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的医保关系能否转接

2011-11-24 00:47
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1期
关键词:赵某经办待遇

赵某的医保关系能否转接

案 例

赵某,男,湖北E市人,2005年已在一家企业工作了8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年多。2005年离开老家E市到G市打工,其所在企业按规定为他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2010年,赵某认为在G市工作较适应,加之该市养老金水平较高,希望能一直在G市工作到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但G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户口不在G市为由不同意接收其医疗保险关系。E市同意接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不同意接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赵某了解到医保规定,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达到一定年限才能享受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此,他很担心:即使自己在G市工作到60周岁,两地都不同意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怎样才能在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呢?

解 析

2009年12月,国家相继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并分别从2010年1月1日和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按照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为此,赵某只要符合参保缴费等规定就可以选择将原在E市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G市,到退休后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将G市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E市,在E市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参保登记表格上对原参保险种模式和原参保地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停止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办理中止参保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本期案例由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小平提供,参与讨论的人员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程勇、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杨贺、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徐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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