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历史沿革及履约对策

2012-01-05 12:40
航海教育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航区机工交通部

(辽宁海事局 船员考试中心,辽宁 大连 116001)

适任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简而言之,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海员适任考试发证的相关规定和STCW公约的相应规定向船长和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签发的表明证书持有人有资格担任某种职位和履行相应职能的证书,它是海员所有证书种类中分量最重、含金量最高的证书。我国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由来已久,《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船员条例》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作出了规定。本文详细介绍我国不同类别适任证书的历史沿革,并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的新要求,提出了完善和改进我国海员适任证书的意见和建议。

一、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的适任证书

STCW 公约规则Ⅱ/6、Ⅲ/6对组成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规定了法定的最低要求。为了履行该公约,1986年4月1日,港务监督局(1998年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为部海事局)颁布了《关于办理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值班签证的通知》,规定凡在2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参加甲板部航行值班的一般船员和在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参加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自1986年4月28日起,由“船员服务簿”签发机关在“主管机关签注”栏内办理参加海船甲板部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一般船员的值班签证。这是我国首次对一般船员(普通船员)作出任职资格的规定。1990年3月28日,鉴于某些船舶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一般船员尚没有办理签证,港务监督局颁布了《重申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办理值班签证的通知》,重申自1990年7月1日起所有2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水手、机工),必须在其“船员服务簿”的“主管机关签注”栏中进行签证(加盖港务监督局统一制发的“值班签证章”)。

1997年,我国海员发证政策有了新的调整。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1997年14号令,以下简称“97规则”),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这是我国首次对参加值班的普通船员作出须持有适任证书的规定,改变了以前仅要求持有“值班签证”的做法。

为了履行STCW 公约1995年修正案及实施“97规则”,同时考虑到一些已经持有“值班签证”的老船员过渡的实际情况,部海事局于1998年8月5日颁发了《关于STCW 78/95公约过渡期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持有值班签证的水手、机工,如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船舶任职资历并且安全记录良好,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2001年7月11日,部海事局根据我国履约的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过渡期船员培训换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对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过渡期规定的实施办法作了部分调整,规定1998年8月1日前已取得“船员服务簿”,但未按规定办理值班签证的船员,也可以按照《关于STCW 78/95公约过渡期规定的实施办法》换发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2002年1月21日,部海事局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该办法实施近10年时间,已成为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之一。2003年11月21日,部海事局颁布了《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1月21日起,申请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均应符合“97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为1998年8月1日之前取得“船员服务簿”的船员直接换发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可以看出,在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的发证问题上,我国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系统规范的过程,这也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船员持证换证问题上,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既符合实际情况又保护老船员的利益,实现了过渡期的平稳过渡。

二、传统的船长、高级船员证书体系的形成

传统职务船员证书体系包括甲板部、轮机部、报务部以及电机部职务船员证书。船上这四大部门职务船员证书体系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在航运发展及航海新技术的应用中逐步形成的。我国对传统的职务船员任职及持有适任证书(或者称为职务证书)的规定由来已久。1950年7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务轮船船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船上高等级技术船员系指:船长,大付,二付,三付(为当时的名称,后改称为大副、二副、三副),正、副驾驶,驾驶实习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正、副司机,轮机实习员。这些船员“必须领有中央交通部之船员证书,始得担任所领船员证书载明之职务”。可以看出,这时期没有航区的概念,并只对甲板部、轮机部的高级技术船员实行了发证和任职制度。

1953年8月,交通部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海上轮船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53办法”)、《出海小轮船员鉴定考试办法》,同年9月颁布了《船舶无线电报务员证书考试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有关船员鉴定考试的管理规定。“53办法”对驾驶员划分为远洋、近海、未满200总吨出海小轮三类及船长、大付、二付、三付四个等级;轮机员划分为未满500马力、500至2000马力、2000马力以上三类及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四个等级;船舶无线电报务员分为一等、二等及三等三个等级。职务等级证书由交通部颁发。也即通过这三个“办法”首次划定了航区,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船舶甲板部、轮机部以及报务部三大部门职务船员的证书体系。

此后10年时间内,随着国家建设发展和航运变化,船员队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此前的船员管理法规已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1963年12月,交通部重新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以下简称“63办法”),于1964年1月1日实施。“63办法”规定船员职务证书适用范围分为近海(航经原苏联海参崴、朝鲜、中国沿海、越南沿海至新加坡、菲律宾附近海域)、远洋(超出近海海区)和内河(国境以内的江、河、湖、水库);在持证高级船员中增设了船舶电机员职务,并划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电机员。“63办法”调整了航区,建立并逐步完善了船舶甲板部、轮机部、报务部以及电机部四大部门职务船员的证书体系,这种证书体系结构符合当时航运的实际情况和航海技术的发展水平,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

1966年十年动乱开始,此后10多年时间内,船员管理工作曾一度受到干扰破坏,被迫中断。1979年以后,为了适应船舶安全管理的需要,各地先后恢复了船员考试工作,非常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办法和标准。交通部根据当时船员队伍的技术素质状况,并参照STCW公约,于1979年6月1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以下简称“79办法”),自1979年10月1日起执行。“79办法”规定的海船船员考试原则和标准与STCW公约基本保持一致。“79办法”确定了船长、驾驶员(大副、二副及三副)、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及三管轮)、电机员、船舶报务员及话务员等船员职务,并规定经考试合格且符合船员体格检查标准的核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证书”;重新划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证书适任等级;增加了“沿海”航行区域,明确了海上包括远洋、近海(自原苏联海参崴经朝鲜、中国、越南沿海至新加坡,包括日本、菲律宾附近的海域)、沿海(距离我国海岸50海里以内的海域)。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是我国对海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部根本大法,其中第七条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海员发证制度,为海员任职发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1987年2月14日,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以下简称“87规则”),1988年1月1日生效。“87规则”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在总结历年船员考试发证法规的基础上,从我国海员队伍现状以及海运事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比较完整的考核持证船员的技术素质、确定其任职资历的重要法规。“87规则”进一步统一了全国船员考试标准,并向国际化标准迈进。在证书体系上,“87规则”较“79办法”而言,重新划定海上航区,即无限航区(A类)、沿海航区(B类)、近岸航区(C类)三种,取消了近海航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证书”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在我国海员考试、发证历史上,“87规则”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并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海员考试、发证规则的“经典之作”,其中一些做法对现在的海员考试和发证仍有积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三、GMDSS适任证书的产生

