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抓好县级种子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2-01-22 03:29:13邹德荣
种子科技 2012年6期
关键词:种子法种子管理工作

邹德荣

(六枝特区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贵州 六枝 553400)

种子是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的好坏、种子的真假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及农村社会的稳定。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的实施,国有种子企业脱钩改制已全面完成。以农业科研、院校及民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种子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以农业行政区域划分的经营格局已被打破,以品种适应性、优质高产划分区域的市场正逐步建立。作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对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种子法》和《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加强种子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是种子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有些种子案件是因为假冒伪劣种子造成的,有些是因为气候因素或栽培措施不当、田间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但是,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农民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并把这些损失全部归结为是因为种子的质量造成的。因此,为了正确区分种子事故原因,帮助种子选育者、经营者、使用者分清各自的责任,判定种子的真假、伪劣,正确解决三者的纠纷,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种子管理者就不仅要具有较强的种子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还要具备能够识别有关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特征特性、质量检验、田间现场检验的专业知识。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结合当前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如何抓好县级种子管理工作谈几点思考。

1 提高认识

1.1 必须充分认识种子的特殊性

1.1.1 种子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同的作物或同一作物不同品种在同一生态区的同一季节,它的播种时限和栽培方式及要求是不同的。而同一品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气候类型、不同季节,它的播种时限和栽培方式及要求也是不同的。因此,种子具有不可替代性。

1.1.2 种子质量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种子与其它商品相比,它所造成的损失是成百上千倍的。一粒种子的真假伪劣所造成的损失不只是其本身,还涉及到由此所带来的人工劳动、化肥、农药等损失,并误了一季的庄稼。因此,它具有严重的损失性。

1.2 必须充分认识种子管理的专业性

1.2.1 必须掌握种子的专业法律知识

(1)《种子法》是种子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系统地规定了种子管理的基本制度。它的效力高于所有关于种子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关种子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种子法》的规定相抵触。《种子法》是一部专业性法律,也是一部基本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还要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程序法以及《刑法》、《广告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2)行政法规在种子管理制度中的重要性。为贯彻落实《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种子法》规定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已经被《种子法》确定为我国种子管理的重要制度。因此,行政法规对于种子管理工作有重要作用,要学好、用好。

(3)地方法规是种子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它是以《种子法》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是对《种子法》的补充和完善,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它是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4)部门规章对于有效贯彻落实《种子法》具有特殊意义。农业部及时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各种原则规定,是对《种子法》贯彻落实的保证,对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促进全国统一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1.2.2 必须掌握种子的专业技术知识

(1)农作物种子的含义:种子是植物个体发育的一个阶段,从受精后种子的形成开始,成熟后的休眠、萌发,是一个微妙独特的生命历程。它既是上一代的结束,又是下一代的开始。《种子法》中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子管理工作中所指的种子是《种子法》中描述的种子。知道什么种子由农业部门管理,什么种子不由农业部门管理是种子管理工作者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

(2)种子形态构造:种子的外部构造主要由外形、色泽、大小构成。而种子的内部则由种皮、胚和胚乳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因此,要掌握种子的基本构造,能识别各种农作物种子。

(3)种子的寿命与劣变:种子寿命是种子群体在一定环境条件下保持生活力的期限。通常在种子管理工作中,作物种子的寿命是指它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能保持其生活力的年限。当时间、地点以及各种环境因素发生改变时,作物种子的寿命也就随之改变。种子劣变是指种子结构和生理机能的恶化。导致种子劣变的因素有种子特性(包括种皮结构、化学成分、种子的生理状态、种子的物理性质)和环境因素(包括温度、湿度、气体、光、微生物及仓库害虫等)。因此,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必须掌握和熟悉各种作物种子的寿命和劣变。

1.2.3 必须掌握种子生产的技术知识

(1)种子生产的基础条件:主要是生态条件(包括有效积温、生育期的高温值、昼夜温差和无霜期;日照时间和光照强度;年降雨量和雨季分布;土壤类型和土壤肥力;风力和传粉昆虫的活动情况等)、自然条件(主要是地形地势是否便于隔离、排灌、防霜等)、生产水平和农民素质。种子基地应具备较好的农业生产条件和较高的农业生产水平,从事种子生产的农民应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生产出的种子才能保证符合种子质量标准,才不会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

