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瑞
(宁夏大学人文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21)
19世纪60年代,新疆各地爆发了维回各族的反清斗争。这次反清斗争规模大、时间长(1864—1877),席卷了天山南北,为新疆历史上所罕见。关于这次新疆各族的反清斗争的原因,以往的研究总的来说主要是从清政府封建统治这一外部因素来进行的,忽视了新疆社会自身的发展,因而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组织化是人类发展自身的基本手段。一个民族,当它的社会与人口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必然要构建民族化的组织联系。明朝末年,随着近代意义上的维吾尔族的形成及伊斯兰教的深入,构建民族化的组织联系便成为其社会发展的必然,而苏非派的传入及发展有力地推动了这一要求的实现。
苏非主义是伊斯兰教神秘主义思潮,喀拉汗王朝时期由中亚传入新疆。明代以前,新疆苏非主义的传播主要是以传教士个人活动为主,影响区域也仅限于靠近中亚的喀什噶尔,此时的苏非派尚处于无组织的状态。元末明初,由于得到东察合台汗国的支持,在库车出现了以额什丁和卓为核心的苏非派教团。此后,新疆的苏非派由分散活动发展到有组织的活动,活动范围进而扩大到天山南路一带,其教团首领与世俗统治者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明未清初,苏非派的发展达到了全盛时期。当时,“苏非主义与维吾尔文化相结合,在不少地区出现了所谓‘和卓’(圣裔)势力,并形成不同的宗教派别。”(1)随着苏非派和卓势力的发展,苏非派教团内部的组织也日趋完善。
新疆的各苏非派教团均有相似的组织体系,概括起来其社会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产生了宗教领袖,即教主(谢赫)。教主对教民有绝对的权利,“门徒必须对他绝对忠诚和顺从。”(2)第二,内部形成等级分明的教阶制度。第三,教权世袭。第四,有固定的传教地点,并建有苏非派修道场所罕尼卡(即道堂),有固定的教民并奉行苏非派独特的修炼方式。
这四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新疆苏非派教团的组织体系。苏非派在新疆的发展及其教团组织的产生,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它一方面反映了伊斯兰教在新疆取得统治地位后,宗教意识和宗教力量在社会中的影响逐步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新疆社会越来越强烈的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从历史角度看,苏非派教团组织赋予新疆维族社会以一种组织联系,促进了新疆维族社会的统一进程。在这一进程中苏非派教团组织实现了维族社会的组织化,并以这种组织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管理维族,以达到宗教与组织的合一,具有民族化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功能。
由此可见,宗教组织具有广泛的民族管理作用。除了主持各地清真寺所属教民进行宗教活动外,还管理超出宗教范围的其它社会活动,诸如收取天课、调解民族内部纠纷等。研究表明,苏非派教团组织是一种集宗教活动与社会管理相统一的组织体系。这一组织体系的建立实现了新疆维族的组织化,产生了权威和权力系统,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本民族许多重大事务的自我管理。因此,苏非派教团组织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新疆各族自我管理的趋势,并形成了实现这一要求的组织形式。
18世纪50年代,清政府先后平定了准噶尔分裂势力及大小和卓的叛乱,统一新疆。
统一新疆后,在“因俗而制”的原则下,清朝在新疆维吾尔地区实行军府制下的伯克制。这种统治方式,使清政府与维族居民之间存在着这些民族上层势力及其代表的政治结构,从而使清政府对这些区域保持一种间接关系,有利于新疆社会的发展和管理,而各级伯克作为南疆维族与清政府之间的桥梁,在维族居民中亦具有较高的威信,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清中叶后随着清政府在新疆统治的加强,其对伯克的权限作了种种限制和牵制。加之清政府放弃了“慎选边臣”的做法,边疆大吏的素质普遍下降,众伯克与各级大臣在逐渐形成的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串通一气非法占有大量土地和燕齐,对本民族人民实行残暴的统治,严重影响了新疆社会和生产力的发展。
