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一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国内进行的一项以家庭暴力为主题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性暴力或性强迫。[1]而根据调查,在我国婚内强迫性性行为为主的婚内性暴力的发生率达到了18.4%。当面临丈夫的性暴力时,有7.54%的妇女采取默默忍受的方式;采取向外人求助的方式,只占全部被调查人员的4.22%。[2]国外的很多社会学实证调查结果也证明:多数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在初期遭受婚内性暴力时,常常是以忍耐的方式来面对。遭受婚内性暴力的妇女常常不敢对外曝光,因为此类型的家庭暴力是令受暴妇女最难以启口、最无助、最具羞辱性,且对自尊的伤害也是最具破坏性的一种家庭暴力形式。当受暴妇女向外求助时,往往承受暴力已有一段时间或者已经忍无可忍。
但是实事求是地讲,直到目前为止,国内专门针对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社会支持的专题研究几近于空白。[3]同时,以往为数不多的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大都是基于法学或者公共政策学的角度提出来的。[4]为此,笔者尝试从社会工作中社会支持的基点出发,探讨如何有效地支持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以及完善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系统。
社会支持理论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理论,它启发社会工作者关注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领域:个人能力、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改革环境。在国外,学者Caplan认为社会支持是持续的社会集合,该集合为个体提供有助于认识其自我的机会,并使个体对他人的期望得以维持,构成这个集合的具有支持性的他人会在个体需要的时候,向他提供信息或认知指导,以及实际的帮助和情感支持。另一位学者Cobb则认为,社会支持是指个体所感受到的来自其所在的社会网络成员的关心、尊重和重视的一种行为或信息。结合上面的观点,有研究者认为,社会支持通常指处于痛苦煎熬中的个体周围存在着有意义的人群,如家庭成员、朋友、同事、亲戚和邻居等对其所起的作用,这种支持包括实际的帮助、社会情感帮助和信息帮助。实际的帮助指他人提供的行为或物质帮助。社会情感帮助指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肯定、爱意、体贴、尊重等。信息的帮助指他人就当前的事件或思想进行交流,如提建议、反馈和能使个人生活环境更为舒适的信息。1998年,一位美国学者把以往对社会支持的定义归纳为五类:(1)根据所提供的社会支持的性质,社会支持是那些导致某人相信自己被关心、被爱、有自尊、有价值的信息,或者是导致某人相信自己属于一个相互承担责任的社交网络的信息;(2)从接受支持者的角度来看,社会支持是个体在多大程度上相信自己对支持、信息和反馈的需要能得到满足;(3)社会支持提供者的意图或行为;(4)与互惠性相关,即支持的接受者和提供者之间的资源的交换,有人提出实际上的支持的给予、得到和交换通常被认为是社会支持的基本作用;(5)根据社会关系网络,社会支持是个体可以通过其他个体、团体和更大的社交团体获得的支持的可能性。[5]
可以说,国外学者对社会支持的理解见仁见智,但从性质上来讲,他们的论述无非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客观可见的支持,包括物质支持、网络支持(稳定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同事和朋友等,不稳定的社会联系如非正式团体等),这种支持不以人的个体感受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二是主观体念的支持,即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受尊重、体谅的情感支持及满意度,这类支持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当前,国内外学者对包括受暴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理论的研究已较为系统和深入。特别是近年来,国外研究者把重点放在社会网络的构成及社会网络怎样为个人提供社会支持上面,许多研究者发现,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能够提供不同类型的社会支持。
从理论上,社会支持是与反对家庭暴力等活动相伴随的社会行为。尤其是长期受暴或企图终止受暴关系的妇女,向外求助获得社会支持是走出困境的重要通路。虽然,现实情况并不能让人感到乐观。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西方社会女权主义运动兴起,其所倡导的男女平等、女性解放、女性性平等和性自由等女性主体意识觉醒,使西方传统中丈夫享有强奸罪豁免权的理论渐次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993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也积极宣传上述原则。1980年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等规定了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到1993年7月5日,随着北卡罗来纳州废除丈夫婚内性暴力罪的豁免权,这一制度在全美各州得到确立。同时,西欧很多国家自从1986年欧洲议会敦促各国引进婚内性侵犯行为的处罚制度以来,也将婚内性暴力行为视为强奸罪进行处罚。比如在英国,婚姻给了同意妻子与丈夫性交的默许,这种同意是不能撤回的,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迫进行性交也不构成强奸罪。但这一普通法的“免责原则”已于1991年被贵族院宣布废除。1989年,奥地利刑法的补充规定中重新界定了“强奸”和“性暴力”的概念,第一次将“婚内强奸和性暴力”定为犯罪,以强奸论。当今这股世界性的刑事立法潮流还涵盖了德国、意大利、新西兰、法国、爱尔兰、瑞士、墨西哥、波兰、西班牙、丹麦、加拿大、瑞典等国。[6]
