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茹 李树春 张丹峰
人工种植牙又称人工种植义齿,80年代中期传入我国,它是将生物相容性好的钛金属种植体植入颌骨,使之与颌骨形成稳定的结合,随后再在种植体上进行上部结构修复,达到修复牙列缺损的目的[1,2]。与传统的义齿相比,人工种植牙更为稳固、不易磨损,且美观、舒适,因此逐渐被人们接受。为探讨人工种植牙的临床护理方法,对 2007年 1月 ~2009年 7月间我科行人工种植牙手术的患者40例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道如下。
选择我科行人工种植牙手术的患者40例,其中男 29例,女 11例。年龄 23~65岁,平均(38.6±5.8)岁。无严重的心、肺、肝等重要脏器器质病变,无细菌性心内膜炎患者,无凝血功能异常等手术禁忌证。
人工种植牙技术虽然已普遍应用于临床,但人们仍对其认识不足,尤其是人工种植体需要直接植入颌骨,手术的复杂性往往给患者带来恐惧的心理,因此心理护理对于患者十分重要[3],要注意与患者的沟通,介绍人工种植牙的优点以及手术成功的病例,增强患者的信心,介绍种植牙手术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使患者能够配合手术治疗,消除患者紧张的情绪。
术前常规检查,检查患者一般情况以及生命体征,检查患者肝肾功能、血常规、血压、血糖等指标,尤其是患者的凝血功能[4],以判断患者能否接受人工种植牙手术;检查患者口腔情况,行X射线检查患者牙槽骨情况。对患者口腔进行清洁,可用 1:5000呋喃西林液漱口,每天 5~6次,可有效降低术后感染的机会,患者应禁食辛辣或坚硬食物 2周,以保护牙龈,减少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术中根据患者牙列缺损的部位选择合适的体位,既要使患者舒适,又要充分暴露手术部位;术中需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协助医师及时更换纱布,清理口腔积血积液,保持术野清晰[5];术中要确保种植机正常运转,根据手术需要调节转速,手术成功的关键是种植体与口腔骨质的愈合,因此在操作中要避免骨质的损伤,防止骨坏死。同时护理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发现异常立即向医师报告,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种植体包装打开及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1)对患者进行佩戴义齿指导,指在植入的人工牙根固定后镶固定义齿。(2)患者术后 24 h禁止刷牙,术后应禁饮水 2 h[6],以免伤及牙龈,导致创口出血,术后 1周拆线,注意切口愈合和种植体的情况,防止菌斑附着。(3)拆线后 3~6个月期间,应避免劳累和激烈活动,注意休息,不用力咀嚼,以免人工牙根晃动,保证种植的效果。(4)术后要注意口腔卫生,口腔卫生是手术成功的关键因素,患者进食后应用漱口液漱口,每天按时刷牙,并教会患者正确的刷牙方法。(5)饮食逐渐由温凉流质食物过渡到半流质、软食,避免过硬食物损伤牙体。(6)定期复诊。注意检查种植床有无红种,并对种植体周围冲洗,一般 1~12个月期间,每隔 3个月复诊 1次,检查使用和愈合情况。(7)并发症护理。针对手术的复杂程度,让患者了解出现水肿、疼痛及淤斑一般会持续 3~5 d,可采取相应的局部冷、热敷处理或服用抗菌药物。
患者治疗后进行随访观察,全部患者心理状态平稳,生命体征平稳,种植体植入顺利,存留率高,术后未出现并发症,总有效率为 97.5%。
人工种植牙又称人工种植义齿,它是用一种钛生物材料制成的金属种植体,直接种植到颌骨内,再在种植体上做牙冠(全冠义齿)或固位体,从而对义齿起支持、固位和稳定作用。它是现代口腔医学领域中的高新技术,被称为人类的第三副牙齿。近年来,随着种植材料学的不断发展,外科种植技术和修复技术的不断提高,使人工种植牙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获得了较满意的远期临床疗效。与传统的义齿相比,人工种植牙更为稳固、不易磨损,且美观、舒适。
人工种植牙的注意事项:人工种植牙虽然被称为人类的第三副牙齿,但在应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不能吃过硬的食物;注意免受外力的撞击。如全冠义齿即种植牙位置或咬合不良,应到医院调整。
总之,良好的护理是人工种植牙手术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对人工种植牙手术护理时,首先要强调无菌操作,其次要重视与医师的配合,同时要多与患者沟通,使患者能够主动配合治疗,提高患者的主观能动性。科学的护理可提高种植体的存留率,促进患者康复,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1] 张带兄.石凤群.梁飞燕,等.人工种植牙的临床护理配合[J].国际护理学杂志,2007,26(12):1284-1285.
[2] 龚 莉.人工种植牙的手术配合及护理[J].护理实践与研究,2006,6(24):67-68.
[3] 董 锟.人工种植牙的护理体会[J].哈尔滨医药,2009,29(6):124.
[4] 李 溟,吴 鸿.人工种植牙的护理体会[J].临床护理杂志,2005,37(6):452-453.
[5] 赵 巍.口腔种植牙体术配合体会[J].齐鲁护理杂志,2006,12(3):496.
[6] 张树伟,贾绍玉,翟孝雅,等.人工种植牙围手术期的护理体会[J].牡丹江医学院学报,2006,27(1):81-82.