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内需的财税政策研究”课题组
(中国社科院 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72)
我国公共预算管理的现状及其改革
“扩大内需的财税政策研究”课题组*
(中国社科院 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72)
“十二五”将是我国经济社会面临重大变革的时期。诸多方面改革的推动亦需政府财政,特别是政府预算参与其中,以调整利益格局,吸纳改革成本。因此,未来如何进一步深化我国公共预算管理成为我们当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时期预算改革的成就,剖析了体制、制度和管理环节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时期,我国在公共财政方向下继续推进预算改革纵深发展的政策思路与建议。
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现状;预算改革
“十二五”将是我国经济社会面临重大变革的时期。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完善、全面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都有待大力推进。诚如改革开放后的历次改革一样,以上诸多方面都需在政府主导下推动,都需依赖政府财政,特别是政府预算参与其中,以调整利益格局,吸纳改革成本,为改革前行铺路搭桥。
基于此,如何在汲取“十一五”时期预算改革的经验及总结不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我国公共预算管理,以预算改革保障经济体制的顺利转变,以预算调整促进社会结构的良性变化成为我们当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回顾“十一五”,我国预算管理改革在公共财政导向下推进:从综合预算的提出到“全口径预算管理”概念的推广;从财政预算专户管理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向基层推进;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全面实施到政府资产管理规范的启动等等。这一系列预算改革措施大大推进了我国预算的完整性、规范化以及公开性。大量的预算外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散落于行政部门的预算权不断集中;完全行政主导型预算模式正在弱化,公众以及权力机构对预算的影响力越来越显著。整个预算过程逐渐从内部行政控制走向公共责任外部政治控制阶段。①预算管理改革在行政层面成果显著,这为“十二五”打下了良好基础。
然而,改革仍未解决深层次矛盾。体制变革的滞后、立法推进的缓慢、制度体制顽疾所造成的问题凸显,成为未来继续推动预算完整性、统一性以及法治化的重要瓶颈和障碍。
《预算法》是保障权力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制度基石,是确立预算权在权力机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预算参与者之间分配关系的法律框架。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之时,其内容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烙痕:当时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才刚刚启动,市场与政府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还在理顺之中;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大幕尚未拉开,全面的预算改革走向何方仍处于探索阶段,这导致1994年的《预算法》在改革调整之初就有一定的局限性。
并且,在历经十余年预算改革,特别是行政层面启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以及政府采购等措施后,现行《预算法》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现实形势发展的需要,与预算管理现状也多有冲突。突出表现为:第一,现有预算改革成果无法在立法层面得到充分的体现和确认。“十一五”时期的预算改革多在行政层面推动,改革目标和措施集中在重构预算编制以及执行的过程,改革成果仅以行政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由于缺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确认,行政层面推动的预算改革法律级次较低。人大预算审批和监管权力难以获得实质性的法律保障。第二,《预算法》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例如,现行《预算法》以及《实施条例》关于政府收支范围采用了列举方法,缺乏原则性或概念性的规定,过于笼统,易导致预算不能涵盖政府全部收支,为部分政府收支预算外循环提供了空间。此外,《预算法》对政府收支的划分仍带有比较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无法适应和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职能以及收支结构、科目的转变和调整。第三,现行《预算法》规定与现实预算审批时间错位,预算的严肃性无法保障。按照现行《预算法》规定,我国年度审批的政府收支计划法律效力持续一个自然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每年“两会”审议下一年政府预算报告的时间一般在第二年3月初,审批后的预算一般要从4月起或更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于政府支出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这就意味着每年1-3月,政府预算在尚未被权力机关授权批准的情况下便已开始执行,而实际编制出1-3月的预算失去其应有的约束力和意义。这不仅有悖于《预算法》作为预算根本大法的严肃性,更无法保证未经授权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的有效性。②第四,《预算法》编制、审批时间比较仓促,预算编制粗略、不准确、不具体的现象难以避免,有效预算监管难以完全实现。第五,《预算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不协调。某些部门法律冲击或肢解了《预算法》③,《预算法》作为财政预算主导性法律的地位受到挑战。
