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桂霞 徐遥君
改革开放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妇女福利的法规和社会政策,对妇女福利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党的妇女福利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社会化和制度化的过程。本文以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为主线,以30年来中国妇女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状况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妇女保障的发展,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妇女保障各个方面呈现不同的发展趋势。
第一,确立以人为本的妇女福利理念。社会福利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按劳分配基础上,对消除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深刻地认识到,在保证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同时,更要保障个人的发展,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要提高人类的福祉。“妇女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发展问题,也必须通过发展才能得到解决。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中,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发展的成果惠及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1]新世纪以来,在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下,党确立了共享发展成果、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公平正义也成为党和国家制度政策的核心价值,为促进妇女发展、男女平等搭建了广阔的制度平台。
第二,强化法制保障妇女权益,推动妇女福利社会化。首先,强化法制保障妇女福利权,将性别视角纳入更多的法规。新世纪以来,颁布或修订了与妇女就业密切相关的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社会保障发展的一个质的飞跃,为妇女福利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制保障。其次,不断完善妇女劳动保护制度化,更加注重女工的健康与保健。再次,推动妇女福利社会化,尤其是生育保险社会化,让更多的妇女在劳动权益不被侵害的情况下更好地享受生育保障。最后,不断探索妇女保障新模式,提高妇女保障享有率和水平,增加妇女福利的内容和项目,在缩小男女差距的基础上,推动城乡妇女保障的一体化进程。
第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一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妇女发展提供政策制度保障。利用社会保障这个再分配手段,通过加强税收调节、发展公益事业等手段,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和对贫困人口进行社会援助,限制初次分配中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平衡工作家庭事务,为妇女发展提供社会环境。妇女走上社会,有了独立的经济权利,但在自我解放运动获得实质性突破后,却不得不承受着双重的压力。家务劳动社会化与男女共同承担是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家务劳动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家务劳动有偿化或者货币化,既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又可以促进两性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务劳动对妇女就业的负面作用。
1.女性社会医疗保障近乎全覆盖,性别差距明显缩小
2010年第三次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中,女性社会医疗保障享有率为91.6%,男性为92.3%,无明显性别差异。而2000年,女性医疗保险享有率为46.4%,比男性(55.5%)低了9.1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女性社会医疗保障享有率为87.6%,比2000年城镇女性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享有率(60.3%)高出27.3个百分点。农村女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率为95.1%,远远高于2000年农村女性医疗保险享有率(29.8%)。新农合的推行大大提高了农村女性的医疗保障享有率(见图1)。
图1 妇女社会医疗保障享有率(%)
2.农村妇女养老保障享有率大幅提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扩大了农村女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女性养老保险覆盖率有较大提高。2010年农业户口女性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占被调查农业户口女性的31.1%,比2000年(18.2%)提高了12.9个百分点,比1990年(5.5%)提高了25.6个百分点。相应的,男性这一比例分别为32.7%、22.5%和10.6%,男女之间差距分别为1.6、4.3、5.1个百分点,性别差距也有所缩小(见图2)。
图2 农村妇女社会养老保障享有率(%)
3.家务劳动时间明显减少,工作和家庭事务得到较好平衡
从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来看,男女家务劳动时间都在减少,女性家务劳动时间减幅更大,一方面是男性适当分担家务劳动,另一方面是现代化设备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主要由妇女承担的家务劳动,比如洗衣机的出现基本上解除了妇女的洗衣负担。2010年,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为171分,比2000年少了83分。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由2000年的161分缩短到2010年的104分,减少了近1小时。城乡在业女性工作日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分别为102和143分钟,比2000年减少了70和123分钟。
同时,男女共同分担家务的观念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逐渐缩小。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88.6%的人同意“男人也应该主动承担家务劳动”的主张,其中同意这一观点的女性为91.2%,男性为82.0%。
1.妇女就业能力增强
(1)城镇女性就业自主性增强
图3 2010年城镇女性获得目前/最后工作的途径
图4 2000年城镇女性获得目前或最后一个工作的途径
城镇女性自主选择工作的比例大幅提高。2010年,49.8%的城镇女性通过求职/应征/应聘/竞聘或自己创业得到目前或最后一份工作,比2000年(37.3%)提高了12.5个百分点,比1990年(21.9%)则提高了27.9个百分点(见图3、图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安排/调动的比例有了大幅度的降低,在2010年为26.9%,比2000年(35.7%)降低了8.8个百分点,比1990年(58.4%)降低了31.5个百分点(见图3、图4、图5)。
图5 1990年城镇女性获得现在工作的途径
(2)农村妇女非农就业比重大幅提高
非农就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保障享有率高于农业人口,从妇女非农就业比重的提高也可以看出农村妇女劳动权益的增强。2010年调查中,农村在业女性主要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为24.9%,比2000年提高了14.7个百分点。在从事农业劳动的同时,14.5%的妇女还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
2.妇女就业率降低,失业无保障
(1)妇女就业权屡遭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过四次关于“妇女回家”或“妇女阶段就业”的讨论。妇女回家和阶段就业曾一度成为缓解中国失业的主要方式,甚至提到了全国人大会议上,充分暴露了相关部门对妇女就业的认识存在的错误观念。在妇女回家与阶段就业此起彼伏的同时,也有人不断提出妇女提前退休的问题。女性早于男性退休,本来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照顾参加重体力劳动的女工而制定的女工人早于男工人退休的符合当时历史现实的政策。在机械化、高科技行业突飞猛进,体力在劳动中不再占有优势,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平均寿命比男性还长的情况下再强制规定妇女提前退休,就是对妇女就业权的限制甚至损害了。当前,还有一些企业对生育期妇女放长假,其实是以“放长假”变相解雇生育期妇女,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劳动就业权。
