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放射性污染地区居民的防护措施

2012-01-23 20:56张良安
灾害医学与救援(电子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污染区居民剂量

张良安

生活在放射性污染地区居民的防护措施

张良安

放射性污染;防护措施;正当性;优化;参考水平

X 591

按照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最新建议,现存照射情况一般由两种状况引起[1-2],一是残留放射性物质所致区域污染引起的照射;二是天然源引起的照射。本文所涉及的放射性污染地区就指残留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地区。

1 残留放射性物质所致的污染及防护

残留放射性物质所致区域污染主要由以下原因引起:(1)过去从未接受过监管控制或虽接受过监管控制但未遵守标准要求进行的活动;(2)在宣布应急照射情况结束后的核或辐射紧急情况。

残留放射性物质中的放射性核素通过食品、饲料、饮用水和建筑材料等商品对所在地区的居民引起辐射照射。这时就需要对该地区的居民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在制定防护措施时一是要注意基本防护原则中要包含防护措施的正当性和优化;二是要注意实用性;三是要注意使用参考水平,并且测定其残余剂量应低于参考水平。特别强调的是辐射防护中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这类现存照射情况。

2 防护措施的主要内容

防护措施由一系列与受照射途径相关的补救行动和防护行动组成,其正当性和优化是基于早先的ICRP建议演变而成的,重点关注个人防护措施的正当性和优化。

按照ICRP和IAEA最新建议,这种情况的防护措施至少包括以下步骤[2-3]:(1)基于残余剂量设置适当的参考水平,典型的参考水平的有效剂量在20~100mSv范围,这里的有效剂量包括所有途径的剂量总和。防护措施的关键是在参考水平以下尽可能降低残余剂量,采取其优化的防护措施;(2)基于优化的防护措施,对采用特定的补救行动和防护行动,用预期剂量或接受到的剂量制定出新的参考水平作为防护行动的判断标准。如果在采用特定的补救行动和防护行动后还超过判断标准,则应单独或组合使用新的补救行动和防护行动。必须指出,所有的防护行动都要求是合理的。

3 防护措施的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是一个源相关的原则,应确保任何改变辐射状况的决定都应当利大于弊。对于应急照射情况后的现存照射情况,早期的合理性判断能否允许污染地区的居民长期生活在污染区。这样的决定和判断的设置与辐射防护标准有关。一般当预期剂量在标准允许以上时,居民要被强制搬迁;在标准允许以下,居民可根据防护要求具备一定条件地居住。通常采用梯次的方法,在不同的地区,可以规定不同的条件,例如,切尔诺贝利事故后独联体国家就采用了这种方法。事故后为了进一步管理和改进辐射防护状况,判断所采用的防护行动和防护措施的合理性,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对于现存照射情况,防护部门为降低个人受照射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国家应对防护部门和个人给予补偿[1]。然而,防护措施的合理性远远超出了辐射防护的范围,它还涉及经济,政治,环境,社会和心理等方面的后果。减少照射判断防护措施的合理性时,不但要考虑社会、经济及政治价值,而且应考虑污染地区居住的居民由于生活受到限制给他们带来的损失。在现实中还有很多非放射性因素,因此,采用的防护措施是否合理,除辐射防护外,还应具备其他的专业知识。

应该注意的是单个行动范围合理性可能是有效的,但总体防护措施却往往是无效或不恰当的。例如,当考虑总体受照射人群时,单个防护行动可能会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加大了管理难度。因此,单个防护行动作为整体防护措施中的一部分,从表面上看虽然是有效的,但单个防护行动一般无法判断其合理性。当居民被允许留在污染区居住时,国家或政府管理部门就要协调好整体和个体利益的关系。核和非核事故世界范围内的调查表明,不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不愿意离开受影响的地区。总的来说,当受照射残余剂量水平超过允许标准时,处于健康原因,政府会要求居民离开受影响地区,目的是改造本地区,使其尽快允许人类在该地区活动。

在核和放射事故后续的现存照射的情况下,应当考虑所有防护行动的合理性:这些防护行动不但由中央和地方的管理人员、专家、专业人员执行;而且作为自身保护,受照射个人也应在政府的支持下直接执行这些防护行动。所制定的防护行动应考虑到居民和干预行动参与者都应进行保护,而且要便于个人自助性地开展保护活动。然而,对是否需要展开自助性防护行动,政府部门应及时地告知他们,但具体是否采取行动主要由居民自己决定;如果参与自助性防护行动,政府应对他们提供设备和方法,并进行自助性防护行动的培训,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对居住在污染地区的个人,一方面希望改善状况,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希望执行防护行动时给他们生活带来的麻烦,这就需要权衡利弊。