尽管预算外资金规范改革在我国推行了多年,但脱离监管的政府预算外收支行为依然存在,且方式更为隐蔽。第一,部分政府收支仍未依法进入人大监管视野。从我国政府预算报告的实际情况看,诸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④、社会保障预算等重要政府收支内容均未在提交的预算草案中反映和体现,政府收支数据存在较大缺口。第二,部分预算外收支既未纳入人大审批,也未进入财政监管视野。以广播电视机构的广告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等为典型。第三,尚未引起重视的广义政府预算外活动。税收优惠、政府担保等形式的政府广义预算外活动在我国广泛存在。但这部分政府性收支活动及其对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的影响目前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依据我国现有预算管理办法,上述政府性活动并不在提交人大的预算报告中反映,政府财政收支计划中也无法完全得到体现。政府部门变相利用其可控社会资源替代传统财政支付方式,绕过财政部门审查实现其影响社会经济的功能成为可能。随着政府使用税式支出、政府担保等非常规政策手段的频繁以及规模的增加,立法机构实际审议和控制预算的真实地位在下降。
市场化改革之初,为推动渐进式改革而保留了部分部门、地区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权限。由此形成的既得利益分配局面成为当前进一步推动预算外收支规范化的重要阻力。
从我国现状看,预算外资金分配权分散和行政主导突出表现为行政部门实质性地控制了基金以及部分专项的审批权。与国际通行的“预算外基金”项目类似,我国的基金预算也是“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其设立、运行多依据事先设定的法律、法规,除非更改相应条款,否则具有自动赋权和延续性等特征。但是与国际上接受严格立法监管的“基金预算”不同,我国基金项目审批权分散于各级行政部门。依照授权立法原则,大量基金的设立、具体征缴标准和使用均是以行政机构或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为准。权力机构对基金预算仅有知情权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审批权。这不仅导致人大预算监管以及立法权限的弱化,同时也加强和固化了各行政部门的利益,成为深化预算改革的阻力。另外,在一般预算项目(年度拨款预算)中也包含着大量的专项项目,立法机构对这部分政府收支并无实质意义上的预算审批权限,年度预算难以实现综合性的授权分配。
预算权行政主导还体现为行政机构拥有较大的预算调整权。现行《预算法》规定,只有《预算法》定义的预算调整才需要人大审批。其他非《预算法》定义的预算调整(包括动用预备费、预算划转和经费留用以及预算追加追减引起的收支平衡或者收支盈余)则不需要。这说明现行《预算法》赋予人大预算调整权仅限于赤字的总量控制,预算结构的调整及其他情况,人大监督权无法得到落实。⑤这样,很多实质上属于预算调整的行为没有纳入预算审核的法定程序之中,导致现实中脱离人大监管的预算调整频繁,法律严肃性降低。
此外,预算分配权在行政部门内部的二次分配问题也比较突出。在某些情况下,财政部门对某些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仅有知情权,资金具体使用和安排仍由实际支出的行政部门控制和支配。
在预算外资金规范化改革中,政府明确预算外资金“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的性质和管理方式,并推行了收支脱钩的资金征缴模式以切断政府预算外收支与执收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部门单位存在的违法乱纪、乱收乱支行为,但由此也产生了激励不足的问题。由于预算外资金征收仍由具体部门、单位直接负责,因而收入征缴规模与执收部门的积极性有很大的关联性。一旦彻底实现预算外收支的脱钩,完全切断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则难以对执收部门形成有效的征收激励,从而无法保证筹集足够的财政资金。并且,某些部门一般性财政拨款无法满足其机构运转、人员开支的需要,部门预算外资金成为其补充正常开支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保证这些政府部门的正常需要,目前财政部门往往对执收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仍采取全部或部分返还的方式,收支脱钩失去了真正的约束力。可见,如何实现在收支脱钩下,对执收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与激励的平衡将是深化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面临的一个挑战。
预算衔接问题主要涉及上下级政府间以及不同类型预算间的关联与协调。在中国这样一个疆域广袤、地区差异显著的集权制国家,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这体现为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安排中不仅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还有大量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资金。“十一五”时期的数据显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占到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36%左右。如何在地方政府预算中对这部分资金加以体现,并实施有效审查是地方人大预算监管的棘手问题。
