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河工腐败问题研究

2011-08-15 00:55金诗灿
关键词:钱粮河工腐败问题

金诗灿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清初河工腐败问题研究

金诗灿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清初河工腐败问题已经存在,给物料采办、夫役管理、工程建设等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腐败问题的出现与清朝制度设计的缺陷、皇帝对腐败问题的宽纵、社会风气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措施如严惩贪官、严密立法来进行治理,但并未取得明显成效。

清初;河工;腐败;成因;治理

清朝河工腐败问题在清初已经出现。“天下之事,一事立则一弊生。钱谷有钱谷之弊,刑名有刑名之弊。河工大矣,岂能独无?”[1](P644)可见,当时此问题已经凸显。顺治朝河臣杨方兴、朱之锡,康熙朝靳辅、张鹏翮等都被此问题困扰,但并未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2](P745)。康熙中后期更是对河工产生了很大的危害。后人因嘉道时期河患加剧而忽视了对于清前期河工腐败问题的研究。笔者将从表现、成因、治理及其成效等方面来对清初的河工腐败问题进行探讨。

一、清初河工腐败的表现及其影响

古代治河,不外乎河工物料的采办、夫役的管理、工程的实施等方面,而河工腐败也主要出现在这几个领域。

物料采办是河工腐败的重灾区。清代河工物料采办有官办和商办两种方式。官办是由河官发文给物料产地的官员,给价买解。而州县河官多将物料采办之事“视为奇货”,“冒银入已”,然后“括取里递草束,河夫攀折柳稍,遮掩一二”[3](P479),敷衍了事。甚者如雍正年间山东河务都司钮国玺采买木料,因“与原估之式不合”[4](P302),将木料沿途私卖。官办还经常出现扰民情形。“各夫下乡,无论坟内、门前,榆、柳、槐、杨,任意砍伐,即桃、杏果木,凭其摧折,毫无顾忌。既索酒食,更索银钱。民受其害,不敢申诉。”[5][P527]另外,地方官员购买物料,胥吏“层层剥食”,到料户手中甚至“分文不给”。赴工交料的时候,专管物料的官员也是想尽办法“苛求勒贿”,民众“不堪其命”[6][P640]。官办如此,商办情形也不尽如人意。商办是由商人到河工上直接领银购料交官。靳辅就指出,商人本身就是“大抵真伪相半”,真商人领过物料银之后,“分派各小行,其值必亏”,而伪商人“实无资本,夤缘冒领,花费拖欠”,危害更大[2](P745)。

夫役、河兵的管理是另一个重灾区。夫役任务繁重,“既有风雨昼夜防守之辛劳,又有芟揽柳麻课程之岁办”,但“工食无几,不足供其应用”,还受到河官的严重压榨。“有指名花费侵吞,或称上司过往,或称上差酒饭,或经丞需索常例,或衙官借题津送”,一年下来,工食银被“刮削已尽”[3](P472)。官役还与夫头“通同折肥”,将短工“延至数月”,工食银并未增加,“督工之官役、夫头,仍按月索常例;包夫之奸棍,仍按月索私帮”。工食按月发给,“犹恐食用不敷”。但是,“役过数月不发一月之银者,亦有转发州县而毫厘通不给散者,更有工房、里老,朋比作奸,领出官银,私相分肥”,以致“官有发银之虚名,而民不得受领银之实惠”[5](P527-528)。雍正3年(1725年),查出黄河下北岸同知徐志岩克减堡夫工食一案。徐志岩将堡夫工食“私自称封,扣除四季规礼并查柳卖草陋规,分作小包,注明字号,总包一大封,当堂发出,随令快手,将陋规小包从宅门缴署,居然入己”[7](P529)。乾隆11年(1746年)又查出江南河库道吴同仁在支发钱粮时,除兵饷之外,每一百两扣饭银五两,又扣平二两余。当年支发河工水利银百余万,吴同仁一人所得即近十万[8](P38)。除克扣河夫工食之外,克扣河兵饷银的现象也很严重。清代河兵领饷程序相当严格,“稍有迟延侵饷,即干参处”。但康熙年间,官员“将兵饷挪移别用,无项给发,任意稽迟”,或“正项不足放饷,应请拨补支给者”,官员“漫不经心,(不)早为详请”,竟有应发兵饷“迟至三五个月或半年不行给发者”。还有官员趁机发放高利贷,“有七八折及对折不等”。甚至有官员“贩卖不堪米麦”,强令营汛借领,“时价之外加倍作价”。等到发饷时,河兵实领饷银“十分中不及二三”,甚至有“整月饷银全扣、河兵未得分毫者”[2](P2525)。

