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维颉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福州 350108)
艾伦•P•梅瑞厄姆(Alan P.Merr iam),1923—1980年,人类学家,民族音乐学家,印第安那大学人类学教授,系主任。他强调音乐在文化中的研究,于1960年将民族音乐学定义为“文化中音乐之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in culture)(Merriam 1960:109);此定义显示出,他对音乐范畴之定义为人类之一切音乐现象,并认为音乐是文化的一部分。1977年,他又将民族音乐学重新定义为“作为文化之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as culture)(Merriam 1977:204)。相比于前者,后者更强调音乐同人类行为之间的关系,即音乐不仅仅是文化的一部分,而且音乐就是一种文化。
梅瑞厄姆于1964年出版了一本民族音乐学之经典著作——《音乐的人类学》(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 Merriam 1964),该书第二章《关于民族音乐学的理论》(Toward a Theory for Ethnomusicology)为全书之核心。梅瑞厄姆在该章开篇即谈到民族音乐学是具有人类学和音乐学二重属性之学科,“如若民族音乐学家要把其学科发展为音乐学与人类学相融合之学科,那么他们必须完成其自己的理论及方法构架”(Merriam 1964:18),随后他便提出其“三维理论研究模式”。
梅瑞厄姆三维模式包含三个层面之分析研究:一为音乐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 about music),二为与音乐相关的行为(behavior in relation to music),三为乐音本身(music sound itself)1。这种三维模式将音乐置于其文化中进行研究,对民族音乐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音乐的概念化,即“何种行为将会产生所需声音”之概念。不同的人或者社会有着一些概念之不同,从而导致其“与音乐相关的行为”不同;而行为之产物即乐音。梅瑞厄姆最强调的便是“与音乐相关的行为”之研究。作为民族音乐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与音乐相关的行为”主要有四类:一为身体行为,即音乐演奏、欣赏之际使用身体的行动。二为社会行为,根据梅瑞厄姆之研究,其又可分为两类,即“作为音乐人个体须有的行为,及作为非音乐人个体在特定音乐事件中须有的行为”;2三为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音乐体系本身的概念,包括人类有关音乐的全部语言,涵盖音高、时值、骨干音、装饰音等所有音乐用语;此外,有关音乐的理论,许多也是语言行为之产物。四为学习行为,学习行为代表着此三维模式之最后阶段,其意义不仅在于作为整体一部分的“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应该得到学习,而且在实现整个乐音体系之动态过程中亦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倾听者的社会团体对音乐的评价是判断此音乐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乐音不能脱离“与音乐相关的行为”而存在,“与音乐相关的行为”也只有在理论上才能同作为其基础的“音乐的概念化”相区分,它们正是通过从‘乐音本身到音乐的概念化’的学习反馈才能实现其联接”。3因此,学习行为可谓是实现梅瑞厄姆三维模式之循环的桥梁。
“音乐的概念化”“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及“乐音本身”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连,组成一个循环延续的三维模式,如下图:
“音乐的概念化”指导“与音乐相关的行为”,“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又创造“乐音”;“乐音”作用于倾听者,倾听者再用“音乐的概念化”的价值来评判表演者。如若倾听者和表演者均认为此“乐音”成功的话,那么关于“音乐的概念化”即被强化,可再次运用于“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再而转化为“乐音”。如若倾听者和表演者的评价并不都是肯定的,那么必须改变“音乐的概念化”使之更适合自己的文化规范,从而改变“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创造出不同的“乐音”。如此循环,以实现乐音体系之动态过程,实现三维模式三要素之间的可持续发展。