特别是一些为实现特定宏观政策目标而委托下级政府代理事务所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除了延续性的项目外,下级政府往往难以事先确定具体项目、资金下拨渠道以及拨付时间。这些专项经费既可能在年中拨付,也可能在年末结余时下拨;既可能通过财政部门下达,也可能来自于其他部门(包括农业、发改委、教育、科技部门等等)。项目不明、金额不定、来源部门不清,自然无法在提交地方人大的预算草案里体现。上、下级政府预算的衔接问题直接造成了下级政府部分财政资金预算外运作的局面。
此外,当前报告人大的预算仅有体现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障预算由于改革滞后,加上编制主体交叉、监管责权不清以及预算技术的衔接障碍等因素,难以完整报告和展示,财政部门、人大对上述财政资金依然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以“全口径预算管理”为核心目标的政府多元复式预算体系难以在立法和行政层面上实现。
由此可见,我国未来预算改革的深化既是“十二五”时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也是预算体制自身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的需要;既是日益复杂的政治经济活动对既有预算体制创新的要求,也是预算制度演进一般规律的内在推动。
当然,相比“十一五”时期,未来预算改革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与形势更加复杂和多变,对预算管理改革提出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和苛刻。
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中,国与国之间的关联度增强,任何国际突发性政治经济事件都可能引发联动效应,对本国的经济形成冲击。为应对来自国内外的波动,各国政府往往会出台应急性宏观经济政策,主动或被动性地调整政府收支规模和结构。政府收支不可预知性增强,预算的不可控性加剧。如何兼顾预算的可控性与灵活性、兼顾事前性与全面性成为未来政府预算调整的难点。
随着国家职能的调整,政府职能已远远突破行政国家的范畴,由此影响政府收支方式、规模以及结构,并对在行政预算下形成的预算管理模式以及经典预算管理原则构成挑战。第一,预算对象不再仅限于政府行政活动,越来越多公私边界模糊地带、甚至是私人部门支出涉及其中。预算外部性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预算的可控性。第二,“行政预算”向“转移支付预算”的转变挑战传统预算年度性、全面性原则,预算的不可预知性增强,预算规模越来越难以预测。⑥第三,权益性项目的出现造成预算决策权的零碎化⑦,每年立法机构审批的预算被各种项目预算割裂,预算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无法得到保障。
伴随政府经济职能的增强以及公共部门的转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关系发生改变。政府通过非营利组织或是私人部门实现其公共政策目标成为可能。与传统政府直接支出不同,为影响或引导家庭、企业和其他私人资金的消费和投资行为,政府非传统支出(包括税式支出、政府贷款、政府担保等方式)正成为各国常见的支出模式。⑧以美国为例,据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2004年的估算,美国在1996—2002年间,政府税式支出以年均460亿美元的规模递增,并且连续八年(1996—2003年)超过政府自主性支出规模。2004年,美国税式支出和可返还税收抵免的折算合计高达8530亿美元。加拿大财政部的数据也显示2003—2008年间,加拿大税式支出中比重最大的个人所得税税式支出规模保持稳定增长趋势。以上数据说明越来越多的公共资金被私人部门用于实现公共或是公私混合目标。
这些更为隐蔽的政府支出方式具有与政府直接支出类似的效果,但同时这些项目并不符合传统公共预算的标准,因此常被排除在正常预算之外,由此刺激了大量政府预算外行为的产生。
聚焦到国内,预算改革是配合未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为前提和背景。正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历次重大改革都需要公共财政消化改革成本一样,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尽快转变,亦需要公共财政的有力支撑。预算是公共财政重要一环,经由它,既可以解决收支规模问题,更能够调整收支结构,使政府收支更加着重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着重于实现经济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化,相应地带动政府职能进一步调整,提高政府绩效,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的合理布局,推动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
“十二五”时期,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以及预算在改革中被赋予的重要意义,势必要求我国未来预算改革的路径与实施方案要放置于国家政治、经济以及行政体制配套改革的整体蓝图中进行谋划,在系统变化中进行定位,在动态调整中加以考量。以此为线索,思考相关主体(包括政府与立法主体、政府体系内部横向与纵向间以及民众与政府等关系)的行为模式,权衡改革成本,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循序渐进的方式继续推动“十二五”时期预算改革的前行和深入。
预算改革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学命题。虽然公共预算与政治并不是完全一回事,但公共预算是高度政治性的。⑨此外,中国的预算改革又是在市场化转轨的特殊背景下,为适应政治经济形势变革而进行的预算格局调整。包括政治形势变化、政府职能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体制、事业单位改革以及社保制度等重要体制变化都会对预算产生影响。
