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耦合

2011-04-13 05:37夏明月刘铂文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价值体系劳动者劳动

夏明月 刘铂文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和谐劳动关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耦合

夏明月 刘铂文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支撑。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伦理意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其构建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

和谐劳动关系;核心价值体系;伦理意蕴;以人为本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代表不同价值观的多种社会思潮,同时,任何一个社会也都有自己的主流价值观,并以此引领社会发展的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民族的灵魂和社会的精神支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支撑。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劳动关系稳定和协调的理想状态,也是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和谐劳动关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互耦合,其中的伦理意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其构建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伦理意蕴体现了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内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安定的基石。和谐劳动关系包含着丰富的伦理意蕴,其建构过程就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得以实现的过程。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伦理意蕴

1、公平正义与平等

公平正义与平等问题始终贯穿在处理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中。只有以公平正义为准则,劳动关系中的冲突才能缓和,纠纷才能解决,劳动者之间的平等才能真正实现,“平等这个词概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进步,也可以说它概括了人类过去的一切生活。”①[法 ]皮埃尔·勒:《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 1988年版,第 266页。人的发展要求打破等级限制,实现人格尊严上的平等,只有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劳动关系作为现代社会关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面,必须以公正为基本价值标准和核心价值目标,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劳动关系。②张安顺:《公平正义:和谐劳动关系的灵魂》,《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 4期。具体来说,一方面,公平正义是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在现实的劳资关系中,普遍存在着资强劳弱的状况,此外,在工资水平与结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长短、工作条件的好坏等实体性问题上,都存在着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它是劳动关系中最经常发生的有关价值判断的争议所在。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是和谐劳动关系运行的保障。在劳动关系的调节过程中,只有以公平正义为尺度,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诚信与以人为本

诚实守信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来说都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和谐劳动关系最终能否建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也日趋契约化和规范化。这就要求在建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只有劳动合同建立在诚信基础上,才能减少劳资双方不必要的摩擦和纠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就诚信而言,虽然法律可以通过强制的手段制裁违约者,但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劳动关系极为复杂,有许多隐性的东西并不能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借助道德调节的手段,加强道德自律,以弥补法律调节的不足。对企业来说,以人为本就是要求企业经营管理者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企业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的增值,从而漠视甚至侵犯员工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例如,企业员工所处的工作环境恶劣,有害身心健康;安全不达标,生产具有安全隐患等等。如果劳动者感觉在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就会影响工作效率或企业的前途。企业需要更多地从价值理性的思维角度来处理与员工的关系,让员工充满归属感和责任感,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反之,企业违背人道原则的行为,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进而败坏企业的形象和声誉,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企业的经济效益。

3、义务与责任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范畴。义务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而是一种“应然”行为。责任是义务的主要形式。作为一种义务的责任,一般被定义为一种负担,或被某物所控制。对个人而言,责任包含着对个人行动自由的一种限制,同时也包含着对所负责之事物做出判断或决定的义务。在劳动关系中,不同的人往往具有不同的责任。责任既可能来自个人自身内在的观念,也可能来自外部他人的期望;既可能是积极的主动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被动的。在劳动关系中,要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就必须明确责任,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效避免冲突,劳资双方扮演好各自不同的角色,各负其责。

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相互联系的,如何合理解决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用人单位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责任的观念之争,实际上都是围绕着权利与责任是否对等展开的。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权利与责任是否对等包括了多种情形。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看,权利与责任是否对等可以作以下的描述:是否只有当雇主承担确认雇员团体并与雇员团体谈判的责任,雇员的团结权才真正有意义并有实效,否则雇员被允许组织起来和联合起来的团结权便形同虚设,并且,只有当雇员无需担心失去工作时,雇员才真正有权暂撤回其劳动罢工。在落实义务时,是否只有在拥有控制权力的前提下,责任才会发挥作用。为了要落实管理人员保证企业发展的责任,是否必须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权力加以限制,为了要落实工会领导的责任,是否必须赋予工会领导权力。①黑启明:《政府规制的劳动关系理论与策略研究》,第 99页。

4、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兼顾

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理念是,人在生产中不能被简单地当作生产要素使用,而应当被看成是具有自己的思想、态度与目标的个体,在工作中,每个人都能为组织的良好运行贡献自己的力量。现代工业社会中的劳动关系要面对和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企业组织中,到底应允许个人有多大自由,或者反过来说,集体应保持多大的控制?

