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的价值追求

2011-08-15 00:47王伦光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古兰经圣经佛教

王伦光

(湖州师范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宗教是一种超世的信仰,其本质在于借助超人间的力量,为人类寻求心理慰藉,给人类以终极关怀。宗教所具有的虚幻性、超现实性,所追求的心灵安宁、灵魂救赎,所描绘的幸福的彼岸世界,使芸芸众生对来世充满希望。宗教既是一种世界观,也是一种价值观。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也有共性的价值追求。充分挖掘宗教价值追求中的合理因素,提倡关爱人类、关注人性,给人的灵魂以精神寄托,能起到扬善抑恶、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有利于人们和睦相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世界和平安宁。

一、价值追求的界定

价值追求是对一定的价值目标的执著向往并力图达到此目标的强烈驱动倾向。价值追求是价值观念的重要内容。价值观念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和文化熏陶中形成的对某一事物的价值信念、价值目标或价值追求、价值取向、价值标准、价值规范内在统一的观念模式。一定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一定的价值追求。价值追求的基础是对所追求目标的重大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从起源来说,产生于价值评价、价值判断。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对各种事物都要进行价值评价,作出价值判断。在价值判断中,认为是好的东西,就会产生好感、羡慕、欢迎。随着对事物重大价值认识的深化,人们便由倾慕积淀而形成执著的向往和强烈的获得此价值的愿望,确立起坚定的价值目标,并千方百计达到此目标,这样便形成了价值追求。

价值追求有三种形式。一是情感上对一定价值目标的执著向往、思念、倾慕和实现一定价值目标的强烈愿望;二是认识上千方百计实现价值目标的坚定信念和设想;三是实践上采取实际行动、克服各种困难,为实现一定价值目标而不懈地努力。没有付诸实践的价值追求是空想,或者是价值追求不够强烈的表现,真正的价值追求都是三个方面的统一。价值追求的力量在于将情感、认识上的追求化为实践的追求。

价值追求与人们的实践活动紧密相联,推动着人们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和远大理想。首先,价值追求对人的实践有着重大的导向功能。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人们就向什么样的价值目标前进,价值追求为人们指出前进的方向。其次,价值追求是实践的强大动力。它强烈要求人们千方百计地去实现价值目标,推动人们去战胜困难。再次,价值追求有调控功能。它能把主体各方面的活动统一起来,协调主体的各种活动,使主体集中精力去实现价值目标,并在实践中随时调控自己的行为,使之不偏离主体的价值目标。最后,价值追求有巨大的承受功能。一个有着坚定的价值追求的人,他能忍受各种艰难困苦,能直面各种曲折、反复,忍受各种委屈、坎坷和经受各种失败挫折,始终保持坚定的意志,一往无前地去努力实现价值目标。

二、宗教的价值追求

宗教的价值追求体现着宗教教义的精髓,为人们修身养性指明了方向,给人以精神寄托和灵魂的净化。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人人平等、宽大为怀、因果报应、救世济民、关爱自然是不同宗教的共性价值追求。

(一)人人平等

平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追求人人平等一直伴随着宗教文明的发展史。

伊斯兰教认为,真主安拉是唯一的,安拉是人和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和主宰者。“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教,以便你们相互认识。”(《古兰经》49:13)“世人原是一个民族”(《古兰经》2:213),人都是相互平等的。组成人类的个体,虽然有性别、职业、肤色、信仰、种族、民族和国籍等的不同,但并无高低贵贱之别。人不分部落、民族、种族、肤色、地域、阶层、身份、贫富、强弱、智愚,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就整个人类而言,只有性别、民族和信仰三个基本层面的区别,没有地位高低之分。“阿拉伯人与波斯人毫无区别,黑种人和白种人谁也不比谁优越。”[1]伊斯兰教的人类平等观包括民族间相互平等、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相互平等和男女平等。

