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实效性的理念与方式

2011-08-15 00:50关聿金
重庆与世界 2011年15期
关键词:思想道德案例理念

关聿金

(重庆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重庆 40005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我修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这门课程融合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与实践性于一体,有着强烈的现实性与针对性,对于当代大学生的立志、树德和做人成才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然而,无论是从学生的思想认识,还是从教师的实际教学效果来看,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教学实效性比较弱的问题。因此,对于实际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来说,改进这门课程的实效性是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树立积极的教学理念

树立积极的教学理念,就是要跟进所教授的对象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改进教学理念,最大限度地切合教学对象的实际接受水平和能力。从把握对象的思想、能力着手,需要至少树立3个积极的教学理念。

(一)主体性教育理念

主体性是人作为独立的个体意识一种属性与特征的描述,它是作为指向外在客体的一种对象性范畴。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是人作为主体性主要表现形式,自主性体现为人的独立性,能动性是人作为活动的主体的目的性和计划性,而创造性则表现为人的自我超越性。

要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效性,首要的就是在观念上贯彻人的主体性这一根本性观念,使得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能够引导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主体性教育就是以尊重学生的主体性为前提,以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帮助学生真正地形成自律的思想道德品质与法律观念为目的的教育方式。实施主体性教育,就要以尊重学生的主体性道德和法律需求作为出发点,通过创建自觉、平等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主体性思想道德与法律认知,培养学生的主体性思想道德与法律的选择与判断能力,最终达至学生的道德人格和法律实践的真正落实与稳定的形成。传统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忽视学生主体性的存在,其教育的效果往往非常低下甚至无效,“仅仅把学生当作教育的对象和客体,忽视学生主体性的培养和发展,使学生受到太多的束缚和限制。”[1]忽视学生主体性的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受教育者通常表现为没有独立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缺乏自觉自律的思想意识,更缺少积极进取的精神,在现实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实践中要不是盲目从众,就是循规蹈矩,缺乏时代所需要的真正的创新精神。

因此,以促进人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应按照人的主体性的特性的本质特征要求,调动与激发人的自觉性、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等的内在精神气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的实效性才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发展性教育理念

发展性教育理念是从传统限制性的教育观念转化为培育现代德育主体和法律实践主体的发展观。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的最主要目的是建构发展性的教育环境以促进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发展。发展性教育旨在通过持续不断的革新,让大学生自主地不断提高,不断完善,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科学的发展性教育理念,就是要在教育实践中,关注大学生个体的完整性,因为发展是一个过程的、动态的概念,是在教育的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发展性教育是受教育者获取教育与进步的整体性过程。迟艳杰教授认为:学生的发展,从动态的角度是指学生成长、变化的过程,即成熟的过程,也就是个体逐渐达到社会文化要求的过程。从静态上看,发展是指人在身体的发育、心理的健康,以及道德、智力、审美素养的增强,也就是包括了人的全面发展诸方面内容。她认为除了知识的作用外,教学过程更应该关注快乐与健康、责任心、勤奋、平等与公正、宽容与尊重等价值的传递和引导[2]。

因此,发展性教育不仅需要开掘大学生的知识认知与创造,更需要激发他们主体的价值和意义的选择和创造。而这种理念的落实又需要通过包括知识环境、制度环境和社会生活环境等若干个方面的统合方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的良性环境[3]。

总之,应当树立正确的发展性教育理念,坚持积极的发展观念,乐观地评价学生的天性,相信学生内心潜藏着巨大发展能量,坚信每个学生可以获得有效发展。相信学生潜力的积极发展观乃是实施发展性教育的重要思想基础[4]。

(三)选择性教育理念

思想道德教育的主体是人,是具有主体精神和自由选择的人或群体,因为人的生命与生活是一个开放性的、不断生成的过程。“妄称自己为我所不是的,这是一种虚伪;但坚持‘我现在是什么,就必须是什么’,则是一种限制,是人的本性所厌恶的……人的状态是初生状态,每时每刻都在作出选择,永远不会停滞。”[5]选择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人若无法选择,也就不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我们生而为人,这并不足以使我们成为人;我们活着,这并不说明我们进入了人生;要进入人生,必须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去设计人生。”[6]思想道德的选择性教育理念就是要培养允许选择的自由环境、自主选择的主体精神与责任意识的自我提升能力。

思想道德的选择性教育理念的根本目的在于完善人与人类社会,而个体的道德活动既是达到个体完善的必需途径,又是达至人类完善、社会进步的根本环节,是作为整体性人类社会基本前提,因此,强调主体自由的道德选择是培育完善的人类群体的道德精神的必然途径。这种教育理念在本质上是尊重人,理解人,以人自身的特性为基本考虑要素的,其指向的也是道德作为人的一种存在方式的。“自由—选择”二者的必然价值目标是“责任”。一个“负责任”是人们对一个人的最基本的褒扬和认同,而这种对人的根本认同的价值是以允许选择为前提的。因此,思想道德的选择性教育以实现对人的本质、主体性的充分尊重为根本内涵,以提升人的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意志力与道德实践能力为最核心要素。

思想道德的选择性教育是以实现人的主体性人格的完善、社会整体良性进步的一种重要的教育理念,它既回归思想道德教育的本真,也回归教育以生活为源泉的现实基础,是一种新的思想道德教育理念和实践方式。

二、实施多样的教育方式

教育理念是指导教育方式落实的思想观念,为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实效性,积极推进教育方式的变化以适应不同时期的教育对象、教育环境的具体情况,是课程教育者的基本素质。

