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自我改造的主体性

2011-08-15 00:48李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权利

李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论罪犯自我改造的主体性

李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罪犯的教育改造是双向互动的过程,监狱干警对罪犯所施加的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内容,只是外部影响因素,罪犯自我改造的主观能动性,才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关键。为此,在罪犯教育改造中,应确立罪犯的主体性地位,充分保护罪犯合法权益,以激励罪犯的自我改造。

教育改造;罪犯自我改造;主体性

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要素,而罪犯教育改造新的理念的确立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其中在罪犯教育改造活动中能否确立罪犯的主体地位,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所谓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性,是指在罪犯教育改造活动中,应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立罪犯自我改造的主导地位,充分调动罪犯教育改造的能动性。

一、由罪犯权利的局限性到罪犯改造主体性

众所周知,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罪犯权利具有局限性;罪犯义务具有特殊性等。但是,“在法理上,罪犯的权利和普通公民的权利是一样神圣、一样重要和一样必需的”〔1〕。

当前,有的学者提出了“平等对待罪犯”的理念,在我国监狱理论学界激起阵阵波澜。“我们应当平等对待罪犯,尊重罪犯权利和把罪犯应有的权利交还给罪犯”。〔2〕尽管对这一观点还有不同的认识,但是,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现代法治的角度看,警察与罪犯在行使法律赋予各自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尊重罪犯的“人格权”是我们的法律责任,然而,“在不少监管人员的观念中,犯人与自己在人格上是不平等的,自己应当高于犯人;这似乎成为某些监管人员的职业病”〔3〕。“犯人也是人,把犯人当人看”这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如果连罪犯的人格都不尊重,何以启动他们的改造动机,又如何能够让他们“重新做人”呢?

监狱管理的主体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是“行刑主体”,这是无可辩驳的。但是,在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的过程中,罪犯本身应具有的主体地位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罪犯作为监狱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之一,按照法治的要求,应当充分、积极地参与(当然依法)监狱的运作,因为这和他们的利益、权益密切相关。”〔4〕《监狱法》第2条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罪犯要通过服刑行为来实现刑罚,也就是说罪犯是最终实现刑罚的“服刑主体”,同时是实现预防效应的“改造主体”。

二、罪犯改造的关键:主体意识的自觉与增强

罪犯教育改造的核心是转化罪犯思想,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通过从外部输入改造信息,即利用思想灌输和监管、劳动实践,使罪犯在言论和行动上表现出符合社会规范和监狱机关的改造要求;另一方面则是要求监狱干警引导罪犯把社会规范和监狱机关的改造要求转化为自身内部需要的动力,从而使罪犯主动地、自觉地破除原有的犯罪心理和其他消极心理因素,建立新的守法心理和积极心理因素。以上两个方面各有自身的价值和功能,在促进罪犯思想转化的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补充,从而构成了完整的罪犯思想转化过程,促进罪犯的内在精神和外部行为的和谐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在罪犯思想转化过程中,外部言论的获得和行为的养成,相对而言较容易,但要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和价值,则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内在的心理结构和思想道德基础作为支撑。正如国外教育家麦克莱伦所说:“任何人都不能被灌输或施加条件来诚实地说话和公正地判决,因为实施这些美德都要求一种自觉意识和自由选择的品质。”〔5〕罪犯思想转化只有进入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强化这一层次,罪犯才能从外部的强制和威慑,被动服从社会规范和监狱机关要求的状态中走出来,进入一种主动认同并自觉追求和践行的境界,而这种主体的自觉意识和主动选择,才能充分表达罪犯思想转化的真正意蕴。

罪犯思想转化的这一规律告诉我们,要确立以罪犯为本位的思想,以增强罪犯改造的主体性作为根本出发点,并将那种以干警为中心的传统改造工作模式转变为以改造对象即罪犯为中心的现代改造工作模式,重视发挥罪犯在改造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罪犯改造活动是强制与被强制、改造与被改造的结合,从行刑层面来说,干警是改造活动的主体,罪犯是客体;从矫正教育层面来看,罪犯是改造活动的主体,外界施加的影响,只有通过罪犯的自身活动,才能决定接受与否。因此罪犯不可能作为一个纯客体来被认识、被改造、被矫正。在接受教育改造的过程中,他们具有主观能动作用,外部的教育改造影响,其最终效果必须通过罪犯的自身活动和内心矛盾运动,通过自我感受、自我认识、自我接受才能巩固下来。

三、构建新型的罪犯教育改造模式:充分发挥罪犯的主体作用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监狱罪犯改造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监狱工作干警的主体作用,改造内容偏重于政治和意识形态,偏重于从社会本位去设计罪犯教育改造内容,其教育形式多采用强制灌输、强制劳动和强制训练式,罪犯在教育改造活动过程中多是被动地接受,致使思想改造的实效不甚理想。随着社会的发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要求我们在罪犯教育改造活动中确立罪犯的主体性地位,贯彻以人为本原则,以贴近罪犯实际为着眼点,来构建新型的罪犯教育改造模式。

第一,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为中心,充分发挥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动性。监狱对于罪犯未被剥夺的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护,如罪犯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等。尤其是在罪犯服刑中,与罪犯的切身利益相关的权益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如罪犯应享有的狱务知晓权、控告检举权等。同时还要保护罪犯对权利行使的选择权,如罪犯有权选择教育的内容、方式以及通过受教育而获得行政、法律奖励的权利等。可以说,对罪犯正当权利保护得越充分,就越能体现我们监狱的文明程度,越有利于加快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第二,让罪犯成为教育改造活动的主人。罪犯在教育改造活动中,必须接受来自监狱工作干警所施加的影响,但是罪犯教育改造说到底是一种源于精神内部的活动,任何外部的影响因素,只有通过罪犯内部精神活动才能起作用。就罪犯在教育改造活动中的特点来看,一是具有主观能动性;二是具有个别差异性;三是同时具有被动改造性和主动改造性的双重特点。在教育改造活动中,罪犯不仅是教育改造的对象,也是自我教育改造的力量。既可以配合监狱干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又可以主动地进行自我改造。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要成为教育改造活动的主人。根据罪犯的上述特点,在罪犯教育改造活动过程中,只有突出他们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才能提高他们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1〕陈谦.试论监狱文明的建设〔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9):72.

〔2〕高文.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1):43.

〔3〕陈士涵.人格改造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782.

〔4〕欧阳志工.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7):43.

〔5〕麦克莱伦.教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88.325.

On Independent Nature of Criminal Self-remolding

LI Chang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Henan 450011)

Crimina’s educ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s an information bidirectional interaction process,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transformation content by the jail police officer to the criminal is only the external agency factor,only fully displays the subjective initiative of the criminal self-remolding,is the key to improve the educ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quality.Therefore,in the criminal education and transformation,we should establish criminal’s independent status,drive criminal’s self-remolding with the foundation of full protection of the criminal legitimative rights and interests.

education and transformation;criminal self-remolding;independent nature

DF87

A

1672-2663(2011)01-0014-02

2010-09-22

李畅(1982-),女,河南舞阳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责任编辑连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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