佛教倡导人人平等,不以等级、出身、贫富论人的高下、贵贱,强调以道德的高低、智慧的深浅论人的成就大小,而以道德、智慧的修持进入人生理想境界。佛教认为,人的出生都是赤条条地来,没有差别,在人世修善积德信佛,死后都可以进入西天极乐世界,作恶造孽死后就下地狱[2]。古代印度严格奉行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释迦牟尼极力主张打破这种不平等,建立平等的种姓关系。如当时的婆罗门认为,“婆罗门种最为第一,余者卑劣;我种清白,余者黑冥。”(《长阿含经》)佛叱责此论者是“愚冥无识,犹如禽兽,虚假自称”(《长阿含经》),并宣称:“今我无上正真道中,不须种姓,不恃吾我憍慢之心,俗法须此,我法不尔。”(《长阿含经》)要求出家沙门“不录前名,更作余字,犹如彼海,四大江河皆投于海而同一味,更无余名。”(《增一阿含经》)

基督教认为,信徒之间是平等的。《圣经》中说,“上帝是全人类的慈父,如同阳光的普照,不可能偏施恩宠,一切人都是兄弟——不论是罪人或上帝爱的子女——在圣父眼里都是一样的。”“我的母亲,我的弟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圣经·马可福音》12:49)即“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首先,人在政治上是平等的。耶稣训诫使徒说:“你们知道,外邦人有尊为君王的,治理他们,有大臣掌权管束他们。只是在你们中间,不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佣人;在你们中间,谁愿为首,就必作众人的仆人。”他“不是要受人的服侍,乃是要服侍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圣经·马可福音》10:42-45)其次,人在经济上也是平等的。原始基督教实行财产共有制,体现了他们物质生活上的平等或平均思想。他们要求所有的信徒都要变卖自己的田产家业,凡物公用,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大家共有的大地上将不再用墙和篱笆隔开,将没有穷人,也没有富人,也没有暴君,也没有奴隶,也不再有大小尊卑之分。”(《彼得启示录·附录》)这种经济生活中的平等又引申出互助互济的平均思想。“我原不是要别人轻省,你们受累,乃要均平,就是要你们的富余,现在可以补他们的不足,使他们的富余,将来也可以补你们的不足,这就均平了。”(《圣经·哥林多后书》8:13-14)

(二)宽大为怀

虔诚的宗教信徒都怀有一颗宽容之心,做到宽厚、忍让、包容。

宽容是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古兰经》说:“善恶不是一样的。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恶劣的品行,那末,与你相仇者,忽然间会变得亲如密友。”(《古兰经》41:34)强调不对别人的态度斤斤计较、耿耿于怀,不因自己吃点亏而烦恼不安。伊斯兰教倡导的宽容理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自己宽容;二是对他人宽容。对自己宽容,鼓励人们可以满足正当的需要,“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古兰经》2:168),“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 ],毫无罪过 ”(《古兰经 》2:173)。也就是说,当人受到胁迫或是在饥饿所迫的情况下,吃禁物是无罪的,是教法特许的。对他人宽容,认为人是不完美的,都是有缺点的,由于人性的弱点,人难免会犯错误,会有过失。“人类犯有错误,因而被称作人类,既被称作人类,难免常犯过失。”[3]错误是可以改正的。对于犯罪后能认真悔改的人,应当原谅和宽恕。“宽容忍让地对待对你轻率鲁莽的人,原谅对你不公正的人,向对你刻薄的人施恩,与跟你断绝关系的人保持友谊。”[4]认为对他人的宽容是对自己的奖赏,有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基督教的宽容精神主要体现在“爱人”。强调要爱人如己、克己和宽恕,不论是同胞还是外地人、教徒还是异教徒、朋友还是仇敌都要爱。基督教强调的爱是一种超越血缘、地缘、信仰的爱,爱人主要不是因为他是可爱的和善的,而意在使他成为善的。爱人主要表现为忘我的服务、克己和宽恕,尤其强调爱仇敌,“你们的仇敌,要爱他;恨你们的,要待他好;咒诅你们的,要为他祝福;凌辱你们的,要为他祷告。有人打你这边的脸,连那边的脸也由他打;有人夺你的外衣,连里衣也由他拿去”(《圣经·路加福音》6:27-29)。即对待仇敌不能“以牙还牙”,要以宽恕的胸怀对待仇敌,以仁慈的态度原谅仇敌,以博大的爱心化解仇恨。对仇敌的爱是指排除恶意憎恨报复的心态,将爱的原则延及一切。基督教的“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圣经·哥林多前书》13:4-7)