4 防护措施的优化

执行防护优化原则是一个源相关过程或程序,应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采用最佳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个体的利益。为了避免优化程序引起社会成员间严重的不公平,应当限制由于特定源引起的人员剂量和辐射损伤,通常用其剂量或损伤参考水平来限制。因此,这种情况的优化是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以及剂量分布和执行防护措施的利益后,使社会群体和个人遭受各种照射的可能性保持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对应急照射情况后的现存照射状况,具有一些特殊性,这些居民及他们的家庭和朋友还要居住在污染区。在这种情况下,优化过程面临很多的挑战[3]:(1)消费者及生产者:生活在同一个污染区,假设他们的经济活动主要是生产当地产品,进行包括食品的货物贸易。权衡优化措施时,一方面需要考虑非污染区居民的辐射防护,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2)当地人群与其他人群:在污染区未恢复到正常生活条件前,意味着当地人群和其他人群要承担一些风险。因此,优化措施不但要考虑国家的相关法规和计划,而且应考虑国际的相关建议;(3)当地居民的个体防护行为:在多数情况下,个体行为由照射水平决定。当要求制定个人防护措施时,管理部门应支持和允许当地居民确定、优化和应用他们自己的防护措施。然而,自助的防护行动可能会让人们感到不安全(例如,为尽可能地避免内外照射,就需要关注食品、活动和居住的场所、用品等)。这就需要个体应掌握相关情况和获取准确消息。另外,管理者需要对这类地区的个体提供装备和培训,对一些特殊的群体(长者,弱智等)应给予帮助。

在这类现存照射情况下,考虑到污染地区主要是食物受到照射,因此,对居民来说重点是切断食物污染的途径。与应急照射情况不同,没有必要采取应急行动,这时的辐射防护行动,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一步一步地推进。经验表明,长期污染地区,通过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能逐步恢复至正常状况。

5 限制个人受照射剂量的参考水平

在应急照射情况和现存照射情况下,ICRP提出了“参考水平”的建议,参考水平是一个(辐射)源相关的量[1],它是判断是否必须采取防护行动的一个剂量值。若人员受照射剂量大于这个值,必须采取防护行动,使其接受剂量降低到设定的参考水平以下。即使人员接受剂量在参考水平以下,还必须进行防护的优化。对于计划照射情况,ICRP提出了“剂量约束”这个源相关的量,其含义与参考水平相同。

ICRP建议,此时的参考水平用个人年残余有效剂量(mSv/a)设置,应用于现存照射情况优化过程的计划和实施。目标是实施优化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的连续改进,其目的是减少个人剂量,使其在参考水平以下。在计划阶段,优化的防护措施能使估计的残余有效剂量在参考水平以下。在优化的防护实施阶段,当个人接受剂量高于参考水平时,要特别注意降低个人剂量。对儿童和怀孕妇女这样的特殊人群,更要特别注意。然而,即使个人剂量在参考水平以下,也不应忽视;这时也需要通过评估确定防护措施是否优化,或者是否需要进一步地实施防护行动。

对应急照射情况后续的现存照射,当决定允许有人员居住在污染地区时再设置参考水平。这时的参考水平标准不能超过其剂量值。ICRP对影响选择源相关的剂量约束和参考水平的因素提出了一个框架性的建议。在这个框架性的建议中,ICRP按照射情况的特征,将剂量约束和参考水平分为3段,即>20~100mSv/a,>1~20mSv/a,≤1mSv/a。主要考虑到照射的可控性对个体和社会利益和应实施的放射防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是否需要执行防护措施,以及提供信息,培训或个体受照射的监测。

处理应急照射后续的现存照射问题,控制辐射源是比较困难的,这就需要动态检测居民日常生活所接受的辐射剂量。污染地区居民生活辐照剂量的检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对社会造成巨大的负担。然而,在受影响地区开展这两方面的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大多数居民宁愿留在污染地区生活,而不愿被搬迁到非污染地区。这样的结果是,当污染不是太严重时,管理部门可能会允许这个地区的居民留在污染区生活,而不是让他们搬迁到非污染区。ICRP建议,当参考水平在1~20mSv/a范围时,可进行这种选择[2]。

参考水平应当是平衡很多相关的内在因素后的结果,包括受影响居民的社会可持续性,经济,生活环境,整体健康等。选择参考水平时应当全面地权衡所有相关者的利益。

防护部门工作的长期目标,是减少当地居民的受照射剂量水平,使之接近正常或本底值[1],ICRP同时建议,生活在污染地区人员的优化防护措施的参考水平应当选择1~20mSv/a范围之间的较低值,经验表明,在事故发生后长时间内,典型的参考水平为1mSv/a是合理的。国家管理部门可能考虑到当时环境,以及对污染地位的整个长期恢复计划,采用一个高于1mSv/a的值,再逐步改善。

即使照射已经降低到参考水平以下,也还不要终止防护行动,而且还要进一歩优化降低剂量的空间。按ICRP的建议,这种持续的优化防护行动目标是污染地区的个人剂量水平接近正常本底值[3]。

[1]The 2007 Recommedations of the Inteinational Com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PAP)Annals of the Icrp.

[2]IAEA Safety Standards,No.GSR Par t 3(Interim),2011,Radiation Protect ion and Safety of Radiat ion Sources:Internat 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2011.

[3]ICRP Publ icat ion 111:Appl icat ion of the Commission’s Recommendat ions to the Protect ion of People Living in Long-term Contaminated Areas af ter a Nuclear Accident or a Radiation Emergency,2011.

300192天津,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张良安)

201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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