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完善

2011-08-15 00:49贺克宏
关键词:著作权人范式权利

贺克宏

浅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完善

贺克宏

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逐渐把疆土拓展到了网络中,为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能在网络中继续发挥作用,我国有必要建立起专门针对网络环境特点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针对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存在的问题仔细深入的研究,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网络著作;使用制度;侵权

一、前言

著作权法具有双重保护的目的,它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鼓励其进行作品的创作,而且要保护社会公众的使用权,鼓励其进行作品的再创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原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平衡体系被打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带给人们的是全新的观念,它影响到创作作品的方方面面。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快速获取和传播,这使得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控制变得困难,但社会公众却得到了充分便利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对待合理使用制度的态度上发生了很大的分歧。一方面,权利人希望扩张其在网络世界的专有权,压缩合理使用的空间,最大限度地从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中获得利益;另一方面,使用人却希望成本低廉的分享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益。因此,著作权的保护“既要避免因网络传输而产生的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护不足,又要防止因急于将网络传输纳入保护体系的过度保护”,需要重新在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总结出网络环境下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途径和方法。

二、我国网络著作合理使用权的现状及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的立法争论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存在两种立法范式,一是因素主义立法,二是规则主义立法。因素主义立法是指对于著作合理使用行为只是概括性的描述,并不列举具体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具体的使用行为对照上述原则性描述自行做出判断。而规则主义立法是指为了体现法律的适用性,要形成具体的规则制度,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各种行为加以确定。其实这两种立法都有其缺点和不足。因素主义立法的优点是,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因为法律中一般性条款可以处理各种具体的合理使用行为。其不足之处在于因素主义立法由于法律语言的笼统和模糊,导致操作性不强,给实际司法活动造成不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相反,规则主义立法的优点是,由于立法规则考虑了各种具体行为,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操作性更强,可以防止规定不明晰而造成的不公正行为。其缺点在于: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导致其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无法及时反应,有可能使正当行为和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且也容易给不法行为钻制度的空子,造成新的不公正。在新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著作权使用的新形式不断创新,简单的规则主义立法也许难以满足新时期对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的需求。

(二)知识共享制度有待完善

作为立法手段的有力补充,知识共享制度的发展将会在民间形成一股强大的自治力量。著作权属于私权领域,是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不同的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态度不尽相同,有的人要充分保护,有的人则乐见自己的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共享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正是基于著作权人对自身利益保护的不同要求,我们提倡在民间大力倡导推行知识共享协议,鼓励一部分著作权人放弃部分权益。知识共享协议旨在为著作权人放弃部分权利的行为提供范本,提供给著作权人充分的选择空间。并且,知识共享协议的条款经过著作权学术界专家学者的研究和实践中的不断改进,现在已经能保证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还是专门的著作权法,都在说明一个事实,即当代著作权法律规范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保护著作权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再创造和合理利用,以促进和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的冲突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用于防治、限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未经法律许可而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或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表演、录像录音制品的有效技术、设备和方法。由于网络侵权现象的严重以及法律救济方法的滞后性,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采用网络技术措施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技术保护措施的形式日渐增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访问控制技术,即用口令、密码等方式组织未经授权的人进入一定的系统;二是使用控制技术,例如有些网页只能浏览不能复制就属于利用技术进行使用控制的情况;三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以作品加密技术为代表。四是对作品监督和接触记录的技术措施,可以对作品的浏览、复制、下载情况进行记录,便于权利人对作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措施之间存在着冲突协调的关系: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应当用于著作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面,与合理使用制度共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当技术保护措施被滥用时,那么合理使用人的权利将会被损害,二者发生冲突。我们应当正视技术保护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同时更应该把握其适度性。换言之,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其存在的目的只能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技术措施一旦具有攻击性,必将对网络作品的正常、合理使用产生消极的影响。技术措施的合理运用会对合理使用行为产生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因此我们应重视技术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充分发挥技术在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的思考

(一)采用综合式的立法范式

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网络著作权立法的相关做法,结合我国目前立法范式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可以考虑采用概括和列举并举的网络著作合理使用权的立法范式。首先,作为判断合理使用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可以考虑用描述性的语句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原则性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合理性的判断标准用原则性的语句加以明确,一方面可以提高司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为网络环境下新情况的产生留下操作空间。其次,在一般性的描述规定下,可列举一些典型的合理使用权行为,并加以解释。一方面可以提高司法的可操作性,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明晰合理使用权行为,提高司法的公平和公开。具体行为列举可以划分为六大类:一是个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二是基于教育目的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三是基于媒体中介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四是基于图书馆、档案管需要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五是基于国家公务活动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六是基于公益活动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概括与列举并举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集合了原有立法范式的优势,同时又弥补了各自立法范式的不足,该种立法范式就对网络著作权的司法实践产生良好的法律作用。

(二)完善知识共享制度

第一,实施知识共享协议的本土化战略。组建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主体,吸收其他科研院所和机构的加盟,加强对知识共享协议版本的本土化研究和更新,同时拓展研究范围,将整个民间自治手段研究作为研究方向。第二,加强先锋文化与知识共享协议的联合,借此提高知识共享协议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网络是知识共享协议发展作用的平台,也是文化风潮的平台。根据有关机构调查,先锋文化人、前卫网站已经成为推动知识共享协议的重要力量。独立电影网站、独立音乐网站和独立网络评论这些现代网络信息传播载体已经开始加强与知识共享协议的合作,是知识网络协议发展的推动力量。第三,加强对知识共享协议的宣传,通过举办沙龙和讲座的形式让社会重视和了解网络信息共性的精神。宣传对于知识共享协议制度的推广至关重要,知识共享协议平台建设的宗旨是让信息的传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借鉴国外优秀的网络著作制度

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有一种制度即公共领域捐献制度,是指贡献者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放弃著作权的拥有。贡献者公开申明放弃其著作权的现在和未来的所有权。这种放弃包括放弃与著作权有关的所有权利。贡献者一旦放弃其权利,著作权即归社会所有,任何人可以以任何方式、任何形式,包括散布、使用、传输、修改或其他方式利用其著作。公共领域捐献制度在西方国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但是,我国目前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著作权属于私人权利,著作权所有人有权利放弃或不放弃,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其权利。我国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引进公共领域捐献制度,并加以完善和本土化,为著作权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让网络资源更加具有社会性,必将对网络的文化环境建设起到正面的影响。除了公共领域捐献制度外,还有知识共享协议本质类似的法律制度,如取样许可协议、音乐共享许可协议、发展中国家许可协议等等,这些制度都是为了在网络环境下提供新的版权保护和利用方法。这些制度包括艺术、音乐、文学等领域,建立了一个知识共享的网络平台。我国在推广和巩固已有知识共享协议的同时,应逐步引进和吸收这些先进的合理使用权制度,搭建和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需要重新在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今后我国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建设方面可以考虑采用概括和列举并举的网络著作合理使用权的立法范式,完善知识共享协议制度,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网络文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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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1

A

1673-1999(2011)12-0078-03

贺克宏 (1966-),男,江苏徐州人,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徐州221008)基础部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和哲学。

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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