劳动关系的中心问题归根结底是如何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个人总是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能够更充分地享受自由,但与此同时,个人也应对用人单位和工会负责,接受其管理和保护。个人利益不应损害集体利益,而应实现两者的协调和统一。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利益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仅工作条件差,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有时甚至连正常工资都得不到保证。这就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协商,找到各自利益的结合点。个人利益要以集体利益为基础,而集体利益则必须在对个人利益予以充分保护的基础上来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除了要找到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劳资双方能够兼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并形成兼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自觉道德意识。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应该多为员工的切身利益着想,把员工的利益与单位的利益结合起来,制定长远的规划目标,不能以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来损害员工个人利益,也不能以维护集体利益的名义来损害员工个人利益。只有兼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才可能建立。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内涵

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居于统治地位和引导地位的社会价值体系,它能够有效地制约非核心、非主导的社会价值体系作用的发挥,能够保障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稳定和发展。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关系国家的兴衰成败,关系社会的治乱兴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为四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理论界普遍认为,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内涵的深刻揭示。

从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四方面内容分别是指导思想、共同理想、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及道德风尚,这些内容均属于人的思想、观念、道德层面,是人们通过欲望、动机、兴趣、情感、意志、信念、理想等精神活动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从作用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作用是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鼓舞斗志、引领社会思潮、抵制错误的和腐朽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与剥削消灭之前,无产阶级是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必须立足于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反映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诉求,这是首要的、基本的出发点。提出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与以往社会制度下的核心价值观严格区分开来。在封建社会,统治者出于维护其统治的目的,将“三纲五常”作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并以此来维持社会的稳定,但这样的核心价值观抹煞了人们真正的价值诉求,压抑了人的自由的精神追求,阻碍了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宗旨,不仅在内容上实现了对以往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超越,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充分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①李士坤:《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 4期。

从对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伦理意蕴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内涵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伦理意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贯穿着“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在任何价值关系中,“人”都是价值关系的主体,所有的价值均是以“人”的需要以及满足“人”的需要为存在前提的。因此,作为主体的“人”在价值关系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和优先权。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就是要使劳动者能够更有尊严、体面地劳动,实现所谓的人性化劳动,这也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伦理意蕴。另一方面,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只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引下才能顺利进行,劳动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劳动的和谐进行和发展,客观上又必然促进全社会人际关系的协调与和谐。同时,由于劳动道德规范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它将会延伸或繁衍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道德规范,并由此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形成和发展。从这个角度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应有之义,两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②王小锡:《道德、伦理、应该及其相互关系》,《江海学刊》2004年第 2期。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将以人为本作为最高理念的社会主导价值观,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资本组成日益多元化,而国际资本的加入并不断占据资本市场强势地位的现实,加剧了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关系不平衡,社会利益格局急剧变化,使得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加快,社会利益主体分化过程愈加复杂。由于资本的国际流动,劳动力市场已经置于国际范围的劳资不平衡格局之中,这种格局造成了劳动力价格向下竞争的局面,也使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呈现逐步恶化的趋势。这些在劳动领域当中所出现的社会矛盾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不和谐的音符。在劳动关系方面,我国正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第一,劳动者就业压力大、劳动标准 (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福利、社会保障)不规范,部分劳动者生活贫困,变成城市贫困户;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增多。第二,企业改革后经营者权威强化,对企业资源的占有支配加强,而工人却失去了这种支配权利。第三,公有制企业转制过程中职工利益难保障,下岗职工非正规就业多,社会公平失衡。第四,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障程度低,社会困难群体数量扩大等等。