从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可以看到,30年来男女两性就业率都有所降低,但女性就业率下降的速度高于男性(见表1)。女性就业率下降幅度大,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理性”和国家保护相对弱化,女性失业或者待业率提高;另一方面是传统性别文化的回归和生活方式选择的多样化。2010年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城镇不在业妇女中,料理家务者占69.3%,在校学习者占6.4%,失业者占13.3%。
表1 1990—2010年两性就业率比较(%)
在农村,土地是妇女重要的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来源。调查显示,在城市化、现代化和承包土地分配与流转的过程中,农村妇女的失地问题日益突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女性失地情况比男性更为严重,2010年失地女性的比例高出男性9.1个百分点。
(2)失业保险无进展,妇女享有率过低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城镇在业女性,不包括公务员,只有24.2%的人有失业保险,男性失业保险享有率为29.6%,女性比男性低了5.4个百分点。与2000年相比,女性失业保险享有率没有变化,性别差距比2000年拉大,2000年女性失业保险享有率为24.2%,男性为28.4%。由于我国在1998年才通过《失业保险条例》,所以在1990年的调查中没有涉及失业保险这个问题。
3.同工不同酬依然存在,男女收入差距拉大
虽然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及法律在我国实行已经几十年,但总体上,我国男女职工的工资仍存在差距,女性工资水平普遍低于男性。在1990—2010年的二十年间,在业女性的经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收入的性别差距依然十分明显,并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09年城镇在业女性平均劳动收入(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经营性收入等)为21249.9元,仅为男性收入的67.4%;不同发展水平的京津沪、东部、中西部地区城镇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均低于男性,分别为男性收入的66.9%、62.8%和76.3%;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分别为男性的58.1%、53.3%和63.7%。在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的年均收入(包括各种收入在内)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2368.7元,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19.4个百分点。[2]8751990年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1989年城镇在业女性月收入156.3元,为男性收入的 80.3%(见表 2)。
表2 1990—2010年期间城镇在业男女年收入比较
男女同工不同酬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统计歧视,认为女性不如男性能力强;另一方面则认为妇女在就业期间出现职业中断,从业期间因家庭、孩子分散精力,不能全身心地工作,从而造成劳动效率低下,所以工资也低。虽然事实并非如此,但企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也不愿意雇佣女性,除非劳动力比较缺乏,而且在就业难的困境下,女性愿意接受较低的工资。
4.职业福利存在性别差异
职业福利包括时间上的和物质上的,时间上的主要指带薪休假,包括年假、探亲假、婚假等。物质上的以发放现金补贴为主,包括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助、交通补贴卫生费等,主要是增加职工收入、减轻职工负担。男女相比,女性大多集中于效益不够好的单位,在同一单位,女性又集中于较低的职位,因此,职工福利待遇也体现出较明显的性别差异。
(1)带薪年假享有情况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目前有单位的在业者中,42.1%的被调查者能享受带薪年假,其中女性为40.0%,男性为43.7%。带薪年假与所在单位类型密切相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在业者能享受带薪年假的比例达69.2%,其中男性为74.4%,女性为61.0%。相较于2000年而言,都有所提高,但进步很小。2000年时,单位提供带薪年假的占被调查者的37.0%,其中男性为41.0%,女性为33.4%。
能否享受带薪休假也与是否为单位正式员工有关。2010年,单位正式员工/在编人员带薪休假比例为72.1%,非正式员工带薪休假比例仅为29.6%。2000年,单位正式工带薪休假比例为48.0%,也远远高于临时工、钟点工等其他职工。同为单位正式工,2010年男女无明显性别差异,而2000年女性带薪休假享有率比男性低了7.9个百分点,分别为43.5%和51.4%。
(2)交通福利享有情况
2010年的调查中,目前有单位的在业者,能享受班车/交通补贴的为24.2%,与所在单位中的职位高低相关,也与所在单位性质相关。但是无论是从职位高低还是从单位性质来看,能享受补贴的女性比例均低于男性,尤其是单位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男性为40.3%,女性仅为16.7%。
1.女工劳动保护逐渐贴近妇女需求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1992年通过、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避开禁忌劳动,规定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四期受特殊保护。这些劳动保护主要针对禁忌劳动和怀孕哺乳期间妇女的特殊保护。2012年4月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强调对妇女劳动保护的特殊性,更加注重女工的健康与保健,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对女性在特殊生理时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单项明确规定,对怀孕期女性职工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保护措施,进一步调整了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与社会保险法衔接的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妇女的切身权益。
2.生育保险社会化进展缓慢
国家为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健康权,建立了生育保障制度,为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的在职妇女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等待遇。它的建立和完善不只是生育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体现,还体现了生育的社会价值,更好地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和男女平等。
