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汉族,1963年9月生,江西省德兴人,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
李某大学毕业后,于1985年被选调至基层锻炼。在组织的关怀和培养下,他凭借自身的能力及个人努力,走上了从乡镇到市直机关、从市直机关到县市的领导岗位。2000年通过“一推双考”厅级领导干部选拔活动,37岁的他出任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职务。可以说,李某是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与成绩的,展现在他面前的原本是一条光明大道。然而,正是这样一位年轻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却慢慢迷失了自我,忘记宗旨、忘记原则,逐步蜕变成了一个受贿500余万元的犯罪分子,最终成了人民的罪人。
2004年,江西省某鞋业公司董事长为加快公司用地的审批程序(已进入正常审批程序),在香港送给李某港币10万元,这是李某第一次大数额受贿。然而就是这一次受贿,诱发了他贪婪的欲望。2005年至2008年,李某在南昌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受托向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打招呼,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事后,李某累计从该公司总经理苏某处获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3万余元。2006年,李某负责分管联系省土地学会、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工作,凭借手中的权力在王某、高某等创办的产权经纪及咨询评估公司入股,先后获得所谓的股份分红120余万元。2006年至2008年,李某为江西某矿业集团在用地、煤矿扩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丘某赠送的人民币25万元、欧元6万元。2005年至2008年,李某通过向一些市县领导打招呼,为付某、李某某、熊某等人在提拔、调动、竞选等方面提供帮助,获取贿赂12万余元。2006年,在其情人购房过程中,李某两次向开发商明示提出要求低价关照,最终其情人以低于市场价31万余元的价格如愿购得了房产。
李某在2003年至2009年的7年中,分别收受24名行贿者的财物达80余次,其中包括美元、欧元、港币及手表、金条等贵重物品,受贿总金额高达人民币574万余元。
2009年12月18日,中共江西省纪委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监察厅给予李某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4月15日,李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某受贿案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他人办事,为自己谋利。其受贿犯罪涉及的层面,从单纯的经济领域逐步向其他领域蔓延。以收受付某、李某某及熊某三个人的贿赂犯罪的事实为例,他为了付某的提拔、李某某的调动、熊某的竞选人大代表,置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务员晋升、转任条件及程序于不顾,置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的程序于不顾,“尽心尽力”地向国土资源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其行为在触犯法律的同时,也助长了跑官、买官的歪风,助长了用钱财来操纵权力、获取权力的邪气。
纵观本案,李某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随着职务的提升,诱惑的增多,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李某在“悔过书”中写道:“在省厅工作的8年,无数的开发商、企业家围绕着我,开始我是清醒警惕的。但随着接触的增多,看到他们许多人是一夜之间暴富而过上纸醉金迷的生活,心理也慢慢有了变化,开始接受他们的一些观念和钱物,成了他们所谓的‘朋友’,在不知不觉中被腐败所侵蚀。”第二,私欲膨胀,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受10万元港币,到认识越来越多的所谓开发商朋友,李某开始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完全丧失原则,成为金钱及感情的奴隶。2003年至2009年,李某把手中的权力泛化成追求利益的工具,把党和人民给予自己施展才华的舞台当做牟取私利的平台。第三,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祟。李某认为逢年过节收受礼金是同学、朋友之间的正常人情往来,不是受贿犯罪。他还认为,在正当履行职责的同时收受他人钱物是正常的,是社会的潜规则,不是受贿犯罪。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李某心存侥幸收受了第一笔大数额贿赂,当冲破廉政底线之后,就开始大胆收钱,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以至于无法自拔。
本案的发生,再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第一,有必要教育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使大家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执政观,特别需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第二,国土资源管理要吸取教训,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做到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