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为昶
(淮海工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5)
市场经济、企业和税收既是经济范畴,也是深刻反映和体现着伦理精神的文化范畴。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文化和税收的伦理精神,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秩序就是一种伦理,现代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秩序中,内在地包含了相应的伦理要求,规范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就是合伦理的经济范式。市场经济的伦理维系应含有两个基本点:一是肯定人们在市场上的利益追求在道义上的合理性、正当性;二是强调市场活动的参与者要依靠合道德、合社会伦理的方式去实现经济利益。市场经济就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各个市场主体有独立利益,并且在经济行为上有最大利益的考量,会尽量实现生产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益的最大化,体现在伦理上,市场经济的伦理定位就必须肯定人们经济利益和人们对利益追求具有道义上的合理性。只讲国家、集体利益,不讲个人利益,只讲他人利益,不讲“自利”,这种重德轻利的理想主义伦理观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本质;但市场经济中也不能只讲个人利益,不讲他人利益,只利已,不利他人,甚至损人利已,如果这样,也就失缺了起码的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利益具有合理性,并不是说一切对利益追求的方式都是合理的、正当的,只有以合理的(即合市场规则)、合法的、合伦理道德的方式去追求利益、实现利益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商品交换要遵守等价原则,市场主体进行平等权利的交换;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竞争原则,实行公平的竞争;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人们必须履约守信;市场经济还是法制经济,市场中的经营者及其行为都必须合法,在法制的框架内合法经营。这些都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市场经济具有强烈的社会伦理规范性,要求人们在市场中、经济生活中遵守市场之道(市场之道的意义很广泛,可以是市场规律、规则,可以是市场伦理规范,甚至可以是法律规制,但我们这里说的主要指的是道德),即用市场伦理和规范对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有所限制。取利有道或者说是遵道取利——遵循市场经济伦理规范取得利益的价值观、义利观,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市场经济伦理规范的基础。把这种市场经济的价值观落实到具体市场活动的层面,就是一般市场经济的具体化的伦理规范,主要包括平等、自由与责任、诚信、公正等。
企业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企业不仅是经济实体(利益共同体),也是文化实体、伦理实体。“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而且正因为如此,即使它们不是道德人,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把企业看作“伦理实体”,是强调了企业的“人理”本性和企业的组织、制度、运作及管理等的“人本”、“人理”内涵,使企业从单纯经济功能的经济机器提升为具有“人理”、人性化特征的生命有机体。企业是经济实体和伦理、价值实体的统一。企业作为经济实体,要以效率、赢利或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追求;作为伦理实体,又应以追求“至善”作为价值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入了一种道德规则,促使人们从事使社会变得更美好的事情,而不做那些有损于社会的事情。”共同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实现是企业的(整体、个体)共同追求,系统中的整体和个人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也在追求企业和个体伦理价值的实现,整体与个体都会以某种价值观念处理彼此间的关系,企业经济目标和价值目标也正是在追求企业每个成员的自身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得以实现。企业的经营与管理都要围绕这双重价值目标,为实现这双重价值目标而努力,这就要求人们创建全新的,既遵循效率规律,又遵循“人理”、“人本”的管理理念。
和企业具有经济和伦理二重属性一样,现代企业管理就得相应地遵循两种逻辑:效益逻辑与价值逻辑。效益逻辑是企业直接追求的目标。效益逻辑的要素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包含多方面价值目标,既有经济的,又有伦理的。效益逻辑的内在的原理就是经济与伦理的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只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效益是好的或是善的,才是符合价值逻辑的效益。效益首先是属于企业,但它也属于社会,效益逻辑本身就是反映企业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也就内含着伦理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符合社会效益的责任。效益的实现以及实现的方法、效益的评价等都含有伦理价值意义。价值逻辑的要素是管理的价值目标、意义以及作为管理系统核心的人的需要,其内在的原理是人的动机、情感、信念、需要等。价值逻辑一方面体现着企业及其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价值指向,另一方面也体现着企业各种关系特别是管理关系构建的文化模式,以及处理和调节这些关系的价值原则。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应该履行的、在追求盈利目标之外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与增进的道义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要求企业不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损害包括员工、消费者在内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各方面利益,积极地去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福利,防止和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地讲,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部,要着力打造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二是在企业外部,要主动承担和履行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之间和谐的义务和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强调的是第二方面。强调企业不应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而去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企业应当在正当获取自身利益基础上,超越自我的利益,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积极地参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等社会问题的解决,关怀他者,奉献社会,关心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法、诚信纳税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法律、生态与道德等多重责任的统一。这里的经济责任不是企业自身的经济(盈利)目标,而是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吸纳劳动力、交纳税费、经济捐赠等等。法律责任主要是企业守法经营,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各项活动,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责任。企业的生态责任,要求企业一方面要依法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另一方面也要承担资源补偿和治理环境污染的义务和责任。企业的道德责任就是没有法律条文规定的、企业应该履行的、有利于维护和增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公平公正、社会公共利益的道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几重责任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法律责任是前提,具有强制性;经济责任是基础,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做好产品(服务)、做好经营、创造经济利润是企业的内在追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道德的责任是伦理要求,具有非强制性。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相辅相成,一起构成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硬一软约束力。
