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诚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 海淀区 100872)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协调与政策选择
李 诚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 海淀区 100872)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调整社会政策,以加强利益协调、维护社会公平为核心,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充分发挥社区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转型期;利益矛盾;结构性成因;政策选择
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和价值追求,并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提升其价值和内涵。但是,只有在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科学理论的指导下,人类对和谐社会的认识才具有了现实的意义。中国共产党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和利益冲突,提出要建设一个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政策目标,并从社会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以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措施。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加速,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矛盾;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在这些矛盾中,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带有根本性。另外四种利益矛盾,可以说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但解决起来,难度各有不同,方法措施也不一样。相对来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利益矛盾,容易解决一些,国家通过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即可;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最为复杂,涉及面最广,牵涉的人最多,最难解决,需要法律约束、政策扶持、制度保障同时跟进。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最迫切的就是要解决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这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其中,调整不同利益群体的结构和矛盾,是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关键一环,必然面临着社会政策的重新选择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创新。为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我国目前利益矛盾产生的结构上的原因,区分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不同类型和特征。
“社会结构紧张”也可称作“结构紧张”,是由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最先提出,用于解释社会结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引发或造成社会问题。他认为,所谓“结构紧张”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即社会文化所塑造的人们渴望成功的期望值与社会结构所能提供的获得成功的手段之间产生了一种严重失衡的状态,这时社会矛盾、犯罪、冲突就会激增。我国当前社会结构表现出社会系统内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不协调,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处在一种对立的、矛盾的或冲突的紧张状态下,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也曾提出,最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一种社会结构,就是社会“分裂为两大敌对阵营”的两极型社会结构。我国当前社会结构紧张主要表现在:
1、社会结构呈现出由金字塔形向倒“丁字形”转化的趋势,两极社会的结构特征日益明显。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社会结构表现出从总体性社会向目前的倒“丁”字型的两极社会转化的趋势,反映或勾勒出我国社会结构的总体变迁特征。在倒“丁”字型结构中的一横是巨大的农村社会阶层,一竖是城市社会阶层。由于下层群体过大,而且下层与其他群体间属于一种两极式(或直角式)连接方式,从而导致社会群体之间甚至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结构紧张”的状态。它是造成众多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基础原因。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的同质性很强,具有迪尔凯姆所言的“机械团结”的总体性社会特征,这种社会结构具有高度的总体联动性,社会高层的一点微小变化都会引发全社会的动荡,同时也窒息了社会的活力。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社会流动性的增强,中国社会开始从一致性社会转向多元化社会,出现了阶层分化、产业分化、地域分化和社会群体分化,同时,伴随政府放权而出现了行政领域从集权向分权的过渡。这种分权和分化的交错互动,对中国总体性社会形成双重切割,社会日益“碎片化”,各种矛盾和问题开始大量显现,最终演化为目前两极化的社会格局。当前,我国两极社会特征突出地表现为城乡差距日趋扩大、贫富悬殊日益加剧。
2、社会资源的流动由改革初期的扩散型向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重新聚集型发展,从而导致社会差距日益拉大。改革初期,随着国家放宽对社会流动的限制,社会资源的商品化开始出现,一批国有企业职工和政府部门的人员纷纷下海经商。同时,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式经营使农村的生产力得到极大释放,农民生产建设热情高涨,到80年代末,开始出现农民进城务工。可以说,处在体制改革和经济转轨初期的社会差距并不大,社会资源也相对分散。但是,进入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末,社会资源重新开始集聚,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开始拉大。这一过程形成的因素包括市场机制、巨大的收入差距、贪污受贿、大规模瓜分国有资产等多个方面,由此造成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群体间的财富差距越拉越大,社会区隔形成;农村日益凋敝,出现许多“空壳村”;基层被日益掏空,财政汲取能力日益衰落。①在这一过程中,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随着资源重新积聚和垄断性的利益集团的形成,导致我国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弱势群体,包括贫困的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下岗失业为主的城市贫困阶层。随着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向上层的积聚,弱势群体在各类资源的拥有量上都处于弱势地位。中国社会各阶层的身份边界日趋明晰化并逐渐固化,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3、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解体后,社会建设长期滞后,社会组织缺位,导致国家单一治理模式下的社会管理风险日益加大。改革前,中国城市社会的基本组织制度框架是由单位制、户籍制和街道居委会制度共同构成,其中街道居委会的社区制度则是依附于单位制,呈现出社区单位化,单位社区化,社区与单位高度重叠的组织特征,而且在相当情况下是单位吞没了社区。