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穆斯林婚姻家庭习惯与我国相关立法之冲突与整合

2014-06-06 09:32丁佳蕊
关键词:古兰经婚姻法

丁佳蕊

摘 要:男女通过婚姻结成夫妻,组成家庭,承担起社会的责任,这是来源于人性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的行为规则和制度。伊斯兰对婚姻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成为穆斯林社会的行为规范。男女的爱情是感情问题,但是婚姻是法律的范畴,其中有男女双方的契约和法律责任,与人性品格相关,而且受到社会的瞩目和监督。本文以伊斯兰的婚姻规范《古兰经》为基础,结合我国相关婚姻法进行研究,并在立法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穆斯林婚姻;婚姻法;古兰经

中图分类号:D924.1;B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86-03

穆斯林婚姻家庭规范构建的基础是《古兰经》中关于两性关系的定位和婚姻及妇女地位方面的规定。伊斯兰教认为,家庭法在穆斯林生活中的地位仅次于宗教义务,它与宗教信仰的关系比与财产法更为重要和密切。近现代以来,虽然穆斯林国家的商事法、经济法和刑事司法等部门逐渐被西方法律制度所取代,但家庭法的内容一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伊斯兰古典婚姻法以《古兰经》原文或其中的原则为标准,实现了对当时阿拉伯国家婚姻法的改革,融合借鉴了地方的习惯和实践,涵盖领域广泛,规定详细周全,涉及到婚姻缔结条件、婚约、离婚等多个方面。

一、以《古兰经》为基础的穆斯林婚姻家庭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健康发展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伊斯兰教从对真主安拉信仰和服从的视角出发,也是非常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在《古兰经》114章中,其中的五章与妇女有着直接关系。①《古兰经》关于妇女方面的启示旨在提高妇女的地位并赋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独立人格和社会地位。

(一)肯定男女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古兰经》有关于“男女是相生”的喻示,明告世人,男人和女人在起源、生存和归宿方面是一样的,主张男女平等。②《古兰经》严重斥责蒙昧时代溺杀女婴的陋习。经文云:“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闻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他们因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甚至犹豫去保护这个女孩还是将她活埋。”“难道男孩归你们,女孩归安拉吗?然而这是不公平的分配”。③这些经文告诫人们,不可因为重男轻女或者家庭困难而去抛弃甚至伤害自己的儿女,杀害者构成大罪。

(二)在财产权利和继承权方面

《古兰经》指出,男人享有继承父母或者至亲遗产的权利,女人也应享有和男人一样的继承权,这是其法定所享有的。④尽管夫妻双方均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但是双方并没有因婚姻而取得对方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古兰经》对当时社会习惯的改革,主要是防止丈夫通过结婚而独占妻子的财产,保障妇女在婚后而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权利。《古兰经》关于聘仪归属于妇女而非其父亲的规定使得妇女成为婚姻一方的当事人,提高了妇女的地位。

(三)伊斯兰教注重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伊斯兰教婚姻制度承认妇女有选择丈夫的权利,并把强迫和买卖婚姻定为非法。经云:“当她们与人因礼而相互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穆罕默德曾说过:“不和寡妇商量,就不能和她结婚;不经少女同意,不能和她结婚。她的同意是沉默。”(《布哈里圣训集》)甚至在举行婚礼后,如果她表示不同意,即是无效婚姻,随时可以解除。

(四)对于一夫多妻制,《古兰经》对于无限多妻制进行了限制

一夫多妻制在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中是确实存在的,前提是必须公平善待每一个妻子。《古兰经》指出,人们可以选择并迎娶喜欢的女子,有两个甚至三、四个,但如果不能确保公平地对待她们,还是应该只娶一位,以示公平。

二、穆斯林婚姻规范与我国《婚姻法》的协调与冲突

最初的伊斯兰法是以“启示”的形式出现,立法内容主要体现在《古兰经》中关于国家、宗教、政治和家庭方面的规定,内容相对简单。《古兰经》立法是伊斯兰法最为根本的法律渊源,奠定了伊斯兰法立法原则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也为后来的伊斯兰法学家解释和完善法学实体提供了详尽的渊源和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伊斯兰婚姻法并非纯粹的《古兰经》原则,它融合时代和地域特点于其中,因此,如何准确区分伊斯兰婚姻法中纯粹的《古兰经》原则和地方习惯是正确理解和研究伊斯兰婚姻法的前提条件。

(一)穆斯林婚姻规范与《婚姻法》的协调之处

1.在结婚的成立条件上。《古兰经》认为穆斯林婚姻应当以男女同意为前提,否则婚姻无效,反对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古兰经》规定,如果女孩的父母或监护人反对她的婚事,但没有说出合理可接受的理由,那么可通过法律渠道将选择权交由女孩。除此之外,《古兰经》也赋予寡妇或离婚妇女择偶权。这些规定与我国《婚姻法》的许多地方有相似之处。例如《婚姻法》第三条,⑤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还要禁止以婚姻为借口索取财物。还有第十一条,⑥表明我国《婚姻法》所主张的婚姻自愿原则与伊斯兰教在思想层面是相通的。而婚姻自由也随着《婚姻法》的实施在穆斯林聚居地区深入人心。

2.在结婚的禁止条件上。伊斯兰教禁止有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穆斯林男女的结合,这在《古兰经》有明确规定,⑦表明伊斯兰教非常注重家庭伦理,也注意到近亲联姻的相关危害。这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禁止亲属关系结婚”相一致。

