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纪
(福建行政学院 宁德分院,福建 宁德 352100)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与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
陈书纪
(福建行政学院 宁德分院,福建 宁德 352100)
2010年3月9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违纪内容和责任,对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力求用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的行为、约束选人用人的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斗争,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众所周知,好的制度贵在执行,贵在落实,否则形同虚设,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应从提名、民主、考察、程序、责任五个方面做好各项监督工作,真正把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干部任用;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公信度
2010年3月9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对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力求用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的行为、约束选人用人的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斗争,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众所周知,好的制度贵在执行,贵在落实,否则形同虚设,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应从提名、民主、考察、程序、责任五个方面做好各项监督工作,真正把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初始程序和启动环节的“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干部选拔任用中问题相对集中、争议较多的环节,在操作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在这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导致选人用人的失败。在具体操作中,第一,要拓宽渠道,增强初始提名的“广泛性”。首先,参与推荐的主体要“宽”,提名主体范围要有所扩大,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知识分子,民主党派以及社会组织等相关群体都能参与到推荐活动中来,营造全民推优举贤的良好氛围。其次,推荐形式要“宽”,要探索不同的推荐方式,干部自荐、领导个人推荐、党组织推荐、联名推荐、组织部门推荐等多种推荐方式。再次,推荐的对象“宽”。领导职位空缺需要公示,拓宽推荐提名职位的范围,一方面可让更多人的参与推荐,另一方面,让更多的人进入提名对象的范围,特别是要关注把那些长期默默无闻工作在生产一线、艰苦岗位和艰苦环境中的干部及时纳入组织视野。第二,健全制度,增强初始提名的“科学性”。首先,建立健全干部选任征求意见机制,一但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就要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客观准确地定位空缺职位所需人选,为选准用好干部打牢基础。其次,要建立健全民主推荐干部的长效机制。根据年度考核、平时考核考察以及实际情况,广泛推荐,建立人才储备库,为干部选拔任用准备充足的人才资源。再次,要推行推荐提名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对推荐自己的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如秘书等,要建议回避。第三,要强化责任,增强初始提名的“准确性”。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其次,要细化责任内容,再次,要严肃责任追究。要防止“伪责任制”。究其原因,一些地方领导也十分“重视”干部选拔任用的责任制,大会小会也常强调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但是,这种“重视”只停留在文件上,或是停留在墙壁上,起不了实际的作用。
四项监督制度中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有具体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三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第七条,也对此做了相关的规定。把好民主关,要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入手:
1、要做好民主推荐。我国现阶段的领导干部选择任用过程中的民主推荐,由于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用,出现一些阶段性问题,也给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如党内民主不充分、推荐者的权责不对等、推荐结果缺乏透明度等。为确保民主推荐领导干部更科学合理,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增强民主推荐的透明度。要将民主推荐的过程公布,将所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人员的学历、资历、政治面貌、工作历程及工作实绩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筛选,让参与者了解推荐的相关程序,通过简报、大会以及其他形式通报推荐最新动态,真正营造一个“公开、公平、择优、透明”的推荐环境。第二,加强对民主推荐活动的监督。在推荐前,防止推荐者任人唯亲、搞权钱交易、搞帮派主义等不正之风;在推荐过程中,要科学组织,推荐部门、考察组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审查部门,要分别明确责任,审之又审,慎之又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特别要注意防止推荐过程中的拉票行为。一些地方在民主推荐过程中拉票行为非常普遍,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原秘书长李维群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中拉票案,2009年9月7日,李维群得知省委组织部考察组即将到齐齐哈尔市进行地厅级后备干部推荐考察后,先后给180多名领导干部发送410多条手机短信进行拉票。根据事实,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决定,取消李维群的副厅级后备干部考察人选资格,齐齐哈尔市委免去其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职务。
