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权属清晰是产权进场交易的根本前提

2012-03-09 02:53
产权导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转让方处分权国有产权

■ 李 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省长沙410011)

产权权属清晰是产权进场交易的根本前提

■ 李 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省长沙410011)

为确保交易安全,从源头上防控风险,转让方拟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是实施进场交易的根本前提。进场交易的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是产权交易机构必须严格审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1 产权权属清晰的必要性

所谓产权权属,是指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产权权属清晰,简单地说,就是转让方对持有的产权具有完全处分权,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能基于该产权主张权利。若拟转让的产权设有负担,第三人可基于该产权主张权利,则可判断该产权权属存在瑕疵,产权权属不清晰。

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明确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办法》)亦规定,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上述规定,均强调拟转让的产权应当权属清晰,实际上就是强调转让方对拟转让的产权应具有完全处分权,否则,不得实施转让行为。之所以要对权属不清晰的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权属不清晰的产权转让,可能会对该产权的真实权利人以及交易相关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破坏交易安全。

2 产权权属不清晰的几种典型情形

在实务中,产权权属不清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2.1 拟转让的产权设置有担保物权

2.2.1 拟转让的产权设有抵押的。抵押人转让抵押产权,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者依法解除抵押后再转让。

2.2.2 拟转让的产权被质押的情形。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2.3 拟转让的产权被依法留置的。拟转让产权被依法留置的,产权权利人可以向留置权人清偿到期债务取回被留置的产权,然后才能进行转让。

2.2 拟转让的产权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比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一辆小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对小轿车办理过户手续。

财产保全期间,被财产保全的产权不得转让。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才可依法转让。

2.3 其他权属受到限制,不得转让的情形

比如被海关依法扣留的物品,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扣押的物品,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产权(比如尚处在诉讼确权过程中的产权)等等。再比如《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此规定,未经产权相关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产权,则可能导致处分行为无效。

3 权属不清晰的产权进场交易的后果

转让产权权属不清晰,可能使得转让方无权处分或者没有完全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若无处分权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或无完全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或者完全处分权)的,合同就会归于无效。无权处分人或者无完全处分权人处分有关财产,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方拟转让的产权(主要指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债券、股权等)若被设置了担保物权,尽管产权持有人——转让方仍对转让产权具有处分权,但由于设置了担保物权,因此,其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转让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暂行办法》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金融管理办法》规定,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金融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总之,权属不清晰的产权进场交易,潜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导致交易行为归于无效。因此,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拟进场交易的产权权属进行审慎审查,以从源头上防范交易风险。■

猜你喜欢
转让方处分权国有产权
房地产项目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交易中的审核边界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风险与对策研究
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
——再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探析
民诉二审中上诉人撤诉权必要性分析
浅谈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异质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治理效应研究
转让方怠于履行登记协助义务的应对措施
基于动态博弈视角的知识转移均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