在上述问题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动关系的不和谐。诸如收入分配不合理、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力供求不平衡、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完善等等,都是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突出表现。一方面,劳方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劳资双方严重不平等,劳动者权益亟待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的劳动立法采取了抬高劳动保障条件、加强对工人保护力度的做法。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十分有效。如果过分强调法律而没有把伦理道德的定位搞清楚,其结果只能是法律越来越多,道德环境越来越差,法律维护的成本越来越高,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实现,自然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以“尘肺门”为例,可以看到我国在劳动关系问题上的严重性。“尘肺门”在 2009年无疑是一个热门话题,农民工以极其惨烈的方式与命运抗争,拷问着我国现有的用工体制,拷问着我国的劳动伦理,拷问着如何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问题。在此事件中,让农民工感到寒心的不仅是制度的冷酷、劳动保障体制的欠缺,更重要的人心的冷酷、伦理的丧失。职业病防治所是职业病鉴定的法定机构,理应成为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娘家人”,然而,在“开胸验肺”事件中,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表现却是冷若冰霜。由于证明材料不全,张海超始终被拒之门外。当农民工无法靠自身力量和企业或相关部门抗争时,政府部门居然无人出面交涉,而是袖手旁观。①资料来源于多家主流媒体对 2009年“尘肺门”事件的报道。

“尘肺门”事件暴露出劳动者职业病患者维权的艰难处境。事实上,这仅仅是揭开了我国劳动者伦理缺失现状的冰山一角。在他们的身后,站着千百万同病相怜的工友,因此,他们的命运不仅关系着职业病群体的命运,也关系着我国数量巨大的职工人群的未来。这一事件从表面上来看,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往深处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劳动关系相关政策的缺陷和不足就显现出来。目前,政府官员升迁的考核标准是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如果承认本区域的企业存在职业病现象,那么无疑对企业的声誉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对工人方面会造成不稳定情绪,不利于劳动效率的维持和提高,工人维权的呼声越高,越不利于企业经营的发展,甚至会导致经营困难和企业倒闭。以“尘肺门”事件为代表的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现象,凸显了劳动伦理的欠缺、处理劳动关系制度规定的前提性不明确等问题。

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在宏观上主要是依靠政策的调整和扶持,微观上依靠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维持。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政府政策方面的原因。原国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的弱化与政府的政策直接相关。第二,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除《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外,其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以行政条例、规范、命令、通知等形式存在,立法层次低,而且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第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协调机制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网络,面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纠纷,常常显得束手无策。工会作为三方协调机构之一,存在着主体缺位、独立性差、代表性不强等问题。尤其是私营企业工会因没有真正起到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而不能获得职工的信任与支持。在我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近 90%的案件在纠纷发生后没有工会的协调,在最需要工会主持正义和公平的时候,工会却没有发挥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劳动关系上理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对于我国前所未有的这场经济制度改革的实践而言,出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在引进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引进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雇佣劳动制度,及随之产生的劳资对立尖锐化趋向。这充分说明,迫切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重新研究和确立我国国企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②李炳炎等:《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现代企业制度质疑与重构》,《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 8期。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方面

现代一些资源贫乏但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劳动者的素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对当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言,劳动关系是否协调、劳动者是否具有较高的素养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任何人的劳动活动都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而是有行为主体的人的道德观念、道德人格参与其中,在劳动活动的动机产生、目标追求、手段选择上,都体现着劳动主体的道德观念、道德修养、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因此,伦理道德与劳动活动之间结合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增长和发展。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中存在着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上伦理的缺失问题,更应引起足够的关注。把道德引入劳动关系的领域,可以遏止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植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权法则的肆意横行。①[法 ]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 2008年版,第 22页。因此,加强劳动伦理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成为必然。

