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及时
按照选举法,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说各地在历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都做到了依法办事,整个选举比较规范,但并非没有不足之处。比如代表正式候选人的产生绝大多数来自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提名,而选民联名推荐的,最后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很少,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从表面看是选民的提名推荐不够恰当和准确,而实质却可能是在选举的过程中对选民的提名推荐权尊重和保障不够。
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民主制度的基石,没有真实公平的选举,就没有真正可信的民主,人大制度也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和生命力。真实公平的选举,应充分体现在选民登记、推荐代表候选人、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投票预选和正式选举等各个环节,而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些环节,尤其要体现出法定各方提名权的公平性。如果每次选举都出现前面所提到的情况,不管最后选出的代表结构如何、素质怎样,选民都难以完全认同,久而久之难免会失去对选举的热情,使选举制度这棵大树的根基受到危害。
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尊重和保障选民的提名推荐权,需要克服三种心理:一是克服畏难心理,不要怕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过多而增加选举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要充分认识到,选民热心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对选举的支持和配合,这对推进选举制度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虽然工作量和难度可能要大一些,但很有价值。二是克服防范心理,不要因为防范有人搞非组织活动而影响选民之间的正常活动。要正确区分正常的联系商讨活动与非组织活动,对正常的活动只能保障不能限制,否则联名提名就难以形成。只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选举组织纪律,按法定程序和步骤认真组织实施,非组织活动就难以实施和得逞。三是克服担心心理,不要顾虑代表的整体结构和素质会受到影响。人大代表分别代表着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人大职能作用的有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取决于代表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确比较注意代表的整体结构和素质,但未必能完全体现各方面选民的意愿,因此提名推荐的渠道多一些可能更有利于代表构成的合理性。同时,选民联名推荐与政党、团体推荐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选举公正的重要意义来讲,决不可为实现某种意图而厚此薄彼。即使选举的个别代表不尽如人意,但相对于选举公正的积极意义而言,只不过是一点微小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