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道总督的职责

2011-08-15 00:51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治河总督运河

王 娟

(聊城大学,山东 聊城 252059)

0 引言

自古以来,河患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从大禹治水开始,治河便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北宋之前,国家并不专设河防官员,治河防险由水利官员兼管,遇有重大河患发生,中央特遣大臣临时治之,事完即撤。宋代,国家特设治河之职。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四月,始置疏浚黄河司。此后治河专官设置无常。元末,中央经常设行都水监以专职河防。至正十一年(1351年)四月,“诏开黄河故道,命贾鲁以工部尚书为总治河防使。”[1]

河道总督的建制始于明代,但并未成为常设机构。明初平江伯陈瑄担任漕运总兵官,经理开河,派遣侍郎、提督、御史等官巡视。明宪宗成化七年(1471年),“命王恕为工部侍郎,奉敕总理河道。”[2]这是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任河道总督。此后,总理河道一职和漕运总督屡有分合,设撤无常。将治河保运的最高军政长官命名为河道总督,并成为常设机构的时间是在清初。顺治元年(1644年),来自内院的秘书院学士杨方兴成为第一任河道总督。其后。该职成为国家的常设机构,直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河东河道总督裁撤,河督体制才被废置。

清初,只有一位河道总督总理南北治河事务。雍正朝南北河务分治,同设江南河道总督(简称南河)、河东河道总督(简称东河)、直隶河道总督(简称北河)三位河道总督。北河总督从乾隆十四年(1749年)起由直隶总督兼任,此后成为定制。南河总督在1855年黄河改道后,于咸丰十年(1860年)裁撤。东河总督历时最久,一直到清末才被废置。概括地说,河道总督的主要职责分为几个方面。

1 京杭运河的整治和管理

运河管理是河道总督最核心的职责,它主要包括运河河道的改造与管理、运河水源地管理、运河闸坝的管理三个方面。

1.1 运河河道的改造与管理

元代和明代都对京杭运河河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造。为了缩短运河的航程,元代开通了会通河和通惠河,使之不再绕道洛阳。明代李化龙挖泇河二百六十里,疏通了从泇口到夏镇的航道。从夏镇自南阳镇,朱衡开通了南阳新河。在元明对运道改造的基础上,清代对运河河道进一步整治。

首先,开皂河、中河,使黄运分流。淮安至邳州的泇口,借黄为运。清初,漕船出清口后,入黄河,西北逆行二百余里,后因董口淤塞而取道骆马湖,湖行四十里入沟河。但是,“湖浅水面阔,纤揽无所施,舟楫泥泞不得前。”[3]平定三藩之乱后,康熙帝任命靳辅为河道总督,对运河河道进行了大规模的整修,使运河大为改观。康熙十九年(1680年),靳辅开皂河四十里,使运河避开骆马湖。但由于皂河口常为黄水倒灌,容易淤积,康熙二十年(1681年),靳辅又从龙冈岔路口至张家庄,挑新河三千余丈,并移运口至张家庄,即张庄运口,自此,“飞流迅利,而地方宁息”。张庄运口建成通运后,还有一百八十里运道借黄河故道。为避黄河风险,靳辅开辟了从骆马湖,经宿迁、桃园至清河仲家庄的人工运河,命名为“中河”。后来,河道总督于成龙弃中河下段,改凿六十里,名曰“新中河”,河道总督张鹏翮又截用旧中河上段、新中河下段合为一河,并在两岸筑河堤一万多丈,这就是最后成型的中河,从此“中河安流,舟楫甚便”。[4]

其次,改建淮扬运河。自黄河夺淮后,由于清口一带运河河底日渐淤高,运河水位不断上升,淮扬运河堤坝经常发生决口。康熙十七年(1687年),靳辅维修山阳(今江苏淮安市楚州区)、清河、高邮、宝应、江都(今江苏扬州)五州县运河,修筑两岸堤坝,堵塞运堤三十二处。在堵塞清水潭决口时,靳辅采用“避深就浅,于决口上下退离五、六十丈为偃月形,抱决口两端而筑”的办法,采用“筑成西堤一道长九百二十一丈五尺,东堤一道长六百零五丈,更挑绕西越河一道长八百四十丈”,①从此,淮扬运河的面貌焕然一新。

