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国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人文艺术教育中心,河南郑州450011)
非形式逻辑中论证评估的语用“有效性”标准
李志国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人文艺术教育中心,河南郑州450011)
语用“有效性”的评估是非形式逻辑中论证评估的重要方面,国内外学者从语用方面提出了多种论证评估的标准。在修改“有效性”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有效性”标准,主要包括普遍有效性、相干有效性、修辞有效性等。“有效性”标准与RSA标准和论证的规则相比,更适合作为“好论证”的评估标准。
非形式逻辑;论证评估;语用;有效性
非形式逻辑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于欧美的一个新的逻辑学分支,它主要研究日常生活中的论证,其核心任务是合理地评估日常论证。非形式逻辑对日常论证的评估主要从逻辑的、实质的、语用的三方面展开。在语用方面,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多种论证评估的标准。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可用修改后的“有效性”为核心概念,形成一套评估日常论证的标准。
传统的论证评估标准是形式逻辑中的演绎有效性标准。这一标准在评估日常生活中可接受的论证时困境重重,它既不是好论证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于是,有的学者采用独特的概念对论证进行评估,也有学者仍采用“有效性”这一概念来评估论证,但对“有效性”的内涵和外延做了相应修改。一方面,缩小“演绎有效性”的外延,去除那些在形式逻辑中有效但在日常论证中不合理的论证形式,如等。另一方面,增加“有效性”内涵可能涉及的情况,使其不仅仅指演绎有效性,还可用于论证的其它方面评估。如:论证的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大于50%,则论证具有归纳有效性;论证的前提是客观真实的,则论证具有实质有效性。在此修改的基础上,一些国外学者提出了论证评估的多种有效性标准,其中包括语用方面的标准。
1.语用有效性
瓦尔顿(Douglas Walton)发展了阿姆斯特丹学派关于批判性讨论中的论证评估的范围与规则,提出了谬误的语用学理论。有六种类型的对话可能包含论证,它们有不同的目标和初始状态,对它们的评估可以用一系列相关批判性问题来检验[1]。如,尼尔·布朗(M.Neil.Browne)、斯图尔特·基利(Stuart.M.Keeley)合著的《走出思维的误区》,其中用于评估论证的有14个批判性问题。这种检验实际上是语用性质的评估。哈贝马斯(Habermas)以重建命题的普遍有效性为目的,创立普遍语用学,明确地提出“语用有效性”概念。他认为语言的本质是言语行为的集合。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在于言语在可能应用的情景中可理解性及双方达到的默契[2]。
2.相干有效性
戈维尔(Govier)认为的相干性是指,陈述A对陈述B是肯定性相干的,当且仅当A真支持B真[3]。新修辞学认为相干性是“论证的内容和境遇之间的语用联系[1],也就是说,论证所陈述或假定的信息内容和信息框架要针对论证者所处的认知环境。蒂恩戴尔(Tindale)强调听众相干性,即一个论证所陈述或假定的信息内容和信息框架与听众可能拥有的承诺相关[1]。瓦尔顿提出了辨证相干性,认为一个论证或对话中的移动是辨证的相干的。当它作为对话的一部分在其作用的范围内对这一特殊的对话类型有所贡献。辨证相干取决于6个条件:对话类型、对话阶段、对话目标、论辩形式、论辩先前的序列和言语活动[1]。与辨证相干性类似,爱默伦(Eemeren)和荷罗顿道斯特(Grootendorst)提出了功能相干性。并非所有的言语行为在解决意见分歧过程的每个阶段(如冲突阶段、开篇阶段、论辩阶段、结论阶段)都起作用。在某个阶段中有助于达到该阶段目标的言语行为与该阶段是相关的[4]。
3.惯常有效性
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提出了惯常有效性标准,认为批判性地讨论规则的正确性是首要的,其正确性主要基于它们的问题有效性,即它们在解决意见分歧方面是工具性的。但为了解决意见分歧,讨论规则还必须是主体间可接受的,即具有惯常有效性[5]。
4.修辞有效性
弗瑞尔(Farrell)明确提出修辞有效性概念,新修辞学强调论辩各方共识的不成问题的知识是使人信服的理由,认为评估论证需要修辞语境的理解,需要寻找论证者和听众的组成,其间的关系和相互期望,以及所有可能影响理解该论证的因素。
1.哈克对论证的修辞方面的评估
哈克认为:“论证可根据许多种不同的方法来评价;这些可作出的评价可按如下方法大致地分为以下几种。
(1)逻辑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适当的联系?
(2)实质的:前提和结论都真吗?
