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毛 勇万冬梅
刑事诉讼法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激烈博弈
文◎毛 勇*万冬梅**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27350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273500]
刑诉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次修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幅度,二是亮点。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内容广泛、涉及诸多方面。修改的亮点众多,在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也有新的突破,特别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以及增加规定了遏制刑讯逼供的有关制度和加强辩护权等内容,这都进一步满足了国际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是我国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更是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和结构走向科学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范围。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以前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现在“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样做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的问题,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多方保障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更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是简易程序出庭在强化监督、捍卫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对公诉工作的人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就邹城公诉实际而言,2009年-2011年,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76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469件,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的34%。过去由于案多人少,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出庭,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出席庭审成了必然,这就意味着将要增加近40%的工作量,如何解决公平正义需求与办案效率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成了公诉将要面临的一大难题。
1.非法证据排除。先后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海案使得非法证据排除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而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当中非法证据排除也是社会关注的十大亮点之一。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当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这对公诉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刑诉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由此可见,非法证据的排除对公诉人的审查判断能力、庭审应变能力和补强证据能力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的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提出了挑战。根据刑诉法修订案第57条规定,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公诉机关必须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不仅要在证据中去粗存精、去伪存真,而且要善于运用侦查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存疑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庭审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挑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庭审环节“验明正身”方可成为定案证据,这就必然导致控辩双方在庭审环节围绕证据合法性的辩论会变得异常激烈,这对公诉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综合判断、补强证据能力提出了挑战。要增强证据甄别补强意识。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对所有公诉人能力提出了一个更高层次的要求,对老公诉人来说,经过长年积累其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办案模式和办案习惯,新的证据规则的引入,就要求老公诉人要改变维持了五年乃至十几年的固有习惯,去重新适应证据体制改革的要求,众所周知习惯的改变需要时间和毅力的支撑,而对于已经年过中旬的老公诉人来说,时间和毅力都已失去优势;对于新公诉人来说,其办案经验尚浅,对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庭审的应变能力和综合判断、补强证据能力较弱,这就要求新公诉人依照新的证据规则在实践中自己摸索进步,而我们深知一个人能力的真正提高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根据公诉人培养规律来看,一个优秀的公诉人需要5年的时间不断培养才能成材,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提高公诉人能力,这是摆在公诉部门面前的第二大挑战。
2.刑事案件庭审细化。在公诉案件庭审方面,新《刑诉法》第187条、第192条增加了证人、警察和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证人出庭需要耗费大量工作精力更给公诉人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证人翻供需要耗费大量精力重新固定证据。公诉机关作为指控机关,承担了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尤其是自侦案件,就目前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证人翻证的情况较多,例如我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孔某某受贿案一案,2011年8月17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收到判决后,孔某某及证人张某某(行贿人)、张某禹(涉案赃物笔记本电脑的卖家)等人翻供,称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受贿物品联想笔记本电脑系孔某某自己所买而非受贿人张某某行贿物品。为了应对被告人翻供,公诉科迅速成立应急小组,会同监所、反渎等部门,进一步搜集、核实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重新核实固定,耗费大量精力后终于查清证人张某某、张某禹系在孔某某的指使下作伪证。所以,要想使案件诉得出,判的下,就需要公诉人费很大的精力重新进行固定证据,应对庭审当中证人证言可能发生的变化。二是鉴定人和专家证人使得公诉人必须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储备。刑诉法修改使得庭审方式的重点由法庭辩论转向法庭质证,专家证人出庭对于刑事法庭解决多个矛盾的鉴定意见的取舍和辨别控辩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分歧具有积极的作用,证人和鉴定人员出庭后所当庭提供的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公诉人对鉴定人出庭如何发问,鉴定人出庭如何作证,专家证人是接受控辩审三方来交叉进行询问,还是有权力与鉴定人进行对质,或者控辩双方的专家证人是否可以相互发问进行对质,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应对,不仅加大公诉人出庭压力,更对公诉专业知识的储备提出更高的要求。