河道总督对运河河道的管理主要表现在河道疏浚、堤防维修两个方面,这些工程又可分为定期维修、抢修和日常管理三大类。其一,定期维修。定期维修又分大修和岁修。大修又称大挑、大浚,每次间隔二三年或四五年不等。岁修又称小挑、小浚,是河道总督的最基本的职责之一。运河的定期维修视各段具体情况来定。如江南徙阳运河定为一年一挑、六年大挑,而南旺分水枢纽段是会通河挑浚的重点,明代是三年两次挑浚。顺治十年(1653年),定“南旺、临清岁一小浚,间岁大浚”。南旺段,每次大挑,往往征调民夫逾万人,费银上千两。其二,抢修。抢修是要求河道总督对自己管辖地段随时进行勘察,遇有险工,随时维修。例如,康熙十六年(1677年),靳辅任河道总督时,有上谕:“将各该处新旧漕河及河南、山东等处上源,往来经理,遇有浅涩冲决、堤岸单薄、应该帮筑挑浚者,皆先事预图,免至淤塞有碍运道。”②发生水灾后,河道总督要领导所属文物官兵抗洪救灾,洪水数月不得治,河道总督便数月不得安宁。其三,日常管理。河道的日常管理分为浅铺管理和堤防修守两个方面。浅铺管理可分捞浅和起驳两类。捞浅为局部河段进行不断流的疏浚工程,一为漕运期间,水量较小时,适时淘挖有碍船只通行的淤浅;一为湖泊地区常年通航情况下常规性捞浅。起驳(或作剥、拨),为在运河沿线有浅处配置剥船,水位低浅供漕船至此改由剥船转运之用。沿河除过浅外,过闸、过洪亦多处要转剥船转运。

1.2 运河水源的管理

京杭大运河由多条河段连接而成,其水源主要是利用运河两边的河水、湖水和泉水。其所经之处,由于自然条件各不相同,气候变化显著,年降水量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地形、地势条件的不同,运河各段所依赖的水源情况也有很大不同。运河水源短缺问题主要出现在会通河、南运河(临清——天津)两处河段。

济宁至临清一段的运河是京杭运河全线地势最高的河段,两边又无大江大河可以利用,是运河全线水量最为紧张的河段。为了保证会通河的水量,河道总督在清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来管理会通河的水源。

1.2.1 加强对山东各“泉河”的治理

山东济南、兖州、青州诸泉是运河缺水地带补给运河的重要水源,分别设有湖夫、塘夫、泉夫,专门从事巡守防盗、疏浚淘挖、斗门开启等具体管理。在管理机构上,顺治时期,在南旺设总河分司,统一管理各州县的泉源。康熙年间又将诸泉分为天井、鲁桥、分水、新河一派,发掘泉源共计1403眼,全部导入运河水系,泉源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据《续行水金鉴》记载,雍正四年(1726年),设兖州府泉河通判一员,经管兖州、泰安、沂州三府及济宁一州所属十七州县泉源,共484泉。泉河通判的地位很高,为二品官衔,每年年终将全年所疏浚旧泉、开掘新泉书目呈报河道总督和巡抚,作为赏罚依据。

1.2.2 运用沿线湖泊来调节运河水量

山东运河沿岸分布着一些湖泊,明朝时,宋礼采纳白英的建议,利用周围湖泊来调节水源。开始时,有马踏、蜀山、南旺、安山等天然湖,后又把济宁以西的一片洼地,开辟成湖,称马场湖,统称北五湖,经修建后用积蓄水源以济运,称为水柜。后来,又把昭阳、独山、微山、郗山等南四湖,也改造为水柜。这些水柜与运河都建有斗门相通,并建有水闸进行控制,夏秋水大或冬修时,将运河水泄入湖中;春季和夏初运河缺水时,由湖中放水济运。北五湖和南四湖水柜建成以后,南北水面绵延200多公里。水柜的设置,对运河通航的水源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1.2.3 汶水分流