2、要做好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工作程序,它主要应用于党委组织部门选任领导干部前对拟提拔人选任职条件的考察。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选拔过程中,出现“民主测评”存在“民意失真”、“公论不公”、“简单地以票取人”、“拉票贿选”、营私舞弊等非组织行为,导致民主测评产生“变异”、“异化”的现象,严重影响“民主测评”作用的发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四项监督制度也对民主测评作了相关规定,为了防止民主测评失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测评方法要多样。民主测评应与会议述职、群众评议、个别谈话、定性定量分析、领导评价等相结合。第二,测评参与主体要广泛。要有干部职工代表、相关部门单位和服务对象、本系统科级以上干部。第三,测评内容要科学。要对评价项目分为德能勤绩四个项目,有利于参评者根据不同的项目进行具体评价;要制定综合评价项目,分好、中、优三个栏目;制定任免建议项目,参评者可以根据被评价人的具体情况,建议给予留任、免任、转任、挂职等。要制定一个空栏,让参评者写综合性评语,供领导参考。第四,测评程序要规范。要科学制定测评方案,认真组织测评会议,科学分析测评结果,如果被测评者对测评结果不满意,还要做好测评复议调查的相关工作,把测评结果适度公开。第五,测评结果要有导向性。为了使民主测评有科学性和实用性,要把测评结果与干部评优挂钩、与干部使用挂钩、与干部诫勉谈话挂钩、与干部培训挂钩、与干部交流挂钩。
3、要做好民主评议。目前,一些地方在选拔领导干部的过程中,民主评议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干部述职报告千篇一律,任何人都可以用,内容虚假,对自我批评一栏都是一些不痛不痒的话,比如:“工作忙,经常周末加班,不能照顾到家人”,“对下属平时在工作中要求的多,生活上关心得少”,这些无法真实反映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评议结果雷同,没有实用性,评议活动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首先要规范领导述职的方式方法,防止虚假和应付差事现象的发生。其次,要创新评议的形式。过去民主评议多是以会议的形式来进行,但是,现在随着网络化的发化,民主评议也可以探索网络评议的方式,比如,通过网络现场直播述职,让群众广泛参与评议,或者通过网页公示述职内容。加大评议结果的运用力度,提高群众参与评议的积极性。
当前,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些贪官在“出事”以前,大都能“边腐边升”,都是被人看好的“有为”干部,更有甚者,举报信如雪片飞来却照样提拔,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考察形式化。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例如,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1984年12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3年6月被聘任为西乡县五金交电化公司经理,后任西乡县商业总公司副经理、县五金纺织总公司经理,2002年8月任西乡县粮食局副局长(正科级),2003年8月任西乡县粮食局局长。2008年6月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调查,2009年7月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在王安武被聘任为西乡县五金交电化公司经理时,西乡县委对其个人品质和前科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在王安武被任用为县粮食局副局长、局长过程中,西乡县委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组织考察和任前公示。
事实上,对干部的评价、使用和奖惩,直接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影响着人的价值取向。以客观真实的考察结果为依据,对干部进行奖惩、升降、任免,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调动和激发干部的积极性。然而,如果考察结果失察失实,良好的用人导向就无法形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等,要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把好考察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考察机制。一是要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预先将考察工作的考察时间和地点、考察程序、联络方式、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等在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所在单位公开,保障群众在干部考察过程中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可设置意见箱、专线电话等,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对群众所反应的情况,要进行认真调查并将核实结果据实写入考察材料。二是应引入竞争机制。对一个拟任职位,应提出两名以上考察人选,同时进行考察,通过比较,优中选优。三是要建立干部考察信息库,以此为参考,重点考察,减少考察工作的片面性,克服“一察定终身”的缺陷。四要实行考察干部资格认证制度。干部考察,是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有相当的主观性。在这种评价活动中,对评价主体的自身素质要求甚高,否则,考察的信度和效度必然受到影响。为保证考察工作的质量,要组建好考察人员队伍,在纪检、组织、人事、政法和部分经济管理部门干部中挑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干部,组建干部考察成员库,然后,加强对考察干部队伍的培训,针对所培训内容,进行综合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考试成绩90分以上的考察人员,统一颁发考察工作人员资格证书,考察人员持证后方可上岗参与干部考察工作,以此确保考察干部队伍的高素质。五要全面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环节全程监督,哪个环节出错,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革新考察方法和技术,完善干部考察的评价标准体系。现代人才评价的方法技术很多,从适应领导干部考察的特点来看,以下一些方法技术可以在实践中探索运用。第一,心理测验法。心理测验法可以测量和评价的内容比较广泛,诸如品德、价值观、领导风格、领导技能、性向等多方面的素质。心理测验法在测量和评价人的素质过程中,主要依赖于科学编制的工具,对人的主观依赖性较少,评价过程撇开了人的主观因素,因而,其结果相对客观、准确。第二,评价中心技术。主要以情景模拟的途径和方法设计和编制评价工具,主要方法有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管理游戏、案例分析等等。