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自主创新建设的法律机制研究

2011-08-15 00:52刘建平
关键词:法制武汉市条例

刘建平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湖北 武汉430010)

武汉市促进自主创新建设的法律机制研究

刘建平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湖北 武汉430010)

本文回顾了武汉市在促进自主创新法制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指出了武汉市在促进自主创新法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武汉市促进自主创新建设提出了法律对策。

武汉市;自主创新;法律制度;促进机制

一、武汉市促进自主创新法制实践中取得的成绩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位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促进自主创新建设的法律、法规。武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促进自主创新建设的法制工作,以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以认真贯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为主线,严格执行《国家科技奖励条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紧紧围绕全面推进自主创新建设的法制目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和体系,加强对地方法制工作的监督指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认真制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地方立法,对自主创新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建设发展,有力地推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为武汉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先后制定出台了《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一系列与上位法相衔接的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

(三)严格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2009年武汉市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 《武汉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从政府层面强化执法协作,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执法联动机制,充分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全国开创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与司法救济途径的对接机制先例,连续4年荣获“专利行政执法先进集体”称号。自2008年以来,武汉市知识产权部门先后大规模开展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专利诈骗的专项执法行动——“雷雨行动”和“天网行动”,破获多个专利诈骗犯罪团伙,执法成效显著。2009年,武汉海关开展了邮递和快件渠道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并在全国海关系统中首家开发了“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系统”,全年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24起,案值185万元。

(四)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的司法保障,依法保护自主创新的成果,赋予创新主体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武汉市法院系统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制度改革,并于江岸区法院设立全省首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09年全市共审结识产权案件635件,近年来成功审理了法国拉科斯特(鳄鱼)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冯勇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较好地保障了公民、企业的自主创新权。

二、武汉市促进自主创新法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提升区域科技竞争力的法律促进机制不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换的地方立法不完善。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高科技领域中的发明专利绝大多数来自国外,如无线电传输、移动通讯、半导体、西药和计算机领域,来自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明专利分别占93%、91%、85%、69%、60%。由于缺乏核心技术,国产手机、计算机、数控机床售价的相当一部分支付给了国外专利持有者。法制不仅能够为自主创新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秩序,还能够有效协调自主创新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相比自主创新立法体系较为完备、法制水平较高的深圳市,武汉市至今尚未出台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创业投资条例》和 《政府采购条例》,立法缺失导致大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未能有效转化为生产力。

(二)扶持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地方立法尚不完善。从武汉市中小企业立法的情况来看,《武汉市民营企业科技条例》制定于14年前(1996年),相关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由于立法滞后,部分中小企业的创新动力仍显不足,外部金融激励机制、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缺乏足够的法制保障。

(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专利侵权、侵犯商业秘密、技术垄断等违法现象在农副产品生产、生物制药、食品加工、创意产业等领域较为突出,专利侵权、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商标等行为屡屡发生,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手段较为单一,制裁力度较为薄弱,不能对违法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选择打官司费时费力,执行法院判决困难重重,造成“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有的企业“赢了官司,输了经济”,导致自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四)政府在自主创新领域的行政指导力度较为薄弱。行政指导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行政指导相比法律规范更具有灵活性和适时性,能够积极引导企业行为,规范经营运作,降低法治成本。目前,武汉市出台了不少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文件和优惠政策,但许多中小企业并不十分了解。特别是部分出口型企业,尤其需要政府加强对涉及到如何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如何加强专利的国际保护、如何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以及企业如何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等方面的行政指导,通过“政府之手”帮助企业“趋利避害”。

三、武汉市在促进自主创新建设中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一)全市各职能部门应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将依法促进自主创新建设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法制实践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以依法行政为指导,以科技决策、管理和评价相对独立为目标,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科技管理机制和科学公正的科技评估制度。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招投标制和跟踪问效制,促进科技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政府科技政策和科技法制的透明度和执行力。

(二)应尽快修改完善《武汉市民营企业科技条例》,在时机成熟时制定出台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创业投资条例》和《政府采购条例》,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自主创新核心主体的地位,依法确认和保障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权,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培育和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三)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规定,“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因此,在《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地方立法中应将科技投入作为政府财政预算保证的重点体现出来,在年初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中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刚性要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具有武汉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通过法制引导社会加大科技投入。

(四)认真执行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对软件、集成电路等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重点扶持光机电、生物质能源等“武字头”优势产业发展。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对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新办的中小科技型生产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此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探索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五)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机制和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保护自主创新的成果,赋予创新主体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目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结合该市审判实践,逐步探索具有武汉特色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合一)的审判模式,并于江岸区法院设立全省首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应在总结“江岸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基层法院依法保护自主创新的实施途径,不断加大对自主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

(七)深入开展自主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在全市范围内营造积极、良性、张弛有度的自主创新法制环境。

(注:本文系中共武汉市委党校2010年度调研课题,负责人:刘建平;参加人:胡玲莉、杜海萍、李强、周昕(执笔)、刘鸿斌、关耀富、石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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