汶河是当时山东省内一条较大的河流,其上源由泉水汇集而成。明永乐九年(1411年),工部尚书宋礼修复罡城坝,又采纳汶上老人白英的建议,在东平州六十里的汶河上修筑戴村坝,同时在戴村附近开汶渠(小汶河)引汶水至运河最高点南旺,建南旺水分坝合理地分配有限的水资源。在管理上,一般设汶上县丞二人来负责,隶属于河东河道总督管理。

1.3 运河闸坝的管理

山东运河上的“闸”有两种,一种是供过船兼放水的“船闸”,建在正河上,即拦河闸;另一种是供排泄运河洪水或供运河引水的闸,建在运河两边大堤上,叫做“斗门”、“水口”等,也就是现在的进、排水闸。这种闸除运河两边外,在各“水柜”、引水河上都广泛使用。

运河水位高低是由拦河闸坝来调节的。山东段会通河河道高度相差悬殊,地势最高处的南旺比两边最低处足足高出几丈,其水位主要靠闸坝来维持,两闸间的距离,近者数里,远者十余里,地势落差越大,闸坝越密。运河闸坝直接关系船只通航,有严格的启闭管理制度,有专责闸务的官吏——闸官负责管理,闸官最终归于河道总督的调度与管理。

运河各闸收束水势,全在启闭得宜,尤其会通河一段。由于该段运河非自然河流,而是借助于汶、泗等河之水济运,与运河其他河段相比,该段运河水源最为紧张。而且会通河河道高度相差悬殊,“南旺南距台庄高一百二十尺,北距临清高九十尺”③,其水位主要靠闸来调节,正如《阻舟安山闸》一诗所写:“北河水涩河流湾,百步一曲如回环。南河水流闸满地,十里一闸闸昼闭”④。相邻上下闸联合运用,启闭原则为上启下闭,下启上闭,“北上,板宜轻启;南下,板宜勤启,不宜久闭”[5]。为防止水源流失,船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才可开闸。会通河南旺段柳林闸就规定:“须积船二百余只方可启板,启完即速过船,船过完即速闭板”[6]。

2 黄、淮等自然河道的治理

运河管理是河道总督的主要职责,但其治河的难点并不在运河本身,而在于黄河和淮河的治理上,“凡河道工程,黄淮二渎为大,运河次之,永定河又次之,及南北条诸川湖淀附流入海、流治运者咸首治焉。”⑤具体说来,河道总督治理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黄河上河(淮安以北)两岸的堤防

黄河河道漂浮不定,在明初和明中期的二百多年时间里,黄河自兰考以下,七次改道,时常淤淀断流。清朝在鸦片战争以前约200年时间里,黄河虽未改道,但决口泛溢的范围很广。清代历朝都十分重视黄河上河的堤防,特别是清前期更是几次对该段黄河堤岸进行了大修。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秋,靳辅“以河南地在上游,河南有失,则江南河道淤淀不旋踵。乃筑考城、仪封堤七千九百八十九丈,封丘荆隆口大月堤三百三十丈,荥阳埽工三百十丈,又凿睢宁南岸龙虎山减水闸四”。[7]雍正朝在黄河堤防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稽曾筠在河南担任副总河期间,连年大修黄河两岸堤防,仅于雍正二年(1724年)就培修南北大堤二十二万三千丈;三年,又加修南北两岸危险工程,增培两岸堤工,加筑土坝;任南河总督期间,他又大修黄运两河堤二十四万一千丈,并对“苇荡之柴,住夫之堡,堤河两岸之柳,皆详审切究,裨有实用”。[8]齐苏勒在任河道总督期间,亦十分重视黄河大堤的修筑,他亲自主持在阳武、阳符、商丘三县交界处修建堤防的项目,建子堤长九千二百八十八丈,隔堤长七百八十丈。在雍正六年(1728年)七月,齐苏勒奏称“黄运两河大工告成”、“今于本年七月二十七日通行修理完竣”。⑥

