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逮捕阶段公民参与司法的实现路径

2012-01-28 08:16周丽娜
中国检察官 2012年7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公民

文◎周丽娜 曲 磊

论审查逮捕阶段公民参与司法的实现路径

文◎周丽娜*曲 磊*

一、公民参与司法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公民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价值理念

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司法民主化的本质就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司法过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当然也包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权。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早就提出,公民的本质或“全程的公民”(即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或“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1]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固然主要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同时也要通过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直接参与政治和法治来体现,因为公民和作为公民共同体的社会组织的本质就是有资格参与政治、参与法治的主体。[2]

(二)公民参与司法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各国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而公民参与司法能对司法公正起到保障作用。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会采取各种强制性侦查措施,如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这些措施的适用稍有不慎便会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公安机关不会主动向检察机关通报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况,而检察机关仅仅通过案卷审查又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为了保证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刑事诉讼法引入见证人制度,通过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中立人监督侦查行为。

(三)公民参与司法是执政党的政治宣言

事实上,公民参与司法可以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督促司法机关对公众诉求及时作出有效回应,[3]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在舆论、媒体力量不断强大的今天,公民参与司法可以使案件办理更为公开,处理结果更为公正、科学、理性,更大程度上体现司法机关司法为民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尤其是网络的普及,给公众一个可以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便于司法机关更好地倾听社会公众朴素的法律意见和情感意向,使得案件处理结果更接近于人民大众的内心期待和价值判断,成为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手段。

二、审查逮捕阶段公民参与司法的实现路径

为了畅通渠道,让公民更多地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笔者认为审查逮捕阶段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制度构建。

(一)启动检调对接机制

通过抽样统计近三年我院审查逮捕案件情况,笔者发现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相当低,还没有真正推广开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实施后,刑事和解在案件处理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司法机关应投入更多精力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证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般来说,由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处于矛盾体中的对立方,在这种敌对状态下,仅仅依靠双方当事人很难达成刑事和解,需要外在中立的调解人介入,促成双方当事人主动对话,平心静气地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从朴素的法律精神来看,由于公安机关、检察院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方,承担控诉职能,尤其是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二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了其不宜作为刑事和解的调解人,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状态必定会引起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因此,普通社会公民充当调解人无疑是最佳之选,不会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利害关系,保证了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4]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后,国家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最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调解组织村(居)全覆盖。由于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具有广泛性,可以吸纳所在区域不同行业的人员,而且调解组织人员是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保证了调解结果的正当性。因此,在检察机关与社会调解组织之间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可以吸纳更多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加强外部监督力度,保证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当然,在刑事和解程序中,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亲属、邻里、学校老师、单位同事等人员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各方之间的互信和团结,使得和解过程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外部监督的有效运行。

(二)设置不捕面谈环节

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特殊保护和司法救济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非监禁刑可实刑的,在符合相关条件时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更加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如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判处缓刑、以及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免除等特殊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该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在审查逮捕阶段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有益经验,设置对不捕犯罪嫌疑人的充分教育说理机制: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不批捕条件的,在讯问过程中开展教育说理,并与公安机关做好前期沟通协调工作,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变更强制措施当天或第二天到检察机关与案件承办人面谈,接受再教育,一方面向其普法,解释触犯的法律以及行为的严重后果,使其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告知国家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法律、政策依据,并向其当面送达“致犯罪嫌疑人的一封信”,让嫌疑人充分了解取保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并签署自愿悔改承诺书,保证定期向检察机关反映近期情况,帮助其走上正轨。

(三)积极推进约谈制度

在办理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情况下犯罪之所以会发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照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对于涉案单位存在隐患及问题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书》,帮助相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发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集中表现,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帮助涉案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管理,弥补漏洞,为维护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但是我们也发现,这种“背对背”的发送模式会使检察建议的实效大打折扣。很多单位仅为应付差事而作出简单的书面回应,从回复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完全予以重视,仅出于对检察机关的威慑,不得已而为之。为改善这种被动局面,应当大力倡导“约谈”举措,把“文往文来”转变成“当面座谈”,使双方能够进行深入交流。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了解涉案单位的运行情况,便于发现问题,另一方面相关单位可以借此咨询检察机关法律问题以及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得到相关指导,促进制度完善,最终形成一份说理性、可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书。同时,这种约谈机制可以有效地消除被发送对象对检察建议的误解和抵触情绪,真正做到对症下药、以理服人。

此外,对于一定时期内频频出现问题的单位,检察机关可以适当派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多措并举、联合出击,共同帮助涉案单位整章建制,完善制度建设。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案件,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容易出现问题的学校进行筛查,及时与相关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必要时入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或指派干警入驻学校,以鲜活的案例警示在校生要知法守法,突出强调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减少违法犯罪情形发生。

(四)定期开展释法说理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有利于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遏制和预防犯罪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也越来越强烈,一年一度的“12.4”普法活动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针对一段时间内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总结当前易发案件的种类和特点,定期面向社会召开释法说理会,借此向公众宣传法律知识,突出容易触犯刑律的行为尤其是经济领域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非法集资、虚开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等,以现实中的典型案例为公众进行详细解读,作好预防、警示作用。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的调整范围和深度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最大的,不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条款都有很大的变化,尤其表现在刑法分则加大了对民生的保护力度,将一段时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新增了危险驾驶、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食品监管渎职罪名,同时变更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 (现为强迫劳动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现为污染环境罪)等罪名。为了提高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避免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侦查监督部门应以此修正案实施为机,向社会公众作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公众了解法律的规范性和严酷性,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

(五)设立群众来访热线

近年来,较为严重的冤假错案多是由于违法侦查造成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往往是知道有冤情却又无能为力,不知该如何救济被侵害的权利。为了拓宽侦查活动监督线索,规范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可以设立服务群众热线,既方便相关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也便于公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当前,北京已开通12309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电话,成为倾听民意、服务民生的一项创新举措。然而该举报电话仅局限于职务犯罪,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尚未涉及。

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接触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承担着逮捕这一最严厉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工作,其结果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为更进一步彰显司法为民的本质,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电话来访热线,帮助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以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具体操作中,应由实践经验丰富、群众工作突出的检察干警进行专门接待,及时释疑解惑,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对于群众就改进我们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作详细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

(六)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检察开放日活动是深化检务公开的有力举措,是公众了解检察机关职责及内设机构的契机,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主动积极探索接受社会监督的新途径。一方面能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请进来”方式,让公众近距离接触检察机关、检察干警,让更多的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接受公众对完善司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以公开促公正,督促检察干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另一方面借此为群众答疑解惑,普及法律知识。实践表明,自我保护意识日益进入大众生活,公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望是不可小觑的,要切实提高公众的法律水平,必须将普法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将其制度化、长效化,通过展板、宣传海报等形式,加大宣传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职能,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办案流程,并为其讲解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服务民生的执法水平。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9-103页。

[2]郭道晖,《尊重公民的司法参与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12月,第17卷第6期,第81-87页。

[3]陈发桂,《我国公众司法参与问题探讨——基于制度化参与的分析进路》,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6月,第33卷第3期。

[4]覃燕妮:《“检调对接”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思考》,载中国检察网,于2011年6月1日。

[5]文正邦:《论司法改革与公民参与问题》,载《法学》2010年第3期。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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