②单位成为在城市社会中连接国家和个人的一个综合性组织,具有分配社会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社会高度组织化、确认社会身份等各项功能,单位成为游离于社区之外的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共同体。客观地说,单位制的实行对于当时国家动员和集中有限的经济资源,降低社会管理的难度和风险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改革后,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和社会分化的加剧,社会流动日益增多,单位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很难承载社会成员渐趋增多的多元化社会需求,“单位办社会”的风险和压力在加大。由此,社区重建成为必然。可是,目前面临的困难是,随着单位制解体后,社会职能的剥离,由于行政性社区的管理模式,社区自组织能力很弱,街道居委会成为上层行政权力的延伸,社区居民缺乏归属感,限制了中国民间组织和市民社会的正常形成。从社会结构的构成上来看,政府、市场和民众(社会组织)构成社会实体的三个层面,而我国目前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明显式微,社会建设的这块“短板”亟待加强,唯此才能促进社会进步,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管理的风险。
4、工业化优先发展的战略和城市化的严重滞后,使“三农”问题日益积累,导致社会底层群体的过于庞大和社会结构的严重失衡。城乡二元分割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获得“自由流动的空间”和“自由流动的资源”,形成了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推动下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201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49.68%,而且这种外延式的城市化扩张缺乏相应的制度设置配套(如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因此,从总体上来看,由于我国城市化的长期滞后,社会阶层构成的主体仍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阶层,在户籍制度的刚性约束下,社会结构的优化面临着重重困难。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加速,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推进,必然会引发新旧社会体制之间不断产生摩擦,会出现“文化堕距”的现象,也就是说,文化变迁中物质技术层面变化最快,制度次之,最后才是观念层面的变化。体制转轨和“文化堕距”直接导致社会成员的价值失范,工具理性和短期行为成为行动选择的主要目标,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功利性原则的控制下,会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
1、社会转型期利益矛盾的特征。第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社会阶层的分化加快,不同利益主体因其占有的资源和社会位置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利益分层,形成相互依赖的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主体和阶层因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诉求必然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第二,利益取向的多极化。计划经济时期利益取向单一集中,利益关系平均化,利益结构呈现出纵向权威性。改革开放以后,利益分化加剧,利益主体多元化,尤其是伴随着单位制解体后社会非集中化加快,社会流动增多,社会活力不断增强,社会成员自由度提高,社会原子化现象出现,从而导致因利益诉求的多极化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冲突。第三,利益差别的显性化。社会转型期的经济转轨使得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差别不断扩大,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管理层与普通职工之间、部门内部不同员工之间容易因利益分配的差异和权利的维护而产生一系列激烈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第四,利益关系的复杂化。由于利益主体的构成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利益关系结构中的异质性增强,不同利益主体间因其性质和成分的差异,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各方面都会存在利益纠纷,导致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关系交叉互构、复杂多样。
2、社会转型期利益矛盾的表现。第一,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因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上的差异,导致东中西部之间发展差距逐渐拉大,不同地区间人们的社会心理严重失衡,使地区间的利益冲突逐渐积累。第二,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高低收入群体的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社会弱势群体增多。第三,行业之间的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不同行业之间收入水平呈扩大趋势,铁路、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垄断性行业凭借自身的垄断权力和资源获得超额收入。第四,劳资之间的利益矛盾,主要表现在劳资双方因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不断引发的摩擦,因为资本的直接和唯一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者直接追求的是工资最大化。第五,干群之间的利益矛盾,主要表现在干部权力寻租、群众利益受损、政府行为不当和干群利益冲突频发,群众对政府的权力合法性存在认同上的危机。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代表、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③由此可见,制度本身就是人们设计出来用于调节利益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而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又是制度安排的不合理、社会政策的结构性功能障碍,因而,政府要对当前的利益分化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整合。从长远和根本上来说,必须首先从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入手,审慎政策选择与实施。因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为社会提供的最重要的产品不是直接投资,而是制度性公共服务。
1、社会政策应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公正是社会政策的最基本功能,改善民生是社会政策最重要的目标。社会公正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的成果,二是为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改善民生不是搞平均主义,现代意义上的民生追求同平均主义是完全不同的。第一,对平等的理解有很大区别。平均主义强调的是结果平等,强调社会成员生存状态的相似,而改善民生则强调机会平等,强调在民众基本生存条件得到确保的前提下,为社会成员在机会平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而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提供一个基本的平台。第二,在是否允许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差异性方面完全不同。平均主义忽视个体人之间的差异,实际上,这是另一种类型的不公正现象。而改善民生承认个体之间合理差异的正当性,但同时认为这种合理的差异应当建立在所有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底线能够得到保证的基础之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快建立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各项制度和政策,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通过扩大就业、建立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举措。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