佛教的宽容表现在“忍”,主张在面对他人的叱骂、锤打、恼害、嗔呵、侮辱时能够安然顺受,不生嗔恨。按《佛教大词典》的解释,忍辱就是“于侮辱或迫害等能忍耐,心平气和不起瞋恚之念。”佛陀在《佛遗教经》中告诫弟子:“能行忍者,乃可名为有力大人。若其不能欢喜忍受毁谤、讥讽、恶骂之毒,如饮甘露者,不名入道智能人也。”唐朝两位诗僧的对话把佛教的这种宽容精神表达得淋漓尽致。某日,寒山问拾得:“今有人辱我,冷笑笑我,藐视目我,毁我伤我,嫌恶恨我,诡谲欺我,则奈何?”拾得回答说:“子但忍受之,依他,让他,敬他,避他,苦苦耐他,装聋作哑,漠然置他。”寒拾对话中还引用弥勒菩萨偈语:“有人骂老拙,老拙只说好。有人打老拙,老拙自睡倒。涕唾在面上,随他自干了。”(《寒山拾得问对录》)佛教强调为了生存,必须忍受生活中的各种酸甜苦辣、饥渴苦乐,不怨天尤人。与人交往要宽恕别人的过错,对于污辱、诽谤、坑害等施辱行为,要怜其愚痴,不予计较,不论他有多坏,不论他伤你有多深,你一定要放下,要克制自我,牺牲自我,宽大为怀。做到“忍人所不能忍,行人所不能行”(《观微子》),正像弥勒佛“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开口便笑,笑世间可笑之人”。

(三)因果报应

所有宗教都强调善恶的因果报应,一个人转世的形态取决于他在世时的行为,在世时积什么样的因,来世就会有什么样的果。今生行善的酬报一定是快乐 (天堂、极乐世界),行恶的报应一定是苦难 (地狱)。

佛教认为,人的善恶行为与来生命运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三界之内,凡有五道:一曰天,二曰人,三曰畜生,四曰饿鬼,五曰地狱。全五戒则人相备,具十善则生天堂;全一戒者则亦得为人。人有高卑,或寿夭不同,皆由戒有多少。反十善者,谓之十恶,十恶毕犯,则入地狱。抵突强梁,不受忠谏,及毒心内盛,徇私欺绐,则或堕畜生,或生蛇虺。悭贪专利,常苦不足,则堕恶鬼。其罪差轻少,而多阴私,情不公亮,皆堕鬼神。虽受微福,不免苦痛,此谓三途,亦谓三恶道。”(《奉法要·弘明集》(卷一三))就是说,奉行十善的上天堂,奉持五戒或一戒的为人,由于持戒多少有别,人也就有地位尊卑不同。违反十善者下地狱,其他虽非十恶全犯,但只要有不善,则视情况或为畜生,或为饿鬼。一个人生前行善或作恶,决定了下世的命运,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必受乐,恶必受苦[5]。

基督教的善恶报是通过“最后的审判”来实现的。《新约·启示录》第 22章宣称,上帝“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他”,“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圣经·罗马书》2:6-10)。“那些洗净自己衣服的人有福了!可得权柄能到生命树那里,也能从门进城。”(《圣经·启示录》22:14)而“城外有那些犬类,行邪术的、淫乱的、杀人的、拜偶像的,并一切喜好说谎言、编造虚谎的”(《圣经·启示录》22:15),“他们的份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圣经·启示录》21:8)。行善者得进“永生”之城,作恶者则在火湖里“第二次死”,“因为人所作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上帝都必审问”(《圣经·传道书》12:14)。基督教奖惩分明,倡导善恶报,目的在于劝导人们弃恶从善、扬善抑恶。