1991年5月22日,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STCW公约1991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引入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将“电报员”改为“无线电操作人员”,并定义为按《无线电规则》颁发的GMDSS系统有关适任证书的持有者;还规定了无线电操作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最低附加知识和培训要求等内容。根据该修正案,1993年6月15日,交通部颁布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生效。该办法的实施,是对“87规则”的补充和修订,即首次在“87规则”的适任证书体系中以GMDSS证书(包括一级无线电电子证书、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普通操作员证书以及限用操作员证书)取代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在1993年7月1日至1999年2月1日的过渡期内,GMDSS证书和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可以并存,并逐步以GMDSS证书取代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自1999年2月1日以后,只允许使用GMDSS证书。

四、D类适任证书的产生

“87规则”实施后,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总体上分为国际航线(无限航区)和国内航线(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取消了近海航区。但20世纪90年代初,考虑到我国海上运输的特点和具体的国情,为解决经交通部批准的从事水产品国际运输船舶船员的持证问题和当时大部分地方国营航运单位从国内沿海运输转到国际运输所遇到的船员持证问题,1993年8月4日,交通部下发了《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在“87规则”确定的无限航区(A类)、沿海航区(B类)、近岸航区(C类)基础上增加了近洋航区(D类,具体包括中国沿海在内,并向北延伸到北纬55度,在北纬20度至北纬55度之间向东延伸到距日本东海岸50海里,向南不超过中国沿海南端,向西延伸到东经99度的航行区域),并规定持有远洋或外海航区二等或三等甲类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的渔船船员经培训、考试后,合格的换发“87规则”的近洋航区船员适任证书(简称D类证书),但在证书上签注为“水产品运输船”;持有B类证书的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后,合格的换发D类证书。由此可见,D类证书的产生具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并没有突破“87规则”的大原则和框架,仍然是对该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需要指出的是,D类证书分为商船、水产品运输船两种,且仅适用于甲板部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轮机部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不涉及报务部以及电机部船员的发证问题。1995年7月17日,港务监督局下发了《关于近洋航区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9月30日起不再受理渔业船员申请D类证书培训和发证,但持有B类证书的船员仍然可以按规定申请D类证书。至此,“87规则”时期的各类船员适任证书体系已基本形成。

五、“97规则”及“04规则”框架下的适任证书体系

1995年7月7日,IMO 通过了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我国根据该修正案的新标准、新要求(如功能发证的要求),对“87规则”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并于1997年11月5日,由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简称为“97规则”),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97规则”基本保留了“87规则”的证书体系和框架,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大的调整。一是取消了船舶电机员适任证书;二是以GMDSS证书彻底取代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三是增加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四是保留了“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但对后三个航区的具体区域稍做了调整,并将“87规则”确定的证书类别“A类”、“B类”、“C类”、“D类”重新调整为“甲类”、“丙类”、“丁类”、“乙类”。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简称为“04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1日废止。在证书体系上,“04规则”并没有对“97规则”确定的证书体系进行调整,只是对在客船、滚装客船以及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的发证提高了要求和标准。

六、“11规则”框架下的适任证书体系

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1规则”是新中国成立建以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海员考试和发证的第7部规定,是对“04规则”的修订。在证书体系上,“11规则”对“04规则”的证书体系进行较大的调整。

一是增加了船员职务。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的规定和要求,“11规则”调整了“04规则”中的船员职务,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四个新职务。二是合并了证书航区。“11规则”将“04规则”的“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做了适当的归并,其中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并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沿海航区。三是调整了证书等级。为了和调整后的航区相匹配,“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其中无限航区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分为两个等级: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无限航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仅有一个等级,即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沿海航区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二等适任证书的划分与无限航区的相同,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沿海航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仅有一个等级,即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仅有一个等级,即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11规则”框架下的适任证书体系详见表1。

表1 适任证书职务、航区、等级对应表

七、完善适任证书的建议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机工可以持有培训合格证,且证书可以长期有效。但依据《船员条例》的规定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且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显然,在证书名称和证书有效期问题上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国内立法在先,而国际公约的修订在后,国内立法滞后于国际公约的变化。《船员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修订程序复杂,修订历程较长,短时间内无法完成修订工作,不能满足履约的急迫需要。因此,在既要履行国际公约,又要服从国内立法程序和权限需要的情况下,“11规则”采取了折中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证书长期有效的规定和《船员条例》中适任证书名称的规定的办法,作出了“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该规定的含义是我国对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机工采取签发适任证书的形式,但证书有效期为长期有效。尽管如此,“11规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突破了《船员条例》关于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规定。因此,建议根据国际公约的新变化,尽快启动《船员条例》的修订程序,对参加航行值班的普通船员作出取消持有适任证书的硬性规定,或者作出“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的灵活性规定,以保持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一致。

[1] 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汇编(1949—1999):下册[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汇编(2003)[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汇编(2004)[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5] 大连海监志[M].大连:大连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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