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 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土地流转是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者之间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农村大包干责任制后的3年—4年间,20世纪80年代后期,农户自发地进行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据农业部1998年对全国18个省所做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3%—4%。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逐渐加快。
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土地流转相关问题的处理有了政策和法律依据。2003年3月,国家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相关的条款为土地流转的发展与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2005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又为近年来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办法。相关政策的出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并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当前,土地流转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第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近几年,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广泛开展了土地流转业务,有的地方甚至专门成立了土地流转合作社。无论是在合作社内部开展的土地流转,还是专门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基本上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将农户土地的经营权采取入股、委托代耕和其他方式流转集中,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经营,不但解决了农户土地零星分散、效益不高、市场信息不灵等问题,也带动了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产业化发展,有效推进了新农村的建设,加速了城乡统筹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