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梅
如何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
——合同风险控制之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张秀梅
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是合同风险控制的第一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以及在供货、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防范风险。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即审查对方是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是否具有履约合同的能力等。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己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己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己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澳大利亚A公司诉“深圳市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B公司,在与A公司交易及签订合同中,自称为深圳市B公司,主要经营电子元器件进出口业务(但实际该公司为香港注册的公司,在深圳未经注册)。
A、B两公司自2008年初至2009年6月一直有贸易往来,A公司持续向B公司供应各种型号的芯片、电容、电阻等总价值18万美金的电子元器件(交货地在香港)。截止2009年12月底,B公司仅支付A公司6万美元货款,仍拖欠A公司货款12万余美元。A公司虽经多次联系并与B公司协商,但B公司一直没有付款,货A公司欲提起诉讼,向律师咨询。
经审查相关资料,A、B两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存在以下问题:
一、按照A公司所述的“深圳市B公司”,并非深圳B公司,该公司没有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因此不能以B公司作为被告在深圳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如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香港,被告所在地无法确认。因此本案无法在深圳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格,控制合同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在合同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采取救济措施。
二、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签定正式书面合同,所有定单、发票,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因此,在无其他辅助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证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对账明细。因此A、B两公司,无法证明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付款情况,在提起诉讼时,必须从双方合作之初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这使诉讼更加复杂、更加被动。
以上问题都给A公司的诉讼带来很大麻烦。首先主体不明确,无法提起诉讼,其次双方没有合同及对账明细,给在诉讼中如何确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情况都造成很大不利。后经律师多方调查取得B公司的相关资料,并得到相关证据,最终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 张秀梅律师 0755-83760130 13823327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