(一)对话式教育方式

“没有了对话,就没有了交流;没有了交流,也就没有真正的教育。”[7]对话作为一种教育方式,乃是要改变过去“一言堂”式的灌输教育方式。“对话原指人与人之间的谈话方式,包括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的谈话;两方或几方进行的接触或谈判。”[8]在英语中,“对话”(dialogue)一词来源于希腊词“dialogos”。Logos不仅有“词”(the word)之意,还有“思想”、“理性”、“判断”的意义。Dia的意思不仅有“两”(two),而且还具有“穿越”(through)、“之间”、“通过”的意义。因此“对话”并不仅仅限于两人之间,它可以在任何数量的人之中进行。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中实施对话式教学,就是要激发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与积极主动的生命力量,通过对话来加深对共同话题的理解与意义共识的生成。

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提问”可以说是最古老、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一种对话式的教学方式。教育学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表明,教学中的有效提问能够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增进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的提高。“提问”作为一种常见的对话式教学,能够帮助学生真正理解教学的内容,美国学者伊凡·汉耐尔认为,“提问”“更容易带来精确的评价、适当的注意和理解的提高”,可以说,“提问”是一种有效的对话式教学。

提问式的对话教学,在中西方古代的德育实施过程中是以诘难、追问的方式进行的。当代西方道德心理学与教育家柯尔伯格认为,道德教育是通过对话完成的。柯尔伯格早期的道德教育实践采取苏格拉底的对话式教育方法,提出课堂提问、与学生对话讨论的策略。我国德育研究者也认为“美德的传授是提问、指点迷津,而不是给予答案”。西方学者认为:“历史上的记载表明,从苏格拉底到莎士比亚再到今天的电视里播放真实的或构想的法律戏剧,提问都以对话的形式运用在教授和发现‘真理’上。”

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中,重视以提问的方法展开对话式教学是一种必要的、有效的教学途径。

(二)专题式教学方式

“专题”其本意是指对专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讨论,“专题性教学”主要是以“问题”为中心,突破以章节体系顺序授课的教学方式。“专题性教学”可以说是一种“问题式教学”或“内容性教学”,它是依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按照课程的思想内容与逻辑关系对教学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和整合,形成先后具有逻辑关系又相对独立的系列专题,并依据专题确定教学方案,相对集中地讲授教学内容的一种课堂教学模式。“专题性教学”具有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教学方法多样、师生关系适时变换等特点[9]。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开展“专题式教学”,就是要以专题为单位重新设计教学内容,综合运用专题讲授、专题讨论、专题实践等多种教学方式、教学手段于教学各环节。就内容而论,可以将课程划分为3个大专题:“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专题、“道德问题探究”专题和“法律问题分析”专题;以及14个小专题:“大学生活专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专题”、“理想与信念专题”、“爱国主义专题”、“人生观与人生价值专题”、“人生环境专题”、“道德观念专题”、“公德与职业问题专题”、“恋爱问题专题”、“公共生活与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法律理念专题”、“宪法专题”、“实体法专题”、“程序法专题”。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开展“专题式教学”,有利于强化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教育的教育功能,能够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解决学生关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提高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三)案例式教学方式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开展案例式教学,是以学生的发展性教学理念为指导的,因为通过案例的分析,在本质上也就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对学生参与的活跃性、思维的拓展性、思想的开放性的综合推进。在这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开展案例式教学必须做好案例的选择、加工、讨论、总结等4个环节。

选择案例是首要的步骤。案例的来源有多种途径,比如教材与网络、报刊等媒体,而在实际教学中,视频媒介的案例有良好的教学效果,尤其是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看见》与《焦点访谈》等栏目的案例。选择案例应遵循3个原则:一是真实性,唯有真实性才能有说服力;二是典型性,即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备代表性和思想教育的浓缩性;三是针对性,案例必须针对相关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思想与身心发展的实际;四是引导性,案例应有助于引导和帮助学生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认知水平;五是时效性,选择的案例应当是最新发生的,缺乏时效性的案例通常不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探讨的热情与积极性。

案例的加工就是要明确课程教学的指导性目的,应当使案例与教学目的具有较高的切合度;还应当对案例进行适当的裁剪、拼接与整合,使得案例更加适合课堂教学的有限时间与学生的生活实际;最后还应当对案例做好引导和答疑的准备。

案例的讨论环节是案例式教学过程的重点和难点。在这个阶段,教师应当把握好3个要点:首先是倾听学生的讨论和发言,及时捕捉学生分析案例的要点、疑点与闪光点;二是肯定学生分析问题的闪光点,纠正学生分析中的误区;三是要及时地归纳和分析学生讨论中的矛盾点,引导学生进行正确而有效的思考。

案例的总结环节是成功案例教学的必要步骤,通过总结,提升案例教学的感染力和理性思维能力,能够收到画龙点睛的功效[10]。

三、结束语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知识与实践统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要在大学生的实际生活中发挥应有的效用,达至本门课程的应有目的,任课教师就有必要改进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只要通过积极努力的探索,与时俱进地改变教育者的思维认知与教育手段,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那种低效,甚至无效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教育。

[1]张天宝.主体性德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10.

[2]洪明,刘冬岩.“教学与学生发展”及教学论“回到原点”研究:2006教学论专业委员会专题研讨会综述[J].课程·教材·教法,2007(1):23.

[3]高伟:建构发展性学校道德教育环境[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3(3):31.

[4]王本陆.简论发展性教学[J].现代教育论从,2001(5):18.

[5]赫舍尔.人是谁[M].隗仁莲,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8.

[6]邓晓芒.灵之舞:论中西人格的差异性[M]上海:东方出版社,1995:252-253.

[7]弗莱雷.被压迫者教育学[M].顾建新,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41.

[8]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31.

[9]郎新发.“专题式教学”: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学的新模式[J].中国校外教育,2010(4):84.

[10]罗春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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