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颖,肖 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系,北京 100048)
论提高劳动法学科地位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姜 颖,肖 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系,北京 100048)
劳动法学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在我国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也亟需提升劳动法学研究和教育水平。现行劳动法学的学科设置难以满足社会对劳动法学研究和人才教育的需求,因此需要适时提高和调整劳动法的学科地位和学科设置。
劳动法学;法律部门;学科设置
1980年 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始实行学位制度,自此我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学位授予及相应人才培养的分类依据— —学科及其划分;我国目前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仍然按照 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设置。随着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不断涌现以及对外交流的进一步扩大,重新修订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的呼声此起彼伏。[1]因为基于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而设置或划分的学科,其科学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和影响着人才培养及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益,而且关系和影响着学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并进而决定该学科是否能适应和满足不断变化和更新的社会需求。劳动法学作为法学和劳动科学中非常重要的学科内容,其学科设置也直接决定了该学科的规划发展空间,决定了对该学科的教育资源配置和人才培养规模,从而影响了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程以及劳动法律体系对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作用。因此,因应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形势和劳动关系特点,有必要对劳动法学的学科设置问题给予关注,并提出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改革思路。
(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有比较统一的认识。概括而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或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的法律部门。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根据其合意所建立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从属性劳动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包括劳动行政关系、就业关系、劳动团体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法制监督关系和劳动争议处理关系。[3]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劳动法调整的是产业雇佣关系,其调整方法早已现代化,而不再囿于民法调整的方法。[4]我国台湾学者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与大陆学者也比较一致。史尚宽先生就认为,劳动法为关于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定劳动关系及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部。[5]黄越钦先生认为,劳动法为“一切劳动关系直接间接有关法律之总和,包括雇佣关系法 (个别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法 (集体劳动关系)、劳工社会安全与福祉法制、劳动市场法和工作环境权法”。[6]
(二)劳动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被认为是现代劳工立法的开端。从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历史进程可以发现,先有雇佣关系的民法调整,之后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制。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变迁轨迹是劳动法从民法逐步分离,尤其是雇佣契约向劳动合同法律调整的演变。[7]随着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劳动法的内容从最初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发展为社会保险、组织工会、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劳资纠纷等问题,劳动法律关系的独特性和丰富的内容,使劳动法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8]劳动法植根于民法却又超越民法的历史演变进程,不仅昭示了劳动法不同于民法一般调整方法而具有独特的理念和调整方式,也提示我们对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学科设置问题的思考也需要遵循这一法律部门演进的基本规律。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其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中,该报告将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因此,在我国官方界定的法律部门划分中,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即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在社会法这一基本法律部门的范畴之下,劳动法由于其具有独特的调整领域——劳动领域,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有其独特的利益本位——“劳工利益本位”,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实质正义”,有其独特的调整原则——“权利义务法定与约定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其独特的调整方式——“法定限制约定,团体约定限制个体约定”的立体调整机制,[9]使得劳动法无论是按照传统的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来衡量,都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法律部门。
(一)劳动法学的学科设置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 (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和二级学科 (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在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中,法学一级学科下属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和军事法学等十个二级学科,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民商法学二级学科所含。
我们认为,在现有学科、专业目录下,劳动法为民商法二级学科所辖并不科学。从劳动法的历史演进来讲,劳动法虽然在历史渊源上与民法同出一辙,其现代的独立发展也并没有彻底否定对民法基本精神的继承性。但随着历史进程的逐步推进,特别是自 19世纪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法等方面都出现了巨大差异,“劳动法的变异过程实质就是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过程”,[10]虽然民法学者也提出“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民法理念由形式正义转为追求实质正义,以及对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的限制和社会责任,[11]但无论如何修正,民法都无法放弃主体平等、抽象人格和形式正义。按照现代民法的观点,将劳动关系这一主体具有明显强弱对比的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则现时劳动关系调整中事实蕴含的国家干预和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与民法固有的调整理念和方法是不相融合的,勉强包纳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会破坏民法本身的逻辑和价值体系。因此,劳动法同民法的变异性决定了两个法律部门独立存在的必要性,特别是劳动法无法在民法体系之下找到自己的位置,那么在学科设置上将劳动法置于民商法二级学科之下就有欠学理依据了。
而在学科研究路径上,劳动法学虽然主要是对劳动立法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但劳动法要获得长足发展并发挥其更大的调整功能,就要摆脱纯粹的法律解释学的窠臼,并基于劳动关系深刻的社会经济属性,对“政府与市场”、“公平和效率”、“管制与自由”这些政府干预市场领域的争论给出自己的答案,探讨政府介入劳动市场的合理范围和方式,探讨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和保护竞争的相互关系等,而这种在法学框架下对社会经济问题的宏观和微观关注,显然也突破了民商法法律部门所固有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劳动法所具有的综合性使其呈现出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劳动法律科学是法律科学、劳动科学和自然科学的集合体,涉及人的劳动能力的鉴定、劳动时间的规定、工作的安全卫生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人工成本测算、劳动力市场信息与服务,以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问题的研究和标准体系的开发、建立和完善,这需要以社会学、经济学、数理化学、医学、生理学等科学为基础,具有综合性科学的特征”。[12]因此,劳动法学科的发展视野决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法学的框架之内,而势必要与整体的劳动科学建立常态的沟通与借鉴机制;同时劳动法也是劳动科学体系下非常重要的一个学科分支和内容。劳动法学科在研究基础、研究方法上鲜明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也提示我们劳动法学的学科设置可以顺应这一特征,拓展出不同与传统法学学科的一般体系和发展思路。
