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恩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深化改革的探索
刘世恩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刑罚执行工作是监狱工作的核心。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以刑罚执行为其职能。通过刑罚执行,实现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最终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面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刑罚执行现行机构设置、减刑比例、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等影响刑罚执行工作作用的发挥,需要进行“大处(科)室制”、减刑规范化、罪犯疾病医疗社会化等项改革,进而充分发挥刑罚执行工作作用。
首要标准;刑罚执行;监狱职能
刑罚执行工作是监狱工作的核心。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以刑罚执行为其职能。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首要标准,是目前严峻的治安形势对监狱工作提出的要求,也进一步明确了监狱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为此需要充分研究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影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作用发挥的因素,进而不断深化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改革。通过监狱的刑罚执行,实现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最终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这是国家创制刑罚的目的所在。惩罚罪犯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对罪犯的惩罚体现了刑罚的正义性。但是,在死刑适用越来越受到严格限制的现代社会,除了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外,绝大多数犯罪分子被判处自由刑刑罚。监狱作为执行自由刑刑罚的国家机关,是通过依法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实现对罪犯的惩罚。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意大利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曾指出:“如果刑罚全然失去了惩罚的目的,如果刑罚真的只有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的唯一后果却是免费教育的特权时,刑罚的存在还有何意义。”〔1〕由此可见,惩罚是刑罚存在的价值体现,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经过惩罚的犯罪分子回归社会后,有的用重新犯罪来报复社会,有的难以适应社会,这就促使人们思考如何消除惩罚的负面影响。在消除惩罚负面影响的探索过程中,刑罚理念的内涵不断扩展。刑罚不仅具有惩罚的内容,而且具有矫正和教育的内涵。我国监狱的刑罚执行既包括对罪犯的惩罚,又包括对罪犯的改造。以《宪法》第28条“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为依据,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规的规定,通过集体教育、个别教育等形式,转变导致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思想认识,使罪犯逐步清除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守法的思想意识,进而成为守法公民。罪犯的改造表现是对其适用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的必备要件,如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是对其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是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关键;又如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再如假释,《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罪犯的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监狱的刑罚执行为对罪犯的改造提供了前提与保障。
1.刑罚执行工作是监狱各项工作的起点。
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各项工作的启动是以监狱刑罚执行的罪犯收监为开始进行的,监狱刑罚执行的罪犯收监是监狱各项工作的起点。只有在罪犯收监的前提下,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各项工作才可以按程序进行。
2.监狱各项工作的成效要通过刑罚执行工作来体现。
监狱各项工作的成效要通过刑罚执行工作体现出来,如狱政管理中的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以及对罪犯服刑表现的奖励最终是通过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减刑、假释体现的。又如在教育改造中,罪犯是否接受教育改造是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必备条件。
由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在监狱工作中具有上述作用,刑罚执行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可以确定为:刑罚执行工作是监狱工作的核心,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以刑罚执行为其职能,通过刑罚执行,实现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最终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我国这一关键时期的阶段性特征概括为“四个深刻”和“两个前所未有”,即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2〕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惩罚、教育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具有有效消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全、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求监狱在监管安全方面把罪犯脱逃,狱内案件发案,越狱、暴狱等重特大案件发案,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比率下降到最低限度,而且要求强化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刑罚执行工作作用。
2008年6月17日至23日,中央政法委举办了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3〕。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是目前严峻的治安形势对监狱工作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监狱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坚持“首要标准”,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第一位,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和人民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历史使命。
“现在,我国的改革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改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发展方面人均GDP已突破1000美元。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过渡的这个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快速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也是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行为容易失范、社会问题急剧增多的敏感时期;既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动力,又充满各种困难和风险。”〔4〕
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社会“矛盾凸显期”犯罪率的上升使得“目前,全国监狱在押的各类罪犯达157万”〔5〕。为应对社会“矛盾凸显期”犯罪率的上升,“到2010年,全国监狱数量要由2001年的708所调整为620所左右,罪犯关押能力由120万人增加到180万人左右”〔6〕。随着监狱罪犯逐渐增多,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社会“矛盾凸显期”犯罪率的上升对监狱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2009年6月2日,司法部第一期全国监狱长培训班开班仪式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隆重举行。吴爱英部长强调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提高“六种能力”。即:监狱人民警察要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1)要切实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2)要切实提高保持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能力; (3)要切实提高监狱执法的能力;(4)要切实提高监狱内部正规化管理的能力;(5)要切实提高改革创新的能力;(6)要切实提高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刑罚执行工作是党和人民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使命,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使命能力,使监狱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要求,充分发挥刑罚执行工作作用,提高监狱罪犯的改造质量。
当前刑罚执行工作面对的新要求,需要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进行分析,找出影响刑罚执行工作作用发挥的因素,进而充分发挥刑罚执行工作的作用。