2、社会政策的实践要适合我国国情,循序渐进。社会政策的实践要尊重我国的国情,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探索。第一,要以经济发展作基础。社会政策的实行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不失时机而又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第二,社会政策的完善需要有一个探索过程。民众的需求千差万别,社会发展存在复杂的变数。在这种条件下,大量的公共资金如何才能有条不紊地运作并且实现效果最优化,各种相关的政策法规如何实现前后左右相衔接,复杂的现实状况与理想状态之间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结合等,都需要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周全的安排。
1、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民生是和谐之本,民生建设的本质意义在于消解不同阶层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就要求政府和社会能从利益保护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制定出相关的社会政策,建立各种有效的利益保护和协调机制。这其中,如何通过社会政策来平衡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在西方社会,家庭、社会福利制度和市场是保障个人福祉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政策制定中应该在社会福利责任主体的划分上突出政府主导下的责任分担。虽然我国政府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方针,但这是一个基于政企分开和以市场商业化经营手段来满足民众福利发展的经济策略。在社会福利问题上,国家既要扮演起一个稳定器作用的角色,又要尽可能不成为经济发展的限制。所以,当前“混合式福利”和“福利多元主义”已成为建立政府部门、私营部门、志愿者机构和家庭之间合作伙伴关系的目标,以实现社会福利上的责任分担。但是,当市场失效时,家庭的承担和国家的介入显然是十分必要的。以国家公权力形式推行的社会政策模式,要注重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人权保障,以全面主义原则为所有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是以资源再分配(尤其是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而非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目标的。当前,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民生问题上的社会政策取向宜采用偏向制度化的社会政策模式。通过制度化的社会政策体系可以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和成员的各种需要,通过制度规范为改善民生提供有力保证。因为改善民生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政府施政理念的体现,是社会政策的基本功能,需要制度规范一以贯之地加以推行。通过政府建立各项制度,既可以保证公民权利的平等享有和实现,又可以限制强势利益群体(利益集团)破坏各种制度规则,甚至侵犯或剥夺其他社会群体和成员的基本权利。比如,在当前的住房市场建设问题上民怨很多,其中包含着对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上的种种诟病,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疏导式的补救,而是要在制度安排上不断研究创新,通过制度设计来限制开发商通过非市场手段(如官商勾结、寻租行为)谋求和攫取垄断利益,从而影响普通群众基本住房权利的实现。尤其要注意疏通弱势群体实现其利益诉求的各种渠道,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保障和维护其各种权益,从而既可以缓解各社会群体和阶层间的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也可以准确及时地把握普通民众对于政府制定的各项社会政策的态度和反应。这样,在调动弱势群体参与社会建设活力的同时,也逐步增加了他们对于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
2、充分发挥社区和民间组织的中介作用。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可以弥补政府正式组织和正式制度的局限,有效地维护社区成员的利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在制度安排上,政府可以适当“放权”给民间组织,向其“注入能力”;也可以将一些公共服务转租给民间组织,这样,既可以解决民间组织面临的资金困难,也可以提高其自组织能力,同时,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降低行政成本。由于民间组织处在市场和国家之外的第三域(部门),通常规模较小,与基层组织和公民联系密切,形式灵活,具有激发私人组织主动支持公共目标的能力。它可以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本来实现公共目标,体现出介于市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和桥梁的作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要充分发挥作为政府、市场外的第三部门的民间组织的作用。存在于社区内的各种民间组织在提供具体的基本的服务方面具有灵活、便捷、高效的特点,并且可以在政府制度化的社会福利体制之外,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和充分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这对于构建和完善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体系意义重大。
3、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因其特殊的生活境遇和社会位置,在社会快速转型期往往表现出经济生活的贫困、社会地位的卑微、承受能力的脆弱等特征,由此所产生的“马太效应”正在逐步加速弱势群体的边缘化,这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大相径庭。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社会成员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党和政府最基本的职责和义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既是六大方面的惠民决定,又是在六大领域中社会公平的体现。它们(教育公平、就业公平、分配公平、保障公平、医疗公平和参与公平)都涉及到制度安排的公平,都与政府的利益分配机制关系密切。社会政策的制定目标应该着眼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确保社会成员的“底线公平”。因此,坚持公正原则,增促社会公平,应该成为制定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政策的基本价值理念。
注释:
①②孙立平著:《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61-67、112页。
③ (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D63-31
A
1671-2994(2011)03-0167-04
2011-04-27
李 诚(1974- ),男,安徽合肥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2009级社会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共云南省委党校研究生部讲师。研究方向:社会问题与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刘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