2.2 黄淮下河(淮安以东)河道的疏浚

江苏段黄河堤防同样关系着运道的安全,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不过,黄淮入海口的治理更是一个难题,“束水攻沙”和“挑浚下河”的争论一直从明朝延续至清末,为此,河道总督靳辅还被罢了职。靳辅遵循明朝治河名臣潘季驯“筑堤束水,以水攻沙”的治河理念,力主在上游加固加高堤坝,他说:“惟有高家堰外,再筑重堤,水不归下河,庶有裨于淮扬七州县。至开浚下河,臣恐有海水倒注之患。”[9]于成龙则认为,夏秋雨水暴涨,洪水势必四处流窜,由上游高筑堤并不可靠,故应开浚下河。在这场争论中,由于康熙帝偏袒于成龙,靳辅被罢职。实际上,靳辅并没有拘泥于成法,他在潘季驯治河理念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除了在上游高筑堤坝外,他在河道上游还开掘引河以加快水的流速,且倡导修建减水坝以调节水流,对潘季驯的理论进行了发展。后来于成龙任河道总督时,实际上也是用靳辅的办法。不得不承认,靳辅的治河思想是先进的,在当时也的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张鹏翮任河道总督之初,首先视察黄淮入海口,指出:“今之海口,非明万历时之海口也。”他力排众议,一面尽拆拦黄坝,一面开浚近海河身,康熙赐名“大清口”,自此,“黄河顺轨,安澜十余年矣”。[10]

张鹏翮以后,清朝治理黄河下游淤积的问题一般都采用靳辅的“束水攻沙”之法。但是,在淮河流域雨水稀少的年份,由于洪泽湖水位较低,不能蓄清刷黄,使黄河下游泥沙沉积,河床抬高。为了攻沙,第二年不得不抬高洪泽湖的水位,由此引起连锁反应,黄河由上而下,两岸堤坝不断加高。黄河水位越高,堤坝越危险,其结果可想而知,在乾隆以后,黄河河患仍然频繁发生,最大一次是在咸丰五年(1855年),这一次直接导致了黄河的改道北归。

2.3 黄、运、淮交汇处(清口)航道的治理

治河最难之处在黄、淮、运三者交汇的清口,这里是运河的心脏,有两个特别紧要的工段——清口和高家堰[11],此二者是整个漕运的关键。清口是古泗水入淮之口,黄河夺淮入海后,清口即为黄、淮交汇处。淮水到此,大部分水用于刷黄冲沙,小部分南流,补给江北运河。高家堰是洪泽湖大堤,必须巩固加高高家堰,洪泽湖才能蓄有足够的清水,水位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用以刷黄和济运。但水位过高,高家堰则容易决口,若湖水不足,不仅不能收刷黄之效,反而黄河水会倒灌入湖,淤塞清口。清口淤高则淮水不能畅通,必然湖水高涨,冲击高家堰,一旦溃决或闸坝控制失效,淮水东流,又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冲毁里运河堤坝,阻碍运道;二是,由于湖水东泄,则出清口力更弱,不能刷黄,清口淤塞会更加严重。如此交互影响,黄、淮、运关系日趋恶化,成为明清两代河道治理的棘手问题。靳辅在呈给皇帝的《经理河工八疏》中有五项工程和三项保证措施,五项工程中有两项是关于兴修清口和高家堰工程的:“曰开清口及烂泥浅引河,使得引淮刷黄;曰加筑高家堰堤岸”。[12]张鹏翮任河道总督时,皇帝对他说,治河的关键问题是“黄河何以使之深,清水何以使之出。”⑦由此可见,清口与高家堰两地工程对于运道是多么重要。

