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
——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

2012-03-25 13:22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性别比人口

王 鹏

试论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
——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

王 鹏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其内在原因,但本质上反映了性别歧视背后两性地位的失衡和女性权利的深度贫困,是性别不公在生命孕育时期的显性标志。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需要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国家社会发展主流,完善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体系,以及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供性别平等的组织保障。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社会性别;政策建议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我国人权问题之一。这既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也反映了性别歧视背后两性地位的失衡和女性权利的深度贫困,是性别不公在生命孕育时期的显性标志。对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加以治理,并将其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之中。2011年7月30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作为儿童保护的主要目标,并要求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

一、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现状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衡量人口结构的重要指标,是其他年龄人口性别比的基础,对总人口性别构成起着根本性影响。根据近百年来世界各国人口的经验数值,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应在103—107之间波动,也就是说,每出生100名女婴应该对应103—107名男婴。这是由于受基因等目前仍不完全可知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各个年龄段男性的死亡率都会略高于女性。出生时男婴数量略多,之后每个年龄段男性的损耗也略多,这样到达性成熟期,男性和女性的比例就达到了1:1的完美比例。相比正常取值范围,出生人口性别比如果超过107就被称作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目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已经成为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①参见翟振武、黄荣清、陈卫:《全国及14省出生性别比研究》,国家人口计生委宣教司研究报告,2009年。

1.从持续时间上看,我国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能够获得数据的全世界2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90%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范围都在103—107之间,而且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值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在同一国家不同年份之间的变动幅度很小。出生人口性别比恰好为105的国家和地区占所有国家和地区总数的比例2000年为48.0%,2002年为45.2%,2003年为47.1%,2005年为42.6%。世界平均出生人口性别比2000年、2002年和2003年均为105,2005年为106。仅有个别国家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低于100(如,位于拉丁美洲的开曼群岛2000年和2002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均为86,位于北大西洋西部的百慕大群岛2002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为94),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10的国家也不多,仅有位于亚洲的中国、韩国和位于西太平洋的关岛等寥寥几个国家和地区。[1]其中,我国从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开始发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为108.4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111.3,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达到116.9,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为118.06。可以看出,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20多年失衡,并且总体上呈持续上升趋势,详见表1。

表1 1982—2010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

2.从空间上看,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地区迅速蔓延。1982年,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尚比较正常,基本维持在103—109之间,只有4个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10。2000年,我国大部分省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17个省份在110—120之间,有7个省份高于121。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已有超过1/3的省份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20以上。2010年,除新疆、西藏外,全国其他省份出生人口性别比均高于正常值范围。见表2。

3.从城乡分布上看,我国农村、城镇和城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均失衡。从城乡生育胎次看,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一胎、二胎、三胎及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城镇分别是109.4、151和175.6,农村分别是105.7、152.1和157。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农村一胎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5.7,在正常范围之内。城镇一胎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9.4,高出正常值范围。全国平均一胎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41,高出正常值范围。全国二胎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43.22,三胎及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52.88,均严重偏离正常范围。

表2 1982—2005年各省份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布

综上,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个别地区蔓延到几乎全国所有地区,已经从局部问题演化为全局性问题。无论是东部还是西部,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经济是否发达,都面临着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2]

二、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我国不是世界上唯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国家,但是在占世界人口近1/5的人口大国,如此大幅度、长时间地出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却是世界上前所未有的。由此可能带给社会复杂、长远的影响,也是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比拟的。

首先,在个体层面,由于未来婚姻年龄人口中男性人口多于女性人口,相当一部分男性可能终生丧失婚配机会。根据《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的估计和预测,到2020年,我国20—45岁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3000万人左右[3],这些男性将因为找不到女性配偶而单身。2004年,分别在美国杨百翰大学、英国肯特大学从事政治学研究的学者赫德森和博尔联合出版了一本引起广泛关注的书——《光棍:亚洲男性人口过剩的安全意义》。该书认为,在2020年中国找不到妻子的3000万男人,主要积淀在社会经济最底层,最终会形成一个固定的光棍阶层。①参见中国政府网,www.china.gov.cn/chinese/HIAW/624859.htm.