3.在离婚方面。伊斯兰教视婚姻为一项神圣的契约,不提倡离婚:“离异是合法的,但真主最讨厌离异。”但是,在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前提下,又允许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自由,婚姻属于情感问题,不适用强制性规定,伊斯兰教义和婚姻法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伊斯兰教注重离婚过程中的调解。《古兰经》认为,如果夫妻关系不和睦,可以从双方的亲戚朋友中推选一个公证人帮助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伊斯兰教也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准予离婚。而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经程序,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endprint

4.伊斯兰教也注重离婚过程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特别强调对孕妇的保护。《古兰经》强调:“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应当依正义而相商。”强调丈夫尽自己的职责,妥善安排妻子和下一代的生活。我国《婚姻法》三十四条也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些均体现了对妇女的关怀。

5.在夫妻家庭关系上,伊斯兰教主张夫妻之间相互依附,相互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对奸夫和淫妇应当各打一百鞭,不应给予同情。《古兰经》说:“奸夫只得娶淫妇,或娶多神教徒;淫妇只得嫁奸夫或多神教徒,信道者不得娶她。”伊斯兰教义所体现的道德和伦理价值与现代婚姻法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强调的就是国家法律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对于一方蓄意破坏婚姻行为予以否定。

(二)穆斯林婚姻规范与《婚姻法》的冲突

尽管穆斯林婚姻规范与我国《婚姻法》规定存在相同之处,但仍有一些地方是与《婚姻法》冲突的。

1.在婚姻关系的确立方式上,伊斯兰教实行聘礼制,男方求婚必须向女方缴纳一定的聘礼。聘礼是一种信物,表明男女双方相互的认可。穆斯林传统规范认为,婚姻是真主赋予男女双方的权利,男女必须遵守真主的意思。我国西北穆斯林群众中,如果男女及父母双方同意,就举行婚礼,阿訇念了“伊扎布”(证婚词)后,婚姻关系即为确立。部分群众甚至不去办理结婚手续。而我国《婚姻法》就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早婚现象存在。受宗教习惯和地方风俗的影响,穆斯林传统规范认为男子达到12岁,女子达到9岁,即为成年人,就可结婚。这与我国《婚姻法》规定是相悖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变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⑧

3.在禁止结婚的条款中有个别冲突。穆斯林婚姻法与我国《婚姻法》存在一致的地方,但在近亲结婚的问题上存在冲突。如回族一般认为:“舅舅家的女儿嫁给姑姑家的儿子是天经地义的,既是对舅舅家的回报,也是亲上加亲的好事。”另外,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重婚,但穆斯林婚姻却允许有多妻制的存在。

4.“口唤”制度的存在制约着穆斯林妇女权利的实现。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离婚自由。穆斯林规范中倡导“口唤”制度,“口唤”是阿拉伯语的译音,其原意是“同意”或“允许”。离婚上,妻子必须征得丈夫的同意即取得“口唤”才可离婚,而丈夫提出即可。“口唤”制度在穆斯林中流传甚广。

受到封建思潮和宗族意识的影响,在一些贫困落后的穆斯林地区还存在一些男尊女卑、包办婚姻等现象,这些与现代的《婚姻法》思想都是冲突的。

三、相关立法建议

穆斯林婚姻规范不仅仅是指纯粹的《古兰经》规范,其中还融合着地方的风俗和习惯,可以称为穆斯林婚姻习惯法。习惯法不同于国家制定法,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依据某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威,而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强制性的特点不同于国家强制性。解决穆斯林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无非是国家法认可习惯法使其成为国家法,或者国家法对习惯法不予认可而通过立法进行改变。所以解决这一冲突的根本办法还是立法途径。

我国《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权力,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变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就是一例:“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这一变通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于少数民族习惯的尊重,但是这一规定也存在问题。因为其适用的对象是少数民族,所以,依据该规定,一个20岁的回族男青年和一个18岁的回族女青年可以登记结婚;但是一个20岁的回族男青年和一个18岁的汉族就不能登记结婚。该法也应当考虑到宗教信仰对于结婚年龄的影响,可以扩大适用范围。

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变通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其变通立法不够充分,无法切实全面地对穆斯林习惯法包括婚姻法规范作出强有力的回应。因此,民族自治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变通性立法协调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

注 释:

①《古兰经》第三章《仪姆兰德家属(阿黎仪姆兰)》,第四章《妇女(尼萨仪)》,主题述及男女平等,妇女的遗产继承权和男女平等权等;第十九章《麦而彦》,第六十章《受考验的妇人(慕姆太哈奈)》,谈到脱离丈夫投标伊斯兰教的妇女,以及妇女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章《离婚(特拉格)》主要述及离婚的律例。

②《古兰经》:我绝不会使你们中的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是男的,女的,男女是相生的。

③《古兰经》:“你们不要因为怕穷而伤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他们和你们,杀害他们的确是大罪” (17:31)。

④《古兰经》:“男子得享有父母及至亲遗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有父母及至亲遗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遗产的多寡,个人得享其法定的一部分。”(4:7)。

⑤《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⑥《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⑦《古兰经》:“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

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参考文献:

〔1〕马坚.古兰经[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86-231.

〔2〕(美)希提.阿拉伯通史[M].商务印书馆,1990.35-46.

〔3〕D.L.卡莫迪.妇女与世界宗教[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4〕高其才.法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5〕高鸿钧.伊斯兰法:传统和现代[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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