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革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2011-12-07 16:47方曙光徐文强陈元欣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公益性体育场馆国有资产

方曙光 徐文强 陈元欣 王 健

(1.常州工学院 体育教学部,江苏 常州 213002;2.国家体育总局 经济司,北京 100762;3.华中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文化体制改革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方曙光1徐文强2陈元欣3王 健3

(1.常州工学院 体育教学部,江苏 常州 213002;2.国家体育总局 经济司,北京 100762;3.华中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体育与文化在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文化体制改革对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具有较强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借鉴文化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分类改革,划分公益性、混合性和经营性体育场馆,培育市场主体、委托或授权经营,建立体育场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强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和争取政策支持,扶持体育场馆发展等建议。

文化体制改革;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

体育本身属于广义的文化范畴,体育领域的公共体育场馆与文化领域的文化馆、艺术馆等一样,作为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主要设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采取事业管理体制,由国家出钱、政府包办,改革开放以来,也同样采取了包括产业化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为建立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目前,文化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经过两年多的9个省市的试点和35家试点单位改革的实践,为文化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较之于文化体制改革,体育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鉴于公共体育场馆与文化馆设施在诸多方面的相似性,因此,包括文化场馆在内的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践与经验在某些方面对于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1 分类改革,划分公益性、混合性和经营性体育场馆

1.1《若干意见》明确划分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范围与界限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范围与界限做出科学、明确的划分:凡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重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实行事业体制,由国家重点扶持。其他艺术院团,一般出版单位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等报刊社,以及新华书店、电影制片厂、影剧院、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文化经营中介机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所属事业编制的影视制作和销售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2]。上述规定,使得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两种类型的分类改革有了明确目标和政策依据。

1.2文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启示

从《若干意见》的规定来看,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划分主要是依据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与经营性进行分类,而且,由国家兴办的文化场馆设施几乎全部保留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在我国现有公共体育场馆中也存在公益性和经营性场馆,同时,还存在部分混合性场馆。根据文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经验,公益型性体育场馆应保留为事业单位,经营性体育场馆应逐步转变为企业。但关于公益性、混合性和经营性的划分标准尚存较大争议,划分标准的确定是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应首先确定公益性、混合性和经营性体育场馆的划分标准。由于公共体育场馆所承担的社会公共职能的多少是评价其公益性或经营性的主要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公共体育场馆承担的社会公共职能和社会化程度作为划分标准来确定场馆的经营性质。其对于不具有面向市场能力,承担较多公益性事务的公共体育场馆,应保留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对于有市场潜力且有面向市场能力,较少承担公益性事务的公共体育场馆,应明确逐步转制为企业。但社会公共职能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可操作性不强,在改革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

2 培育市场主体,多元化体育场馆并存

2.1培育多元化文化市场主体

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注重文化市场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贯彻“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大型文化企业集团的组建。各地在改革中,组建了一大批实力雄厚的文化产业集团,极大地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既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的文化事业单位,组建事业性质的文化集团,如上海市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组建了事业性质的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该集团以事业单位为主体,企业公司参加的产业集团,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此外,还有浙江、江苏等省在试点中均成立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大型文化集团[3]。同时,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发展方面,也不断加大对其投入,加强其内部体制改革,提高其公共服务能力。

2.2构建多元化文化市场主体对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启示

在文化市场主体的构建方面,组建了三类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即企业集团、事业体制的文化集团和事业单位。虽然三类市场主体的性质不同,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互补,减轻了改革的阻力,促进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中不应一刀切,应借鉴文化体制改革在文化市场主体构建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应加强对公益性体育场馆的投入和内部体制改革,提高其对群众的回应性,促使其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体育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可以组建部分事业性质或企业性质的体育场馆管理集团,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体育场馆实行统一管理,实现政事分离、政企分离。体育场馆管理集团下属的场馆即可以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经营性企业。同时,还可以对下属所有场馆实施资产管理,取消场馆的事业单位编制,将人员全部纳入场馆管理集团。从减缓改革的阻力方面考虑,可以建立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体育场馆管理集团,对下属场馆实施资产管理,原场馆所有人员进入管理集团,性质不变,实行竞聘上岗,采取发展的办法解决人员分流问题。在这方面,国内已有成功的实践。

3 委托或授权经营,建立体育场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3.1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主要经验

各地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注重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以解决长期以来国有文化资产存在的所有人缺位和监管弱化等问题。各地通过建立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运营机构集中行使国有文化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如重庆等城市[4];或成立大型文化集团,由行政部门授权其占有、经营和管理国有文化资产,如上海、浙江等省市[5];或委托社会机构占有和经营国有资产,如丽江等城市[6]。

3.2国有文化出资人制度对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启示

文化体制改革中,各地通过委托经营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公共体育场馆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级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代为行使所有权。虽然理论上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的所有人是清晰的,但在实践中其所有人仍处于虚位或缺位状态。借鉴文化领域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方式,公共体育场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同样可以采用委托经营或授权经营的方式建立体育场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使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契约化,以加强对体育场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各级责任主体切实承担起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经营或管理的责任。在实践中,既可以由政府部门委托社会机构经营、管理体育场馆,也可以成立体育场馆管理集团,由政府机构授权该机构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各场馆具体负责场馆的经营和管理。