工程款是河工大项,数额较巨,自然成为官员们觊觎的对象。工程人员领款之后,“任意花销”[9](P506),并未将其用于工程。官员承筑堤工,“只知扣克土方价值肥己,草率完工”[7](P259)。齐苏勒曾说:“河员有领去帑银,而物料工程并无实据者甚多。及至参出,所亏已至数十万两。……细察其由,无非指称办料名色,将领去帑银营私肥已。兼以请银之时,转详之道员、批发之总河各扣十分之一二,以致领银入手,已耗十分之五六。……正项钱粮,咸饱无餍贪壑。”[10](P108-109)由此可见,河官的贪污并不是个别现象,整个系统的官员已经将贪污河帑视为惯常。

买官卖官的情形也比较严重。如康熙朝赵世显担任总河之后,“婪财纳贿,卖官鬻爵……所用之人,大抵门客帮闲、光棍蠹吏。……卖官惟论经管钱粮之多寡,以定价值之高低”,以致“数年之间,深悉河务之员,踪迹俱绝”[10](P17)。时人称:“百僚试私人,那容吏部录。表授无虚岁,纷如马量谷。”[11](P20)年羹尧曾对康熙说总河、总漕竟然掌于赵世显“倖童”崔三之手,“用事要人,一切出其掌握”。就连康熙也说:“朕二十年心血所治河工,被赵世显坏了。”[12](P214)

不过,总的来讲,由于清初河工经费不多,即使存在贪腐行为,数额亦非很大。至康熙中后期,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河工经费逐渐增多,河官也日渐奢侈。袁枚曾记载了总河赵世显与里河同知张灏斗富之事,可窥当时河官奢华生活之一斑。“张(灏)请河台饮酒,树林上张灯六十盏,高高下下,银河错落。兵役三百人点烛剪煤,呼叫嗜杂,人以为豪。越半月,赵回席请张,加灯万盏……及吩咐张灯,则飒然有声,万盏齐明,并不剪煤而通宵光焰”[13](P203)。又如乾隆年间江南河库道叶存仁为了给母亲过生日,“张筵演戏数日”,江南河务相关道厅竟“率通工文武,前赴叶存仁署内”,为其母祝寿,“置河库钱粮于膜外”[14](P498)。

上述种种问题,给河工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管夫河官“侵蚀河夫工食”,导致河夫逃亡、弃堤不守之事时有发生[3](P473),应有百十名河夫的地方,“仅存夫头数名”。遇有工程,就临时雇募乡民“充数塞责”,以致“修筑不能坚固,损坏不能堤防”[15](P174)。河工衙门“虚兵冒饷,巧立名色,坐占太多”,“河兵寥寥,不足供用”,“有兵之名,无兵之实”[2](P2527)。雍正年间,河兵“逍遥河上,竟若无人约束者。……(堤岸)并无一处做有土牛,即间或一二堆,俱低小不堪”[7](P191-192)。州县官承筑堤工,“或用土块玲珑填砌,或用飞沙浮面加高,并不夯硪坚实”,一旦汛水涨发,“不但水沟鼠穴、狼窝獾洞,在在皆是,甚至塌陷分裂,引水受灌,到处危险异常”[7](P259)。工程质量的下降给防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以致黄河决口频仍,民众受苦受难。康熙末期连续发生水灾,就是河工腐败所致[16]。