这些方法模拟考察对象拟任职位的工作情景,选取的场景和问题也都比较典型,能够较好地预测考察对象对拟任职位的胜任程度,较准确地评价考察对象在拟任职位方面的工作潜能。第三,360度评估。以开放式的问卷,通过计算机网络广泛征求考察对象的上级、下级、同事以及一切有工作关系和社会交往关系的人的意见,通过对这些信息集中统计分析处理,并对有关实质性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从而对考察对象的有关表现情况做出评价。值得注意的是,任一种考察方法都有其适用范围和功能局限。所以,在实际考察过程中,应针对考察的内容和要求,选择适当方法进行科学组合,从而形成合理的考察方法体系,保证考察结果的客观、准确,有效防止考察失真。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包括越级提拔干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况。通过实施报告制度,实行事前把关,以有效地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范用人上违规现象的发生。
1、禁止提拔近亲属或提拔秘书。按照中央的严格规定,只有副部长级以上领导干部,才允许配专职秘书。但在我国许多地方,不但市县领导,甚至连乡镇党委书记、乡长都有事实上的专职秘书。配备专职秘书成为有些人显示领导身份的一种标志。经过多年培养和锻炼,有些秘书确实具备领导能力,被正常提拔也无可厚非。但由于上述选人用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使一些缺乏领导素质或带“病”的秘书被提拔重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俗称“上海第一秘”的秦裕,2006年7月6日,秦裕“空降”调任上海市宝山区委副书记,一个月内当上区长,没当上几天就被立案调查。早在2005年下半年,中纪委领导曾经找过时任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谈话,指出上海不少干部反映秦裕廉政方面存在问题,要求他选用那些党性强、作风正派的干部当秘书,但陈良宇并不理会。2007年7月26日,中纪委负责人就查处陈良宇严重违纪案件答记者问时表示,陈良宇的主要违纪问题包括“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从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领导干部秘书提拔任免的问题比较特殊,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秘书被提拔的概率很高,很多人当了秘书以后就可以当领导,而实践证明,这些由秘书升为领导的人不一定都行,这也就是加强起跑线规范的问题。
2、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提拔。问责风暴以来,相当多的官员被问责下台,但是,问题官员复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每每成为舆论聚焦的中心。如孟学农,2003年1月任北京市市长,履新仅93天,就因非典事件信息不透明引咎辞职,2008年1月22日,孟学农当选山西省省长,后又因襄汾溃坝事件再度引咎辞职。2010年01月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其实,官员复出并不都是暗箱操作、无规可循。但是,一些干部一眼望见日后复出道路通畅,也便对问责满不在乎,进而就会对现职工作满不在乎。原因就在于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失去了对干部的约束力。四项监督制度就官员复出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官员复出的标准,意在纠正“无序复出”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不过,在贯彻执行时还要进一步认清两点:一是干部引咎辞职或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并不意味着从此“打入冷宫”,永不起用。二是“两年内不得提拔”,不等于两年后一定提拔。根据干部任用规定,干部想升职,除了要有突出的业绩,还要经过组织部门的考核,经过一整套的人事工作流程。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干部刚提拔或调整到重要岗位不久,就出现严重问题,有的干部德才素质较差,甚至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却能在推荐、考察、任用等环节上顺利过关,有的经查是“带病上岗”。究其原因:在观念方面,怕影响稳定,担心“查了案子,乱了班子”;怕影响形象,担心“家丑外扬”;或是怕打击报复,尽量不捅“马蜂窝”。在利益方面,一些领导干部是利益共同体,担心自己为用人失察失误行为付出代价,必然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抵制,或是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不好收场,因而对下属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不敢追究。在制度方面,形同虚设,在技术上,还属于传统的、粗放式的干部考察方法,评价体系欠科学。为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39种,在解决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上取得重要突破。
为了更好地落实责任,还应有一些配套的措施,比如,要限定责任追究的时间,一般应对己经任用的干部以一年试用期为界进行考察。发现用人失误,要相应追究推荐、考察、任用者的责任;一年期后发生在干部身上的问题按干部监督审查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以体现事物不断发展变化这个特征。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书档案制度,作为责任处罚的依据。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内部处理、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刑事处分三种。一般情况下,给予刑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对于选拔任用的干部,在追究有关责任的同时,还应取消任用,宣布任用无效。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举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通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检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评议制度等,从而有利于四项监督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
D262.3
A
1671-2994(2011)03-0091-04
2011-03-02
陈书纪(1980- ),女,福建屏南人,福建行政学院宁德分院公培部助理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理论。
责任编辑:陈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