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业务拓展为突破实现工作创新

2012-01-28 03:06潘泽林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关键词:检察业务检察检察机关

文◎潘泽林

以检察业务拓展为突破实现工作创新

文◎潘泽林*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450001]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时代所需,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各类社会管理主体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更是责无旁贷。虽然直接从事社会管理的主体多是行政机关,但这些机关和人员的社会管理创新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的要求需要检察机关检验、评判和认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能够实质性地影响到其他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从实践状况看,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宪法、法律的应然性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检察机关只有创新性地拓展其业务范围和工作方法,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宪法、法律的价值,确保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一、检察机关业务拓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检察机关业务拓展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坚守法治。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以,检察机关要立足于法定职能,围绕法律监督强化、创新自己的工作思路。之所以一再强调业务拓展要遵循依法原则,主要是因为,第一,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其他机关和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假若其不遵守法律规定,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其他主体的行为,这样一来,国家的法律规定势必会形同虚设,以致社会秩序失范、法律意识弱化,严重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远发展。第二,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已经被公认为是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第四种权力。国家进行这样的权力配置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权力的分离和制衡。所以,要保证权力的有序运作,任何一项权力都不能突破自身界限对其他权力进行干涉和介入。如果检察机关介入其他三项权力,其恶果不仅是对其他权力的破坏,更重要的会导致整个权力体系的坍塌和崩溃。

(二)服务人民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也就是服务人民的过程。在这方面,所有的国家行为都是相同的。即使说到不同,也只是说各个国家机关由于自身性质和法定职责原因,需要通过不同的行为方式来贯彻服务人民的思想。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业务拓展和工作创新,不是没有明确目的和行为方向的拓展和创新。检察业务创新是否科学,最终要以人民是否满意、在实践中是否可行作为根本性的衡量标准。检察机关在自身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一系列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主要还是其能够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致。

(三)以案件办理为中心原则

检察机关的工作创新要紧密围绕案件办理这一中心任务来展开。检察机关的所有革新观念和行为都必须以服务案件办理为基本导向和价值追求。实践中,检察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促使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检察机关要以案件办理为基本方式,调动所有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配合国家相关机关,系统性地解决好社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公开案件办理过程、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加大自身职务履行的透明性和规范性,以提升自身形象,强化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业务拓展的基本理念

(一)要重视业务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多重统一

反思我国以往的检察实践,不难发现,执着于案件法律处理本身而忽视其社会意义是一项特别突出的特征。应当说,检察机关立足于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办理案件本身并无不当。但从更大的视野和更深的意境出发来研讨问题,还是会发现此项工作还有可以改进的巨大空间。事实上,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完全可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辩证统一。因为,假若延展犯罪的时空状态,将犯罪置身于特定的社会情态和政治形势下进行综合性考察,对犯罪的法律评价可能更贴近社会通念和基本价值认知。一旦做到这种程度,检察工作将会更具理想性。

(二)要保障检察工作惩治功能和预防功能的同时实现

无论我们是否承认,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下,检察机关一直将严厉打击犯罪,惩治罪犯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任务。但问题的关键是,刑法存续是为了通过对罪犯的惩治来达致预防犯罪的更高境界。显然,当下的检察工作距离理想还有相当的距离。检察业务拓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借助于系统性的工作来实现这项略显艰难的目标。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确立正确的理念,我们的检察业务创新才能迈出实质性步伐。

(三)要实现职能优化和拓展并重

检察业务既要优化又要创新。优化是在对以往的检察实践进行检视、反思的基础上寻找更富效率、更具价值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拓展是在认识到业务局限的基础上,寻找可以开掘的工作空间,延展检察业务的工作触角。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所有的业务拓展都必须立基于检察职能优化之上。只有在职能优化的基础上,业务拓展才会出现新的增长极。

(四)要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之所以强调要大力推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因为,一是打铁还须自身硬。二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也是展示检察机关自身良好形象的必要形式。三是我国宪法虽规定权力机关相对于检察机关具有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但却缺乏对检察机关具体行为的实质性约束。

四、检察机关拓展业务领域

(一)要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的方法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但对这项制度如何执行尚缺乏详细的操作规定,所以,在国家有关机关尚未出台明确的操作规范之前,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专项检察的新思路、新方法。特别是,要对社会矫正的决定主体、执行主体、决定程序及内容、执行程序及内容进行重点调研,以发现问题所在及检察机关工作的切入点。

(二)要重视金融检察的独立化发展方向

金融检察制度是以金融制度作为检察工作内容和研究对象的一项重要检察制度。金融与检察相互联系的纽带是金融的运行与管理需要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和有效的法律监督。之所以要强化金融检察的独立性、专业性,是因为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障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当代,良好的金融秩序已经成为确保世界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条件。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严重破坏力使我们认识到必须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力度,而在金融监管方面,金融检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我们要充分认识金融检察的重要意义,对金融检察制度做出科学的定位,调研总结金融检察制度的体系构建,强化金融检察机构专业化建设。

(三)要创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方式

检察机关要全面盘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所赋予的基本任务和工作内容,强化检察机关在各项工作上的创新性举措,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查办农村社会管理领域中职务犯罪的力度,净化和纯净农村的社会管理环境。实践证明,农村的社会管理一直是法律治理的难点和重点,也是检察机关多年来工作的盲点。社会矛盾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把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提上日程,在此方面,检察机关尤其需要总结经验,深入研讨工作思路,全面构造农村检察工作的新机制。

(四)要完善刑事、行政衔接制度的法律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设置有独立的机构对刑事、民事和行政分别检察。这种设置对典型性案件极有效率。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于刑事、行政衔接行为、衔接制度的检察是一项经常受到忽视的工作。所以,检察机关要认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加强对相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整体法律监督的同时,将此交界问题作为整体工作的一项重点进行专项治理。要通过对其工作规范化、法定化的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五)要在强化、改进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拓展服务保障职能

特别是,要充分重视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对职务犯罪查处中相关单位发案原因、发案特点、发案环节、发案环境、作案手法的研究,对该单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发出检察建议;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要以已发案件为标本,深入研究犯罪系统性预防的方案,就发现的管理不严、制度不全、措施不力以及其他综合性原因提供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控思路,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在各项诉讼监督中,要针对强化和改进司法机关司法方法、改善司法办案环境、提高办案质量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督促;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过程中,关注多发、易发、或已发职务犯罪的行业、系统和单位,发挥检察建议的警示预防作用。要增强检察建议的社会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另外,还要深入开展法律监督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定制、发放检民联系卡、深化检务公开、健全举报中心、开通微博、增加检务监督员等方式,加大社会宣传,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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