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俭 梁杰宏 闫笑久
(华南农业大学纪委、监察处,广东广州 510642)
论新时期高校特邀监察员制度
王克俭 梁杰宏 闫笑久
(华南农业大学纪委、监察处,广东广州 510642)
特邀监察员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许多高校聘请了特邀监察员,这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需要。在新形势下,高校要进一步完善特邀监察员工作机制,以便更好地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作用。
高校反腐;特邀监察员 ;反腐
特邀监察员,又称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制度是我们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部分高校设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了特邀监察员,力求在反腐工作中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这本来是探索促进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力推手。但是,这一监督制度设计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也没有在高校普遍实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989年1月2日,鉴于党内反腐工作的严峻性,邓小平在一位民主党派成员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的建议的材料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 (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根据邓小平的批示,1月中旬组成了由民主党派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小组,经过多次研讨,由中央统战部起草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专门小组”又进行了几次重要的修改,先后由政治局常委李瑞环、江泽民主持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1989年12月30日,以中共中央文件发出,1990年2月8日,《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
为落实《意见》精神,监察部于1991年12月颁布《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监发〔1991〕16号),正式将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明确化、制度化。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参照该办法,制定了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度实施初期,特邀监察员人数较少,参与的工作范围还不够广。经过多年发展和实践,几年以后,特邀监察员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实践证明,建立和实施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加强行风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和有效方法,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后来,越来越多的单位包括高等学校也开始尝试聘请特邀监察员。目前,全国共计有3万多名特邀监察员,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力量[3]。
一般而言,高校特邀监察员是从政治素质好、参政热情高、有广泛代表性的民主党派成员中选拔聘请的,他们在开展工作时,与专职监察干部相比,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第一,参谋咨询作用和民主监督作用。通过参与招生监察、招投标监察、行风评议等执法监察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献言献策。
第二,特邀监察员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具有“桥梁”和“纽带”作用[4]。特邀监察员来自学校各单位,与教职工联系密切,处在反腐倡廉的前线,通过他们可以更方便、更广泛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有关案件的线索,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工作,增进了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第三,特邀监察员具有特殊身份和专业特长。特邀监察员大都是各自领域的专家,具备不同的特长。可以组织他们参与相关案件的查处,在此过程中,充分运用他们的特长,帮助理清线索,清障突破、政策攻心等,保证了办案的质量。
第四,特邀监察员可以发挥双重监督作用[5]。特邀监察员参与监察工作,既代表学校监察机关监督职工勤政廉政,同时又代表学校员工对监察机关本身进行监督,有力促进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
第五,特邀监察员大部分来自各民主党派,是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和改进学校的统战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高校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据笔者调查,特邀监察员制度在高校实施以来,多数学校比较重视,许多特邀监察员也能切实履行职责,作了辛苦、细致的工作,为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特邀监察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特邀监察员不能认真履行义务。根据《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第四条规定,特邀监察员要履行“了解并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等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特邀监察员表现出:第一,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主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没有真正履行职责;第二,座谈会上只讲成绩,不提意见,大家一派和气,时间久了,就失去积极性,学校也觉得工作流于形式;第三,处理不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做不到“相互兼顾、尽力而为”,不能按时完成监察机关委托的任务,不能按时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活动。
其次,学校没有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充分的条件。第一,参与工作的面比较窄。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特邀监察员参与工作的范畴,工作具有随意性。第二,缺乏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例如学校没有为特邀监察员开展过有针对性的监察工作业务培训,没有专门经费支持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第三,缺乏激励机制。《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但是,目前大多数学校没有对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工作好坏一个样,挫伤其工作积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要求:“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发挥特邀监察员监督作用”。2008年4月2日,监察部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襱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特邀监察员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要多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行政监察业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对行政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双重监督作用;要鼓励和支持特邀监察员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他们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但是,高校特邀监察员工作实际与中央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笔者认为,除了充分意识到新形势下加强高校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重要性外,还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组建高素质的特邀监察员队伍。高校特邀监察员的遴选不仅要选拔政治素质好、参政热情高的人,更要选拔那些政治责任心强、敢负责任、具有公共知识分子情结的人,要让他们在开展工作时,运用自己民主党派等身份,摆脱行政体制的制约,从另外一个角度与高校专职监察干部相配合,发挥特邀监察员监察工作的辅助作用,体现特邀监察员队伍独特的优势。
(二)为特邀监察员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首先要对特邀监察员进行岗前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知识和开展程序,提高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与认识。二是要主动邀请和委托特邀监察员参与学校有关行政监察和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对他们要做到政治上信任。三是要坚持工作通报制度。监察机关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通报学校行政监察工作新情况,使他们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是要把特邀监察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三)健全和完善有关制度,重新明确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和义务。《特邀监察员聘任条例》中尽管已经明确了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但这些职责、权利和义务在实行中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面对高校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缺乏自上而下的干预,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仅仅起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作用。因此,高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提出明确的监察要求。
多年来,高校在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目前的问题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在高校反腐文化建设中大胆探索与尝试,在实践中找出形式更适合、机制更完善的特邀监察员制度。笔者期望通过对高校特邀监察员制度设计和工作成效评估的探讨,使高校在反腐倡廉建设上取得新突破,为改进政风、行风、学风以及构建和谐校园做出新贡献。
[1]王少伟.充分发挥好特邀监察员作用[N].中国纪检监察报,2008-04-7(1).
[2]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制定 [EB/ OL].http://www.zytzb.org.cn/zytzbwz/theory/lishi/lishi104. h tm,2009-2-5
[3]姜洁.监察部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N].人民日报,2008—04—3(10).
[4]蔡长松.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 加强行政监察工作[J].中国监察,2003,(6):6—7
[5]王艳文.中国特色行政监察新举措的创建与完善[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1):74—76.
G649.2
A
1004-342(2011)02-13-03
2010-11-02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基金资助项目(编号:1300-k06509)
王克俭 (1977—),男,华南农业大学纪委、监察处,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