4 强化公共体育场馆内部运行机制改革

4.1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转换内部机制的主要做法

各地在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根据改革方案,在加大对其投入的基础上,积极转换内部机制,着力改革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全员聘用、岗位工资、业绩考核、项目负责等办法,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财务管理,降低运行成本。通过内部机制转换,打破了大锅饭,实现了由国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增强了活力,提高了其服务能力,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4.2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转换内部机制对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启示

文化体制改革中,在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投入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内部机制改革,以增强其活力,提高其服务能力。这也昭示了未来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应强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比较完善、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场馆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改革现有的能上不能下、只进不出的人事制度和干部选拔制度,建立全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竞争性人事制度和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现有的以工龄、职位等为主的分配制度,建立绩效和岗位工资制度;建立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场馆工作人员的合理流动扫除障碍;合理分流部分冗员并妥善安置,以提高效率;积极进行场馆服务的民营化改革,采用服务外包和委托经营等方式在场馆运营中引入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提高场馆的服务效率,减少冗员,降低场馆运营成本。

5 争取政策支持,扶持体育场馆发展

5.1政策扶持文化体制改革

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保障了文化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2005年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规定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后三家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和其他试点单位给予了多项税收优惠。这份文件还详尽列出了政府鼓励兴办的文化企业类别。为了推进文化领域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明确规定了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及有关政策,同时也明确列出了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和经营的领域[7]。为推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又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发[2006]43号),明确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对文化事业单位施行税收优惠,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等扶持政策,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而且,各试点省市还根据国家的扶持政策,制定了更为具体、可行的扶持政策。上述税收、投融资等扶持政策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在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经营等方面均就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5.2文化体制改革政策扶持对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政策扶持是文化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而且,在上述政策中还就文化经营和活动场所的政策扶持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这就启示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顺利进行,应有相应的政策扶持,以保障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涉及场馆改制的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以及场馆运营的税收、投融资等扶持政策。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应的扶持体育产业和体育场馆发展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在体育场馆的经营方面,各种税费还比较重,不利于其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共体育场馆作为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物质载体和基础,应优先得到发展。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联合其他有关部门为体育场馆的发展争取比较有利的政策支持,在场馆的拨款、土地、税收、各种规费的减免以及投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公共体育场馆的发展,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多元化的体育服务,以缓解和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服务需求。

6 结语

文化体制改革经过三年多的试点,已进入全面推开阶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成功经验可为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丰富的可资借鉴的经验,拓宽了改革的视野和思路。具体来说:

1)借鉴文化体制改革在文化市场主体构建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多元化的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多元化的运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互补,减轻了改革的阻力,有利于体育场馆的高效运营,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种体育服务需求。

2)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应强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比较完善、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同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场馆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场馆的服务效率,降低场馆运营成本。

3)应根据公共体育场馆承担的社会公共职能和社会化程度作为划分标准来确定场馆的经营性质。对于不具有面向市场能力,承担较多公益性事务的公共体育场馆,应保留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对于有市场潜力且有面向市场能力,较少承担公益性事务的公共体育场馆,应明确逐步转制为企业。

4)公共体育场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采用委托经营或授权经营的方式建立体育场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使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契约化,以加强对体育场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各级责任主体切实承担起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经营或管理的责任,以利于体育场馆占有、使用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为保障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政府或相关部门应有相应的扶持政策或优惠政策,特别是涉及场馆改制的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以及场馆运营的税收、投融资等政策,在场馆的拨款、土地使用、各种规费的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通过学习和借鉴文化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必将有助于攻破未来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这个难关,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和谐发展。

[1] [7]李辉.文化产业发展对体育的几点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06(10):3-4.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Z].2005.

[3] [5]深圳市文化体制改革调研组.上海、浙江、江苏文化体制改革调研报告[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2(10):52-56.

[4] 殷恕,刘汪洋.为了重庆文化的繁荣—重庆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上作综述[J].今日重庆,2004(6):14-19.

[6] 高升.丽江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EB/OL].http://philosophy.cass.cn/org/zxin/whzxin/lbs/06/0606.htm.2006-11-4.

TheRevelationofChineseCulturalAdministrativeSystemReformfortheReformofManagementSystemofPublicSportsVenues

Fang Shuguang1,Xu Wenqiang2,Chen Yuanxin3,Wang Jian3

(1.Department of P.E.,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Changzhou,213002,Jiangsu,China; 2,Department of Ecomomy, 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s,Beijing,100762,China; 3.Institute of P.E.,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Wuhan,430079,Hubei,China)

There exist many similarities between sports and culture in many aspects,thus some clear revelation and meaning can be found in the reform of Chinese cultur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for the reform of management system of public sports venues. On the basis of explaining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cultural administrative system,this thesis provides some suggests as follows: reform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to divide sports venues in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commonweal,miscibility and for-profit;to cultivate main body of market;to entrust or authorize running, establishing sports venues’ system for investors of state assets;to strengthen reforms of inner running system and strive for the support from policy;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venues.

reform of cultural administrative system;public sports venue;management system

2011-02-16;

2011-03-21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重点项目(08TYWH023)。

方曙光(1970-),男,湖北英山县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

G80-05

A

1672-1365(2011)03-0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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