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月5日至6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部长助理房爱卿和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带队组成11个检查组,分赴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等省、市检查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的方式,深入细致地了解了各地工作进展,全面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并要求各地从思想上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审核清理标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尽快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长效整治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取得成效。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各地按照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迅速建立工作机制,统一动员部署;确定清理整顿企业范围,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积极处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展开。目前各地已经完成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任务,符合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全部递交了自查自纠报告,工作转入联合检查阶段。
截至4月,全国除北京、福建外,其余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都已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交接;完成交接的地市级城市达到84.12%;县级市达到72.34%;省、市、县三级都完成职能交接的有吉林、黑龙江、上海、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3年以前,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一直由卫生部门承担。国务院实施新一轮政府职能改革后,将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从卫生部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各级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实现职能、人员、队伍等方面的交接。
浙江省工商局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临保食品管理制度》),于5月1日起执行,全面规范“临保食品”的销售行为,使消费者对临保食品和非临保食品能一目了然。
临保食品就是指那些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较近的食品。
《临保食品管理制度》对不同食品的保质期有了统一的界定。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针对商场超市经常将临保食品和非临保食品混在一起销售的情况,《临保食品管理制度》将统一规范商场超市对临保食品的销售行为,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特别规定了大中型商场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同时,应根据食品特性,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要在待售的每份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不少消费者在日常购物中碰到过商家搞促销,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作为赠品,并将其与正常保质期食品捆绑在一起销售的情况。捆绑时,生产日期“恰好”叠在一起,或者“恰好”把“买一送一”的粘纸粘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面,让消费者无法现场查看。买回家后发现赠送的食品已经临近保质期,但因为还在保质期内又没办法退的情况。
针对这种行为,《临保食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