其次,在家庭层面,由于大量的男性成年后无法婚配,势必会冲击现有的一夫一妻制度,直接影响婚姻质量及其稳定性。婚姻的不稳定、离婚和拐卖儿童的增加,势必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4]

第三,在社会层面,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衡将造成一批终身未婚的无子女老人,在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的农村地区,这批无子女老人将“老无所养”,加重国家社会保障的负担。同时,因为性需求是成年人的生理本能之一,大量男性单身人口的出现将增加性犯罪的可能性,增加骗婚、买卖婚姻、性暴力、精神变态甚至卖淫嫖娼等丑恶社会现象,从而影响人口生态安全,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安全。[5]

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胎儿性别选择的直接受害者是女性胎儿和生育女孩的妇女。一方面,这是对女性生命权的严重侵犯,那些无辜的女性胎儿还没有面世就被剥夺了出生的权利;另一方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使怀孕妇女蒙受巨大伤害,承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有的甚至要付出终身不孕甚至死亡的代价。[6]这种行为不仅危及人口自身的安全,而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影响我国的人权进程。

另外,由于生育政策的限制,一些夫妇不惜通过超生来满足获得男孩的愿望。这就直接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在有多个孩子的家庭中,女孩明显多于男孩;二是最小的一个孩子往往是男孩,这就使得女孩所处的生存环境十分不利。正如有些学者指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可能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使社会中存在一个数量庞大的文化和职业均处于低层次的女性群体。[7]

三、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的原因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复杂的经济社会原因。

第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受中国古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观念的影响,一般家庭想方设法要生男孩,这也是中国以及东南亚部分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的性别偏好(或者说是男孩偏好)文化现象。近年来,我国学者从微观层面研究性别偏好的相对较少,利用专门指标对性别偏好进行统计分析的更是匮乏。尽管专题研究不多,但是绝大多数中国学者、政府的管理者和社会大众都认同: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根本性的内在动因是现实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下依旧强烈的生育男孩偏好。[7]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由于科学技术的普及相对滞后,传统耕作方式还没有完全改变,农村生产力水平偏低,农民必须依靠生育男孩来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生老病死要依靠家庭,需要养儿防老。对重庆市6个样本县的调查显示,期望生育男孩的原因中,养儿防老占37.0%,增加劳动力占35.4%,两项合计占72.4%。[8]这说明落后的社会保障机制对生育偏好具有巨大的影响。

第三,B超等性别鉴定及人工终止妊娠技术手段的普及,以及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即“两非”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这是目前各界公认的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早在20世纪80年代,当中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初露端倪时,就有一些外国学者提出了“消失的女性”的质疑,如美国著名人口学家安斯利·寇尔等利用模型生命表和中国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估算出由于非正常的性别死亡差异,中国约有2900万女性消失。[9]尽管中国的学者们最初认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只是统计上的女孩漏报,但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出生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是造成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而被选择掉的往往是女性胎儿。

第四,存在一定程度的瞒报和溺弃女婴现象。溺弃女婴是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的一个陋习,当时生产生活水平比较低,遇到多胎生女,无力供养,或担心将来无力陪嫁,又盼生男,便溺弃女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妇女地位的提高,溺弃女婴现象已不多见。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数量的限制,极个别家庭为了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当生育女孩后就将女婴瞒报或者送养甚至溺弃,以达到再生育的目的。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女性的社会地位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提高。生育观中的男孩偏好,反映出现实生活中男性的价值高于女性。正如米德·凯恩所指出的那样:“男孩偏好实质是妇女地位低下,即妇女在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造成的,而妇女依赖于男性实际上存在于一个社会性的制度结构层面上,即劳动的性别分工、劳动力市场的构成、继承制度、宗教习俗、婚姻和家庭规则等。”[10]在全球化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相互作用的背景下,认清两性不平等的现实及其制度根源,切实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根本途径。

另外,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偏高,刚好与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同步,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与长期偏紧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可是,与我国相邻的韩国并没有实施强制性的人口控制政策,但也出现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这说明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并非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我国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人们对子女数量的要求,使得部分人群转向通过选择生育男孩来满足只生一个孩子并且生男孩的愿望,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人群以“质量”(男孩)换取数量的行为。尤其是农村“一孩半”的生育政策(第一胎是女孩的还可以再生育第二胎)更是从政府的角度将女孩与男孩的差别在政策上明朗化。因此,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存在某种间接关系,也是致其偏高的一个诱导因素。[11]