(2)种子生产技术:为了保证生产的种子质量和数量,繁殖田和种子生产基地应该选择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地力均匀、排灌方便、旱涝保收及病、虫、鼠、雀等危害轻、没有检疫性病虫害、便于隔离、交通方便、生产水平和生产条件较好的地方。制种用的亲本种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播种时必须确定父母本的播种期和父母本行比。为提高种子质量,必须认真抓好田间管理,搞好去杂去劣工作,才能获得较高纯度的亲本种子及整齐一致的杂交种子。只有懂得种子生产技术,才能搞好种子检验。

2 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2.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2.1.1 规范职业道德

种子管理工作者要具有诚实守信、客观公正、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廉洁自律的爱岗敬业精神。

2.1.2 多途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1)接受教育。通过送出去的方式在学校、培训机构和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培训,以规范其职业行为。

(2)自我教育。要在本单位开展种子管理者的自我学习和自身道德修养。

2.1.3 建立职业道德检查和奖惩机制

(1)政府或单位要进行职业道德监管。对种子管理者的职业道德情况实施必要的行政监管,以树立种子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良好职业形象。

(2)建立奖惩制度。对于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符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人,要予以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没有职业道德的人要实行必要的惩罚,以期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2.2 不断提高种子管理者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技术能力

2.2.1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多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从种子公司或是农业局抽调组成。有些根本不懂种子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些只是略知一二。执法管理者的素质良莠不齐,可能导致在具体的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法偏差,甚至有违法执法的行为发生。因此,对种子管理者应送出去进行理论培训,以提高有关种子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具体的现场执法工作中,应由有经验、能正确执法的老同志带着执法,进行现场培训。只有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才能公平、公正、正确执法。

2.2.2 加强种子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培训

如前所述,种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种子的专业知识涵盖内容多而且复杂,只有真正掌握了种子方方面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做到正确处理种子案件中的纠纷,还原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事实真相,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因此,种子管理工作者必须不断加强培训,接受再教育,更新知识,扩大业务知识面,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才能胜任本职工作,搞好种子管理。

3 整合资源,分清责任,解决问题

3.1 集中统一执法,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但同时又有承担责任的义务。现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有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又有种子管理机构,这就有可能形成政出多门、多头执法、各自为政的局面,甚至有可能会为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为了不浪费国家的人、财、物资源,针对现状,要想将工商和农业两个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执法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但是至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可以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种子管理站进行整合,集中统一执法的。按照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专业执法机构的分工要求,种子市场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是分开的,种子管理站负责市场监管,执法大队负责处罚。从理论上说,这有利于种子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但从近几年的实际工作来看,恰恰是适得其反。

首先,种子管理站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查获的违法案件调查的证据,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不能采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必须重新进行调查取证,而违法相对人在农业执法大队重新进行调查时可能会毁灭证据并翻供,造成农业执法大队最后无法定案,最终对违法相对人只能作出证据不足,不予追究的结论。

其次,种子管理站查获的违法案件并没有作出违法性结论。因此,农业执法大队所作出的处罚结论与种子管理站查获的违法案件性质不相符合,有处罚不当之嫌。

第三,农业执法大队本身查获的违法案件与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着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现象,因为农业执法大队只熟悉相关的法律执法程序,不懂种子的专业知识。比如,农业执法大队查处的未经备案销售种子的违法案件,所采用的是《贵州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经营者销售未经备案的种子往往是未经审定或超审定范围的种子,种子管理站没有给予办理备案登记。因此,适用法律条款不正确,应该适用《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最后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所以,只有集中统一执法,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才能把种子管理工作做好做实。

3.2 明确责任,制定责任追究制

种子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它关系着农民的增产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而当前种子管理工作牵涉的面较广,部门多,造成多头执法,存在着只享有执法权利,没有管理失职责任的现象。一旦发生种子质量事故,造成巨大损失时,涉及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出现种子管理工作存在真空现象。因此,要制定责任追究制,明确各个部门的权利、责任,必须明确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3.3 完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效率

当前,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存在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局面。特别是县级财政困难的地方,连职工的工资发放都困难,要是靠县级财政提供执法保障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没有执法条件,种子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甚至是空白。只有配备了种子管理设备,如种子检验仪器、扦样设备、办案的交通工具、取证的录音录像设备等,才能提高执法效率,切切实实抓好种子管理工作,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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