康熙十六年(1677年),靳辅出任河道总督时,自高家堰以西至清口约长二十里,新开了烂泥浅、三岔河、裴家场、帅家庄四引河,共长六千余丈,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全部竣工,成为引淮刷黄的主要引道。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黄淮同时大水,清口倒灌,各引河及运口严重淤淀。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河道总督张鹏翮在陶庄开引河,导黄河北行,后又大挑清口内各引河,由原来四条扩建为七条,各引河总汇点北距清口束水东西坝二里左右。此后十余年,清流顺畅,会黄入海,漕运无阻。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江南河道总督萨载又开挖陶庄运河,于次年竣工。此后,继任的江南河道总督也在清口新作大量的工程,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黄河倒灌的问题,所以清口的淤积日益严重。

3 河道总督的其他职责

河道总督除了治河之外,也给予地方督抚以大力支持,这种作用在清朝立足未稳的初期和内忧外患的晚期尤为明显。其协管职责主要表现在赈灾济民、除患剿匪两个方面。

3.1 赈灾济民

河道总督经常参与赈灾之事。康熙二十年(1681年),淮阳、扬州、徐州三府发生水灾,令“漕运总督徐旭龄,河道总督靳辅分赈淮安”。[13]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陕西闹饥荒,上谕命“阿兰泰与河督靳辅议运江、淮粮自黄河,溯西安,以备积储”。[14]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山东泰安、沂州等州发生饥荒,上命河道总督张鹏翮截漕粮二万石前去赈灾。雍正十一年(1733年),江苏通州欠收,米价昂贵,百姓生活艰难,命“署总河高斌即将通州盐义仓贮之谷,酌拨数千石,委员分运各场,设场渚赈,再行酌量,拨运平粜至各场灶户”。⑧

有时候,河道总督还会设立、经营社仓,间接赈济灾民。雍正年间河督田文镜所上奏折中有云:“窃查社仓一项自定例设立以来,臣于每年秋收后密饬各属官实力劝输,不论谷粟,不论升斗,积少成多……”⑨,河道总督赈灾还有一种特殊形式——以工代赈。用于代赈的工程很多,修城、凿池、筑陵墓等都可以成为赈灾的工程,其中,兴办河工是最常见的和最主要的一项。据史料记载,有很多河道总督实施过以工代赈的做法。在乾隆四年(1739年),沧州、青县两减河淤积严重,令直隶总督顾琮“照以工代赈之例兴工”;⑩乾隆五十年(1785年)十月,署河东河道总督蓝第锡等奏请河南滨河一带,天灾民贫,工程量大,可以实行以工代赈,被批准实行;咸丰元年(1851年),黄河在江苏丰北决口,上命“建瀛往勘,奏请以工代赈,偕南河总督杨以增督工。”[15]此外,着力兴办以工代赈的河道总督还有江南河道总督麟庆、河东河道总督钟祥、白钟山、高晋等,在此不再赘述。以工代赈既可以救一时之急,又可以惠及百姓,泽被后世,实乃良策。

3.2 除患剿匪

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是古代社会地方官员的主要责任之一,而身为治河专职人员的河道总督也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杨方兴是第一任河道总督,他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发挥的作用异常明显。顺治二年(1645年)六月,杨方兴进言“山东满家洞界连四县,穴有千余,周廻二三百里,明季荒乱,弃民居其内。其最著者有羊山、金山、义集、合家集、桑科集等处,满家洞其总洞名也。元年七月,臣遣兵四次败之。”[16]苗澄署河道总督期间,“山东巨寇作乱,一鼓擒之。”[17]乾隆三十九年(1764年)九月,山东发生王伦之乱,姚立德当时任河东河道总督,山东巡抚徐继剿匪不克,退驻东昌府城,姚立德与之协筹守御,在这次战斗中,河道总督姚立德发挥了主要作用。