(3)修辞的:论证能说服、吸引并使他们感兴趣吗?”[6](P21)
哈克提出的修辞方面的评价,关注论证中受证者的感受,强调论证的效果,实际上是语用方面的评价标准。
2.合作原则引出的评估标准
格赖斯(Garssen)认为谈话是互动的,因此要遵守合作原则,这一原则通过以下予以体现。
(1)量准则
a尽可能多地提供谈话目的所要求的信息。
b不要提供多于谈话目的所要求的信息。
(2)质准则
a不要说你相信为假的话语。
b不要说你缺乏充分根据的话语。
(3)关系准则
a所说的话语必须是和谈话目的有关的。
(4)方式准则
a避免表达的模糊性。
b避免歧义。
c话语应简短(避免不必要的冗长)。
d话语应是有秩序的。
方式准则是关于说出话语的方式,其总要求是:话语应是明确的[7]。
作为谈话的一种,论证同样适用以上原则。量准则要求论证中要提供足够但并不多余的理由,因为多余的理由对谈话没有贡献。关系准则要求言语行为与特定语境中谈话的目的相关。这两条准则与功能相干有效性标准是一致的。质准则要求论证者起码提供自以为真、有充分根据的理由,实际上强调受证者对理由的可接受性。方式准则中的a准则要求清晰,b准则要求同一,c准则要求简洁,d准则要求规范,这些都是语言修辞方面的要求,可称为方式有效性或明确有效性标准。
综合国外学者提出的语用有效性、相干有效性、惯常有效性、修辞有效性等概念,借鉴哈克对论证的修辞方面的评估以及从合作原则中引出的评估标准,可将论证评估的语用方面的“有效性”标准整合为三个方面。
1.普遍有效性
扩展哈贝马斯的普遍有效性概念:一是指言语(包括前提和结论)在一定语境中是可理解;二是指论证的前提是可接受的,是双方的共识;三是指讨论规则是主体间可接受的。这样,“惯常有效性”被包含在“普遍有效性”当中。由于“语用”这一概念内涵丰富、外延较多,不建议把“语用有效性”作为语用方面评估论证的一个具体标准。上文中的“语用有效性”主要是指论证经得起一系列相关批判性问题的检验,因此仍可以把它作为评估论证的一种方法。
2.相干有效性
相干有效性包括语境相干性、听众相干性、功能相干性(或辩证相干性)。语境相干性是指论证的内容要针对双方所处的认知环境;听众相干性是指论证的内容要与受证者可能拥有的承诺相关;功能相干性是指论证中的言语行为在论证的相应阶段要有所贡献。
3.修辞有效性
上文分析的“修辞有效性”和哈克提出的修辞方面的评价,其共同点是力求提高论证的吸引力和说服力。从合作原则引出的评估标准(即方式有效性)主要是对论证的言语表述的要求。因此,新整合的修辞有效性是对论证的表述和技术的要求,它考虑到了论证者和受证者双方的组成、关系和相互期望等因素,要求论证的言语表述及组织简洁明确,强调受证者的积极参与。
由此可以看出,对论证进行语用方面的评估是由日常论证的特征决定的。日常论证以说服为目的,无论是论辩式论证还是叙述式论证,“好论证”中的一切言语交流都应该是可理解的、可接受的、可持续的,所以要以普遍有效性为标准进行论证评估。论辩式论证有对话的对象,叙述式论证也有潜在的受证者,因此“好论证”要考察语境、论证者与受证者之间的关系,要具备相干有效性。另外,自然语言的特征是模糊性、歧义性,为了增强论证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好论证不仅要保证语言明快、表意明确,层次分明,还要讲究修辞艺术,追求修辞效果,增加感染力,提升互动力。
约翰逊(Johnson)和布莱尔(Blair)提出了论证评估的RSA标准,即:相干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标准。他们认为,好论证的标准是:一是前提必须可接受;二是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干;三是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8]。第一条与普遍有效性标准的基本思想一致。第二条标准强调前提与结论相干,这一思想符合相干有效性的要求,但没有相干有效性的内涵丰富。第三条标准主要是逻辑方面的评估标准。所以,仅就语用角度的评估而言,语用“有效性”标准,增加了修辞方面的评估,内涵更加丰富,更适合作为好论证的评估标准。
日常生活中进行论证评估的标准主要是论证的规则。论证的规则有五条:(1)论题应当清楚、确切,不应含糊其词,不应有歧义。(2)论题应当保持同一。(3)论据应当是真实命题。(4)论据的真实性不应依赖论题的真实性。(5)从论据应能推出论题[9]。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则与修辞有效性中的方式有效性标准基本思想一致。第四条规则符合功能相干性的要求。这几条规则可以说是语用性质的论证评估标准。而第三条规则是论证评估的实质方面的要求,第五条规则是论证评估的逻辑方面的要求。就语用角度的评估而言,语用“有效性”标准,在相干性、修辞性方面的要求更加具体,更适合作为日常论证,尤其是好论证的评估标准。此外,论证的规则要求论据应为真实性命题,而实际生活中用作论证前提的命题可以是论证者相信为真(事实上是否为真难以确定)的命题,也可以是论证者相信为假(受证者可能信以为真)的命题,所以这一要求有些苛刻,不适合作为“好论证”的评估标准。
[1]武宏志.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有效性[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2]张斌峰.从事实的世界到规范的世界——评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对言语有效性范畴的超越与拓展[J].自然辨证法通讯,2002,(4).
[3]Trudy Govier.A Practical Study of Argument[M].Wadsworth,1992.
[4]弗朗斯·凡·爱默伦,罗布·荷罗顿道斯特.批评性论辩——论辩的语用辩证法[M].张树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F.H.Van Eemeren,R.Grootendorst,B.Meuffels,et al.The(un)reasonableness of ad hominem fallacies[EB/OL].http://www.argumentation.spb.ru/2000-1.
[6]苏珊·哈克.逻辑哲学[M].罗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周礼全.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8]熊明辉.论证评价的非形式逻辑模型及其理论困境[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12).
[9]《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增订本)[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The Pragmatic“Validity”Standard of Argument Assessment in Informal Logic
LIZhi-guo
(Center of Art Education,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Zhengzhou450011,China)
The pragmatic aspect in argument assessment in informal logic is an important aspect.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put forward various standards of argument from the pragmatic aspect.On the basis of modifying the concept of“validity”,a series of“validity”standards can be formed,mainly including universal validity,relevant validity,rhetorical validity,etc.Compared with RSA standards and the rules of argument,“validity”standards are more suitable for the evaluation standards of good argument.
Informal logic;Argument assessment;Pragmatic;Validity
B505
A
1008—4444(2011)04—0078—03
2011-05-25
李志国(1977—),男,河南南阳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人文艺术教育中心讲师,哲学硕士。
(责任编辑:董红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