四、我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主要政策措施

早在1986年,针对第三次人口普查发现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国家计生委就召开了全国人口性别比问题研讨会,对个别地区可能出现的性别比失衡问题提出了治理措施。[12]截至目前,我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大致经历了一个从人口计生部门治理到各部委协调治理,再到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过程;从具体、独立的做法到形成由强制打击、行为约束和利益导向政策相结合的政策体系的过程;从单一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到全方位改善女性生存环境,倡导社会性别意识,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过程。

1.制定了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性别政策,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的制度环境。2002年,国家计生委联合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妇联等11个部门下发了《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对女孩的保护。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国办发[2005]59号),在全国推广、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推动各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分配、扶贫开发、劳动就业等方面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女孩户的优先优惠政策,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2006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改善人口结构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五大任务之一,并规定要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13]

2.制定、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保护孕妇和儿童生命权。1987年、1989年、1993年,国家计生委先后三次同卫生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使用B超的管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引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都对实施“两非”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惩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2002年,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第8号主任令),进一步明确了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及具体的管理制度。

3.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努力减少“两非”案件发生。由于“两非”行为是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原因,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试图遏制“两非”案件高发态势。2011年8月1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等六部门在全国启动了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计划用8个月的时间,集中查处一批“两非”案件,形成对“两非”行为的高压态势,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国家统计局2009年抽样调查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45,比2008年下降了1.11;2010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8.06,比2009年下降了1.39。这是“十一五”以来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出现下降,表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是,我们要看到,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仍严重失衡,大幅高于正常值。这种状况如果继续持续下去,不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推进,不利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不利于女孩的成长和发展,损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影响家庭的幸福和发展,也将给国家长远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标本兼治。

五、进一步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建议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进而实现两性间的长期动态平衡,需要从根本上提升女性地位,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提升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1.提高全社会对促进性别平等的认识,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的主流。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结果平等为导向的性别平等战略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发展成为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战略和政策工具,为提高女性参政议政起到了积极和显著的作用。但是,在我国,随着出生人口性别比长达20多年的失衡,性别歧视问题不断加剧,性别平等状况在急剧下滑。[2]在此背景下,性别主流战略开始得以倡导和发展。性别主流战略是指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行动纲领》,明确了社会性别主流化,并以此作为提高两性平等的一项全球性策略,以确保两性平等是一切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首要目标。[14]目前,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成为全球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纳入联合国的性别发展指标体系。[15]这就需要我们从性别主流战略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的性别平等状况,重新考虑性别平等在我国发展战略中的位置,将促进性别平等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2.完善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体系,从根本上扭转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象。目前,由于缺乏性别平等的视角,一些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给女性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需要完善有利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一方面,对存在性别歧视的法律、政策,要及早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必须在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贯彻宪法规定的性别平等原则,体现区别对待和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现代平等理念,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女童、女孩、女性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努力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群众养老保障的后顾之忧,从而引导群众不再进行出生性别选择。在农村,乡规民约广被接受,其生命力和影响力有时甚至超越了政策法律的权威性,并成为规则、制度和文化的基础。要抓住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将性别平等纳入村规民约修订之中,努力营造有利于母亲和女孩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16]

3.加强机构建设,提供性别平等的组织保障。从国外的经验看,凡是妇女地位切实得到提高的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都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发挥了较大的影响力。比如,韩国从1983年在政府部门中设置专门机构促进性别平等,到2001年正式升格为政府组成部门,到2004年不断加强和完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了其在推行性别平等方面国家机构的效力和可持续性。[17]而我国中央政府还没有专门的社会性别平等促进机构,政府各部门在社会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协调机制很不完善,部门间社会政策的协调力度还远远不够。建议我国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在中央政府层面建立一个独立的、高层次的协调机构,比如社会性别促进委员会,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工作,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以更好地促进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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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力婕

On the Imbalance of China’s Sex Ratio at Birth

WANGPeng

Since the 1980s,China’s sex ratio atbirth has consistently exceeded the normal range despite centraland local government efforts to curb this rising trend and bring it back to normalcy.If the trend is allowed to continue without intervention,the equality of the sexes,the development of girls,the lawful interests and rights ofwomen and the nation’s long-term developmentwillallbe at risk.While there aremany reasons for the ratio imbalance,the core reason is the existence of gender inequality.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further attention be paid to the issue andmore action itemsbe taken out.

sex ratioatbirth;comprehensivemanagement;gender;advice

10.3969/j.issn.1007-3698.2012.01.009

2011-12-18

C913.68

A

1007-3698(2012)01-0056-06

王鹏,男,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1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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