由此,预算收支的规范化亦需要与其他政治经济改革同步推进、统筹协调。如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中,坚持依法理财,及时以法律形式对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预算问题加以规范,强化预算法律的严肃性和时效性;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断增强立法机构的权威性,确保权力机构在预算监督中的主导地位,强化预算的问责性;在调整政府职能的过程中,实现地方财力与事权的相互匹配,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为事权、财权失衡而导致预算外收支的制度性膨胀;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进一步明晰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减少因行政责任的模糊而造成的政府收支不规范的行为。
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法律是最终规范和确立社会经济活动中利益相关者权利和义务划分的正式方式,也是避免人治、滥用公权的重要手段。作为财政领域的一部核心法律,《预算法》通过设计预算程序、规则,以“法”的形式确立预算参与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中的地位和角色,规范各自的博弈行为,在众多的预算参与者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责权分配关系。
基于此,首先应尽快启动《预算法》的修订,以《宪法》基本大法为准,确立《预算法》在财经法律法规中母法的地位。以此为基本原则处理其他经济法律与之相冲突和矛盾的条款。只要涉及各支出部门预算收支问题,凡与《预算法》不相一致的法定支出(包括《农业法》、《教育法》、《环保法》等的规定)均需调整,以修订后的《预算法》作为依据和立法基础。
其二,加快《预算法》具体条款的修订,以法律方式确立重构之后的预算权(包括审查权、编制权、调整权等)的分配架构,明确和细化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财政机关以及预算支出部门的预算管理权限及相应的受托责任:(1)确认权力机构在预算监管中的主导地位,保障其预算审查权,并适时赋予其预算修订权,扩展预算审批范围,实现预算审查的“全面性”;细化具体审批程序,力求程序公正、合理;提前审批时间,以保证审查过程充分、完整。(2)确认部门预算改革后,财政部门在行政体系内部预算综合控制和监督的权限,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部门预算编制方法、编制时间和程序。(3)确认各行政执行部门为具体预算编制的主体,以达到发挥其信息优势,保证部门职能需要的目的。(4)在划分权利的基础上,以可诉性条款以及明确的惩罚措施落实和确保《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严肃性。
通过合理、合法地在各预算主体之间分配各项预算权限,形成监督有效、运行高效、执行公正的预算运行格局。
实现预算全面性和综合性是保证预算“可问责”的基石,这正是中国实施部门预算改革最为突出的成效之一:即将分散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通过与预算内资金进行综合预算安排来增进预算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并以此推动预算监管权从行政层面的集中走向立法层面的统一。然而,预算内外资金推行相同的“综合预算”模式在现实中会因某些支出项目的特殊性而在操作上效率低下或并不可行。这一观点在国际预算改革经验和趋势中已经得到证实。
因此,现阶段中国要实现预算立法层面的“全口径”目标,应推行立法机构主导下的预算分类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将年度拨款预算模式和基于特别法律的权益预算模式(预算外基金管理模式)相结合。其中,年度拨款预算模式是指权力机构依据社会公众对公共需求的偏好,每年就来源于一般税收的财政资源在各个竞争性项目间进行分配。只有获得权力机关审批通过,政府部门才能执行相应的预算安排。而基于特别法律的权益预算模式(预算外基金模式)不同于每年年度拨款预算,它往往具有专款专用特征,依据法律而具有延续性,除非更改相关法律条款,否则财政资金会自动拨付到相关受益人账户。对此类不需要进行年度审批的收支项目及行为,立法机构的控制主要体现为设定、修改、终止相关法律条款,从而影响财政资金的拨款范围、标准以及条件。
在此思路的指导下,目前我国显著带有“专款专用”性质的社保资金、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存在于财政专户的公共资金将面临不同的改革方向。社保资金带有权益项目的性质,实施权益预算模式(预算外基金模式),有利于筹资,并能确保未来的支付。因此,当前社保资金的预算管理改革,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与一般预算的衔接,如何统一进入同级人大的预算审批视野。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国有股权投资的收益获利,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收益也应由全体人民分享。所以国有资本预算尽管可以进入年度预算审批过程,但与一般预算也应有所区别,宜实施单独管理的模式。另外,财政专户管理的公共资金本身就处于一种非规范向规范的过渡状态,理应纳入预算内管理,最终可依据是否具有权益性项目的性质划归一般预算和权益预算模式进行管理。
除此之外,对于包括税式支出、政府担保等广义预算外政府收支行为,虽然面临难以量化、难以融进综合预算等技术方面的困难,但可按照立法机构的要求,以预算报告附录的形式专门加以列示和说明,以求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的各类行为活动。