(二)劳动法学的教育和研究
1950年起中国人民大学开设了劳动法课程,这成为新中国劳动法学研究的起点。[13]但是,囿于中国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缺失和不完善,一直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教学和研究才逐步走上正轨。而在社会经济快速上升和激烈转型时期,在 “效率优先”价值理念占主导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对劳动关系属性,特别是对其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性很难形成共识。虽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劳动法学的教学研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法学的其他学科相比仍处于 “弱势”地位。而现实中,劳动法学学科大都以“挂靠”的方式存在于民法专业或经济法专业之下,成为这些法学二级学科下的三级学科或方向,并没有独立招收劳动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这极大地掣肘了劳动法学研究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正义进程的加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的立法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得到了推进,社会发展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2007年 3月 11日,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由 14门调整为 16门,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位列其中。这样的调整使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解决了原来课程设置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同时,华东政法大学于 2010年首次独立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硕士研究生,这也是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发展历程中的一次重要突破。
在劳动法学研究方面,1983年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劳动法学研究团体的正式形成,从事劳动法研究的专业队伍逐步壮大,教学科研人员增多。进入 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劳动立法进程的加速和全社会对劳动关系问题的日益关注,劳动法学研究也随之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研究内容逐步深入,有关劳动法的教材和专著大量出版,劳动法学研究如火如荼地展开,劳动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的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
(一)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在我国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经济关系。伴随着中国工业化的进程,劳动关系所覆盖的人口已成为中国人口结构中的主体,劳动关系作为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对中国社会发展方向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4]劳动关系模式及其和谐程度不仅决定了社会经济发展样态和生产力可持续发展水平,也对社会整体稳定和良性运转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以来,相较于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呈现出日趋多样化、市场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多种所有制企业并存竞争格局中劳资利益冲突逐步显性化;劳动力供求主要由市场决定,低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劳资整体谈判实力悬殊,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已成常态;非正规劳动关系盛行,劳务派遣大行其道;劳资矛盾凸现,劳动争议案件增多,集体争议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在经济下行期更是出现了井喷状态。例如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的 2008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 69.3万件,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 121.4万人,是 2007年的 1.9倍;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2.2万件,比 2007年增长 71%,涉及劳动者人数占案件涉及总人数的41.4%,平均每起涉及劳动者 23人。[15]
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体系,劳动法的立法是否合理完善、执法是否有效可行、司法是否及时公正,都直接决定了社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以及是否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建立健全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体制转型的背景下有效调整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是劳动法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所需要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承担的历史使命。具体而言,劳动法需要承担及发挥以下重要作用:(1)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稳定。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在维护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上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权利保护,规定劳动者享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权利,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约在 90%以上,大型国有企业达到 100%;新签劳动合同平均期限延长,劳动合同质量有所提高。[16]同时,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和监督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在及时解决冲突,依法维护双方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2)促进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推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劳动法作为国家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和干预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择业就业权、明确劳动关系供求双方及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实行劳动标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再生产以及培育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机制、维持劳动力市场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进而也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促进社会发展。劳动法通过规范劳动行为,使劳动关系双方依据基础性的法律规则约束各自的基本权责边界,并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下不断磨合,努力实现双方合作和共赢,从而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各项劳动标准的严格执行,劳动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各项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和健全,将从整体上提高全体公民的职业能力,实现体面劳动。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力水平的整体性增长,是不断促进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现阶段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亟需提升劳动法学研究和教育水平