我国监狱所设置的职能部门处、科、室较多,涉及管教工作的包括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等科(处)。由于管教职能部门处、科、室较多,易于出现有的工作重复进行,有的重要工作一般进行等情况。而且管教职能部门的处、科、室,均处于平级并列关系,难以突出刑罚执行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发挥刑罚执行在监狱工作中的作用。尤其是不利于强化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不利于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执行目的。
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2001年全国监狱减刑371563人,减刑率为25.39%。其中比例最高的为云南(减刑26499人,减刑率为36.43%)、广东(减刑41355人,减刑率为34.55%)、天津(减刑4626人,减刑率为31.46%);比例最低的为四川(减刑15514人,减刑率为16.82%)、青海(减刑1672人,减刑率为13.72%)、宁夏(减刑955人,减刑率为13.09%)。各地减刑工作发展很不平衡,统一的减刑标准在实际执行中相差较大。〔7〕
减刑与假释是监狱激励罪犯改恶从善、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两项最有效的措施。在假释适用率较低的情况下,减刑成为监狱主要的奖励措施。①“目前,北京监狱系统罪犯中,获得减刑奖励的占押犯总数的33.4%,假释罪犯占押犯总数的2.3%。”见郭际唐《罪犯人权保障在新时期的改革与发展》,中国监狱学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编,《中国监狱人权保障》,法律出版社,2004年。
各省(区、市)监狱减刑率的不同,最终会出现判处刑种、刑期相同,改造表现相同的罪犯,其在监狱服刑时间有较大的差异。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狱对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保外就医。但是对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保外就医存在下列实际情况:
1.有的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与具保人由于生活困难、性格不和等原因发生矛盾,关系发生变化后具保人不同意具保。如:有的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原夫妻关系破裂离婚后,其成年子女不同意具保;有的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其兄弟姊妹关系发生严重矛盾不同意具保;有的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其父母或子女感到因性格不和、关系冷淡或不愿承担责任而不同意具保;等等。
2.患病罪犯在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有的患病罪犯的家属认为:我把人保回去看病还得自己花钱,罪犯在监狱服刑,监狱就得给我治,否则我告你们监狱。为了让监狱掏钱看病而故意不同意具保,使监狱无法进入保外就医程序。在患病罪犯经监狱采取积极措施医治无效死亡后,有的患病罪犯的家属借口对罪犯因病死亡医疗鉴定提出异议,召集患病罪犯的亲友到监狱聚众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10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17个百分点,15人以上的群体事件去年(2004年)已增长到8.7万起。”〔8〕社会上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社会舆论、媒体对社会上群体性事件的传播、报道对死亡罪犯的亲属产生较强的影响。有的死亡罪犯的亲属抱着“不闹白不闹”,“事情闹得越大赔偿越多”的想法,组织死亡罪犯的亲属到监狱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
上述情况尽管只发生在个别监狱,但是如果不认真研究解决,将会逐渐波及到更多的监狱。因此需要研究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而提出应对措施。
《监狱法》将监狱明确定位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当前正在进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布局调整、监狱信息化建设等项工作都是为了强化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监狱在履行刑罚执行职能上还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使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监狱在履行刑罚执行职能上实行“大处(科)室制”需要设置的职能部门及主管业务如下:
1.需要设置的职能部门:刑务处;教育矫正处;罪犯生活卫生防疫处。
2.职能部门主管业务。刑务处:主管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突发事件处置、监控管理等。
教育矫正处:主管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罪犯劳动管理、电化教学等。
生活卫生防疫处:主管罪犯生活管理、罪犯卫生防疫、监狱罪犯医院(卫生所)等。
监狱在履行刑罚执行职能上实行“大处(科)室制”有助于强化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有助于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执行目的。
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量刑规范化”目的就是要规范裁量权,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刑事审判工作自身科学发展。〔9〕同样的情形,同案同罪不同刑罚,量刑的不公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借鉴人民法院通过量刑规范化,破解“同罪不同刑”的问题,实现量刑公正的做法,监狱通过减刑规范化,实现减刑上的公正,需要设置罪犯服刑行为获得减刑奖励的级差标准。规定出获得减刑奖励的罪犯服刑行为表现要求,缩减监狱在罪犯服刑期间获得减刑奖励上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监狱在罪犯疾病医疗的处置上仍然是“监狱办社会”的做法,这一做法既不利于监狱职能的强化,也不利于监狱的安全稳定。
笔者认为:需要参照社会上医疗保障体系的做法,改革监狱现行对患病罪犯的处置方式。即监狱为罪犯上缴医疗保险费用(有劳动报酬的罪犯,需要自己按比例承担一部分医疗保险费用),小病由监狱负责治疗,大病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解决,建立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机制,实现罪犯疾病医疗社会化。通过上缴医疗保险,使罪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患病罪犯的家属提出使用药品、病情检查、住院等要求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负责解决。这一改革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是一致的,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通过改革监狱现行对罪犯疾病医疗的处置方式,实现罪犯疾病医疗社会化。使监狱集中精力做好刑罚执行工作,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综上所述,刑罚执行工作是监狱工作的核心,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以刑罚执行为其职能。坚持“首要标准”,深化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改革,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最终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1〕〔意〕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88.
〔2〕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N〕.人民日报,2006-10-19.
〔3〕吴爱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11):9.
〔4〕吴爱英.提高思想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J〕.中国监狱学刊,2005,(6):7.
〔5〕〔6〕吴爱英.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3月27日)〔J〕.中国监狱学刊,2007,(3).
〔7〕李豫黔.关于当前我国减刑制度司法实践的反思和探讨〔EB/OL〕.中国普法网,2006-09-25.
〔8〕李小群,虞耀华,吴楠.用平安推进和谐安徽建设〔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4):1.
〔9〕杜中杰.量刑规范化试点今起全国展开〔N〕.人民法院报,2009-06-01.
Deepening Reform Exploration of Penalty Execution
LIU Shi-en
(Central Judicial Police Institute,Baoding,Hebei 071000)
The execu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work is core of the jail work.As the national criminal punishment execution institution,the jail take punishment execution as its function.Through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realizes the criminal penalty and the transformation,realizes goal of prevention and reduced crime finally.Facing the current request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s construction,problems which exists in the present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of punishment execution,the sentence commuting proportion,release on bail for medical treatment,and so on,influence punishment execution work function,needs to carry on reform in“the main(branch)room system”,standardization in the sentence commuting,the criminal medical service socialization,and so on,then fully display function of punishment execution work.
the first standard;execu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jail function
DF87
A
1672-2663(2011)01-0005-05
2010-10-25
刘世恩(1950-),男,山西平定县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监狱学的教学与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连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