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优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交往

2011-11-17 05:17王爱美
剧影月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戏班唱戏

■王爱美

优伶,中国自古有之,是古代以乐舞戏谑为业的艺人的统称。“优”是杂戏,“伶”是乐人,前者是以“演”为主,后者是以“唱”为主。从宋朝开始,优伶就专指那些从事戏曲演出的人。元明两代,优伶都被看作“贱民”。在元代叫做“官身”,有义务无偿地为官府服务。在明代,情况比较复杂,但是,他们属于“乐籍”,不与“良家”通婚,不准参加科举考试,衣着以及乘坐受到限制都是相同的。清代,《大清会典》称“四民为良”,就是隶属于“军籍”、“商籍”、“灶籍”、“民籍”的百姓。而且还规定“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据此,清代的贱民首先是指奴婢和倡优,而“优”则是指“优伶”,在雍正朝“开豁为良”以前,他们隶属于“乐籍”。同时清代为了使他们与良人相区别,与明代一样对他们做出了种种限制,尤其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大清律例》户律婚姻部分有良贱为婚律,规定贱民娶良人为妻杖八十。《隰州志》载“乐人娶良人子女为妻妾,杖一百,知情而将女子嫁给乐人者同罪,媒人杖九十,财礼入官。这比一般贱民娶良人罪更重。雍正元年,雍正帝颁发谕旨规定“各省乐籍,并浙省堕民、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参查,照例议处。”朝廷政令一出,沿袭了几百年的优伶为贱民的观念在法律上彻底得到摧毁。而在普通民众的观念能否跟着法律的改变而得到改变呢,这就需要我们从基层社会入手来考察实际状况是如何?

自清王朝建立以来,地方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之《中国戏曲剧种表》统计,在全国317种剧种中,形成于清代的汉族地方戏曲的剧种就有近200种。地方戏曲的大发展,使优伶这种群体日益增多。而且在清代,戏曲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有着极大的影响,例如酬神演戏,各种行会利用“罚戏”来解决内部的纠纷,乡约唱戏,大戏院的蓬勃发展等,这些也都是优伶日益增多的原因。随着优伶的日益增多,势必与所在地区的基层社会有着广泛的交往,下面我将从居住地和演出地两个基层社会来分析优伶的实际状况。

一.与居住地民众之间的交往

随着雍正帝的 “开豁为良”,优伶的低贱地位得以改变,然而优伶低贱的观念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在当地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是看不起他们的。如《刑案汇览》中就有这个案例:北城察院移送:(嘉庆二十二年直隶司现审案)唱戏之朱在明因街邻赵昆在院斥伊不行回拜,出言糟蹋,朱在明即以赵昆家来历不明,男女混杂之言回詈,彼此争吵涉讼而散。嗣该犯虑恐赵崑仍向不依,嘱令蒋文榜向其恐吓,欲其迁移,以致赵崑自戕殒命。朱在明应依威逼人致死律杖一百,惟该犯以优伶下贱恐吓平人致死,情殊可恶,应酌加枷号一个月。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中,优伶是需要向凡人进行回拜的,就是因为唱戏之朱在明对街邻赵崑不行回拜,赵崑感觉受到侮辱,所以双方发生口角而发生命案。其实以我们现代人的角度来看,这些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在古代人的心目中这就是有辱尊严的大事,可见在嘉庆年间,人们的良贱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并且从这件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完全把优伶当做良人看待,从判词“朱在明应依威逼人致死律杖一百,惟该犯以优伶下贱恐吓平人致死,情殊可恶,应酌加枷号一个月”我们可以看出,优伶在法律上的低贱地位仍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只是相对以前有所减轻而已。从语气上我们也可以看出官府对于优伶的态度仍然是看不起的。这种状况在《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也有体现,例如:嘉庆十五年十二月直隶钜鹿县民谷庭文因债务纠纷殴伤李全义身死案)据谷庭文供:是钜鹿县人,年二十五岁。父亲谷子敬,母亲褚氏,并没弟兄、妻子。叔子谷子见已故。闫氏是小的婶母,谷宝琴是堂妹,嫁给路泥旦为妻,因夫妇不睦休回。小的和李全义同村居住,并没嫌隙。叔子谷子见在日,借用李全义七十千大钱没还。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李全义去向小的婶母闫氏要钱,就向婶母说和把堂妹宝琴许给乐户史魁做儿媳,得了五十千大钱财礼,李全义收抵欠项。当时小的合父亲并不知道。十二日,史魁接娶妹子过门。父亲查知生气,控蒙传讯,李全义逃避外出。蒙把堂姊断交父亲领回另配,饬俟拿获李全义到案向罪。二十四日傍晚,婶母到小的家里向父亲商量要想改嫁的话,李全义喝醉了酒找到小的家来,向婶母要钱混骂。父亲说他把堂妹卖给乐户,还没结案,又来要钱吵骂,要揪李全义送官。李全义也揪住父亲发辫出院一同倒地,李全义用右手向父亲脸上殴打。小的恐怕父亲受亏,拾起砖块打了李全义右手背一下,他仍不松放,越发辱骂。小的又用砖在他脚上打了三四下,把他左臁肕、左右脚面相连右外脚踝打伤。李全义松放,小的也就歇手。随后,李全义的兄弟李全连走去问明情由,将李全义背回家去,报蒙验讯饬医。不想李全义伤处溃烂,到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夜就死了。并没有心要打死他的。谷庭文合依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伤重者,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史魁身为乐户,辄娶良家子女为媳,殊属不合,但尚未成婚,即被告发断回,自应酌量问拟。史魁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在这个案例,乐户史魁仍然被看作贱民被禁止与良人通婚。但是并不是所有地区看待优伶的态度都是一样的,在有些地区,优伶作为社会成员,与其他成员一样,在法律上以凡人律相待,当地民众也没有因为他们是优伶而以贱民身份看待。例如《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记载:(嘉庆七年九月湖北房县戏子陈金身殴伤周有贵致死案)据陈金身供:枣阳县人,迁居房县,年三十一岁。父亲陈琥,母亲已故,有两个兄弟,一个儿子。领班唱戏营生。与周有贵素识无嫌。罗世道是班内戏子。嘉庆七年九月十八日,小的戏班在北乡唱戏。中午时候,周有贵来向罗世道催讨布钱,罗世道求再迟缓。周有贵说他店主立等钱用,要罗世道自去回复,当拉同跑走。小的因正要唱戏,赶到路上拦住,叫他把罗世道放回,唱完再去说话。周有贵不依,向小的斥骂,并举拳打来。小的闪避,用拳回打,不料伤着他左耳倒地,不一会死了。并非有心致死他的。最后此案陈金身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从这个案件看,我们没有发现良人周有贵有任何辱骂戏子低贱的话语,而且法律上也是把优伶当做良人看待,以凡人斗殴杀人律来断案,并没有出现上述两个案件的情况。而且在《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关于优伶犯罪的大部分案件中,法律上都是以凡人律来判案,可见,对于优伶低贱观念,在全国大部分地方都有消失的趋势,法律也是这样做的。但是仍然有少部分地区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影响着人们的日常交往。至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嘉庆年间,优伶贱民身份的转变正是处在转折期,以致出现上述不同地区以不同态度看待的情况出现。