梅瑞厄姆理论模式突破了西方音乐学的局限,而具有全人类的视角,包含着音乐研究的各个方面:社会背景、文化背景、客观的、主观的、理论的、审美的;心理的,物理的,音响的,形式的,符号的等等。如若运用此模式之广阔的视角进行音乐研究,则可避免音乐研究的局部专注,使研究者更好的理解所谓的音乐人类研究。赖斯(Timothy Rice)在其《关于民族音乐学之模式重塑》(Toward the Remodeling of Ethnomusicology)一文中提出梅瑞厄姆模式之四层意义:⑴人文科学目的,即了解人类本身;⑵音乐学目的,即了解人类如何创作音乐;⑶形成过程,即历史建构﹑社会维持以及个人创造与体验;⑷分析过程,即概念、行为、乐音之分析。5后孟凡玉在其《音乐人类学的范畴、理论和方法》一文中指出:在梅瑞厄姆模式中,音乐的声音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过音乐概念、音乐行为的探讨,把音乐和人类社会、思维、行为方式等一系列文化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是音乐人类学研究领域影响深远的研究模式。6
另一方面,梅瑞厄姆模式也由其不足:首先,梅瑞厄姆理论研究模式中关于音乐的范畴定义不明确。此模式多次出现音乐(music)和声音(sound),那么,此三维模式第三要素指的是声音还是音乐呢?笔者认为其指的是音乐。因为作者在文中阐释到:“这种声音具有一定结构,亦可以是一个体系”;7此外,梅瑞厄姆在1960年将民族音乐学定义为“文化中音乐的研究”(Merriam 1960:109),进一步证明其指的是音乐。8其次,梅瑞厄姆理论研究模式未能发挥个人的普遍特殊性。在音乐活动中,个人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任何地点任何音乐活动,都有着单个人的贡献,个人的创造,即普遍性。但“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哈姆雷特”,在不同音乐活动中,每个人的贡献、创造都是不同的,对音乐的感受也各不相同;就算是同一音乐活动,同一音乐体验,每个人对其的贡献、创造亦不相同,即特殊性。然而此三维理论模式,在提及文化中的音乐时,将重点置于集团中的音乐,这未能充分发挥个人在音乐中的角色。再次,梅瑞厄姆理论研究模式忽视了历史的延续性及发展变化性这一点。此模式将重点置于某段时期的音乐行为,以某段时候的音乐行为及乐音来承担整个历史,忽略了历史之延续性及变化性。最后,梅瑞厄姆理论研究模式关于身体行为的范畴定义不全面。梅瑞厄姆提到的身体行为只是能用外眼观察到的身体行为种类,但实际上,身体行为还可包括演奏者之触觉、听觉等难以用肉眼观察之身体行为。
注释:
1.引自 Alan P.Merriam,1964,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Evanston,Il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Chapter 2: Toward a Theory for Ethnomusicogy,P32,笔者翻译.2.同1.
3.引自Alan P.Merriam,1964,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Evanston,Il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P35笔者 翻译
4.转引自[日]德丸吉彦著,王耀华、陈新凤译:《民族音乐学》,第二章,第三节,P16.
5.参见Timothy Rice,”Toward the Remodeling of Ethnomusicology”[J],ethnomusicology(3),1983, 469—488.
6.引自孟凡玉.音乐人类学的范畴、理论和方法[J],民族艺术,2007(3)7.同1.
8.参见曹本冶《思想-行为:仪式中音声的研究》(载于“音乐艺术”2006年第3期).
9.参见[日]德丸吉彦著,王耀华、陈新凤译:《民族音乐学》,第二章,第二节,音乐行动的研究.P.12--13.
[1][日]德丸吉彦著,王耀华、陈新凤译:《民族音乐学》[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2][美]梅瑞厄姆著,穆谦译,陈铭道校:《音乐人类学》[M],人民音乐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3]王耀华.乔建中.《音乐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曹本冶《思想-行为:仪式中音声的研究》[J].音乐艺术.2006(3).
[5]修海林,关于“音乐是什么”的理论模式及其不同思考方式—《关于民族音乐学的一种理论》的读书笔札[J],音乐艺术,2003(4)
[6]孟凡玉,音乐人类学的范畴、理论和方法[J],民族艺术,2007(3)
[7][美]内特尔,音乐人类学家A•P•梅瑞厄姆——学者和领导者[J],李方元译,中国音乐,1997(1)
[8]李卫,解读蒂莫西•赖斯的经典民族音乐学研究模式[J],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第26卷,第3期,2007年9月
[9]Merriam.Alan P,“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M],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64.
[10]Helen Myers,“Ethnomusicology:An Introduction”[M],New York:W.W.Norton &company,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