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特色办学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2011-08-15 00:48惠批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警官职业院校办学

惠批修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 710043)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特色办学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惠批修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 710043)

目前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特色办学受到思想观念、教学建设、师资条件、就业压力、投入不足等内外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应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为先导,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基础,从人才培养、科研及社会服务方面不断发掘、总结、培育、提升办学特色,推进内涵建设和持续发展。

高职院校;特色办学;制约因素;人才培养;师资队伍

一、对办学特色的界定与理解

特色办学是高等职业院校内涵建设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也是高职教育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创建和突出办学特色,已经成为高职院校的普遍共识。特色,在日常用语中一般指特别出色、有个性、独特之意,通常被理解为“事物所表现的独特的色彩、风格”〔1〕。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是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2〕因而,高职院校的特色建设应当追求“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状态,形成富有个性、特色鲜明的品牌效应,达到“舍我其谁”的境界。我们认为,要理解高职教育的办学特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定位的独特性。从院校发展的目标定位、治校方略、服务对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培养模式等具有区别于其他院校的鲜明个性。如果高职教育按照普通大学的模式趋同发展,显示不出其别具一格的特色,就会沦为“次等教育”。〔3〕(2)教育水平的优质性。教育的水平,集中反映在人才培养的质量上,而教育质量的高低,总是与某一类教育的特色有关。高职学生是否受到行业、社会的欢迎、肯定,是否“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是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指标,而教师的水平、教学的质量、管理的质量,也是评价教育质量的重要方面。(3)地位的不可替代性。独特、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必然占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地位,为行业、社会所倚重。(4)积淀的长期性。特色的形成,有一个长期积淀、渐进的历史过程,与学校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自然环境密切相关。(5)创建的能动性。高职院校应该善于发掘、总结、培育、提升办学特色,通过一系列创建活动促进特色形成。

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是我国高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类院校大多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大中专学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改制或者合并改制而来,由于办学历史和行业隶属的特点,开设的专业大多以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和司法技术类专业为主体,以其他经济社会服务类专业为补充,学生日常管理警务化。与各类技术应用类高职院校不同,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服务面向主要是基层政法部门,为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政法部门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司法警察后备人才,包括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法警;二是法律辅助和法律服务人才;三是司法技术类人才;四是其他经济社会服务人才。服务对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规格、管理方式是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与其他高职院校最明显的不同,当然可以称为“特色”,但是我们认为,仅有“独特性”而如果缺乏“优质”、“不可替代”等要素的支撑,必然是单薄的。“特色”是在比较中显现的,但不能仅仅与非同一行业领域的高职院校比,更应该与法律、警察类本科高校和同类的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比较,这样才有说服力。

“特色”具体到一个院校来说,尽管难以在办学的目标、过程、条件上都体现得面面俱到,但决不能只停留在表象上的,更多应是内涵性的。特色可能体现在不同的层面,总体上如治学方略、办学理念、办学思路,教育上如教育模式、特色专业、人才特色,教学上如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环节等,教学管理上如科学先进的教学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4〕笔者认为,特色可以体现在院校所承载的不同社会功能上,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特色对高职院校是不言而喻的,但长期以来,科研、社会服务作为多数高职院校的“短板”而被忽视。在以内涵建设为标志的新一轮高职教育发展中,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地位日益凸显。所谓内涵发展,实质是指高校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实际水平的提升。〔5〕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有关科研、社会服务指标的规定对高职院校的发展是一个明确的引领信号。实践也证明,凡是办学比较成功的高职院校无论在人才培养、科研还是社会服务方面都普遍做得有声有色。

二、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特色办学的制约因素

我们认为,制约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特色办学的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这种制约不仅影响了内涵建设,也使院校特色办学的难度增加。

(一)内部因素

1.教育思想观念尚不能适应高职教育发展的形势需求。主要表现在对高职教育特点规律认识的把握不足,对高职教育的办学导向、宗旨、路径理解不深,对高职教育所承载的社会功能把握不全面,等等。

2.专业设置、人才定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与社会职业需求存在差距。近年来,鉴于“法”、“警”类专业就业面较窄以及就业压力较大,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也适应市场,开设了一些经济社会服务类专业,有的院校这类专业的数量、规模甚至超过了原有的特色专业,淡化了学校的专业特色。而新设专业的师资、办学条件往往是学校的薄弱环节,因而人才培养的质量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反而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某些“强项”专业,如法律实务类的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等,由于就业竞争激烈及人才相对饱和,毕业生已经很难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传统的司法辅助岗位或法律服务辅助岗位就业,需要将人才培养的目标瞄准企业、农村、社区、基层司法所等,由于调整的相对迟滞,使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求脱节。目前多数专业的培养模式尚未跳出“课堂教学﹢毕业实习”窠臼,与行业合作办学停留在表层,实践教学体系不够完善,课程的内容学科化的倾向还未根本改观,教学方法、手段单一,加之实训条件简陋,教学过程主要停留在知识的灌输、传授层面,难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人才培养的特色不够突出。

3.师资队伍的结构和素质与高职教育的要求存在差距。师资队伍中“双师”教师所占比例偏低,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科研创新能力不强,相关专业一线岗位实践经验不足,成为院校在与行业实际部门合作、开放办学以及行业培训等社会服务方面的主要“瓶颈”。师资队伍的现状,使院校与相关普通本科院校相比,既无比较优势,也无特色,因而缺乏竞争力。