二.与演出地民众之间的交往

在明代的典籍中就有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如明代张谊《宦游纪闻》“伶人眩骗”条记述:明嘉靖年间有流动的戏班七人至绵州,戏演得相当好,该地士大夫商贾无不欣悦。一晚因剧情需要,借了好多当地仕宦富室家珍玩器皿、织锦彩衣,并求当地乐人代司鼓乐。结果趁大家夜阑入倦之时,席卷而逃。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从明代开始,流动戏班与演出地的关系已经很融洽,而且当地人也有借东西给他们的先例,不然绵州人也不会这么轻易上当的。上述我们了解了一下明代的状况,那么在清代呢,优伶与演出地民众的关系如何呢?

首先是与当地有势力者之间的关系。不论是清代还是民国时期,伶人到地方唱戏一般都要拜客,以保证此次演出的顺利进行,即使是名伶也不例外。如梅兰芳《舞台生活四十年》(二)就有“那时我们出码头演戏,下车先忙一阵照例的应酬,就得拜客与吃饭。······这种拜客的手续还真得周到,稍为疏漏一点,常常会引起无谓的误会,······这种风气,在旧社会里普遍流行,不独汉口一处为然。”拜会的对象主要有:⑴官府,因为官府掌握着当地的军政大权,伺候不周,麻烦就来了;⑵商会,商会是戏班的财神爷,他们虽无权但有钱,权钱串通起来,那就不得了,万万不能伺候慢了;⑶乡绅,戏班在乡下走台口,他们就是当地王爷,伺候不好他们,就会影响戏班的活动,伺候好了,他们还会显阔气,对戏班酒食招待、一切事宜,都很顺当;⑷汉子,即地痞恶棍。把他们伺候好了,他们以为瞧得起他反而有事帮你解决;⑸同行,戏班到任何台口,千万不要忘了当地戏班。因为都是靠祖师爷吃饭的弟兄,伺候好了,有事他们也会替你关照疏通。

其次是与普通大众之间的关系。戏班到地方上去演出,一定要入乡随俗,迅速熟悉当地的习俗和民族习惯,一点都不能错,一错,问题可就大了。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李洪春在《京剧长谈》中就为我们讲述了发生在清末时候的例子:高庆奎与小翠花去河南开封,在封乐园演出,几场演出都很好,就是到演《马思远》时,出了问题,当地不许唱这出戏,认为掌灶的王龙江是回民,而回民出了这样的事儿,不像话,因此不许唱下去。要唱也行,得改。剧团怎么解释也不行。演员哪儿知道这儿是这规矩呀!我们只知道南京不许唱《天雷报》和《取金陵》,《取金陵》得改叫《凤吉公主》或《光复南京》。我二十岁在南京百利公司贴了一出《取金陵》,结果关了我三天。看来跑码头不问清楚风俗习惯,就无法唱戏。

再次就是与当地衙役之间的交往。清代的衙役在法律身份上属于贱民,低人一等,但是由于他们手中握有权力,所以也成为基层地方的势力之一。一般的戏班到地方上演出,都要与衙役“打招呼”,把他们当做自己的靠山,甚至有可能聘请衙役作为自己的班主,这种情况很普遍。倘若忽视了他们,他们便会想尽一切办法组织戏班在此地演出,甚至有可能闹出命案。

晚清优伶与演出地基层社会交往,充满了卑微屈膝、忍辱负重的感情色彩,这诚然与演戏是一门服务行业有关,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当地人的观念里还是看不起靠唱戏吃饭的人群,以致于人人都能够找戏班的茬子。

由此可见,雍正以后的清代社会在法律和实际相处中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优伶的低贱地位,但是这种趋势还没有很彻底,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从事戏剧演出的伶人才获得了一个公民应该具有的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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