从预算编制的范围看,完整的预算应包括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其他预算。其中,公共预算反映政府以公共管理者身份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资金来源为一般税收,纳入人大年度预算审批的范畴;带有权益性项目性质的社会保障预算应纳入基金预算独立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宜实施独立管理的模式,但其收益可进入年度预算审批。这样,尽管适用的预算管理模式存在差异,不同类别的政府收支从理论上讲都能够实现行政以及立法层面的预算监管。
此外,通过稳定、透明、合理的资金流动,解决三类预算之间的衔接问题,继而构建起相互勾稽、相互关联的完整的预算体系。以社保为例,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障资金是政府为保障社会稳定,强制公民当期缴纳却在未来特定时刻或时期需要政府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因此从本质上讲,这些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于缴纳人所有,政府承担保管及增值功能。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养老保险支付义务对政府财政而言将形成压力。所以,社会保障预算应独立管理、封闭运营,其收支情况每年定期接受人大的审查,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以“独立性”保证公民未来的“养老钱”不被任意挪用;以“公开性”让公众清楚了解政府未来支付义务和公众自身的权益。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社会保障预算以及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两者之间资金的流动就属于开放性的。公共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年度结余可以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一般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间资金的流动则反映了政府以投资人身份对国有资本的注资、补贴扶持以及获取收益的行为。
另外,针对由于专项资金拨付时间与下级政府预算审查时间的错位而导致部分上级专项成为下级政府预算外收支的问题,则可通过编制滚动项目预算、编制跨年度预算以及中央政府提前设定项目等方式加以解决。
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预算规范化改革还需诸多具体制度和技术措施的保障和支持。相关内容涉及政府会计制度和报告体系、国家审计审查制度、预算报告程序设计、预算机构设置等等。如在合适的时机,推动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原则或是实施现收现付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现收现付会计制度下无法真实、全面反映政府未来债务的问题;加强审计监督制度,健全预算的外部控制机制,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预算的问责;重视预算机构的设置,加强立法机构预算人才的配备,确保权力机构预算监督的能力和实力等。以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会有力地促进我国政府预算改革的顺利推进。
注释
①马骏、侯一麟、林尚立主编:《国家治理与公共预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②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关于完善《预算法》问题”课题组:《修订和完善《预算法》的若干建议》,《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26期。
③李杰云:《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订意见》,《改革与战略》2005年第1期。
④尽管早在2002年十六大就提出了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定,开始了规范国有经营收支的探索,但直到200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才破冰而出。时至今日,在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方面仍存在着法律政策、技术操作层面的诸多障碍。按照全国人大要求,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10年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查。
⑤徐曙娜:《谈〈预算法(修订草案)〉中“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⑥Caiden Naomi.“Comparative Public Budgeting.”Jay M.Shafritz.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Colorado:Westview Press,1998.
⑦⑧Allen Schick.“Controlling Nonconventional Expenditure:Tax Expenditures and Loans.”Public Budgeting & Finance1(1986).
⑨Rubin Irene.Politics of Public Budgeting(Third Edition).Chatham:Chatham House,Inc.,1997.
2010-12-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扩大内需的财税政策研究”(09&ZD031)
*课题组成员:高培勇、冯静、杨志勇、张斌等。本文执笔人:冯静。
责任编辑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