近年来,我国在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如1995年6月21日,我国首例婚内强奸行为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在河南省沁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国内法院第一次认可“婚内性侵犯行为”的概念。尽管此举有可能引发舆论争议,但法庭仍然尊重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从这一点看,此次判决具有深远的意义。此外,北京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京伦家庭科学中心于1994年10月开通了我国第一部“家庭暴力投诉热线”。湖北孝感市成立了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庇护中心,并在开发区和孝南区建立了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庇护站,除伤情鉴定、简单的医疗救治、心理咨询外,庇护中心还积极与受暴妇女的丈夫联系、沟通,与当地法院“维权合议庭”取得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并为经济困难的妇女安排从事家政社区服务工作,真正成了受暴妇女的避难所。[7]此外,我国还成立了一大批关于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妇女健康与发展委员会妇女法律服务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等,它们长期从事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为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和伤情鉴定等一系列专业服务。
为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婚姻法首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纳入其中,该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二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在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应对条款。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在中央层面,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规定是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系统。但遗憾的是,新婚姻法虽然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但是,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性虐待,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地列出来加以确认。
受暴妇女社会支持系统的建构不仅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也受到社会历史和文化渊源的深刻影响。因此对制约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的因素进行审视和分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1.法律规范的无奈
近几十年来,虽然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不断完善,婚内性暴力行为开始受到社会的关注,但事实上,法律对此却仍然表现出一种无可奈何与软弱无力的尴尬。首先是对婚内性暴力罪定案相当困难。丈夫以合法的身份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界定是否属婚内性暴力的唯一标准是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并以暴力或威胁的手段达到目的。这种属两口子之间的事,法律又如何分得清哪是妻子同意了的,哪是妻子不同意的?有鉴于此,不仅是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很少真正判决过婚内性暴力。比如说,一份对美国警方在维多利亚州于2000至2003年所收到的强奸罪报案的研究显示,850件中的113件(13.3%)都属于“婚内性暴力”。这些案件控告被撤回的比例(23.4%)远高于其他案件,而被立案的比例(11.7%)则远低于其他案件。[8]40-41而根据北京的一家心理咨询中心的调查显示,一直到2004年,中国只有20多件关于“婚内性暴力”的案例。[9]
2.传统文化的束缚
在性这个话题上,对比中西方可以清楚地发现,有着许多微妙的差别。西方对性,如同对其他事物一样,是把其摆在众目睽睽之下毫不避讳地加以谈论、加以注视。中国人则抱以特有的羞涩心理,有关性的任何知识几乎都被认为是“淫秽”、“黄色”和下流的东西,只能在秘密的状态下传播。几千年以来,性成为一种话语禁忌深深浸润到中国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对女性来说,性更是一种无言的、默默的、被动的行为。无疑,女性的身体与思想被剥夺了话语表达的权利,女性更为深刻地生活在一种性禁忌的观念之中,许多妇女性自主意识欠缺,尽管承受性虐待所造成之生理和心理之不适感,却仍然认为这是“婚姻的义务”,没有觉察到自己是遭受到了性暴力。
3.社会舆论的压力
在我国婚内性暴力得不到足够关注,还有社会舆论(社会氛围)因素影响的原因。应该说,经过多年来各界的共同努力,以及社会的进步,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已经把家庭暴力中的“肢体暴力”,也就是打老婆认为是一种家庭暴力,但是在对待婚内性暴力的态度和观念上,如上文所述仍然停留在传统观念上。这就必然导致在处理婚内性暴力问题上出现这样一种社会舆论压力: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的求助行为常带给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莫大的耻辱。因为向外求助就表明自己的性方面出现了问题,而如果要把夫妻之间的事情拿到大庭广众面前评议,不只是在对外表示反抗配偶,也是在反抗社会文化传统的观念。受暴妇女如果伸张自我就会伤害到自我,如果争取权益反而会失去更多的权益。
4.妇女运动的冲击
女性主义(女权运动、女权主义)是指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女性主义的观念基础是认为,现时的社会建立于一个男性被给予了比女性更多特权的父权体系之上。当女权主义者意识到女性的性/性别遭受严重压迫与扭曲的时候,女权主义运动追求的性解放主要是性的自由。这种自由大致表述为拥有身体支配的自由、性取向的自由、性行为的自由、追求性快乐的权利与自由。虽然,这里性解放内涵的姿态稍显单薄,但它的目标明确,同时切合女性的性与性别遭受压抑时寻找突破的急切需要。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一些现代女性的性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男女性生活方面平等的要求和呼声日益高涨。这种新思潮与旧的男女不平等思想的摩擦、斗争中也容易带来婚内性暴力事件的发生。
我国受暴妇女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必须从我国的家庭结构、中国文化特质等制度文化视角出发,依赖我国道德文化变迁的历史路径,并以此作为我们未来受暴妇女社会支持系统的基本取向。