伊斯兰教也讲天堂地狱及善恶报应,其因果报应思想主要体现在《古兰经》的“两世幸福”说。《古兰经》指出:“谁赞助善事,谁得一份善报;谁赞助恶事,谁受一份恶报。真主对于万事是全能的。”(《古兰经》4:85)在今世,人的所作所为都将被详细记录在案。在后世,真主赏罚严明,奖惩分明。今生一旦违规,即使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但在后世,真主是绝对清算其前世行为的,必将给予他应有的惩罚。伊斯兰教认为,后世幸福与今世幸福浑然一体,“你应当借真主赏赐你的财富而营谋后世的住宅,你不要忘却你在今世的定分”(《古兰经》28:77)。“两世幸福”说告诫人们怎样才能进入乐园而得以享受末日的永恒幸福,如何便一失足成千古恨,获罪入住永恒的火狱。“这些是真主的法度。谁服从真主和使者,真主将使谁入那下临诸河的乐园而永居其中,这是伟大的成功。谁违抗真主和使者,并超越他的法度,真主将使谁入火狱,而永居其中,他将受凌辱的刑罚。”(《古兰经》4:13-14)与基督教不同的是,伊斯兰教并不仅仅将奖惩完全寄托于最后的审判,“善的报酬”也可以在今生兑现。真主宣称:“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古兰经》3:145)

(四)救世济民

宗教大都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历来把行善济困、救世济民当做自己应尽的职责。

伊斯兰教倡导关爱弱势群体。穆罕默德强调,在斋月里,“要周济贫苦的人,探望病人,关心有困难的人,分担他们的疾苦”[6],并让穆斯林以斋戒方式经受精神道德与肉体本能的双重锻造与考验。尤其在忍饥耐渴中,令富者体验贫者与旅人的饥渴之苦,培养怜贫济困的恻隐之心,积极行善济困。“敬畏的人,在康乐时施舍,在艰难时也施舍,且能抑怒、又能恕人。真主是喜爱行善者的。”(《古兰经》3:134)要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 ”(《古兰经 》2:177)。

基督教鼓励人们对穷人慷慨。强调要扶持孤儿、寡妇、有病的、行动不便者,以及那些因信仰被迫解雇或被放下监的人。“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圣经·申命记》15:11)“给饿的吃,给渴的喝,留客旅住,给赤身露体的穿,看顾病的和在监里的。”(《圣经 ·马太福音 》25:35-40)“给缺乏的 ,贫穷的人身体所需用的。”(《圣经·雅各书》2:15-17)“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圣经·马太福音》5:42)对那些不舍得自己财产的富人表示极大的蔑视,认为他们的灵魂要进入天堂,比骆驼穿过针鼻还要困难。耶稣还要求施舍的人要行在暗处,不让人知道,更不图人表扬和回报,只当为主舍的。“你施舍的时候,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作的;要叫你施舍的事行在暗中,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报答你。”(《圣经·马太福音》6:3-4)

佛教倡导慈悲济世,在实践中突出体现为布施。一是财施,二是法施,三是无畏施。财施又分为外财施和内财施两种。外财是指钱财物品,即货币形态和物化劳动。内财是指知识、经验、技术、智慧、学说等,即非货币形态和非物化的劳动。法施主要是对出家人而言,即顺应人们要求,说法教化,或将自己礼颂功德回馈众生。无畏施是指急人所难,随时助人排忧解难,并使人在趋向解脱之途上勇敢无畏。佛教认为,越是难以做到的布施,功德越大,并主张必须尽自己所能满足任何人的任何乞化要求,包括布施自己的肢体。而且,布施是不图回报的,在佛教中,布施的最高境界是三体轮空,即要忘记自己,忘记施物,忘记受者,就是要“施时不选有德无德;施时不说善恶;施时不择种姓;施时不轻求者;施时不恶口骂詈。”(《优婆塞戒经》)佛教的慈悲精神鼓励着人们用赤诚的爱心、慈心、同情心、恻隐心和怜悯心去关爱众生,关爱宇宙万物,以慈悲柔和的心怀去体谅、帮助他人,去造福社会、造福百姓。

