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违法特征、危害与遏制对策

2012-01-22 03:29孟庆民孟令新贾从伟孙凤翔吴崇海
种子科技 2012年6期
关键词:净含量质量指标名称

孟庆民,孟令新,贾从伟,孙凤翔,吴崇海

(1.兖州市种子管理站,山东 兖州 272100;2.邹城市种子管理站;3.济宁市任城区接庄街道办事处;4.济宁市种子管理站 )

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是种子产品与质量信息的唯一体现,是种子企业信誉的重要载体,是种子使用者选购种子的重要依据,也是种子管理部门通过种子包装标签检查加强品种与种子质量监管的重要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以及《农作物种子包装规定》(以下简称《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简称《标签通则》)等对规范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提出了严格要求。但是,当前种子市场仍存在种子包装标签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误导了种子使用者。因此,加强种子包装标签的监管,遏制种子包装标签的违法违规行为是种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防患种子质量事故,保护合法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1 目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主要违法违规特征

1.1 种子包装不规范或变相经营散装种子

《种子法》及《包装规定》明确要求,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目前种子市场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农作物种子实行了包装销售而且比较规范,但仍发现个别种子门店有少量的种子(如花生、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以及绿豆、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不进行小包装,而是直接拆包零售大包装种子即散装种子;有的小包装种子的包装粗糙不标准,有的甚至对小包装种子进行拆袋销售。

1.2 种子标签标志不规范,标注内容不全

1.2.1 标注内容不全。标签标注内容不齐全主要表现在种子标签中缺乏必标或加注项目。如必标项目中,有的缺种子类别或产地,或缺生产商地址,或缺生产年月;加注项目中,主要农作物种子无品种审定编号,分装种子无生产商名称、联系方式及分装日期,药剂处理种子、转基因作物种子无警示标志及相关说明等。

1.2.2 种子标签标识不合法或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2.1 品种名称。有的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名称与审定公告的名称不一致,如标注原品系名称或代号;有的在上边标注其它品种名称,在下边括号里面用小号字标注审定名称;有的标注公司商标加品种名称,还有的在品种名称之前标注 “新品”、“精品”、“高产之王”、“高抗病”、“强抗倒”等字样。

1.2.2.2 净含量。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物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如包装规格为2.5千克,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2.5kg(千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时,净含量少于1000g的,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000g的,以“kg(千克)”表示。但目前有很多不规范的标注,如“净含量:2.5公斤”(“公斤”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2500 克”、“净含量:2.5 千克±10 克”、“净含量>2.5kg”、“净重≮2.5kg”、“净重:2.5KG”等。

1.2.2.3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征,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水分等指标)和标注值组成。正确的标注应该是,纯度、净度、发芽率三项标注值前用不低于,水分标注值前用不高于,其标注值除发芽率为整数外,其它三项均保留一位小数。而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的仍按旧标准标注,质量指标明显低于国家标准;有的四项质量指标均标注成绝对值;有的对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不按规定保留一位小数,而是标注整数;有的对发芽率保留一位小数,且随意增减,降低质量指标要求。

1.2.2.4 生产年月。《标签通则》明确要求,生产年月标注采用GB/T7408的5.2.1.2规定的格式CCYY-MM。如种子于2011年10月收获的,应标注为:“生产年月:2011-10”。但个别企业却标注不规范,如“生产日期:2011-10”或“生产年月:2011 年 10 月”。

1.2.2.5 夸大品种特征特性或隐瞒某些缺点。《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标签通则》要求,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有的企业为了吸引购种者,达到扩大影响和提高销量的目的,在种子产品标签上故意使用一些夸大其辞的语言,尤其在品种说明上大做文章,诱导购种人购买种子。在所有的种子包装袋上面,很少见到有易感或高感某种病害的标签标注。可是,查一查国家和省级的品种审定公告,几乎没有一个品种不易感、高感某种病害的。

1.2.2.6 自行设立条款,规避企业责任。如有的在包装袋背面的“购种说明”(或为“注意事项”)中标注:(1)“因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或栽培方法不当造成的损失恕不负责,或不承担种子质量以外的责任。”(2)“我公司只对种子质量负责,对气候、病虫害及栽培不当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均不负责,造成的减产不予理赔。”

1.3 种子标签制作使用不规范

1.3.1 标签制作不标准。主要包括标签未按法律规定的位置标注,标签的制作材料未达到足够强度,易破损,粘贴标签的附着性不强,容易被更换或内容被更改。

1.3.2 标签使用不规范。个别种子经营者出于促销的目的,把应标注在包装物表面的种子生产年月、质量指标等内容印制成内标签,使种子使用者购买时看不到与种子质量有关的重要信息,从而掩盖陈种子或劣种子的真相;有些种子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是经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号,而不是真正的种子生产商的生产许可证号。这些实质上都是对种子使用者的一种变相欺骗。

2 种子包装标签违法违规造成的危害

2.1 种子包装不规范或变相经营散装种子的危害

销售或变相销售散装种子给种子掺杂使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往往真假难辨,优劣难分。同时,购种者很难了解种子的特征特性,从而失去了选购种子的依据,增加了购种的盲目性和用种风险。

2.2 种子标签标志不规范,标注内容不全造成的危害

标签标注内容不全,直接导致购种者了解的信息不全,甚至造成误解。如某企业对大包装种子分装后,不按规定在标签上注明种子生产商名称和生产年月,只注明经营单位和包装日期,使购种者误认为种子是由包装单位生产的,包装日期就是生产日期,就连是陈种子还是新种子和真正的产地都成了谜。标签内容不全造成的误解也就难免造成栽培管理上的失误。同时,利用种子标签夸大品种特征特性或隐瞒某些缺点,只标优点不标缺点的做法实质就是欺骗购种者,最终结果是不法经营者获得了利益,农民和农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有些包装物连品种名称都是用不干胶粘贴的或手写的,很难说明是真种子还是假种子。

3 遏制种子包装标签违法违规的对策

3.1 加大种子规范包装标签重要性的宣传和督导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通过专题会议、培训班、宣传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种子经营者和广大农民宣传规范制作使用种子包装标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种子经营者认识到,向种子使用者提供规范准确的种子包装标签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是种子企业的名片,是企业信誉的重要载体;让农民认识到,种子包装标签是一个重要的购种凭证,购买包装标签规范的种子是确保种子质量和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3.2 遏制和杜绝散装种子

散装种子主要出现在种子零售网点即终端种子市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县一级。因此,县(市、区)种子管理执法机构要按照《种子法》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散装种子的普查和巡查力度,对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及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等不按要求实行小包装或拆包零售的,一律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遏制和杜绝散装种子在市场上的泛滥。

3.3 规范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使用行为

种子管理机构应经常督促和指导种子经营者依法规范种子包装和制作使用种子标签,达到种子包装标签标准化、规范化和杜绝散装种子的目标。对于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志等重要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即使是法律规定可以不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也应当将标签制作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3.4 严格实行真实标签制度

要让所有种子经营者明确并切实做到,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生产商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种子质量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种子质量标准执行,不能随意更改或降低质量标准。陈种子的生产日期要如实注明。品种特征特性、产量水平、适宜区域和栽培要点及注意事项等要与审定公告一致。

3.5 加大种子包装标签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种子包装和标签标志不规范或标签内容不全是对种子使用者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也是一种变相欺骗行为,同时也往往是假劣种子的重要特征。因此,应将该类种子作为重点查处对象。尤其是对于伪造涂改标签,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根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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