要协调好劳动关系,首先要求劳动关系双方熟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用人单位通过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立依法办企业、抓管理的观念,大大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劳动者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这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思想基础。其次,用人单位要学习掌握现代科学管理知识、方式和手段,用科学的方法组织生产劳动,合理安排工作班次、劳动定额,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使用。其三,企业要加强文化建设,用先进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先进的理念来引导、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引导劳动者遵章守纪,以积极向上的心态和精神投入到工作之中。其四,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人力资本价值。以上这些方面,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谐的劳动关系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相一致,因此,协调好劳动关系,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同时,协调劳动关系是建设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很丰富,其基本内涵就是民主与法制。从民主内涵看,它要求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客观要求厂务公开,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立企业集体协商制度。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因此,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与公民的道德素质密切相关,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下不断推进。

(一)公民道德建设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

我国劳动关系理应与社会主义劳动正义的道德诉求相呼应,但是,我国现实的劳动关系与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现今的劳动关系状况还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而劳动者道德素质的相对低下直接影响到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从劳动者的自身素质方面分析,当前劳动者的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与新型劳动关系的要求不相适应。尤为突出的是农民工,他们在从农业走向非农业、由乡村走向城市的过程中,由于思想、文化、观念、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完全融入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尚有待时日。因此,加强和提高劳动者的道德素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同时,处理好劳动关系中的伦理问题,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战后日本的迅速崛起,与劳动者信奉人生价值和劳动伦理、与劳动者较高的道德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日本国民在经历了战败的打击之后,认识到了复兴日本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们继承了传统的劳动伦理,对日本经济的复苏和繁荣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日本人具有特殊的劳动伦理精神,他们普遍认为,人仅仅求生存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工作,生命才有寄托,当工作之际,才是真正的生存之时,“劳动带来陶醉,工作就是快乐”②辛向阳编:《百年恩仇:两个东亚大国现代化比较的丙子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 1996年版,第 21-22页。。现代市场经济学认为,劳动是一种生产要素的供应或人力资源的投入,但劳动还是一种基本的人类生存方式和基本人权,因而,劳动同时具有价值获取目的与获取价值手段的双重意义;另外,劳动具有作为基本人权与人的基本职责的道德意义,换言之,它既具有作为特殊商品的经济特性,也具有作为特殊价值的伦理特性,甚至还具有作为人类生存与活动之基本方式的哲学人类学特征。③万俊人:《道德之维》,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 232页。

由是观之,劳动伦理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谐劳动关系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人类发展的伦理诉求。尽管有关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早已形成,但是,从我国企业的实际状况来看,离真正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尚有很大的距离。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导和作用下,公民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国家及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企业制度的不断提高,和谐劳动关系将会逐渐形成,并为和谐社会构建发挥重要作用。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保证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科学发展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内涵,这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还包括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也不仅仅是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谐的劳动关系既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者道德素质的提升,也将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实现。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党的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政治优势,在党的领导下协调各方面关系,达成社会共识,有利于营造形成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第二,依法推进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依法进行,并形成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第三,协商自愿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因此,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解决利益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第四,国家干预原则。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与完善阶段,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还在建设过程中,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政策,约束在劳动关系上的不规范的市场行为,避免劳动关系的过度失衡。第五,合作双赢原则。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服务的,必须以合作双赢为原则,预防和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冲突,调动劳动关系双方积极性。①苏海南:《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劳动保障》2005年第 9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人的最重要的价值体现是劳动,劳动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人的发展需求,人的发展不仅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要求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党的十七大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才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因此,在建设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长期过程中,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必须予以特别关注的任务。

D66

]A

]1003-4145[2011]04-0050—06

2011-03-02

夏明月,山东邹平人,哲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研究方向:执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刘铂文,山东济南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劳动力就业与城市化。

本文是 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本论》及手稿的伦理思想研究”(课题号为 09CZX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陆影 luyinga12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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