(五)关爱自然

宗教认为,宇宙万物与人一样都是神创造的,都是神智慧的表现,人对万物要心怀敬意,用平等、友善的态度对待大自然。

伊斯兰教认为,真主创造了世界,创造了人和宇宙万物。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与自然万物也是平等的,人应该心存博爱,应该以平等、友善、合作的态度对待大自然。《古兰经》说:“在大地上行走的兽类和用两翼飞翔的鸟类,都跟你们一样,各有种族的……”(《古兰经》6:38)动植物的生命同人类一样,是有感觉、有意识的。“对一只动物之善行与对人之善行同样可贵;对一只动物之暴行与对人之暴行有同样的罪孽。”(《布哈里圣训实录 (善行篇)》)人们要保护大地上一切生物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这种保护不能局限于肉体,还应扩展到精神上的关怀与体谅。要珍惜土地和土地上的一草一木,禁止乱捕滥杀、乱砍滥伐。因为“在主那里,万物是各有定量的”,(《古兰经》13:8)“创造天地,是比再造人类更难的,但世人大半不知道”(《古兰经》40:57)。因此,伊斯兰教主张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取用应以不过分为原则,人类应该把握自然的本质和规律,通过对自然界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为人类造福。

基督教认为,万物都是神的智慧和爱的表现,所有生物 (包括人类和非人类)都是上帝全善的体现,都是神圣而有价值的。《圣经》说:“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圣经·创世纪》1:31)“上主的一切化工都是美好的,到了时候,必然供应它们的需要。你不应该说:‘这一件事,不如那一件事。’因为一切事物在适当的时候,必有它的特长。”(《圣经·德训篇》39:39-40)人只是神的受托者、代理人,人对自然界的统治同时包含管理、照顾之意,人类只是与自然合作而已。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内在的善和价值,人应当以欣赏、尊重和照管的态度对待它们,与它们共生。肆意破坏自然戕害生物意味着对神的爱的背叛和亵渎,意味着削弱人对神的爱和神对人的爱,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得救[7]。

佛教认为,万物都有佛性,都有平等的价值。万物既包括有生命有情识的动物,也包括植物和无机物。大自然的一草一木都是佛性的体现,都蕴涵着无穷禅机。“唯识论云,唯识无境界,明山河草木皆是心想,心外无别法,此明理内一切诸法依正不二。以依正不二故,众生有佛性,则草木有佛性。”[8]强调人对万物应给予尊重和爱护。佛教对自然界生命的关怀,最为集中的体现是普渡众生的慈悲心肠,其中最典型的表现是素食、放生。“凡杀生者多为人食,人若不食,亦无杀事,是故食肉与杀同罪。”(《大乘入楞伽经 (卷六)》不杀生是佛教的首戒,是指不杀人、不杀鸟兽虫蚁,还指不乱折草木,也就是善待一切有生命的东西。佛教的自然观蕴涵了人类与万物平等、万物皆有其价值的朴素的伦理思想。

总之,宗教作为文化的中心要素,其合理的价值追求,为人的思想、情感和行动提供了方向和依归。它规约、引导着人的自我理想、行为取向与价值实现。正如当代著名基督教神学家约翰·希克所说,“爱、慈悲、舍己为人、仁慈和宽恕——我们已看到他们构成了各大 (宗教)传统的基本伦理原则——并非由超自然的权威强加的不相容的理念,而是产生于我们人性的理念,我们的人性在宗教传统中被加强、净化和提升到新的层次”[9]。

[1] 马明良.伊斯兰教简史[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81.

[2] 杨荔薇.佛教的“众生平等”思想及其现代意义[J].河北大学学报,2005,(2).

[3] 优素福·哈斯·哈吉甫著,郝关中等译.福乐智慧[M].乌鲁木齐: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58.

[4] 马明良.伊斯兰文化新论[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88.

[5] 方立天.中国佛教伦理思想论纲[J].中国社会科学,1996,(2).

[6] 叶海亚·艾麦利克著,阿立·蒋敬译.伊斯兰学 [M].内部资料,152.

[7] 卡尔·白舍客著,静也、常宏译.基督宗教伦理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2.811-829.

[8] 高楠顺次郎.大正新修大藏经[Z].大正一切经刊行会,大正十五年.T45,40c.

[9] 约翰·希克著,王志成译.宗教之解释:人类对超越者的回应[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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