根据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的产假由原来的56天增加到90天(其中产前15天),但该规定在废止了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的基础上,对生育保险待遇采取了回避态度。在实践中,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生育保险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在当时没有统一新政策的转型期,各地开始探索适合当地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南通、株洲、昆明、宁波等几十个市县开始试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①比如,1988年9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开始实行《南通市全民、大集体企业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在全国有了统一的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法规。之后,27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992年颁布、200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增加了生育保险的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201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的基础上,对于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作了新的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重新纳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对未就业妇女的生育是个福音,虽说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女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回归,但也是市场经济下生育保障的一个进步。
3.城乡差距缩小,妇女特殊权益保障尚不到位
(1)农村妇女产前检查比例和住院分娩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差异不明显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城镇35岁以下妇女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做过产前检查的为94.8%,住院分娩的达到97.2%;农村35岁以下妇女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做过产前检查的比例为89.4%,比2000年提高了13.4个百分点,比1990年提高了22.6个百分点;住院分娩的比例为87.7%,比2000年提高了40.6个百分点,比1990年提高了52.9个百分点(见图6)。农村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增幅明显高于前十年的增幅。
图6 35岁及以下妇女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情况变化(%)
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在中西部农村妇女中,35岁以下妇女在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比例分别为86.0%和81.1%,明显低于京津沪和东部地区。
(2)生育待遇有所进步
产假是妇女劳动权益的重要内容。1988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将女职工生育产假时间由计划经济时期的56天增加到90天。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有过生育行为的被调查者/配偶在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享受90天以上产假的占62.5%;基于一部分被调查者是在1988年之前生育的,1988年之前法定产假为56天,也符合国家法定的休假时间,共有84.5%的被调查者/配偶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的产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比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相应指标提高了7个百分点(见表3)。
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62.0%的被调查者/配偶在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产假期间收入与产前差不多,可以拿到基本工资,比2000年所在单位提供产假/孕期保健工资的56.4%提高了5.6个百分点,比1990年能在单位享受到产假工资的32.4%提高了29.6个百分点(见图7)。
(3)妇科检查比例大幅提高,但普及率仍较低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女职工进行1次妇女常见病检查。但在实践中,这个规定的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三年内做过妇科检查的比例刚刚过半。在2010年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有55%的女性最近三年做过妇科检查,比2000年(18.6%)提高了36.4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女性有62.7%的最近三年做过妇科检查,比2000年(23.7%)提高了39个百分点;农村女性有46.5%的人最近三年做过妇科检查,比2000年(17%)增加了29.5个百分点(见图8)。虽然相比于2000年都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偏低。
图7 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产假期间有收入的比例(%)
表3 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的产假天数
图8 城乡妇女妇科检查比例(%)
(4)分娩费用报销比例过低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但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被调查者/配偶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分娩费用完全报销的只有12.6%,定额补贴的占到1.8%,部分报销的也只不过12.1%,有72%的全部自费。
第一,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此,我们还可以借鉴结果平等主义法学的观点,在制定法律时着眼于实质的平等。例如在规定产假和“四期”保护相关规定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来分散企业的压力,降低企业雇佣女职工的成本,保证女性就业时不会因此受阻。
第二,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力度,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致使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为此,应逐步建立健全工会群众性法律监督组织,并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定期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经常性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将生育保险纳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一并征收,为女性平等就业解除后顾之忧。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为妇女生育期间提供基本保障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多年来,因其在执行中存在支付水平过低、结余过高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反而造成有些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影响了生育保险作用的发挥,企业不愿意招收女性的问题仍未解决。建立独立于企业的生育保险机制,并与养老、医疗、失业等一并强制征收,可以很好地平衡企业负担,为生育期间的妇女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舆论和氛围。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创造男女平等的劳动和社会环境。
第五,增强女职工的维权意识。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实际中,一些女性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有的女性为保住饭碗,明知企业有违反法规的做法也不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有的女性则因不了解国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政策,怀孕后便主动辞职。女性的这种退避和妥协助长了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女职工组织维权的难度。当前,增强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已经迫在眉睫。
[1]胡锦涛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2005-08-29.
[2]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课题组.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