二、河工腐败问题出现的原因

清初官员的低俸是导致河官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明代官员即以低俸著称,而清代官员俸禄更低。明代正一品官员的俸额约为清朝正一品官员的3.87倍,而正九品官的俸禄也为清代的1.3倍[17]。河官与印官大致相同,甚或稍低一些,“显然不能维持他们奢侈豪华的生活开支”[18](P603-604)。为了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准,河官必然会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利益,河帑是他们能接触到最直接的利益来源。张鹏翮曾说:“武弁藉空粮,文官赖火耗,河工官员别无所获,惟侵渔河工钱粮。”[19](P66)

中央部院的弊端是导致河官腐败的另一个因素。中央部院官吏的清廉与否,对河官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如康熙39年(1700年),玄烨曾批评工部官员:“朕观河工之弗成者,一应弊端,起于工部。凡河工钱粮,皆取之该部。每事行贿,贪图肥己,以致工程总无成效。”[19](P66)康熙43年(1704年),又说:“工部之弊,朕屡降严旨切责,并不悛改。以至于此郎中费扬嘏等……侵蚀河工帑金,殊属不堪。”[19](P187-188)雍正元年(1723年),胤禛说:“向来奏销钱粮,不给部费,则屡次驳回,勒索地方官。”[20](P54)可见,部院官员的贪婪需索是导致河工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康熙时期的宽大之政,在一定程度上为腐败的滋长提供了土壤。玄烨曾多次强调对贪污腐败之人要宽大处理。康熙30年(1691年),他说:“中外臣民,共适于宽大和平之治。凡大小诸臣……即或因事放归,或罹咎罢斥,仍令各安田里乐业遂生。”[21](P693)康熙50年(1711年)又说:“官之清廉,只可论其大者。”还对于两淮盐差官员行贿的事情说到“朕非不知,亦不追求”[19](P433)。毫无疑问,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各级官吏的不法行为,对于动辄经手数万钱粮的河官来讲,无异于是一种默许。

社会风气日趋奢靡,对于河官腐败也有一定的影响。康熙中后期,官僚系统的腐败已经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各省文武各官,多有虚糜廪禄、怠玩因循、事务废弛、行伍虚冒、船只任其朽坏、器械全不整理,且有无多寡茫然不知,总因任内职业视为具文,漫不经心。”地方官员如此,部院中也是“欲求清官甚难”[19](P375)。显然,在这种大的社会环境中,河官无法独善其身。

另外,清代前期,国家财政收入总体趋于增长[22](P98),国库充裕,河工经费报拨比较容易。如雍正帝曾训导河臣“毋因慎重钱粮区区小见,贻误河防要务”。雍正8年(1730年)修理洪泽湖高堰大工时说:“朕不惜百万帑金以卫民济运……即再增数十万两亦不为多。”[4](P370)这实际是为河工贪污大开绿灯。包世臣曾说,河工所费钱粮多寡和河工之治衰之关系,是“凡钱粮节省之时,河必稍安;钱粮糜费之时,河必多事”[23](P136)。如此轻易得来的经费,使用起来不知撙节,自然会被官员纳入私囊。