从社会责任的性质和企业履行责任的态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消极责任和积极责任两种类型:消极责任是一种追溯性责任。它是对行为者为其行为承担后果的责任追溯。这责任以问题为导向,企业必须为它行为过失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负责,担当解决问题之义务,如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就有责任去治理。积极的社会责任是一种预防性的责任,或称前瞻性责任。它以未来的行为为导向,给未来要做的事情作关护性的、积极性的行为指导。它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角色义务,而且要超越自我的利益,更多关注对社会公益、福利的维护之责,对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增进之责任。因而,积极责任是要企业积极履行本身所应承担的角色义务,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关心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注社会公平正义。这两类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不仅要为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且要以一种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方式履行社会性义务和职责。
税收是国家凭据政权力量,依据相关法律,无偿取得国民收入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法。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实现其职能、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基础和保证。国家作为一种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存在形式,要有内务外交,要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要保证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福利,这些都需要强有力的财政支撑。现代国家通常以税收形式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来源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和途径。
税收具有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等职能。国家通过征税和再分配税收,影响各类资源的配置,参与社会分配和再分配,重新调配社会资源和财富,影响收入和储蓄,调整资产和产业结构,调节经济主体的收入和贫富差距,更好地实现救济、总体平衡等宏观调控职能,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解决社会分配、经济公平、社会公平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保障经济与社会和谐稳定。从税收的职能中可以看出,税收涉及的不仅是经济问题,也包含着深层的社会性伦理问题。因而,税收蕴含和体现着深刻的伦理精神。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律客观上要求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也必须顺应市场经济客观规律,遵循公平性原则,才能使税收切实履行筹措资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积极调节收入分配、满足国家行使职能需要的责任。公平原则是税收制度的伦理尺度。市场的公平原则表现在税收上,就是要有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法规和制度,税收政策和制度对所有的征缴对象公正平等。征税主体平等,公正地对待征缴对象,依法诚信地征税和纳税,就是要有合理的税种、税源、税率和合理的税额分配、合理和公平的征缴程序与方法等等。公平的税收制度能使纳税人更好地遵守税法,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通过合理的税法和严格执行税法,公平税负,使各经济主体都能平等地照章纳税。通过税收的合理分配,既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又可以有效地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税收只是各经济主体的外部约束条件,通过税收和分配将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固定下来,这种方式既可以贯彻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意图,又可以不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还能确保各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条件。所以,税收不仅具有公平调控的功能,而且也有促进公平竞争的功能。
诚信是市场经济道德伦理观念。诚信是契约精神之核心,是市场经济伦理之灵魂,也是税收伦理的重要内容。诚实守信是税收关系主体征纳双方应当严格遵循的道德伦理准则,也是征纳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诚信税收对征纳双方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它要求征税主体依法征税,严明执法。税收在形式和实质上既要合法,也要合理。
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强势特征,突出强调税收执法的国家意志,征收执法主体常常以主宰者的姿态凌驾于纳税主体之上,这种税收意识和执法理念是与现代服务性政府理念相违背的。现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伦理税收,开展需求型、人性化税收服务,就是努力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强势税收理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用心服务、诚心服务、精心服务,努力实现税务管理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体现了税收伦理以德治税的精神。
从纳税主体方面来讲,他们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市场经济就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益驱动往往会使纳税人有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的动机。这种情况下,诚实守信就显得更为重要。诚信税收就纳税主体而言,既要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强调自身权利,更应增强依法纳税的责任意识。总之,诚信税收既需要税务部门依法诚信征税,也需要纳税主体依法诚信纳税。只有双赢互动,共同遵守税收伦理,才能形成和谐税收。“人情税”、“关系税”及偷逃税等现象,都与诚实守信的税收伦理背道而驰。
创建伦理税收、和谐税收,税务干部的道德伦理素质的提高也是关键因素之一。税务干部的道德伦理属于行政伦理的范畴。2001年9月,中组部、中宣部等在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大会上发出的倡议书中提出:加强修养,坚定信念;求真务实,勤政为民;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刻苦学习,提高能力;艰苦奋斗,清正廉洁。这就是对行政职员的伦理要求。笔者认为,这些伦理规范,对税务人员同样合宜。在这些伦理规范中,对税务人员而言,廉洁勤政是核心。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税务干部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行为也会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的负面影响,个别税务人员也有可能步入误区,因此,廉洁勤政尤为重要,廉洁勤政是对广大税务工作者的基本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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