1.立法和政策支持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原因,我国法律向来是“无性”的,就是说,法律历来回避“性”的字眼。例如,强奸,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被规定为侵犯性自由(权)的犯罪,但我国的刑法却将之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刻意避免了“性”字的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也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性”的字眼难得地出现了一次,而且是唯一的一次。在我国社会文化中,性的问题以及与性相关的问题,仍然主要被看作一个道德问题,而非一个权利和人权问题。[10]
目前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仅仅将殴打等对身体的侵害作为家庭暴力的唯一控制手段,而忽略其他同样常见的、同样会对受暴者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控制手段,造成众多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损却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的局面。[11]性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人权建设离不开性权利的维护。[12]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将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明确纳入法律上的受害主体,出台相关法律条文和措施,让受暴妇女逐渐明确自身的性权利,从而走出暴力。
2.亲戚朋友情感的支持
遭受家庭暴力后在寻求社会支持时,妇女首先寻求的是非正式社会支持。对于受虐妇女非正式支持的形式,从资源角度可以区分为两类。第一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远亲姻亲等)的支持。第二类,非亲属的支持,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向家人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便去向其他朋友、同学等求助。亲属纽带是社会支持的稳定来源,受虐妇女一旦有需要就会从中寻求支持。亲属中娘家的兄弟姐妹的支持更是受虐妇女的一个重要支持来源。一些研究发现:在我国社会中,娘家是女方最想依靠、最能依靠和最有力的支持力量。在受暴力之初,多数的妇女都选择过回娘家的方式。她们试图通过这一方式得到娘家人的支持,“教育”丈夫,让他有所改变;或者这也是躲避暴力的一个场所和途径。[13]但是,由于婚内性暴力的话题更具有敏感性,在亲属之间往往难以启口,这时候同性朋友支持就成为受暴妇女的另一个重要支持来源。朋友是基于感情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资源。彼此信赖的知己朋友是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遇到婚内性暴力时倾诉的对象,能提供心理安慰、情绪支持。
3.社会舆论支持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研究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已经受到社会各界和政府的重视,在立法、执法、社会救助、干预、宣传、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从以往的研究以及我们的调查结果可以反映出,人们对家庭中的性暴力“强迫发生性行为”认可度并不高,在遭遇到各种婚内性暴力之后,绝大多数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虽有个别的受暴妇女曾向妇联、当地派出所、村(居)委会等求助过,但往往因受暴者与施虐者是夫妻关系,被淡化为“个人私事”,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这说明,至少在我国现阶段要将婚内性暴力纳入社会文化认可的问题,将是一个艰难的、长期的过程。
由此,很有必要进行全国性的、反婚内性暴力的宣传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知识(求助、婚内性暴力相关法律、法律援助服务和社会服务)和态度(暴力零容忍、承认性暴力是一种犯罪、性别平等)两个方面。只有使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能客观地积极地面对家庭暴力时,对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才能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这也是反对婚内性暴力的一种根本措施。此外,在有条件的前提下,还可以组织一些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工作引导受暴妇女分享身心康复经验,相互传递正向力量或能量,彼此成为支持资源,组成自助团体,发出共同的声音,带动更多的妇女走出暴力阴影。
4.自我支持
婚内性暴力过程中,身体暴力只是一种伴随情况,它通常因受害人抵制性暴力而出现。性暴力同时是与身体暴力联系在一起的,经常在身体袭击之后马上发生,一般还伴随着语言暴力。[11]因此,婚内性暴力对受暴妇女的伤害,比单纯的身体暴力或心理折磨所能造成的伤害或心理创伤要严重得多。它不仅使受暴妇女身体受伤,而且使其在情绪上处于惊恐状态,心理上感到屈辱和无助,又无法言说,因而被迫忍辱负重。[11]面对环环相关的大量问题,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感到无能为力,失去面对自己问题的信心,陷入自我逃避的情境。
笔者认为,应在实践中不断帮助受暴妇女处理情绪困扰,减轻精神压力;帮助受暴妇女肯定自我价值,满足受暴妇女受他人肯定和尊重的需要;启发受暴妇女重新认识到,作为妻子,如果对性生活不适合或不感兴趣,是有权加以拒绝的。缺少了以上的前提,无论是庇护所、医院等正式社会支持网络,还是亲友、同事等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工作都无法顺利展开。
客观地说,目前在我国防治婚内性暴力需要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条件确实还有些不成熟。这是因为,防治婚内性暴力需要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需要对婚内性暴力进行严格的界定,而关于婚内性暴力,目前并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另外,国外婚内性暴力的受害者的性自主意识或性平等意识都比较强,但在我国,多数的受暴妇女都认为这是自己的义务。如果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肯定与我国的国情相脱节;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支持系统,需要以对婚内性暴力的精确细致的研究为前提,而我国目前对婚内性暴力的研究显然仅仅处于开始阶段。因此,在我国,尽管客观现实需要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但构建这个系统又确实不能够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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