相较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历史过程。1982年《宪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为劳动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劳动法》,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对劳动法领域的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重要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是我国劳动立法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世纪末以来,劳动关系重要性日益凸显,劳动关系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应运而生:《劳动合同法》以社会现实为需求,对现有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得到重视,《工会法》的修改和《集体合同规定》的颁布为劳动关系当事人进行集体协商提供了依据;《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国家促进就业的基本责任,力图为劳动者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出台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义务;《社会保险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也指日可待。
上述法律制度的颁布是对我国既往劳动立法及其实施效果的总结,也反映了劳动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和各相关实务部门人员的实践经验,它们的颁布实施从总体而言对规范劳动关系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还需要经历一个艰难的、漫长的过程,劳动法制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法律实现机制尚未进入良性运转阶段。特别突出的是,在制度设立上,劳动法对在劳资对话与合作伙伴关系中本应居主流地位的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比较 “弱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缺陷明显;作为微观劳动关系重要载体的企业在民主管理制度和争议调解及解决机制上还比较落后;此外,随着社会经济形势以及劳动力市场结构的变化,现有不少劳动法律制度也必然要随之不断修改和完善。而在制度实施上,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省份劳动法的执法、司法部门专业人才缺口严重,机构运转严重超出负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议无法及时解决、监察不到位和司法不公正的现象,这将严重影响对异常劳动关系的疏导和社会的稳定。
面对现实我们发现,现有对劳动法学地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以及对劳动法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投入还远远无法满足实践的需求。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必需提高对劳动法对当今中国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性的认识,要求我国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要加强对劳动法的研究投入,引导更多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劳动法的研究工作,使对劳动法的研究能力和水平要能跟上和满足实践发展的步伐和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劳动法律的公正、及时、准确的执行和适用,需要大量受过劳动法学专业教育的人才,将他们充实到劳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以填补现有劳动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大量的专业人才缺口;同时随着劳动法对社会经济影响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对于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和其他相关劳动科学专业的学生,也应适当增加劳动法教学资源的分配,以满足他们今后的就业及工作需要。
劳动法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地位和重要性日益突出。但在现有学科设置之下,是难以满足社会对劳动法学研究和人才教育需求的,因此需要适时对劳动法的学科地位和设置进行调整。
学科的变化,是人们基于时代与社会的演变,基于知识的综合、分化、交叉、融合,为适应科学和社会发展的变化需要而进行的适应性调整活动,这是学科服务科学与服务社会双重职能的要求。学科作为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随着科学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相应学科的分化、整合及其对人才培养带来的影响,适时地做出相应调整。[17]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制订颁布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其中第 8条规定一级学科的调整每 10年进行一次。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通知》(学位 [2009]28号),新一轮的学科专业目录调整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因应正在进行的学科调整工作,结合劳动法的学科特点,特别是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所提出的迫切要求,有必要对现时劳动法学的学科级别和设置问题进行认真的反思。首先,对法学学科本身的设置及调整问题,已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例如有学者认为,在此轮调整中,应当调整法学一级学科,即原法学一级学科应分设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经济法与社会法学等 4个一级学科,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可作为 “经济法与社会法”一级学科下二级学科。[18]前文已述,在法学一级学科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民商法二级学科下一个方向的学科设置,无论从学理上、学科研究路径还是学科特性上来说显然已不甚合理,“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劳动法,既不是民法的一部分,也不从属于经济法,亦不是行政法的内容,而是同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19]因此,根据社会需求和劳动法学的研究与教育现状,应当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提升为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或者比照同为法学核心课程的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允许具有相当教学资源和研究水平的高校设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法学二级学科硕士点及博士点。
其次,我国劳动科学相关领域的不少学者也从设置劳动科学一级学科的视角,对劳动法学的学科设置提出了新的思路。他们认为,劳动科学作为一级学科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将劳动科学确立为一级学科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因此,在我国设立劳动科学一级学科势在必行。而劳动法学则与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劳动保险学和劳动保护学等成为劳动科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20]对此我们应当看到,社会科学领域内跨学科的讨论和研究正在不断推进,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合作研究正在增多,这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和知识创新的重要途径。如果劳动科学能够被列为一级学科,各相关劳动科学的二级学科之间就能实现相互更加紧密的支持、渗透和促进,而劳动法也能在与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学、劳动保险学等学科的紧密联系和沟通中,突破法学固有的研究范式,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的多种研究方法,不断扩张劳动法学的学科视野、充实学科内涵、提升学科整体水平,从而能更好地发挥其调整和规范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为社会经济良性地、可持续地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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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Basic Approaches of Promoting the Status of Labor Law Science
Jiang Y ing,X iao Zhu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Beijing100048,China)
The labor law science has its independentobjectsof adjus tment and independent status in legal depar tment.It is very important to adjust labor relations by labor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of labor law system of China needs the promotion of research and education of labor law science.The current discipline setting of labor law science does not meetwith the social demands of research and education.Therefore,we should promote and adjust the status and discipline setting of labor law science.
labor law science;legal department;discipline setting
C970
A
1673-2375(2011)01-0025-06
[责任编辑:鲁 微]
2010-10-11
姜颖 (196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硕士,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肖竹 (1980—),女,湖北宜昌人,法学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