(二)外部因素

1.就业质量不高导致生源数量萎缩和质量下滑,进而增加了培养难度。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多数专业的岗位群,主要面向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基层政法部门。近年来由于就业竞争加剧,基层政法部门编制的限制,以及“凡进必考”的公务员、警察招录制度的影响,毕业生大多难以实现“警察”职业梦想。在一些基层政法部门,一方面警力不足,而另一方面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却只能驻足门外。出口不畅,进口不旺,生源数量萎缩和质量下滑,培养难度增加,使司法警察类专业的办学陷入恶性循环,也使社会对司法警察专业设置的合理性产生怀疑。

2.政府投入不足对特色办学的制约。由于历史原因,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大多占地面积窄小,办学基础条件陈旧落后,加上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办学经费短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滞后,也影响了内涵建设和特色办学。

三、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建设的对策研究

(一)加深对高职教育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

充分认识高职教育的层次和类型两个方面的属性,认识数量、规格、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走产学研结合之路”的办学理念。依托司法行政这个“行业”,面向大政法,在“法”、“警”二字上做足文章,发挥行业优势,在人才培养、科研及社会服务方面不断培育、创建、提升特色。积极推进合作办学、开放办学,拓展与行业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现共赢。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要树立危机意识、竞争意识和使命感,保证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二)努力创建和突出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

人才培养是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的首要任务,在专业建设特色上,要从院校的优势出发,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着力形成刑事执行、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等“法警”类专业群,根据就业形势及时调整专业规模;根据司法行政系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设置行政执行、社会工作(社区矫正方向)、心理咨询(心理矫治方向)等新专业。根据不同专业的岗位人才需求,确定人才的知识、素质、能力规格,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不断探索完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密切与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社区、司法所、企业等合作,吸收一线专家参与专业论证和建设,发挥好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作用。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加大校内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加强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强化实践技能训练。把警务化管理与素质教育、良好学风的养成结合起来,提高管理的实效性,促进学生成才。要认真研究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人才培养规格、培养方案、培养模式,为适应下一步改革积累经验。通过全方位的努力,切实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特色。

(三)积极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增强科研服务能力

科研和多样化的社会服务,不仅是普通本科高校的任务,同样也是高职院校的功能,在高职教育的内涵发展中,科研和社会服务,在办学特色形成中占据重要地位。科研服务是密切院校与行业(局、狱、院、所、企等)关系,推进产学研结合,实现高职院校办学目标的关键环节,也是转变教师观念,提高教师研究实践能力的必要途径,还是高职院校在办学资源竞争上的主要手段。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培育科研特色的主攻方向,应选择高职教育研究和实务研究;在科研组织方式上要采取学院立项、横向联合等方式开展重点问题研究。鼓励教师立足行业、突出特色,积极申报纵向科研项目。面向监狱、劳教、律师、公证、社区、司法所,及时了解新情况,分析新问题,熟悉新任务,研究新对策,提出新办法,为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社会服务的主要方式是开展各类培训,包括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社区服务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岗前培训、警衔晋升培训、新业务培训等等。培训服务今后将是高职院校新的增长点,因为从世界高职教育的发展趋势来看,事实上“非学历培训”已经成为高职的主要“业务”,“部分时间制的历届生”(相对于全日制应届生)已经成为高职的重要生源。〔6〕关键是要不断拓展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打造培训特色,争取社会和行业认同。

(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丰富实践经验和行

业社会影响力的“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

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是教师,而教师的思维模式、知识结构、技能素质,都在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中发挥支撑作用。没有一支符合警官职业教育要求的、优秀的教师队伍,内涵建设、特色办学都是空谈。梅贻琦先生的“大学者,非谓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对高职院校同样适用。专任教师的发展途径是多方面的,除教学实践、进修培训外,科研、实践锻炼都是非常重要的。科研活动是教师创新思维训练的主要途径,是教师知识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式,也是技能素质锻炼的主要手段。〔7〕教师到基层实际部门进行专业实践锻炼,对于熟悉情况、掌握信息、提高技能、开展调研必不可少。要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和评价制度,使教师的科研、实践锻炼常态化。鼓励教师参加司法职业资格、秘书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从事律师、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等相关社会兼职,增强实践能力。要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培养出具有行业和社会影响力的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的“名师”、“大师”。要从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等政法实际部门聘请兼职教师或者选任教师并按任期交流到学校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形成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辞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0.65.

〔3〕〔6〕石伟平.当前世界高职教育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高等职业教育,2003,(10).

〔5〕〔7〕颜道胜.科研服务在高职院校新一轮发展中的地位〔J〕.中国高教研究,2006,(2).

Restriction Factors and Countermeasure Study of Education Characteristics at Judicial Police Professional Colleges

HUI Pi-xiu
(Shanxi Police Officer Training College,Xi’an,Shanxi 710043)

At present,educ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udicial police professional college receives restriction and the influence from the ideological concept,the teaching construction,the teachers condition,the employment pressure,the investment insufficiency and other inside and outside factors,they should take the education ideological concept transform as the forerunner,take the teachers troop construction as the foundation,excavate,cultivate,and promote education characteristics unceasingly from the personnel training,the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he social service aspect,advance connotation construction and sustained development.

vocational colleges;education characteristics;restriction factors;personnel training;faculty and staff

G420

A

1672-2663(2011)01-0119-03

2011-01-04

惠批修(1967-),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科研部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殷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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