公诉案件类型涉及方方面面,如故意伤害案件涉及法医知识、经济犯罪涉及会计、金融、股票等方面的知识、职务犯罪涉及国有企业、国家机关的工作流程,甚至涉及一些特殊规定,例如我院办理的张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中,就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土地流转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否则不可能吃透案件,更不可能正确办理该案件。所以公诉人在办理案件背后默默学习所耗费的时间,有时甚至超过了审查案卷的时间。随着证人、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公诉人需要储备的专业知识将大大增加,如何在不耽误办案的前提下全面充实公诉人的专业知识,这是摆在公诉部门面前的第三大难题。
新刑诉法将委托辩护时间提前到侦查期间,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就可以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审批。这些规定对促进法治建设无疑是有重要积极意义的,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同时也给公诉工作带了挑战。(1)增加了审讯难度,零口供案件将会增加。律师通过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的心理防线,提高了他的反侦查能力,减少了法律本身及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的震慑作用,因此,巩固了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心理,甚至用沉默来对抗侦查,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零口供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2)刑事案件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将更不稳定。在案件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而新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或者“提醒”,犯罪嫌疑人、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言词证据本就稳定性差,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翻证,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串供、翻供翻证情况将会增加。(3)对公诉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律师通过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行使,对案件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较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而公诉人员对律师所获取的证据却不一定了解,从而有可能使公诉工作因律师的证据“突袭”而发生意外和被动。由于律师取证权的扩大,取证质量的提高,大量的证据、合理的辩解将可能影响公诉人的指控和法官的裁判,无罪或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不能起诉而改作不诉或者被宣判无罪案件将可能增加。如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这一私权利的同时确保公诉这一公权力的顺利实施,这是摆在公诉面前的第四大挑战。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公诉岗位普遍呈现出人员少、任务重、责任大的特点,尤其是当前面临短短几天就要审查一起案件的巨大办案压力。要应对这一巨大挑战,就要塑造一支业务熟练、战斗能力强的公诉团队,从组织上奠定扎实的保障基础。公诉工作的专业化特征和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公诉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公诉队伍结构稳定、人员组成合理,才能形成累积效应,更好地积淀公诉知识、传承公诉经验、延续公诉规范,促进公诉人的自我养成和公诉工作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防止和解决公诉队伍骨干调动过多、干部流速过快、资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使公诉岗位不仅能吸引人,更能留住人,真正成为检察机关的“人才蓄水池”。
针对刑诉法修改对公诉人的业务技能、专业知识储备、证据把握等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上述能力的提高离不开行之有效的培训,针对公诉技能培训的实效性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深入开展专题培训,交流公诉实务经验。结合刑诉法修改对专业知识储备的要求,建议可以按照人身伤害、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专题对案件进行分类组织研讨,通过评析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公诉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同时通过在分析案件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快速转化学习成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以案促练,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建议可以推行月末案例讲评制度,在每月月初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一名干警通过网络、书籍等寻找一起典型的案例或者涉及新罪名的案例,打印后交科室每位干警进行分析,在月末时由每位干警书面阐明自己的观点并集中予以讨论,最后由提供案例的同志说明答案,并进行讲评。该做法有利于拓宽公诉人的视野,尤其可以使公诉人接触平常接触不到的案件,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准确定罪量刑提供良好的经验。
1.实行分组分类与分片包干相结合的办案制度。分组分类办案制,即根据人员配置情况分成若干个办案小组,将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分派给相对固定的办案小组办理;分片包干办案制即在分组分类办案的基础上,将全市13个乡镇分成若干片,由各办案小组结对办理。由于分配案件类型及受案片区相对固定,便于办案人员熟练掌握同类案件、同片区案件的办理,达到了既加快办案进度又提高案件质量的目标,实现责任、效率与质量并重。
2.建立捕诉部门间的电子数据交换制度。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加强捕诉衔接,提高办案效率。侦查监督部门批捕案件后将批捕案件审查报告电子数据移交给公诉部门,充分发挥电子版的审查报告承载的信息功能,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可以更快捷地制作审查起诉相关法律文书,避免重复劳动。
3.推行“三集中”办案模式。针对简易程序出庭带来的工作量加大问题,适用“三集中”办案模式,即承办人将分到的多宗案件集中时间阅卷、集中时间讯问、集中时间开庭。以集中讯问和集中开庭为例,可以节省到看守所、法庭的大量往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