清朝统一新疆后,天山南北的军政权力除个别职位有时由蒙古或汉军八旗官员充任外,主要掌握在满族官员手中。即使镇迪道各级文职官员,大部分也由清政府规定为“满缺”,其他民族不得问津。对于这些派往天山南北的各级满员,统一新疆之初,清政府在“慎选边臣”的原则下尚能对其的行政地位、施政经验、社会知识甚至个人品行都进行严格审视。而清廷对于犯有过失的各级官员也能严肃法纪。然而局规定新疆各主要军政要员,大部分来自北京侍卫处,这部分官员多是八旗武职,皇帝的亲信。特殊的政治地位和生活状况使他们对正常的生产、社会活动知之甚少,造成新疆长期“治兵之官多,治民之官少”(3)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新疆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加之新疆官员更换频繁,许多人认为到新疆任职是例行公事,并不想有什么大作为。对南疆各族更是“辄以犬羊视之”(4),“恣意索取”(5)。这些勒索“上征其十,下征其倍,而回民乃不胜其苦。”(6)官僚的腐败和官场的市侩污浊,使新疆各族人民遭受空前的压迫,承受着沉重的负担,社会发展的要求无法实现,致使清政府在新疆地区逐渐失去了民心、民意,播下了各族群众起而攻之的种子。
不仅如此,在对新疆的统治逐渐巩固后,清政府并没有继续新疆经济和社会迅速恢复并有所发展这一有利形势,而是认为新疆在经济上是“无用之地”(7),对新疆经济发展问题不屑一顾。如嘉庆朝曾有一位疆臣提出要在某地开办铅厂,据称年可得税银一万两,于新疆财政有所弥补,却遭到清帝的拒绝和斥责,并再三告诫:“新疆重任,以守成为本,切勿有存见讨好之念”(8)。清政府长期实行低赋,维持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忽视新疆的经济发展,致使社会发展相对停滞,只能为大规模动乱爆发准备条件。
南疆作为维吾尔族的聚居地,在民族关系和社会环境上有较大的特殊性。清廷对当地的民族关系敏感而戒备,担心不同民族之间接触往来,杂居共处,易滋生事端,危及到清政府在新疆的统治,因而采取了民族隔离政策。清政府戡定新疆之初,对新疆地区的贸易是颇为鼓励的。此时清政府在新疆的贸易政策,除须经过核准手续,凭“护照”外,采取的是“民间自由贸易”的方式。然而1765年(乾隆三十年)乌什之乱后,清政府认为“内地贸易商民渐多,所居与官兵相近尚可弹压,若与回人相杂,易滋事端”(9),开始以严刑苛法推行民族隔离政策。其一是严令维吾尔人与汉人相分离。清朝当局严禁“内地民人”赴天山南路拓荒种地。同时清政府规定“各回城换防绿弁兵,不准擅娶回妇”(10),严禁汉、维互相往来及通婚。其二是令维族与内地回民相分离。内地回民亦称“汉回”,即回族,因其反清斗志高昂,清廷对它是极为防范的。清政府既严禁“内地汉回出关充当阿訇”,“私习经卷”,又严禁维族私留回民或与之通婚。其三令维族与哈萨克、柯尔克孜族相分离。虽然清政府原则上不禁止维吾尔族与哈萨克、柯尔克孜往来贸易,但它制定了极严格的贸易章程。维吾尔商人若去贸易,要申请执照,并限期返回,不准羁留其地(11)。其四,在维吾尔族中实行隔离。维吾尔人来往各地也要领取“路票”。没有路票私自奔走者,“一经访获到案”,“从重治罪”(12)。其五是令维吾尔人与境外诸族(如浩罕、巴达克山等)相分离。不准境外诸族的商人在新疆安家置产种地,也不准维吾尔人将女儿嫁给境外诸族。
实施此项政策的目的,清政府表面上的理由,是要保护回疆各族的权益,维护其传统社会固有的文化及生活。其实,其真正的目的是通过隔离减少回疆与外界的交往和民族间的了解,以避免回疆社会受其他各族影响,相互团结形成不利于清政府统治的势力。因而清政府在新疆实行的隔离政策是为了独立回疆,“使之成为清廷直接控制的领域,如此在清朝统治体系中,造成了自东北、蒙古至新疆联成一道坚强的防线,其对外巩固了国防,对内则包围了汉族的形势……以期其长期政权的存在。”(13)这一以隔绝求其统治秩序稳定的民族政策,造成新疆地区经济的落后、民族发展受限。“由于全面性的隔离结果,中原汉文化难于浸润新疆地区(特别是回疆),使它仍停留在伊斯兰文化圈,特别是新疆人的中国意识上,虽经满清二百年余年的治理,仍少增长,此点比起蒙古的倾向中国就逊色不少”(14),因而成为清朝统治后期维族反清的又一原因。