当然,除了上述外因作用之外,官员自身贪婪也是导致腐败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

三、清初对于河工腐败的治理及其成效

对于河工上的种种弊端,皇帝是比较了解的。如康熙曾说:“河工积弊,汛官利于堤岸有事,修建大工,得以侵冒河帑,又希图修桥建闸,兴无益工程,于中取利。”[19](P222)雍正说:“向来汉军得补河员,凡经手一切工程,修筑既不完固,防守复多疏虞。上下通同,侵欺浮冒,虚糜国帑……种种弊端,朕所洞悉。”乾隆也说:“河工宿弊,不可枚举……即以朕巡视高堰,一堤之内,已不胜屈指数。……向来河臣不乏表表尸祝之辈,而糜帑养患、有罪无功。”[24](P148)康熙曾对河工弊政进行了一些治理,但收效甚微。康熙中后期,河工已成颓废之势。雍正登基之后,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治理。如前述赵世显一案中涉及山东河工同知董廷柱。雍正说,董廷柱“将河工钱粮冒销至数十万之多。若止予以参革,犹不足以蔽其辜”,要求在纠参的同时,“搜察其宦资。必使其囊橐一空,庶几警戒不法尔”[4](P90)。雍正5年(1727年),又说河官“有将完固堤工故行毁坏,希图兴修,藉端侵蚀钱粮者”,若稽查属实,即“于工程处正法示众”[25](P132)。不过,河工积习严重,非朝夕所能解决。乾隆初期,河工积弊依然。乾隆十八年(1753年),弘历说,河工“废弛已极”,[26](P818)积弊“牢不可破”[26](P898)。他曾经派策楞、刘统勋等整顿河务,又将误工的李焞、守备张宾“斩于铜山工次”[27](P419),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乾隆21年(1756年),弘历感慨道:“江南河工经前番整顿之后,在工大小官员,自应凛遵法纪,洗涤自新。不意尚有孙廷钺、舒超等愍不畏法,通同侵冒,实出情理之外[28](P539)。”

与此同时,清朝对于河工考成保固的规定也越来越详细。顺治初就规定河工堤岸冲决时各级官员的责任与处理[29](P6920-6922)。康熙中期,对河工保固制度进行了完善,如康熙33年规定:“嗣后堤岸冲决、河流迁徙者,照定例处分;若堤岸漫决、河流不移者,免其革职,责令赔修。年限内漫决者,经修官赔修;年限外漫决者,防守官赔修。”[24](P185)39年,除了经修官和防守官之外,对上面的分司、道员直至总河的赔修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24](P186)。雍正年间,甚至制定了各级官员赔修的比例[24](P188)。但是,这种制度在实际中并未达到预期目的。“赔修之例,甚属无益,从来河官领帑修工,必预留赔修地步,以致钱粮不归实用,工程断难坚固,即幸而得保无虞,而钱粮终归入己。”[20](P350)追赔起来也是十分困难。如康熙时里河同知常维正亏欠帑银17 000余两,但经过20余年,至雍正7年,仅完银1 500余两[4](P364-365)。又如乾隆24年(1759年),江苏藩司应该追查的河工赔修人员“累百盈千,不一而足”[30](P516)。赔修之款,多来自河工款项;对于分赔的地方官员来讲,“或亏缺库项,或派累闾阎”[2](P630),也非其官俸所出。

四、结语

河工腐败,清初即已有之,非嘉道以降之独有现象。虽然清初统治者曾对此有所整肃,但并未取得明显成效,以致给河工造成很大危害。清初所采取的种种治理河工腐败的举措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嘉道以降,黄河决口频繁,连年成灾,加上军务频兴,内忧外患,给清朝统治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自始至终,清廷没有找到解决此问题的合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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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rruption in the River Conservancy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

JIN Shi-can
(school of Law and Economic,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Wuhan430205,China)

The corruption in the river conservancy had already existed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and it had caused a great deal of harm to the material procurement,conscripted labourers management,engineering construction.The emergence of corruption had a stro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design of the political system,the emperor’s connivance in the corruption,the changes of the social climat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nd economy.Although the rulers had taken some measures such as punishing the corrupt officials,carrying out close legislative control,but it did not harvest significant results.

The corruption in the river conservancy;Early Qing Dynasty;Causes;Administration

K263

A

1008—4444(2011)04—0018—04

2011-05-28

金诗灿(1982—),男,河南杞县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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