在清朝晚期,清帝多次下旨命河东河道总督和江南河道总督密切协助“剿匪”。咸丰三年(1853年)正月,令杨以增、福济、李惠等“分饬所属厅营州县并选派妥员各于黄河渡口实力盘查,遇有紧急即将船只收至北岸,使无船可掠,自难偷渡。扼守黄河北省,安危所系,杨以增等若稍分,朕必即以军法严办”。⑪三月,河道总督杨以增奏“遵查扬州附近州县各官似与贼匪不相为仇”,⑫咸丰帝又令李惠、恩华调兵前往,“该河督酌量情形,可派兵协之”。⑬

当农民起义风起云涌之际,河道总督临危受命,领导水陆军队常年驰骋于沙场,为清政府“剿灭匪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咸丰十年(1860年)二月,大批捻军由清河顺流而下,直扑清江浦,南河总督庚长带兵迎击,取得胜利。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拳匪起,河南奸民乘机作乱,道镕处镇静,练河标三营助省防。”[18]当然,称起义农民为“匪”而剿之,是其历史局限,作为封建朝廷官员,只是其职责而已。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国家大计在漕,而治漕关键在治河,河道总督专责河务。对运河的管理是河道总督的中心职责,而治河的难点并非运河,而在于和运河休戚相关的黄河、淮河等自然河道的治理,包括山东、河南黄河堤防建设、下河河道疏浚、黄淮交汇处的治理等。河道总督除负责治河外,也监管地方治安、赈济灾民等事务,在清代社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注释:

①靳辅.治河方略·黄河(卷2)[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②傅泽洪.行水金鉴(卷47)[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③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34)[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④ 钱谦益.初学集(卷8)[M].四部从刊本.

⑤钦定大清会典(卷74)[Z].文渊阁四库全书61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679.

⑥清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Z].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225.

⑦ 佚名.河防志[M].超星图书馆.

⑧清世宗实录(二)(卷140)[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769.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河东河道总督田文镜为报豫省揖输社会仓谷石数目事奏折,《雍正设立社会仓史料》[M](下).超星数字图书馆.

⑩清高宗实录(二)(卷94)[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

⑪ 清文宗实录(二)(卷83)[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

⑫ 清文宗实录(二)(卷87)[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

⑬ 清文宗实录(二)(卷89)[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

[1]宋濂.元史(卷 42)·本纪 42[M].北京:中华书局,1976:850.

[2]张廷玉.明史(卷83)·河渠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2020.

[3]赵尔巽.清史稿(卷127)·河渠二·运河[M].北京:中华书局,1977:3773.

[4]赵尔巽.清史稿(卷127)·河渠二·运河[M].北京:中华书局,1977:3774.

[5]朱之锡.河防疏略·续修四库全书(493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6]张伯行.居济一得(卷2)[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7]赵尔巽.清史稿(卷127)·河渠一·黄河[M].北京:中华书局,1977:3722.

[8]本书编写组.黄河水利史述要[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3:332.

[9]靳辅.靳文襄公奏疏·条陈下河疏[M].海南:海南出版社,2001.

[10]赵尔巽.清史稿(卷127)·河渠一·黄河[M].北京:中华书局,1977:3723.

[11]张含英.明清治河概论[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1986:26.

[12]赵尔巽.清史稿(卷127)·河渠一·黄河[M].北京:中华书局,1977:3720.

[13]赵尔巽.清史稿(卷265)·列传52[M].北京:中华书局,1977:9931.

[14]赵尔巽.清史稿(卷250)·列传37[M].北京:中华书局,1977:9703.

[15]赵尔巽.清史稿(卷397)·列传184[M].北京:中华书局,1977:11796.

[16]蒋良骐.东华录(卷5)[Z].北京:中华书局,1985:79.

[17]汪胡桢,吴慰祖.清代河臣传(卷1)[M]//周骏富.清代传记丛刊.台北:明文书局,1937:23,56.

[18]赵尔巽.清史稿(卷450)·列传237[M].北京:中华书局,1977: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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