌合神离”。因此,有必要对法律诊所教学的相关理念进一步加深认识,在现有的实践教学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结合高校自身的教育定位,逐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开展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正是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所不可缺少的教学方式。
(一)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虽然最近几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但就业市场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却一直没有降温。2007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培育法科大学生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与素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4]。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亦应秉承社会需求为导向这一原则。
(二)法律诊所教学方式的实践价值
“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法已经在很多国家被广泛采用。从我国一些高校引入的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上看,其方法主要有角色模拟教学法、单独指导教学法、合作学习教学法、反馈教学法、评价式教学法、阅读式教学法等几种。各个高校则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专业方向设置符合本校情况的特色诊所,如北大的民事诊所、清华的调解诊所、西北政法学院的立法诊所、人大的刑事诊所等。从这些诊所设立的宗旨以及诊所教育所产生的效果上看,体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因接近现实生活而受到教师与学生的厚爱,因接触社会而实现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5]。
法学教育中“诊所式”实践教学法的应用,就是把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入到法学教育的课堂上来,并形成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需要,将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引入课程教学中,要求学生预备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查阅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通过争议与合作,写出书面分析意见,组织学生举办案例审判研讨会。“法律诊所”的授课形式,就是更注重把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过程中逐步得到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体现出法学教育的灵活性。另一方面,“诊所式”教学法可以把实践教学环节带到现实生活中去。根据“诊所式”教学的授课特点,在模拟实训以及法律咨询服务等过程中,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来接待真实的当事人,办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掌握真实的案件材料,讨论和解决真实的矛盾纠纷,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增加其角色意识和责任感。通过这种实践性教学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潜力,师生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过程,增强了学生做一个合格法律人的使命感和职业道德。
(三)法律诊所教学方式的应用认知
开展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应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高校自身的教育定位、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的实际课程内容等,确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目标的实施及其具体内容、目标及实施情况的评价控制体系等三个方面。在具体的实践操作环节,需兼顾知识积累与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充分展示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的价值内涵,即融理论学习、案例审判、模拟实训于一炉,引导学生较好地实现从感性学习到理性认知的跨越,体现知识与素质并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思路。“法学教育除了向社会输出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是培养法律职业者。”[6]作为法科学生,必须具有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对法治的追求与执著,为人遵规范、讲良心,从业守法律、凭良知。笔者无意强调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唯一课程和途径,也不认为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一定能成为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但是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表现出的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真实性、互动性、主动性、职业性、技能性的特点使这门课程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即使选修此课程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毕业后未必选择法律职业,但是法律职业训练所表现的思维方法、学习方法仍然使他们受益[7]。故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理所应当是完成法律职业教育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之一,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
[1]周世中.构建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方法和途径[J].高教论坛,2010(8).
[2]陈福初.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反思[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3]董万程.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
[4]李仁玉,张龙.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J].当代法学,2008(3).
[5]姜纪元.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之探析[J].大连大学学报,
2008(5).
[6]司莉.中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之省思[J].山东社会科学,2007(8).
[7]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Practice Teaching M odel in the Education for Innovative Talents of Law Major——Taking the Perspective of Law C linic Teaching M ethod
Chen Aim in1,Qiu Fanggui2,Xiao Yi3
(1.2.3.W uzhou University,W uzhou 543002,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lay stress on the practice teaching stage during the process of cultivating applicable legal talents. There is a phenomena of“four-recognition and four-negligence”in the present practice teaching of Law Majors'Education in China.Law clinic teaching is an essentialmethod during the practice teaching stage.In view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it is proposed that,on the basis of learning from foreign law clinic teachingmethod,college educators should improve their awareness of such a method,adjust teaching orientation tomeet the needs of society,gradually perfect their practice teaching system by referring to their own educational positioning so as to cultivate innovative applicable legal talents.
legal education;practice teaching;law clinic
G642.4
A
1673-8535(2012)05-0075-05
陈爱民(1958-),男,梧州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
邱房贵(1965-),男,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高坚)
2012-08-26
2011年度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2011JGB126);梧州学院2010年院级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wyjg2010B023)阶段性成果
肖义(1973-),男,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