如前文所述,有明一代,随着新疆地区的伊斯兰化和近代维吾尔族的形成,在维族社会内部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伯克制和宗教组织体系并一定程度实现了对本民族的管理。基于此,清政府入主中原后,将维族社会纳入其统治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在经历了康、雍、乾三朝近六十多年的战争后,才最终统一了天山南北。统一新疆后,鉴于其社会内部已有的政治制度和组织体系,沿袭了民族旧制—伯克制,使他对新疆的统治保持一种间接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清政府对原有旧制进行适度的改革,因为改革是在不损害清政府统治下,考虑到各方利益进行的,它团结了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发展了封建经济,使新疆在近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政治稳定。因此,初期清政府的改革是新疆维族社会各方所能接受的。然而,清政府是高度集权的中央王朝,其统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和巩固清帝国“大一统之规”,完成其对新疆的直接控制,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都是清政府的封建统治所不允许的。在这种统治下,其官僚政治体系不可能完全深入到新疆维族社会之中。当经改造的维吾尔族伯克制逐渐成为清政府所控制的行政体系后,各级伯克成为按照清政府意志对维族实行管理的基层官吏。维族社会民族发展的要求,不但没有进一步实现,反而使民族发展空间受到严重限制。这样,清政府的统治与广大维吾尔族人民的愿望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大的距离,清政府与各级伯克的统治权威和政治威望便逐渐削弱并消失。尤其是随着清政府宗教政策的演变,新疆宗教势力在清政府的统治下丧失了以往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权利,失去了昔日的特权,成为对清政府统治不满的一个阶层。因而,清代中叶以后随着吏治的腐败,清政府统治权威的下降,新疆维族社会中伊斯兰教各派原有的宗教组织便继续发挥其巨大的组织与号召的功能,管理民族宗教、社会事务的作用。同清政府的官僚体系相反,这种宗教组织体系已经深入到新疆维族社会,甚至成为他们的日常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它在清政府统治体系之外,成为维族社会进行自我管理的体系。清代的维族社会进入了双重组织关系的时代。这种自我管理的组织体系在统一初期清政府宽容宗教政策下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然而,到了清政府统治后期,随着其统治政策逐渐转向限制,这时,广大的维族群众便会更多地依赖宗教组织,使其发挥越来越大的功能和作用。
上述情况表明,清代新疆维族社会中存在着双层组织关系,即清政府在新疆的地方政权和维族社会内部的宗教组织体系。前者代表着中国社会封建大一统政治的持续,后者表达着维族社会自我管理。这二者之间并非没有一致与统一的关系,但是由于清政府盲目追求其对新疆的直接统辖,未能及时地调整政策来适应维族社会的要求而导致了两种组织的尖锐对立,成为导致同治年间新疆维族反清斗争爆发的主要原因。
注释:
(1)杨怀中、余振贵等:《伊斯兰与中国文化》第559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
(2)金宜久:《伊斯兰教概论》第243页,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3)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五三。
(4)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五三。
(5)萧雄:《西域杂述诗》。
(6)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签刘毅斋太常》。
(7)魏源:《圣武记》卷四。
(8)《清仁宗实录》卷三〇五。
(9)《清高宗实录》卷六五六。
(10)托津等:《回疆则例》卷六。
(11)《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六四。
(12)托津等:《回疆则例》卷六。
(13)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第232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9年。
(14)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第312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